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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湖南殡葬礼俗变迁

2019-01-07钟启顺

福建茶叶 2019年12期
关键词:灵柩礼俗新式

钟启顺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长沙 410004)

中国人自古有灵魂不死的观念,认为死亡是人生历程的终结,同时又是灵魂获得新生的开始。中国本土道教历来行驱鬼压邪之法事,佛教则有人死后“上天堂”、“下地狱”、“轮回转世”的说教。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儒学,一直主张“以孝治天下”,宣扬“三纲五常”,提倡对死去的长者“报本慎终”。由此种种,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仪节隆重、形式繁缛、充满封建迷信色彩的厚葬礼俗。人们对丧葬的重视丝毫不亚于对出生、婚姻等的重视程度,丧礼甚至比婚礼更为隆重。如湖南慈利县,便是“凶礼重于吉礼”。近代湖南殡葬礼俗异常烦琐,根据当时的社会调查,湖南的殡葬礼俗大体分为以下十个方面:(一)初终;(二)殡殓;(三)葬具;(四)讣告;(五)吊唁;(六)治丧;(七)营葬;(八)虞祭;(九)追荐;(十)居丧禁忌。湖南传统殡葬礼俗浸透着封建伦常和宗教迷信观念,仪节极为繁缛,服丧时间长,丧具明器多,迷信活动贯穿始终,不利于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特别是湖南特盛的风水迷信思想活动,轻者迁延丧葬时间,重者酿成无数纠纷和刑事案件。

烦琐的殡葬礼俗与时代进步的潮流相悖驰。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历来就有关于厚葬与薄葬的争议。近代以降,太平天国曾一度主张革新丧葬礼俗,如提出“升天是头等好事,宜欢不宜哭”,“不准照凡情度例,私用棺木,以锦被绸绉包埋便是”。受西俗东渐的影响,清末光绪、宣统之间,在沿海开埠城市,渐渐出现了丧事戴黑纱,送花圈,开追悼会等活动。民国初年,宋教仁等在《社团改进会章程》中明确提出要求;丧事“不为虚糜之馈赠”,“不作奢华迷信等举动”,“提倡公丧主义,废除居丧守制之形式”,“戒除迎神、建醮、拜经及诸迷信鬼神之习”。随后,在大量仍行旧式丧礼的同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成套的新式丧礼,新式丧礼大略为:丧服暂仍旧,来宾则男子左腕佩黑纱,女子胸际缀黑纱结,具挽联、挽幛、香花和花圈等为礼。追悼会及送葬仪式为“奏乐、唱歌、上花、献花、读祭文、向灵前行三鞠躬”。来宾致祭,一鞠躬;演说亡人事实;举哀,奏乐,唱歌;谢来宾,一鞠躬;发引用檀花提炉,盆花,挽联,挽幛,亡人照影,祭席,主人随之,后为灵柩,接着是来宾送葬者。“五·四”新文化运动中,一些先觉者们对传统丧葬礼俗的“守三年之丧”,土葬与风水,以及“作伪”,“厚葬”,“糜费”,“繁缛节”等进行深刻的批判,而提出了“丧葬务求简便,实行火葬制”,“严禁”风水,“实行短葬”;“废除僧尼道士及锭烛等无意义的东西,一切都要节省,棺材废止不用”等主张。1927年,上海静安寺公墓添置机炉,率先开始火葬,此外,民国时期还有以国家名义为国家元首、高级官员或有特别功勋的人举行“国葬”之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内,亦常为死难志士开追悼会,以寄托哀思。但由于种种原因和条件限制,新式葬礼仍然很难在全社会推广,以至于1943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北泉礼仪录》中,关于丧礼的规定,仍基本沿袭传统丧礼的各项服饰仪节,只是要求“应速安葬,如有特殊情况,得延至三个月举行,至迟不超过五个月”;丧服期满,应行礼释服,然应于左臂佩黑步一道以志哀;公务员是否请假治丧守制,“听之”,并排除了一些迷信细节。总之,直至国民时期,社会丧葬礼俗虽然起了一些变化,新式葬礼也已出现,但就全局而言,变革的程度是有限的,旧式丧葬礼俗仍然在民间特别是广大农村流行。

近代时期全国殡葬礼俗的这些变化,在湖南的变革表现得更为缓慢而薄弱。大体来说,近代前期(清末),尚只停留在传统丧葬礼俗的些微改良;近代后期(民国时期)逐步引入了新式葬礼的若干仪节形式,旧式葬礼也有进一步的改良,但除某些特殊的事例(如国葬)外,新式殡葬礼俗处于萌芽阶段,全省城乡特别是广大农村仍普遍实行旧式丧礼,只是这种旧式丧礼正处于逐步改良之中,下面将从晚清和民国两个时期对殡葬礼俗的变迁做些微探讨。

1 晚清时期湖南殡葬礼俗的变迁

终清末以前,西俗东渐对湖南殡葬礼俗的影响还不明显,但传统殡葬礼俗的弊端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多认识和感受,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思想的进步,传统殡葬习惯亦逐步发生了些微的改良。主要表现为某些繁缛仪节的简化,以及某些迷信内容的淡化。如同治年间,安仁县“清水焚荐,唱夜歌,习俗相沿,士大夫家此风以革”;“葬后三虞、大小祥、期诸礼皆不行”;百日、周年之大荐亦有不尽遵行者。新化县‘旧俗竟尚浮屠,城市中则有闹丧、作孝戏慰唁孝子,”……迩来绅士皆稔知其非,遵行《家礼》者众。光绪初,兴宁县“泥风水”,“淹柩在堂,频年不葬”之风已“稍除”;“唱孝戏”之风“又泯”,葬后“三虞、大小祥、谭诸礼不行”。善化县“自殡殓以至归空,土族多遵《家礼》,有不作佛事,撰家礼从宜从简化之者”。至清末,《湖南民情风俗报告书》有如下进一步的记载:“近来开通之家,亦有不行请水及报庙诸礼者”;“瓦棺之制近有用之者”;“现在省城一带,设灵床者少”;“近来仕宦之家;多有不用三淋冠及草履者,则以大帽摘缨去顶,以麻布或白大布蒙之,……穿白衣鞋”,等等。

清末湖南与丧葬礼俗变革有关者,还有一事值得提及,这就是革命党人发起、组织公葬陈天华、姚洪业二烈士于岳麓山的活动。公葬的缘起和过程众多史籍已为详述,不赘。此外只须指出,就殡葬的礼仪来说,已迥然不同于传统的殡葬礼俗,而采用了新式丧礼的开追悼会的形式。陈、姚二烈士灵柩抵长沙后,先集各界于左祠,演说国事,进行追悼活动;然后“万人整队送之山陵”,挽联都带标语性质;入葬时,所有会葬人众一起在灵柩前三鞠躬。显然,这是一次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新式葬礼。

2 民国时期湖南殡葬礼俗的变迁民国时期湖南殡葬礼俗的变迁

民国时期,湖南传统殡葬礼仪有了进一步的改良。主要表现在礼节简化,迷信稍减和倡导节俭几个方面。据1920年代末调查,攸县丧葬,“向重礼节……。现在礼节,稍从简矣”。澧县“居丧有子若妇三年不脱孝服,……其他礼节,诸趋简易”。绥宁县“冠婚丧祭之礼,俱主俭约”。1930年,嘉禾县成立崇俭维礼会,订立《公约》,关于殡葬有如下规定:“凡丧葬,吊客致仪,概毋回钱,即俗名‘回抬合’也。凡唁丧,于门户微弱者毋事苛凌。凡丧次,毋酗酒。凡祭扫,禁用炮火上坟;人众过村落,必成毋器。凡清明饮酒,禁酗事,酒毋过三行。”蓝山县至有不重视丧礼者:“今世丧祭,若有若亡,至乃亲丧不奔,居然当官游宴,行所无事。”1948年刊《醴陵县志》载:其时醴陵于丧葬,已“无丁忧起复之制,居官给假治丧,一月为限;兵役法凡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未满一月者,得以延期征集,此则与古大异者也”。

新式丧礼的某些仪节在民国时期亦开始引入湖南并逐步发展。自民国初年颁步《普通礼制》,以鞠躬礼代替跪拜礼和随后沿海沿江开发地区形成的新式葬礼实行向灵前行三鞠躬礼以来,湖南在丧礼中亦逐渐引入了鞠躬礼和其他新式礼节,尽管它在初期或曾引起守旧者的习惯势力的抵抗。1917年4月15日,民主革命伟人黄兴以国葬礼安葬于长沙岳麓山,赶来参加葬礼的日本友人宫崎寅藏记载道:

“四月十三日是黄公遗容瞻仰日。早上虽有小雨,从七时左右起到夜十时(规定是五时止),瞻仰者络绎不绝,没有一分钟的空隙。……十四日是最后告别日,瞻仰遗容的人比前天更多,直到午夜十二时未断。十五日……上午九时,灵柩如时起运,按军乐队、军队、警察、学生、各机关团代表的顺序出发,接着是生前好友执绋,灵柩后面是遗族,在灵柩两旁护送的是军队的高级将领及远道而来的亲密旧友、旧日随从等。……午后三时,灵柩才到达墓地,安放在(深)五公尺四十五公分、上面堆积约一公尺二十一公分的水泥土的岩石的穴中。前面设置祭坛。先由湖南督军谭延铠代表大总统礼拜后,朗读祭文;继由各界代表一齐行礼;其次是我们日本人,由领事站在先头,排成一列,读毕祭文后,行礼退场。从北京赶来参加的张继、李成城、何雪竹诸氏,以及上海赶来参加的谭人凤老人,都在墓地低徊顾盼,不忍心离开……”

这是一次完全新式的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特殊葬礼,对民间丧礼也有一定的影响。1930年成书的《沅陵县志》记载,该县丧葬,“旧时告丧只用赴(通讣)。近十年来,有附以哀启或行述,又有印肖像于赴首,装成小册子。戚友多送挽联,无为祭文者”1935年,湖南省政府按照国民政府内务部颁《公墓条例》,筹设公共墓地,至年末,全省市县中,已有57市县设置公墓75处,区乡镇亦有设置公墓者。1948年新刊《醴陵县志》记载:该县“孝子在丧期中,亦有效泰西俗,以青布一条缠于右臂者”;又“(民国)三十六年,县参议会开第五次大会,议决请同往堂(一棺材店名)设置火葬场,贫苦者免费,普通民众愿火葬者,酌收燃料。”惜未能实行。

以上,就是近代湖南殡葬礼俗变迁的一些粗略情况,变革是极其缓慢而有限的。比较完整的新式葬礼尚未在广大民间出现,火葬也迄未实行。逐步引入的若干新式殡葬仪节,相对于城乡普遍存在的旧式丧葬礼俗来说,不过是辽阔夜空中依稀闪烁的几点星光。近代过后,湖南丧葬礼俗的改革,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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