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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监督检查的思考

2019-01-06贾永康

中国水运 2019年12期

贾永康

摘 要:本文介绍了国际公约和规则中对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的技术要求,总结了新型承载释放装置港口国监督检查要点,并提出了提升安全监管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型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港口国监督

中图分类号:U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9)12-0047-02

救生艇作为重要的船舶救生设备,承载着海上事故发生时最后的希望,承载释放装置作为救生艇有效释放和回收的核心部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符合SOLAS 1974公约的第一代救生艇承载释放装置到符合2013年生效的LSA修正案的第五代,实现了从最初的只能无载释放到后面的无载和有载释放的进步,同时还新增了静水连锁装置、复位指示等装置以确保设备稳定性和船员安全。但随着设备技术革新和海上人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新型承载释放装置应运而生,甚至颠覆了以往依靠救生艇自重实现脱钩的“倒开式”,创新性地改为“门栓式”,即艇钩释放时运动的方向垂直于所受救生艇载荷的方向,其装置的具体组成构件将会发生巨大变化,由此带来的船员设备操作、维护保养要点也随之发生改变。近日,张家港海事局PSCO在实船检查时发现部分船舶已配备“门栓式”新型承载释放装置,并且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船员操作性方面都存在相应的问题。为此,海事管理机构应熟悉相关技术要点,强化对新型承载释放装置的监督检查。

1 公约要求及实现方式

1.1公約要求

1.MSC.317(89)。2011年5月20日,海安会通过了关于74 SOLAS III/1.5条的修正,并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该决议要求所有船舶应在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计划进坞期内,但无论如何不迟于2019年7月1日,不满足《救生设备规则》4.4.7.6.4至4.4.7.6.6要求的救生艇有载释放装置应更换成符合《救生设备规则》的设备。

2.MSC.320(89)。新增的4.4.7.6.4至4.4.7.6.6要求如下:

.4 为使艇钩具备稳定性,释放装置须设计成当其完全复位至锁闭位置时,救生艇的重力不应导致任何力被传递到操纵装置;

.5 钩锁部件应设计成不能由于活动钩体载荷引起的力而导致开启;和

.6 如设有静水联锁,该联锁应在救生艇从水中被提升时自行复位。

1.2实现LSA规则要求的方式

由于新型装置的艇钩释放时运动的方向垂直于所受救生艇载荷的方向,所以救生艇的重力自然不会被传递到操纵装置;为确保钩锁部件不会因为活动钩体载荷而导致开启,新型装置主要通过防脱挡板来实现;新型装置主要通过入水感应元件来实现静水联锁装置的相关功能,区别于传统承载释放装置的机械传动,感应元件要依托电力系统。

2 吊球型承载释放装置简介

现有适用船舶基本都已按照MSC.1/Circ.1392的要求对艇钩系统进行了评估和改造,但大都只是对原有承载释放装置(见图1)的优化,艇钩工作原理没有发生变化,仍然依靠救生艇自重来实现脱钩。但新型承载释放装置改变了传统的艇钩型式,其中“较为常见的为“DROP-IN-BALL”型(吊球型式)。

吊球型承载释放装置(见图2)主要由供电系统、主控电路、液压系统、艇钩系统(见图3)组成,供电系统负责对主控电路及电动液压泵供电,主控电路负责检测艇入水信号、液压储能压力监测及液压阀控制等,液压系统主要是电动液压泵、液压油箱、储能器及液压管路,艇钩系统主要是艇钩、艇钩基座、液压脱钩推板及防脱挡板。释放方式主要分为无载释放与应急释放。

无载释放:救生艇降落至水面时,艇底的入水感应元件工作,救生艇操作位置的控制面板上会有艇入水的指示灯,接下来按下艇钩释放按钮,并保持约15秒左右,电动液压泵启动并推动脱钩推板实现无载脱钩。

应急释放:应急释放又可以具体分为四类,一是救生艇降落入水后入水指示灯不亮;二是救生艇降落入水后液压系统压力不足;三是救生艇降落入水后,承载释放装置故障需借助工具或标准扳手进行脱钩;四是救生艇贴近水面或离水面不足1米的情况下的有载应急释放。四种应急释放操作程序有所不同。

3 港口国监督检查要点

(1)相关文书、记录是否齐全有效。在进行文书检查时,可以重点查看救生艇最近一次的年度检测报告,初步了解承载释放装置的主要构件情况,特别是吊球、入水感应元件、释放装置底座、液压系统工况是否良好。在查看救生设备每周和月度维护保养记录时,应着重关注检查项目中是否涵盖了承载释放装置的相关部件,检查情况是否按要求载入航海日志。

(2)救生艇系统整体状况是否良好。主要分艇架、绞车、承载释放装置、救生艇四部分开展检查。检查救生艇架及基座状况是否良好,滑轮、吊艇索末端眼板等受力部位是否锈蚀;绞车、手摇柄、限位器、吊艇索、悬挂索、回收环索保养状态是否良好;液压动力系统是否正常,液压管系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入水感应元件工况是否良好,与艇体连接处是否存在渗水;承载释放装置专用蓄电池维护保养是否良好;承载释放装置与救生艇的连接基座状态是否良好,能否保持水密。

(3)人员是否熟悉相关操作。核查责任船员是否熟悉承载释放装置的具体组成,能否熟练“入水释放”和“应急释放”操作,特别是无载情况下的三种应急释放,具体步骤是否严格按照操作说明逐步实施,有效确保救生艇脱钩。是否熟悉艇钩系统复位的相关操作,如何实现前后吊球的快速复位,复位过程中为防止人员伤害的具体做法。

(4)体系运行是否良好。系统核实船上培训的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公约相关要求开展救生设备方面的相关培训;重点核查应变部署表弃船演习模块中完成脱钩操作职责的落实情况;承载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计划是否实施到位,项目是否涵盖所有构件,是否按照产品说明说中确定的维保项目进行借鉴和完善,并根据构件的不同明确不同的维保周期,特别是针对专用蓄电池、液压管系、防脱挡板、入水感应元件等部件。

4 相关建议

(1)强化岸基支持。相关航运公司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提供岸基支持,统筹安排救生艇年度检验事宜,督促所属相关船舶做好承载释放装置的维修保养工作。强化责任船员岗前职责熟悉培训,特别是新任或转岗船员,应重点加强对新型承载释放装置的培训力度,使其快速熟悉相关技术要点。重点关注新生效公约、修正案、通函的最新要求,做好承载释放装置的更新、改造工作。

(2)强化船舶管理。相关船舶应完善体系文件并认真落实承载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责任船员应定期对供电系统、主控电路、液压系统、艇钩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关注入水感应元件、液压管路、液压泵等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备件,确保工况良好。认可的检验机构对新型承载释放装置进行年度检验时,船方应安排专人全程参与,确保所有构件都经过检查确认,以防检验机构“走过场”。

(3)强化安全监督。现阶段,符合MSC.317(89)要求的所有船舶均已于2019年7月1日完成了相关升级、改造工作,后续还会有大量的新造船舶选择安装这种新型承载释放装置。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PSCO相关知识更新,强化对新型承载释放装置的检查力度,重点加大船员操作性检查力度,确保船员熟练掌握艇钩释放和回收操作。同时,积极推动国际履约研究工作,持续跟踪SOLAS公约第III章和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相关修正案,明确承载释放装置监管要点,指导船方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为海事国际公约和标准的实施和持续改进提出更多切实可行的提案和举措。

参考文献: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第Ⅲ章及有关修正案.

[2]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及有关修正案.

[3]黄 璞,邵卫忠.救生艇艇钩系统的公约历史演变及新艇钩系统的PSC检查要点[J].中国海事,2014 (8):3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