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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立体刑法学运作方式

2019-01-06郑炳元

福建茶叶 2019年9期
关键词:犯罪学刑事诉讼法要件

郑炳元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泉州 362600)

刑法学要想真正认识自身,就要不断与时俱进,要密切关注刑法学和其他法学间的关联。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刑法之间具有联系性,并不是片面。立体化刑法学针对刑法学研究存在的“碎片化”问题想要实施有效改善,对刑法学研究内容进行不断创新。接下来,本文就立体刑法学的运作方式,展开具体探索。

1 立体刑法学的基本认识

现代法律的发展规律是形式理性化,如今,法学越来越专业化,对逻辑的体系性以及科学性十分重视,因此要实施法律逻辑的规范化,让诉讼技术更加合理。但是理性化的背后是非理性,各个部门法在各自通用领域进行领域划分,造成法律技术内容不断增加,部门法学的专业性不断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转型,完善的刑法学理论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如果刑法学研究,只是限制在狭小范围内,其“碎片化”趋势,会割裂刑法学与其他部门法研究间的联系。从系统的视角来看,立体刑法学的运作,主要包含内部运作、外部运作。立体刑法学的内部运转,与刑法学的解释关系具有深远影响,这是传统平面刑法学的范畴;立法刑法学的外部运转,与其他部门关系的相互穿插,形成良好的运转体系,属于立体刑法学的范畴[1]。

在当前环境下,我国也非常注重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提升议题设置能力。在当前环境下,立体刑法学也就是一个良好的议题,能够结合中国国情,分析中国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但能够为中国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提供服务,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良好发展,同时也能够在世界上发出中国刑法学的声音,以免中国刑法学成为“无声的刑法学”。其中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制定的规定即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肇事人发生逃逸,那么如果是受到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指使,最终被害人没有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救治以致死亡,处理中指使人员均以交通肇事罪共犯处理。在我国司法中这是司法解释确立的过失犯以共犯论处中的一个特例。同时在司法解释中也开始全面实施“客观归责”,不再采用自然因果行为以及心理责任论[2]。基于理论视域针对这些规定的认知如何,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确实已经对中国刑法运作造成了影响。自然在刑法研究中,和西方耳熟能详的理论及学说相比,中国这些实践对于外国学者来讲更能够激发研究兴趣。另外,在中国实施危害行为惩罚中,所采用的是行政罚和刑事罚的二元体系,对应司法机关对此专门出台了大量“立案标准”和其他司法解释,以能够进一步实现刑事司法标准的具体化以及全面化,为违法和犯罪的区分提供便利,在此情况下也就导致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理法、刑事司法和执政执法两者之间的区分以及衔接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实现对以上问题的深入及合理处理,一方面有助于促进中国法治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刑法学在国际上发生的一个重要素材。

2 立体刑法学的运作方式

2.1 立体刑法学与行刑学、犯罪学的衔接

2.1.1 前瞻犯罪学

在刑法角度来看,先有刑法后有犯罪;但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讲,是先有犯罪后有刑法。无论是刑事惩罚的有效性还是预防的有效性,都要充分了解犯罪原因,进行有的放矢的刑事政策。因此刑法子系统以及犯罪学系统也就可以在刑事政策的应用下实现结构耦合。犯罪学奠定了刑法的理论基础,刑法实现了和犯罪学界限的明确划分。因此,从以上关联性可以看出如果没有犯罪学的基础,刑法则具有盲目性;缺乏刑法的犯罪学也会变成无根之木。其中在刑法史上,刑法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比如少年刑法、缓刑帮助、刑罚执行在很大意义上是建立在犯罪学研究刑事政策的重要基础上。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学不仅仅使用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产生严重影响。如今,犯罪体系正在经历重要的范式转换,影响力深远的两个规范论犯罪体系,主要分为目的性体系、机能主义体系两个部分,都认为是指刑事政策的目的。犯罪学就是借助刑事政策以及犯罪论体系,与刑法体系创建关系比较密切。刑事政策是刑法体系的内在参数,主要是以刑事政策为重要指导目标,根据目标不同作出合理调整,这就使刑事政策不再是刑法理论意义上的政策,也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政策[3]。

2.1.2 后望行刑学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刑事犯罪率逐年上升,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刑法主要是通过监禁刑对行为进行控制,但是从实证分析方面来讲,并没有取得明显的效果,按照最新刑法学的发展,刑法的目的不再是简单预防,也不仅仅是二者之间的单纯结合,是一种辩证的预防性综合。在这种综合中,报应刑不仅是刑罚的上限,主要以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为重要内容,特别是特殊预防。在特别预防过程中,要立足社会效果,为社会服务。

2.2 立体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衔接

刑事子系统,主要是解决国家如何解决具有刑罚权的相关问题,但刑事诉讼法重点是实现对刑罚权问题的处理。所以,刑罚子系统在刑罚这一联结点的应用下,可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结构耦合。其中在刑法学研究中重点为实体上的刑法,刑事诉讼则属于是形式上的刑法。应用刑事政策即为理论基础的主导内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而不是衍生关系。这样对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不可能是统一的理解,而是一种补充性的理解。所以,要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证人”概念,做出不同的解释,这不会对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造成阻碍,不会对刑法以及形式诉讼法的交流造成阻碍[4]。

相关概念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具有不同理解,对刑法子系统和刑事诉讼法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存在有差异,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在实务视域,两者之间均具有密切关联。比如,刑法学中犯罪阶层理论客观处理条件也就为在实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提供重要的物质保障。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轻微罪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也可以为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为重要参考,这些交叉作用主要是围绕刑罚权展开的[5]。刑法子系统与刑事诉讼子系统之间的耦合,会出现难度不一的现象。例如管辖问题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前后,与其内在逻辑存在差别现象。

在研究刑法子系统与民法子系统的结构耦合时,其发挥功能与运作逻辑差异性比较明显,如果强求一致,会导致更大的麻烦。刑法子系统以处罚的联结点为重要基础,实现刑事制裁体系的双轨化,也就是在传统的刑法外增加保安处分,吸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具体来讲,刑罚的适用对象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人格校正治疗的病人,对其安排适当活动,培养起热爱劳动的习惯,通过执行方式的创新,真正实现人权保障与社会稳定的统一。

在研究过程中以立体刑法学和行政法学衔接作为研究对象,其中行政法子系统中的二元符码为规制/非规制,在研究过程中刑法中的法定犯条款还比较多,在此过程中有行政法存在的补充作用,所以也就是通过空白构成要件实现刑法子系统和行政法子系统的耦合。其中关于空白构成要件的研究已经基本完善,在本次不在展开分析。本次单纯的从系统理论视域实现刑法子系统和行政法子系统结构耦合问题。

首先,在刑法中存在有相关的空白构成要件规定,所存在有一系列这样的表述,例如“违反……的法规”、“违反……的规定”等,在刑法中第96条对其“规定”一词有相关规定,也就是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另外也包括有国务院针对所有事务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规定的行政措施,但是在其中部门规定并不包含在内。在当前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中,对于公共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以及非法获取均纳入其中,对于之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更改,成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针对这一问题相关法律研究人员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两者并不相同,无法进行相互更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不一致,认为后者不但包括相关规定,也包括有部门的规章。但是部分学者认为两者一致,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两者针对“违反国家规定”沟通发生双重偶联性问题。在此情况下,行政法子系统针对空白构成要件的规定明确性也就是需要着重关注的问题。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出现了越来越有利的故意理论导向,在此基础上也不断提出自身观点,补充规范的相关人员全均要在构成要件中包括,所发生的补充无知即为构成要件错误中。自然,在刑法子系统中也需要关于不知补充性行政规范问题分析,且提出相应处理策略,也对行政法子系统存在一定的激扰作用,进一步促进了刑法子系统不得不思考补充规范的合理性。从这一点可以看出,通过空白构成要件实现刑法子系统和行政子系统两者之间的结构耦合,对于刑法和行政法两者的自我反思和发展中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综上,我国刑法研究从实现“平面刑法学”到“立体刑法学”的转换,打破了目前刑法学研究理论层次不高、研究视野狭窄的局面。针对我国刑法造成应法学研究视野狭窄、知识重复生产等问题,要积极寻求刑法学研究的知识转型,让刑法知识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刑法学主要是以社会学的系统理论为基础,在刑法子系统运转中封闭性应用下,也就能够有效实现刑法教义的独立性,促进我国法律研究从“平面刑法学”到“立体刑法学”的转换。立体刑法学要以社会系统论作为重要的理论基础,刑法是法律系统的子系统,通过运作的封闭性实现刑法教义学的再生产,使用认知开放性与其他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实现衔接,构成了立体刑法学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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