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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监管模式下视“知识产权与其滥用”问题

2019-01-06周敏芬

福建茶叶 2019年4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职责

周敏芬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杭州 310000)

1 滥用知识产权概述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定义不尽相同,英国在建立专利制度上走在世界前列,其建立专利制度的初衷在于升级英国的产业发展,所以英国的专利法不允许一个专利发明被置之高阁。联系该根本目的,英国的专利制度对“滥用专利权”的定义就是消极使用专利,即不实施。英国1919年修订的专利法中第一次明文出现了“滥用垄断”(即滥用专利权)。该法标题为“阻止滥用垄断权的规定”的第27条规定了“滥用垄断权”的表现及相应的救济措施。由此看来,在英国法学界,专利权本身就已经具有“垄断”的些许性质,垄断行为不是对专利权的过度使用而是对专利权的限制使用。

美国的法律在知识产权层面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其“专利滥用”和“知识产权滥用”抗辩原则是现今世界上极少数直接引用“滥用”概念、并将其直接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的特殊制度。以上抗辩原则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就在于“如果原告本身在客观事实中存在滥用行为,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将面临败诉的风险,直到停止该滥用行为才有挽回局面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这个定义在引入中国后就被纳入民事权利大家族中,因此在面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时,国内的研究学者就很自然地将它与民法界中讨论的“权利滥用”联系起来。但至今为止,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或者司法实践,在正式使用“滥用知识产权”这个概念的,还是非常罕见的[1]。但是将“滥用知识产权”联系于“滥用权利”不无道理。根据目的说,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违反了权利设置目的、损害了他人正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纵然国内学者对“滥用知识产权”的性质问题产生分歧,但学者们一致认为,“滥用知识产权”是一个非常宽泛且复杂的问题,对它的定义,我们不能仅仅联系某些判例法国家现有的理论或实践定义,而应当顺应其一般的意义并联系相关的目的学说去去理解。

2 国家机构改革

2.1 国家机构改革概述

为满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需求党和政府机构的职能必须加以转变。自中国建立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至今,共进行了八轮国家机构改革,每一轮改革都是紧紧围绕着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展开的。通过对历次政府机构改革的比较可以看出,除1982年以外,本次改革重要文件最多、方案最多,即可看出国家对这次机构的重视程度与这次改革的重要性。

2.2 综合监督管理模式

综合监管模式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职责分工明确、依法合理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改革前,各部门间职责不明确,主要体现为职责空白、职责乏力、职责分散、职责交叉和职责重叠等方面,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的问题是市场监管的职责和资源过于分散[3]。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34项4改革的亮点,也即优点是综合监督管理,根据同方案的第43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吸收管理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领域有直接管理权限所体现出来的是“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从学理角度看,“垄断”主要发生在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产生的“福利”也最终作用于市场经济并造福于社会,此次国家机构改革是直接将“反垄断”与“滥用知识产权”两个问题相结合的一个契机,这对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了便利。

3 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与市场综合管理形成综合性监管模式

3.1 滥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3.1.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是制约和互补关系

“知识产权”作为由智力成果发展而来的法律权利,自然与“社会发展的有利影响”产生联系,而不易把它直接与“垄断”相衔接。根据权利的性质,“知识产权”是通过赋予权利人专有权这样的方式来激励人们在经济领域进行更多更新的智力创新活动,既是专有权,则体现着排外性和专有性,且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有不同于普通财产权的特殊性,因此该专有性带来限制竞争的可能性非常大。“垄断”作为经济法中的概念,其在市场经济中的表现形式不胜枚举,甚至随着社会的发展,实现垄断的手段和方式也是日新月异,因此利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实现垄断也不是不可能。但是换一个角度,或者换一个领域去参考对比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从现实角度看,知识产权给市场经济带来的福祉远远大于其限制竞争的影响。因为设立两者的现实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从而建立了这样的对创新和发明的激励机制。

3.1.2 滥用知识产权与垄断的认定问题

经上述分析,因为知识产权和垄断在实践和理论上具有交错联系,那么知识产权的不合理使用达到何种程度时才能称得上为“滥用”?然而明确地划出该界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滥用知识产权在客观表现上具有多种手段、形式,且行为结果涉及的方面可能不仅仅包括反垄断法,往往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方面的问题,再往更大的外延拓展,可能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问题。但是找准该界限能帮助找到知识产权与垄断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因为知识产权与垄断问题本身就存在矛盾,他们既制约又相辅相成,想要使两者和谐发展就必须维持两者的平衡,所以找到该平衡点非常重要。

貌似“找界限”这种过程分析方式并不能解决问题,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个更直观的观点,认为“如果说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滥用存在着关系的话,那就是:知识产权滥用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而产生的后果,即并不需要存在知识产权滥用的前提才去适用反垄断法,而是因为权利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才被认为是滥用行为”[5]。因此,如果用反垄断法来考量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时候,在认定知识产权是否达到“滥用”程度时,只需根据反垄断法的指向找准不合理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垄断市场的程度,即可判断知识产权的滥用。

3.2 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与市场监管综合管理相协调

此次国家机构改革体现了“立法、监督、执法”一体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可以分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这两方面在知识产权管理中都至关重要,缺一不可,且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是两个环环相扣的环节,两者在实践中只能平衡不能脱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建细化了内部各工作单位的职责,调整和解决了相关单位职务重合的问题,这是平衡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表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初衷是服务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因此制度的建立与市场、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不可分割的[6]。《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第34项专门强调了反垄断的执法,在此前提下,又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纳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管理之下,正是直面了滥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问题,是将知识产权理论付诸于行动的一大进步。

在处理滥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问题时,有观点称需要从国家立法层面着手,修改相关法律或者专章颁布规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但在前文中已经谈过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已经我国的立法体系,我国对滥用知识产权的立法缺陷对整个知识产权领域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现在重点问题是实践中的执法问题。正如《反垄断法》第55条提出衡平《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理念,并将此衡平任务授权给反垄断执行机构[7]。

4 结束语

滥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问题一直都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因为它直接会影响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但是已经逐步变得明朗起来。要完全分明知识产权与发垄断法的界限就目前来看难度是很大的,现下最科学的做法是衡平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而现阶段对此的处理方式上,立法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环节应该是实践执行。国家也开始重视实践中的执行问题,综合管理是一个很大的改革进步,往后的发展着实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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