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跨区域调运监管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9-01-06徐增强
徐增强
(山西省太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030027)
近年来,随着畜牧养殖产业的不断发展,动物跨区域流通日益频繁,导致动物疫病的防控形式更为严峻,输入式动物疫病成为各地区动物疫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何做好动物跨区域调运监管工作,防止由于跨区域调运引起的各种动物疫病的发生及流行,已成为当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1 动物跨区域调运监管的主要内容
(1)必须保证输出地没有动物疫情。做好畜禽品种选择工作,严禁从疫区引购动物,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内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及其胚胎、精液及种蛋等办理跨省引种的相关检疫审批手续。
(2)保证被调运动物其自身健康不存在任何疫病或隐性带毒(菌)感染。对动物健康状况、养殖档案、防疫档案、畜禽标识及监管档案等进行仔细检查,一方面需要重点关注养殖档案内的诊疗情况及免疫情况,另一方面必须了解动物实际的生产情况、采食及精神状况等,必要时还需通过实验室检测工作掌握其准确情况。
(3)只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过产地检疫合格后,携带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对其进行运输,不得进行无证引购及运输。
(4)在对动物运输过程中,应选择适宜的运输路线及运输方式。保证运输车辆装备齐全,为动物提供充足的水料,不得随意购买草料。运输车辆不得经过存在疫情的地区,更不得在有疫情的地区吃饭或住宿。做好动物粪便、垫料处理工作,不得随路乱扔。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及非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需要在24h 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引购动物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于乳用及种用动物还需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及小型动物的隔离期分别为45d 及30d。隔离观察合格动物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动物跨区域调运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
当前,在动物产地检疫及屠宰检疫环节我国已经具备明确的标准及技术规范,但并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动物流通环节监管体系,导致跨区域调运监管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
2.2 经营者及养殖场认识不足
由于缺乏足够的宣传力度,导致相关经营者和养殖场并没有充分了解动物跨区域调运相关的动物防疫知识及法律法规,由于缺乏足够的防疫意识导致违规调运现象频繁出现。
2.3 不严格遵循审批程度
一些养殖户在进行畜禽购进时,为了获取更多经济效益,往往只关注价格而忽视畜禽质量,调运前没有严格对车辆进行消毒;在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没有依法进行隔离观察,履行相关落地报告制度,而是直接混群饲养,导致发生疫病;此外,一些养殖户没有严格遵循相关运输规定,导致动物患病,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导致疫病传播[1]。
2.4 调入地监管不严格
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于监管不严,导致调入动物出现患病情况;由于疫病未被发现,养殖户对其继续混群饲养;一些养殖户为了减少损伤往往隐报或者瞒报动物疫情,将一些运输途中已经患病的动物私自屠宰或直接送入黑市交易,导致疫情传播。
2.5 缺乏经费
动物跨区域调运动物监管工作往往涉及申报管理、监测及隔离检疫等多个环节,需要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但当前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缺乏经费、人员、设备和车辆等各种问题,导致监管工作受到影响。
3 改进措施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需要不断出台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动物跨区域调运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3.2 建立跨区域引进动物中转隔离场
在各地建立跨区域引进动物中转隔离场,凡是跨区域引进的动物必须在此地进行隔离观察以及强制免疫,在确保其无异常后才可上市销售或再次流通。
3.3 对调运户加强监管
首先,应建立动物贩运人员的信息库,建立承诺贩运制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做好贩运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其合法经营;其次,严格执行动物跨区域调运程序审批制度,做好跨区域调运动物监管工作,种用和乳用动物跨区域调运时,输入地必须指派相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全程实施监管。如果调入的为屠宰用动物,不得分散、混群或者饲养,而是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直接在屠宰场内屠宰[2]。
4 结语
动物跨区域调运监管工作不仅需要的人员较多,同时其程序较为烦琐,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度较大,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实现这一程序的规范化,保证该项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跨区调运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