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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学说在清末的传播方式与影响所及*
——对知识、舆论及现实政治的检讨

2019-01-06庄泽晞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卢梭

庄泽晞

对卢梭学说在清末的传播与影响,海内外学者已多有研究。林启彦于1979年发表论文《卢梭〈民约论〉的传来及其对清末政治思想的影响》①林启彦:《卢梭〈民约论〉的传来及其对清末政治思想的影响》,原载香港中文大学新亚书院编印:《新亚学术集刊》第2卷,1979年。收入氏著《近代中国启蒙思想研究》,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8年。,展开相关探讨,其完成于1983年的博士论文,更对之做出系统论述,考察《民约论》经由日本传入中国的历程,梳理近代国人关于卢梭学说的介绍、评说,勾勒了这段历史的概貌②林启彦:《卢梭〈民约论〉与近代中国民主共和思想之兴起》,香港大学历史系1983年博士学位论文。。同出于对“民主思潮”的关注,韩国学者闵斗基撰有《清季变法派之民权论与卢梭学说》一文③Tu-ki Min,Late Ch’ing Refor mists and Rousseau:Min-Ch’uan versus Popular Sovereignty,《清华学报》1985年第1、2期合刊,第199—210页。;法国学者巴斯蒂(Marianne Bastid-Br uguière)的贡献,则更在于研究方法的探索。1989年,在上海举行的“纪念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学术会议上,巴斯蒂提交论文《辛亥革命前卢梭对中国政治思想的影响》,着重针对梁启超刊于《清议报》的《卢梭学案》,追溯相关史料的文本渊源④[法]玛丽安·巴斯蒂著,张芝联译:《辛亥革命前卢梭对中国政治思想的影响》,刘宗绪主编:《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纪念论文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巴斯蒂的研究,以具体个案贯通起“近代西洋—明治日本—晚清中国”之间的联系,而在此方面着力尤深的,则是岛田虔次、狭间直树等日本学者,二氏曾以中江兆民所撰《民约译解》在中国的翻刻为例,探讨卢梭著作译本在清末的流传,结合明治日本的相关背景,揭示其中源流⑤[日]岛田虔次著,贺跃夫译:《中江兆民著译作在中国的传播》,《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2年第5期。[日]狭间直树著,贺跃夫译:《中国人重刊民约译解——再论中江兆民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1年第6期。。关于《民约论》对中国的影响,狭间直树也保持着持续关注,时有专文问世①[日]狭间直树著,管宁译:《卢梭〈民约论〉与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与世界”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0年,第581—586页。,并将具体文本的探究,置于“近代东亚文明圈”的宏观视野下,做出了更为深刻的阐发②参见[日]狭间直树著,袁广泉译:《“东洋卢梭”中江兆民在近代东亚文明史上的地位》,载沙培德、张哲嘉主编:《近代中国新知识的建构》,台北:“中央”研究院,2013年;[日]狭间直树:《中江兆民〈民约译解〉的历史意义——“近代东亚文明圈”形成史之思想篇》,载狭间直树、石川祯浩主编,袁广泉等译:《近代东亚翻译概念的发生与传播》,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此外,郑永福、宝成关、李华川、颜德如、川尻文彦等研究者,也就相关问题做出过论述③参见郑永福:《卢梭民权学说与晚清思想界》,《中州学刊》1985年第4期;宝成关:《梁启超的民权观与卢梭的主权在民说》,《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李华川:《晚清知识界的卢梭幻象》,《中国比较文学》1998年第3期;颜德如:《卢梭与晚清革命话语》,《学海》2005年第1期;[日]川尻文彦:《清末中国接受〈社会契约论〉之诸相》,崔博光主编:《东北亚近代文化交流关系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

该论题的丰富内涵,使其研究热度始终不减,包括思想史、政治学、比较文学在内的不同专业人士,都曾参与到此讨论之中。彭姗姗注重借鉴西方学界关于卢梭的研究,在相应的理论背景下,考察清末《民约论》各中译本,展现相关知识“跨语境实践”的复杂过程④彭姗姗:《卢梭在中国:历史语境下对〈社会契约论〉的翻译与阐释(1898—1926年)》,北京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王瑶则关注卢梭与晚清思想界的关联,拓宽史料范围,留意到当时的大众文学、文艺作品,以及晚清科举史料中涉及卢梭思想的内容,对于卢梭与法国大革命之间的微妙关联,也有相应分析⑤王瑶:《卢梭与晚清中国思想世界(1882—1911)》,华东师范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范广欣的博士论文,论及《民约论》在清末的流行,则由中西比较的视角,考察外来学说、观念在中国的移植,各以中江兆民、杨廷栋、梁启超、刘师培为例,展开具体分析⑥Guangxin Fan,Contesting the Tr uth of Revolution,Democracy and Good Gover nance in t he Land of Conf ucius:The Chinese Reception of Rousseau’s The Social Contract,1898—1906,Doctor of Philosophy(Political Science)at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2014.。新近的研究,或由“普遍意志”“革命观”等具体概念,探讨卢梭学说对于国人思想的启示;或通过译文之间的细读、比照,揭示《民约论》在传播过程中的意义流变;或依托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学理背景,由“比较思想史”的角度,解读近人的相关言说⑦详见王晓苓的《卢梭“普遍意志”概念在中国的引介及其历史作用》、范广欣的《卢梭“革命观”之东传:中江兆民汉译〈民约论〉及其上海重印本解读》、萧高彦的《〈民约论〉在中国:一个比较思想史的考察》3篇文章,均载于思想史编委会编著:《思想史·专号:卢梭与早期中国共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如上所述,既有的研究成果堪称丰硕,细致呈现出该论题的不同面相,既使后续讨论起点颇高,也启发着后来者更为深入的思考。

议及卢梭学说对近代中国之意义,研究者大抵联系到清末民主思潮的兴起,侧重阐述其对共和革命之助成。如有文章指出:“在1895年以后,《民约论》的政治理论,逐渐由浅入深,由隐而显,传入了中国,深刻地影响到中国人政治思想的剧变。它不但促成了中国近代民主主义思潮的兴起,也直接地触发了一场史无前例的民主革命运动——辛亥革命——的产生。”⑧林启彦:《卢梭〈民约论〉的传来及其对清末政治思想的影响》,氏著《近代中国启蒙思想研究》,第98页。这种观点也在学界颇获认同,论者肯定《民约论》的在华传播“对共和革命的成功发挥了极为重大的影响”⑨[日]狭间直树著,贺跃夫译:《中国人重刊民约译解——再论中江兆民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1年第6期,第149页。,称:“卢梭对中国辛亥革命的影响之大,可谓尽人之想象所能及,亦非溢美之言。”⑩[日]岛田虔次著,贺跃夫译:《中江兆民著译作在中国的传播》,《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2年第5期,第176页。辛亥革命实现了倾覆帝制、肇建民国的变革,而宣扬民权、反对专制的卢梭学说,其对时人思想启蒙之意义,自也毋庸置疑。惟须再加审视的是,《民约论》一书内容包罗甚广,其涵义也复杂多歧,在其传入过程中,获得时人的何种认知,又被加以怎样的解读,并非不言自明。故在论其影响之前,对此学说在当时具体的传播方式,仍需有所检讨,方能明晰相应的范围与程度。

在“民权”“革命”等核心涵义上,清末时人对卢梭学说的通俗认知,与今人或许未有太大差异,但若将之与原著所论互作比对,其间区别却也明显可见。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固有关于自由民权的论述,同时亦多回寰之语。卢梭认可主权在民,而对民众的自身局限又屡有指陈,并不信任其政治能力①譬如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又谓:“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5、48—49页);论及立法,也强调重视对“人民程度”的考量,直言“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②卢梭曾比喻道:“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之前,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看它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一样;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参见[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第55、99页。。至于对“革命权”的表述,卢梭虽曾提到:对于政府,“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但旋即指出:“诚然,这种改变总是很危险的;所以,除非是政府已经变得与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则就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政府。”③[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第127—128页。而何以断定政府非法,可加更替,卢梭则未说明。恰如论者所注意到的:“在理想化的、激进‘卢梭’的身后,似乎总是跟随着一个现实的、相对保守的‘卢梭’。”④参见彭姗姗:《半部〈社会契约论〉:中江兆民对卢梭的翻译与阐释》,载刘东主编:《中国学术》第28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200页。《社会契约论》的本质,实更倾向于对政理的探讨,而非意在鼓动现实斗争⑤《社会契约论》书名又作“政治权利的原理”(中江兆民译作“原政”),即表明这点。,至于其与“革命”产生纠葛,更多则是后人阐释的结果,造成其由“原理论”向“工具论”的蜕变⑥学者曾指出:“法国革命首领所以前后借重卢梭之权威,正因其能于《民约论》中各取所需,各窃一页。”(浦薛凤:《卢梭之政治思想》,《清华学报》第6卷第3期,1931年,第191页)论者也提到,《社会契约论》长期以来常被“当作一件工具来阅读”,作为主权和自由的象征,代表了人民专政对旧有制度的替代。参见[法]伯纳迪著,吴雅凌译:《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载刘小枫、陈少明主编:《卢梭的苏格拉底主义》,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第24页。。了解这点,可知近代国人关于《民约论》的不少陈述,时常不无主观色彩,致对卢梭原著多有偏离。而进一步的问题便是,此种偏离如何形成,又产生了何种效应——当时知识界的相关情形,塑造了国人怎样的认知?时人所理解的“卢梭学说”,置于清末现实政治的具体环境下,又能发挥怎样的实际作用?本文的探讨,便围绕这些方面展开。

一、传播方式的反思

《民约论》在清末时期,固常被革命论者借重,然而卢梭该著对于革命,实则并无明确主张。论者曾指出:“尽管卢梭《社会契约论》,尤其是其中‘公意’和‘人民主权’的观念,对所有现存政权的合法性构成挑战,(但)卢梭原文并不支持诉诸暴力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换言之,没有证据表明《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鼓吹革命的著作。”并尝试检讨相关译本,以求解答“近代以来中国人是怎样通过阅读《社会契约论》发现了革命”的问题⑦范广欣:《卢梭“革命观”之东传:中江兆民汉译〈民约论〉及其上海重印本解读》,思想史编委会编著:《思想史·专号:卢梭与早期中国共和》,第69—70页。。作为思想传入的载体,汉译本的出现,自有其标志意义,然而另一重要事实,则是近人对于卢说的获知,未必都是径读译著的结果。围绕《民约论》的介绍文字,及所形成的“解说传统”,对于时人相应认知的塑造所起作用或更直接。具体史实亦反映出,卢梭学说在清末的传播,译本的流传非其唯一方式,也非主要方式。故欲探讨《民约论》“革命”意义的由来,对于译本之外的周边知识,更应有适当考虑。

(一)译本作用的重估

《民约论》的汉译本,在清末有《民约通义》与《路索民约论》二种,前者翻刻自明治学者中江兆民的《民约译解》,仅译出原著第一卷;后者则出于留日学生杨廷栋之手,是当时国内唯一的全译。汉译的推出,照理而言,当为时人研读卢梭著作提供必要基础,增进对其认知的深化,然在现实情境中,此种功用或许未可高估。学者多指出,关于卢梭,“世人喜谈其名字者甚多,而读竟其著作者则绝少”①浦薛凤:《卢梭之政治思想》,《清华学报》第6卷第3期,1931年,第88页。;《社会契约论》虽已声名远扬,但也正因如此,“人们往往没有读过这部著作,就感觉已经非常熟悉它”②[法]伯纳迪著,吴雅凌译:《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载刘小枫、陈少明主编:《卢梭的苏格拉底主义》,第34页。。这种情形在清末便有普遍的存在,对此风气,时人也有“初知汉读之法,已述和文;未窥民约之文,自称路索”的讽语③沈兆祎:《新学书目提要》,熊月之主编:《晚清新学书目提要》,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第381页。。限于知识程度,当时读者对于书中奥义,往往难有客观全面的领会,论者亦曾指摘“人挟卢骚之册,家藏斯密之书,然而耳食肤论,鲜所折衷”的现象④《政学研究会宣言书》,天津《大公报》1916年9月12日,第7版。,所谓“耳食肤受”,即颇反映卢梭学说在盛名之下的某种面相。

关于时论对卢梭的言及,研究者注意到:“许多杂志援引卢梭学说时方式生硬,仿佛只是为了提出自由平等问题而不得不列举一个参照。”⑤[法]巴斯蒂著,张芝联译:《辛亥革命前卢梭对中国政治思想的影响》,刘宗绪主编:《法国大革命二百周年纪念论文集》,第62页。直言:“他们所称述的卢梭思想,都只为了满足当时民权思想的宣传而需要的一套革命哲学。卢梭《民约论》中反映的政治理论的本质问题,他们几乎是没有精思细辨的。”⑥林启彦:《严复与章士钊——有关卢梭〈民约论〉的一次思想论争》,氏著《近代中国启蒙思想研究》,第360页。如学者所指出的:“《社会契约论》是一本极为复杂,且具有辩证结构的西方政治思想经典。在这本著作中,卢梭不但证成了人民主权、普遍意志和激进民主等核心理念,全书更讨论、辩证了伟大立法家、国民风尚以及罗马政治制度等概念。对于这样复杂的经典,即使是有着完整法文或英文知识的当代人,也得下一番功夫才能有所理解。”⑦萧高彦:《〈民约论〉在中国:一个比较思想史的考察》,思想史编委会编著:《思想史·专号:卢梭与早期中国共和》,第108页。《民约论》中包含诸多论点,各指向不同层面的意义,其行文之中所遍布的抽象概念与辩证逻辑,今人理解尚且不易⑧法国学者且曾坦承:“《社会契约论》毕竟是一本过于抽象的书,难以为大部分同时代人所真正读懂。”见[法]傅勒著,孟明译:《思考法国大革命》,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283页。,对时人而言,自不免更显艰难。中江兆民作《民约译解》,即多次提到“民约立意极深远,措辞极婉约,人或苦于难解”⑨《民约译解绪言》,《中江兆民全集》第1册,东京:岩波书店,1983年,第69页。,强调卢梭之书“文义极纠缠”,“文义极纠缪,读者恐苦难解”⑩《民约译解卷之二》,《中江兆民全集》第1册,第128—129页。,故译者对于其中部分内容,遂不得不另加注解,以求贯通。

清末革命者田桐(1879—1930)曾提到其阅读卢梭著作的经验,称:“余行年二十有三,曾在鄂购沪上坊本汉译《民约论》,读之竟未能彻其理。去秋亡命再走日本,复购中江兆民先生文集,取其中汉译《民约论》反复数十遍,始恍然觉悟。呜呼,共和之道,其在斯乎?其在斯乎?”⑪《重刊中江先生汉译〈民约论〉叙》(1914年7月10日),王杰、张金超主编:《田桐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21页。田氏对中江译本反复研读,得出“不知自治,即不足以言共和”的结论,表明《民约论》对其读者而言,意义始终具有开放性,并非确定不移。而先前令田氏读之“未彻其理”的译本,则出自杨廷栋之手。杨译对促成卢说的流行有其贡献⑫如刘师培即提到,当时学子知有“民约”二字者,“大率据杨氏廷栋所译和本卢梭《民约论》以为言”。刘师培:《中国民约精义》,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序”,第1页。,但在翻译方面,却颇受时人苛责,或称“其中讹谬殊多,往往失著者之本意”①“上海广智书局已译书目”,《新民丛报》,第19号,1902年10月31日,中华书局2008年影印,总第2513页。,更有谓之“讹谬不能读”者②《〈民约论〉译序》(1916年12月31日),莫世祥编:《马君武集》上册,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98页。。田桐作为同盟会发起人之一,又是其机关刊物《民报》的创办者,颇致力于革命宣传,然以革命派之“理论家”,读毕卢梭著作,却称不解其义,足见《民约论》与清末革命之间的实际关联,或未尽如先行研究之所断言。

中江兆民的译本及注解,戊戌年间被以《民约通义》之名引入中国。文本虽具,但对其实际意义的传达,则仍颇难论定。《民约通义》出版时,篇前附有署名“东莞咽血咙子”者所作序文,阐述其对“法儒卢骚民约一书”的读后所感③“东莞咽血咙子序”,《民约通义》,人镜楼主人题签,出版方不详,1898年。。由其内容来看,则主旨仍在抨击暴君虐政,附和“孔圣因民之义,子舆民贵之说”;而对卢梭所力图论证的其他政学范畴,不免缺乏体会。这种根植于传统“民本思想”的认知,或是受自译文启示④如《民约通义》中有“人主之虐民,民之屈人主,为胥失于道也明矣”,“帝云王云,其权苟不合于道,无须听从也”等语。中江兆民在其注解中,亦明言该书前五章所论“专驳专断之制”。参见《民约通义》,第3—5、7、12页。,或为相关注解的引导——中江兆民曾多次指陈,卢梭著作的宗旨“在于令民自修治,而勿为官所抑制也”,“民约一书,掊击时政,不遗余力,以明民之有权”⑤《民约译解卷之一·叙》《民约译解绪言》,《中江兆民全集》第1册,第68—69页。。但无论如何,相比译文的深奥难懂,这样的解说,无疑更能提供理解上的便利,对读者相关认知的形成,作用也更直接。

不同于原书的晦涩,以及译本的转多阻滞,当时所流传的周边知识,围绕《民约论》的相关介绍,则不仅言辞浅显,更着重点明了卢梭学说的诸多具体意义。作为中国首译者,杨廷栋曾撰《初刻民约论记》,开篇即谓:“民约之说,泰西儿童走卒,莫不蒙其庥而呕其德。”⑥法国路索著,吴县杨廷栋译:《路索民约论》,上海:开明书店,1902年,“序”。当其译本出版时,书目广告亦盛言该书对欧美、日本文明进步的推动,称:“法国大儒卢骚所著《民约论》,欧美各国无一人不通其说,亦无一人不奉此书为圭臬。近百年来泰西进化之速,生机之盛,皆《民约论》之所赐。日本维新之始,亦尝稍食其福。吾国学界中已久闻此书之名,几如日丽于天,水行于地,莫不欲得一编而痛读之。”⑦《大陆》第1号,1902年12月14日,见《辛亥革命时期期刊汇编》编纂委员会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汇编》第6册,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影印,第163页。卢梭学说备受时论推崇,诸如此类的宣传、建构,自当起到关键作用,其对读者所起的精神感召,实远超过卢梭著作本身。当时报章恒言:“今日文明诸国制度,谓其不出于民约论之精神也可乎。”⑧忧患余生生:《扪虱谈虎录》,《新民丛报》第7号,1902年5月8日,第86页。视卢梭为“胎孕十九世纪”之豪杰⑨《史界兎尘录》,《新民丛报》第7号,1902年5月8日,第89页。。时人为《路索民约论》所撰书目提要,亦指出“此书宗旨尤为民政之先导”,“谓国家之立由人民相约而成”⑩沈兆祎:《新学书目提要》,《晚清新学书目提要》,第436页。。对其理论价值与历史意义的极力表彰,也树立起了卢梭的伟岸形象⑪当时小说家对卢梭的描写,有谓其为“目光奕奕,丰采翩翩”之“儒者”(蕊卿:《血痕花》,《浙江潮》1903年第4期,第149—153页)。1905年怀仁编述的《卢梭魂》更提到:“论起他的学问,在那法国也要算是数一数二的。远者天文地理,近者物理民情,以及各国语言文字,他无一不晓,无一不精。”(见《中国近代珍稀本小说》第12册,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97年,第9页)相关论述,可参见李华川:《晚清知识界的卢梭幻象》,《中国比较文学》1998年第3期。。

在明治日本的自由民权运动中,卢梭学说广受称引,“纯法国派”民主论者“专祖述路索”⑫[日]大隈重信等撰:《日本开国五十年史》下册,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影印,2007年,第776页。,西园寺公望创办《东洋自由新闻》,中江兆民主笔《政理丛谈》,皆“专鼓吹卢梭民约主义”⑬饮冰:《日本预备立宪时代之人民(续)》,《新民丛报》第84号,1906年8月4日,第24页。。但对《民约论》的实质流传,论者则仍持以保留态度,指出当时译本读者极少,且其内容复杂,亦难得到充分理解,认为“‘民约论’虽曾作为催化剂发挥过激发情感的作用,但作为对抗论敌的学理,却终未得到消化”①[日]狭间直树:《中江兆民〈民约译解〉的历史意义——“近代东亚文明圈”形成史之思想篇》,《近代东亚翻译概念的发生与传播》,第33—34页。。类似情况,也常见于清末中国,经由当时报刊传媒的鼓吹,卢梭学说似已妇孺皆知,乃至时论有言:“夫在今日,虽以小学校之学童,固莫不口英美之政体,手卢孟之著书。”②中国之新民:《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续第55号)》,《新民丛报》第58号,1904年12月7日,第28页。然而声名之大,并不等同其说获得真切认知,马君武批评《民约论》译本,谓其“无一语能道其义者,且全书无一段与原本符者。译者固不知卢氏所谓,读者亦不知译者所谓”③见马君武:《帝民说》(1906年5月6日),《马君武集》上册,第166页。,便提示了另一侧面的事实。诸译本不尽完善,无疑制约卢梭思想的忠实传达,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此种情形似无碍于时人围绕《民约论》的畅所欲言。故欲探讨卢梭学说在当时的所指,在译本之外,当时舆论对其所作的意义阐发,则尤值得关注。

(二)通俗意义的阐发

思想学说的跨语境传播,实践方式不一而足,较高层面的追求,是对意义准确无误的传达;与之相对,则是知识普及的需要,为了广其流传,则须探寻更为通俗、简要的表述。卢梭学说在清末的传播,于当时的知识条件下,后一种取径无疑会有更大程度的实行。当时译本既存诸多不足,读者“苦于难解”,便不得不求助于相应的注疏。惟译述者所附加的介绍说明,化约、演绎在所难免,常致对其本义的偏离。读者既对原著素乏了解,自也无从判断其间虚实,如此一来,则逻辑圆融、表意直白的说法,往往更易获得扩散,形成另一种普遍认知。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在《论法的精神》中曾告诫其读者:“想要探明作者的意图,也只有读完整部著作才能发现。”④[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3页。若衡以更高标准,则对《民约论》及其意义的具体流传,自当有更谨慎的考量。

西洋学说在近代东亚的传播,日本起过重要作用。明治维新“凡百制度取法于西洋”,对外学亦大力引介,“仅五十年,吸收欧美学术而略尽其梗概”⑤[日]大隈重信等撰:《日本开国五十年史》上册,“序”,第1页;下册,第774页。。明治学者在译介西学方面的成果,近代国人多有取资,而“东学入中”的意义,不仅在于具体知识的输入,也当包括相应经验的借鉴。中日两国同为西学东渐的接受方,在新学传授上,亦面临着大体相似的挑战——国中人士既对西学所知甚少,如何向其转述、传达相关意义,则是明治启蒙学者与清末新学家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基于时人程度,既经通俗化、条理化的概说、转喻,往往更能获得接纳。此种普及模式,率先广行于日本,随后也对中国影响颇深。因此背景,了解明治学界关于《民约论》的阐释,对认识清末新学的相应情形,亦可有所助益。

时人对卢梭学说的相关解说,往往有其大体侧重,首译《民约论》的中江兆民,在其《民约译解》的序文中,即对卢梭的历史地位作了强调,谓西洋各国的强盛,乃基于其政制,而其政制的渊源,则由一百多年前之学说所开启,其中“孟娄(孟德斯鸠、卢梭)诸子之力,实居多焉,而后世最推娄骚为之首者”,故“讲娄骚诸子之业,以穷泰西制度渊源,在今日当务之急”⑥《民约译解卷之一·叙》,《中江兆民全集》第1册,第68页。。卢梭学说既附带有近代文明之光环,对其思想的引介,又与后进国家变法图强的愿望结合为一,便赋予了其更高层面的象征义。中江兆民又作有《革命前法朗西二世纪事》,述及法国革命,也特表彰卢梭学说,提到:“孟德斯鸠、福禄特尔、卢骚是三人者,各主张新说以催破旧规,以启后来革命之伟业。”称卢梭著述“大抵皆颂扬天理之自然,斥黜人功之谬戾,主张自由平等之义,摧破专擅遏抑之制以为宗旨”,其《不平论》则“攻击王侯将相,非议专制之政,不少顾忌”,其《民约论》则“决断人心之自由,以主张民主政治”。在大革命中“卢骚之旨趣大行,馀焰所熏灼,遂至戮王路易,屠斩群朝绅,流血都城,及于州郡,更泛滥于全欧洲,屹然而开出第十九世纪之新世界”⑦[日]中江笃介著,出洋学生编辑所译:《革命前法朗西二世纪事》,出洋学生编辑所发行,出版年不详,第103—106、130页。中江兆民原书出版于1886年,由东京集成社发行。。与法国大革命的关联,使卢梭学说更富传奇色彩,作为重要的叙事铺垫,也导引了后人对《民约论》的诠释方向。

明治时期的西洋史著述,每论法国大革命,往往有对卢梭的相应提及,视之为倡导民权、倾覆旧制的革命宗师。当时日本的民权论者,也好称引此段西史,意在影射本国现实,寄托对于民主政治的渴望,如谓:“彼ウォルラール(伏尔泰)、ルウソウ(卢梭)之辈,皆博学多识、出类拔萃而不平其不遇。借民权为名,专门精究异殊之理学,私窥国纲之张弛、察民心之向背,著数百卷之书,以论破君臣之道义、嘲蔑位阶之等级,讥诮教法之荒诞,限制君威之隆盛,扩张民权之自由。开口则喷奇说,取笔则记怪论。碎心焦思以煽动国人,当时之势民心汹汹,听之读之,恰如渴者得水,沛然赴之。(路易)十六世大变乱之胚胎,盖始于兹也。”①[日]儿岛彰二编:《民权问答(二编)》下卷,冰炭有花舍藏版,1878年,第15—20页。经由这类周边知识的烘托、渲染,卢梭《民约论》的激进色彩,也渐成为流传于时的基本认知,塑造了对其学说的普遍共识。在此氛围下,无论推崇卢梭者,还是反对其论者,都大抵沿袭着类似的论调。

明治学者加藤弘之在其后期著述中,转多抨击卢梭之说,反对其天赋人权论;服膺德国学派的井上毅,亦对卢说之“危激狂谬”颇表不满。二氏立场,虽与民权论者针锋相对,而论关于卢梭的认知,则与各方并无二异。加藤弘之提到:“彼著名之《民约论》,论述其主义,谓吾人皆生而固有自由自治、平等均一之权利,国家最初既然大体出于具有此自由自治、平等均一权利之人民各自自在吐露其志望意思,相互协议,始设社会,建成邦国,则作为吾辈人民者,当然应该始终各自保有无限无量之权利,后世君主或贵族僧徒等,起而擅权,妄自压抑此至尊至贵之人民,剥夺其自由自治,损害其平等均一,遂至于出现今日之惨状。吾辈至尊至贵之人民,方今不可不千方百计谋求驱逐彼可恶之君主或贵族僧徒等,设立至公至正之共和政体,以恢复吾辈人民天赋权利之道……1700年末美国人民背叛英国而独立,法国人民废除王政而建立共和政体,大多采用卢梭氏之新主义。”②[日]加藤弘之:《人权新说》(1883年),张允起等编译:《日本明治前期法政史料选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58—359页。井上毅在以汉文所作的文章中,也称:“距今百有余年,佛国有芦锁氏者而起,愤世矫俗,放言自快,所著之书,巧剌冲心神,使人去恭敬驯服之志,有激昂不羁之意。闻者攘臂而起,万口响应。要其所说,谓主权在民不在君,民意之所同,可以作法,亦可以败法;可以奉君,亦可以废君。颠覆为天权,违众为悖逆。盖古今立言之流,未有如芦锁氏强悍而且痛快者也……大别寰宇之历史为古今,其变古为今者,芦锁氏之力,盖居第一焉,而其毒之惨,亦未有如芦锁氏甚者也。”③[日]井上毅:《〈主权论〉序》,《梧阴存稿》卷2,东京:六合馆书店,1895年,第25—26页。抛开态度立场的不同,其所陈述的知识内容实颇一致。

诸如此类的阐释,在扼要指明卢说要义的同时,也使其原本复杂的内涵,受到极大的化约、重构,《民约论》遂演变为意义确定的主体。这种言说方式,也在清末学界发挥着效应。清末舆论每言卢梭,多强调其“民权”“革命”的意涵,当时译介的卢梭传记,便提到“《民约论》则力攻君主政体,而他年法国革命之导火线也”④《法国教育大家卢骚传》,《教育世界》第89号,1904年12月,第75页。。时人多称“民权之说创自卢梭”⑤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宪政考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总第11442页。,谓“西国人身自主之说,始于《民约论》之天赋人权”⑥汤寿潜:《宪法古义》,汪林茂主编:《浙江辛亥革命史料集·浙江立宪运动》,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5、19页。;认为“卢梭之书出世,而欧洲之大革命兴”⑦《洛克之主权论》,《新民丛报》第42、43号合本,1903年12月2日,第13页。;“欧洲君民间革命之原动力,则卢骚之《民约论》是也”⑧君武:《弥勒约翰之学说》,《新民丛报》第30号,1903年4月26日,第9页。。对于鼓吹革命的文士,更誉为“中国卢梭”①当刘师培仍致力于排满革命的时候,时人曾将其与卢梭相提并论,诗称:“刘生今健者,东亚一卢骚。赤手锄非种,黄魂赋大招。”(棣臣:《题国粹学报上刘光汉兼示同志诸子》,《国粹学报》第16期,1906年5月13日,第8页)秦力山提到章太炎时,亦谓:“其辩论满汉种界,主张革命公理,信为支那卢梭。”见秦力山:《革命箴言》,章开沅、罗福惠、严昌洪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1卷,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9页。。如学者所言:“诚以主权永在人民,政府必经被治者之同意,人民有变更政体与其人选之权利等诸观念,易为一知半解者之口头禅。”②浦薛凤:《卢梭之政治思想》,《清华学报》第6卷第3期,1931年,第107页。卢梭学说的风靡,无疑与此有关。而革命党人所演绎的卢梭之论,是否即为卢梭思想的忠实表述,后世论及卢说的传播、接受,也应有所区分判别。

在时人相关言说中,《民约论》的个别言论,常被借以附和革命③如刘师培在《中国民约精义》中便提到:“人民之对政府,有处常时之利权,有处变时之政策。所谓处常时之利权者,则通上下之情是也……所谓处变时之政策者,即操革命之权是也。《民约论》谓:‘君主背民约之旨,则君民之义已绝。’又谓:‘人君之阻力,人民当合群以去之。’”又称:“《民约论》之言曰:‘所谓政府者,非使人民奔走于政府之下,而使政府奔走于人民之中者也。’是则民也者,君之主也;君也者,民之役也。”认为:“君主之权利非君主一人之固有,乃受之一国人民者也。与之由人民,收之亦由人民……《民约论》不云乎:‘不正之约,非由主权所生之法典,即不得为人民应尽之责。’又云:‘人民之于政府也,顺政府者固听其自由,逆政府者亦听其自由。’是建立民约之初,不独与人民以抵抗命令之权,且与人民以倾覆政府之权矣。”(刘师培:《中国民约精义》,第2—3、19页)。邹容所作《革命军》,即提到“请执卢梭诸大哲之宝幡,以招展于我神州上”,宣扬以革命方式恢复固有之权④邹容:《革命军》,《革命的火种:邹容、陈天华选集》,台北:文景书局,2012年,第6、22—23页。在“苏报案”的庭审中,邹容自言,“想成为第二个卢梭”,“希望学习卢梭做的事情”。参见《苏报案审讯记录》(译自《字林西报》1903年12月4、5、7日),周勇主编:《邹容与苏报案档案史料汇编》下册,重庆:重庆出版社,2013年,第934页。。陈天华的宣传文字,则在卢梭学说的名义之下,表达了更为反叛的意识,称:“这国家是由人民集合而成,公请一个人做国王,替人民办事,这人民就是一国的主人,这国王就是人民的公奴隶;国王若有负人民的委任,这人民可任意掉换。”⑤陈天华:《猛回头》,《革命的火种:邹容、陈天华选集》,第58—59页。又谓:“照卢骚的《民约论》讲起来,原是先有了人民,渐渐合并起来才成了国家。比如一个公司,有股东,有总办,有司事;总办、司事,都要尽心为股东出力;司事有不是处,总办应当治他的罪;总办有亏负公司的事情,做司事的应告知股东,另换一个……君与臣民的原由,就是如此。”⑥陈天华:《狮子吼》,《革命的火种:邹容、陈天华选集》,第98页。此类陈述,与卢梭原著自然不无违和,但随着这些革命宣传小册子大量印发⑦此类革命书刊在当时的广泛流传,由相关论述可见一斑,时人提到:“本社同人,初拟将《猛回头》等书,各印送数十万册,而于《中国白话报》、《小说报》则购送数百份。以资绌,仅印送《警世钟》一万部,购送《中国白话报》一百份,其余有俟。乃付印未竟,接内地各处来函,称此书已翻刻数十板,册数以百万计,可见人有同情也。”(《印送〈警世钟〉缘起》,刘晴波、彭国兴编校:《陈天华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96页)胡汉民也指出:“邹容著《革命军》,更爽直痛快,无有伦比,一时畅行于长江流域,以其书易读,中下层社会皆欢迎之。陈天华之《警世钟》、《猛回头》,亦其次也。”(《胡汉民自传》,《近代史资料·总第45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2页),革命党所诠释的“卢梭思想”,必也获得广泛的深植,“民约论”的意旨因之尽显激进。

对卢梭学说“革命化”的阐释,既有客观存在的知识逻辑,也离不开言说者的主观意图。时人对其革命意涵的认知,多数并非基于研读原著,而是来自文本之外的提示,遂将《民约论》原本丰富的内容,篡写成意义纯粹的革命学说。这种习以为常的论述,更在辗转重复中得以固定下来,造成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戊戌年间所出版的《民约通义》,当时并未引发太多反响,而在革命思潮兴起之后,则被革命论者重加发掘,其再版发行时的书目广告即称:“君权之祸,酷于洪水。赖生西哲,警声发聩。民约一编,大昌厥旨。西欧革命,风潮乃起。东顾神州,夷酋专制。三复此书,用神民气。”⑧《卢梭民约通义折价券》,《警钟日报》1904年11月19日,第1版,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83年影印,总第2448页。置于革命意识之下,《民约论》译本的价值也因之益加彰显。有介绍词谓:“赫赫卢君,民约是帜,帝民有作,必来取式。”①《攻法社出版豫告》,《汉风》第1号,1907年2月20日。见桑兵主编:《辛亥革命稀见文献汇编》第13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香港中和出版有限公司、万卷楼图书公司联合出版,2011年,第260页。强调“帝民”(主权在民)之义,以突出相应的政治诉求。故当探讨《民约论》在彼时的所指,在深究译本的同时,不可忽视此知识环境与舆论氛围,恰恰是其所塑造的通俗意义,在更大程度上左右了时人的印象与认知。

二、影响所及之再议

《民约论》在清末既有特定意指,时人之热衷其说者,也多出自新派人士与革命阵营,对其思想的译述文字,常见于带有革新倾向的书刊。惟对当时所流传的“卢梭学说”,不同群体之反应差别甚大,《民约论》译者杨廷栋即预见了这样的情形,称:“读其书而乐者有之,惧者有之,笑者有之,痛哭者有之,欢欣鼓舞者又有之,丑诋痛詈者又有之。”②杨廷栋:《初刻民约论记》,法国路索著,吴县杨廷栋译:《路索民约论》,第1页。卢梭思想固“大受欢迎于我社会之一部分”③中国之新民:《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新民丛报》第38、39号合本,1903年10月4日,第20页。,对之持异议者,自也不乏其人,新学界有不少反对论,“竺旧顽老且以邪说目之”④刘师培:《中国民约精义》,“序”,第1页。。若将视角试作扩充,则先行研究之不足也甚明显——囿于正面史料,过多强调接受其说的人士,而对在此之外的更多图景,则常有所蔽障;且其所论“影响”,多局限在观念层面,对于见诸制度、事实的表现,则不免缺乏考量。基此情况,回归当时历史情境,充分考察不同阵营的言说、行事,对卢梭学说在现实层面的影响所及,方可有更切实的评判。

(一)在野舆论与当局意旨

卢梭在清末知识界受到诸般推崇,时代机缘有以致之。盖因其时国势衰微,忧患日亟,士人对此现状已不满于前,卢梭带有反叛气质的学说,及所暗示的激烈变革,正契合于其精神向往与现实诉求。如时论所称:“今夫热心爱国之士以通人达士自居者,心醉于孟德斯鸠、卢骚诸钜子之学说,口淫于自由、平等、革命诸文明之名词,大声疾呼,慷慨激烈。目击祖国时局,攘臂投地,痛哭流涕不自禁。”⑤V.X.C生:《东亚十年外交史》,《江苏》第9、10期合本,1904年3月17日,第61页。卢梭的启蒙思想颇得新派人士青睐,杨度即认为,欲一改国人之“泥旧学而不思变动”,“非得路索诸儒之学说以鼓动之,无以去其死气而发其生机”⑥《支那教育问题》,《新民丛报》第24号,1903年1月13日,第104、110页。。时人亦尝指出,国人“受保守主义之烈毒”,无新理想,“非灌输路索、孟德斯鸠、达尔文、斯宾塞诸儒之学说以淘洗之,茫茫大陆将随学界长沦于黑暗之中矣”⑦《学生之竞争》,《湖北学生界》第2期,1903年2月,第10页。。卢梭关于政权合法性的议论及对民众权利的致意,更被时人称颂有加。“民约论”所造成的思想冲击,不仅限在学界、社会,更直刺激于当道,形成遍及朝野的反响。惟当涉及权力问题,在野舆论与当局意旨之间,便固有其天然隔阂。

时论已多道及此情。时任东京弘文学院校长的嘉纳治五郎,在与留日学生的交谈中,曾讲到其对清国的观察,称:“予游贵国,与政府诸公及各督抚论事,虽其中亦有明达者,然无不以老成持重为主,实皆守旧主义也。民间志士则多进步主义,然欲锐进而无权力,为上所忌。此贵国最不幸之事,而有心人不可不思善处此者也。”⑧《支那教育问题》,刘晴波主编:《杨度集》第1册,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5页。夏曾佑也慨叹当时“上与下之交战久矣”,对此矛盾深表担忧,谓:“我国自丙申以至庚子,政府竭力与报馆反对,若以报馆之主笔为劲敌者然。庚子后,则政府似无如报章何,遂放任而不顾,而竭力与学堂反对,若以学堂之学生为劲敌者然……下之说转而益深,上之情久而愈迫,杀机之动,其无所逃哉。”①《论袁慰帅诋京师大学堂事》(1902年12月30日至31日),杨琥编:《夏曾佑集》上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1页。较之蜚声报界的言论家,清廷态度或更决定其学说的际遇,前者声势毕竟止于物议,后者才是实权的掌控者。孙宝瑄在其日记中曾记录下李鸿章的一段私言,即颇反映新派舆论的处境,孙氏写到:“谒合肥相国,纵谈。合肥言:汝海上来,作何名论,至此都无用。吾大臣,天子之牛马也。汝辈犹虮蛩。”②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上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23页。

时人言及卢梭学说,多以“攻君”为其要义。梁启超述及卢梭据民约“以攻击世袭君主之制,及一切贵族特权之政治”③中国之新民:《民约论钜子卢梭之学说》,《新民丛报》第12号,1902年7月19日,第11页。;康有为则提到:“福禄特尔创无神论以攻教,卢骚发民约论以攻君。”④康有为:《欧洲十一国游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第346页。柳亚子谓卢梭“切齿于君主”⑤亚卢:《磨剑室读书记》,《江苏》第9、10期合本,1904年3月17日,第248页。;蒋智由曾作《咏卢骚》诗,其中有“民约昌新义,君威扫旧骄”之句⑥观云:《卢骚》,《新民丛报》第3号,1902年3月10日,第102页。,又称:“有一卢骚而欧洲各国帝王之根柢皆为动摇。”⑦观云:《君不君者尔汝而已矣》,《新民丛报》第70号,1905年12月11日,第79页。刘师培亦认为:“卢氏之言实为万世君主所深恶,盖以其视君主大贱也。”⑧刘师培:《中国民约精义》,第68页。在君权体制下,诸如此类的认识,自使卢说不见容于当局。当时公文多对民权论者深恶痛绝,并视卢梭为其始作俑者,或谓“民权之说,为陷人国家之凶器”,而认为“其说倡于卢梭”⑨《天津府知府李映庚告江南父老文(续)》,天津《大公报》1911年12月15日,第6版。;或谴责“无君之党”紊乱国政,称“其流弊至于如此,未始非卢骚诸人立论过激有以致之”⑩《粤督陶制军奖励新加坡商民设孔教堂文》,杨凤藻编:《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十九》,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9辑第781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影印,总第1427页。。针对留学生之“聚党结会,妄议国事”者,奏议中亦有“惑自由之邪说,张民约之谬论”的指摘⑪许邓起枢:《条陈厘订学务略》(1906年),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学校考十》,总第8619页。。卢梭在新学界颇受揄扬,但在官方管控的领域,情况则非如此,訾议所在多有。将新派舆论与官方文书互为参证,由其间体现的态度差异,益能启发不同的思考。

秉承清廷意旨创立、由两江总督衙门督办的《南洋官报》,便颇反映当时官方的立场,其所载文章即多有针对卢说的质难。如《自由界说》一文强调自由须有制限,而谓卢梭之说“开薄俗之渐”⑫三乘槎客撰:《自由界说》,《南洋官报》第19册,1904年3月23日。。《东译民约论书后》则谓自由平等往往召乱,并将矛头直指卢梭,称:“异哉,今之少年乃有所谓平等自由之说。是说也,滥觞于西人霍布士、陆克,而横决于卢梭。卢氏以为天赋人权,无论尊卑智愚,一切平等,即一切自由,无有主治与被治之别;国家者,乃由全体人民结合契约而成,如市民之立公司然,主者苟不善,股东得以易置之。自此说一出,震动人心,而革命蜂起,如纵火森林,疾风乘之。法国既为灰烬,而余焰遍及全欧,百余年间,国家颠覆相踵错。呜呼,邪说之为祸烈矣!”⑬《东译民约论书后》,《南洋官报》第74册,1904年7月11日。另如《平权辨》,其开篇即称“人人自由,人人平权,倡于法儒卢梭之《民约论》”,指斥其说多“不可通”⑭《平权辨》,《南洋官报》旬报第3册,1905年4月4日。。当时的舆论风向,正如时人所言:“今者全世界文明进化之运相逼而来,自由平等之义已浸入中国人脑中。”⑮哀时客梁启超撰:《论中国人种之将来》,《清议报》第19册,1899年6月28日,第3页。在此情形下,“民权自由者,天下之公理”⑯任公:《饮冰室自由书》,《清议报》第26册,1899年9月5日,第3—4页。“民权自由,建邦天则”等义⑰中国之新民:《论学生公愤事》,《新民丛报》第13号,1902年8月4日,第7页。,确为某些时新人士所信仰,然而对照“官报”所示,则对卢梭学说在其时的境遇,立论宜更审慎。当局对“民约论”的拒斥,或许恰从另一角度,证明卢说在思想层面的势力,迫使上峰不得不作强势应对。然而所谓“影响”,亦仍有其不同维度,须作分别考量,倘若一种学说,从未获得当道之认同,其在现实政治中的反映,也必受到极大制约。

(二)清末新政中的实际境遇

作为“近代民治理论之第一代表”①浦薛凤:《卢梭之政治思想》,《清华学报》第6卷第3期,1931年,第86页。,卢梭《民约论》有着突出地位。时人已认识到:“欧洲卢骚之流,目睹专制之横暴,立说反对之,注重民权,裁折君权,倡平民政治为主,发明个人之平等自由,故共和之时盛行天赋人权之说,民权遂臻于极点。”②郑观应:《致邓用甫太守书》,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下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408页。报刊中并常可见“搜民约论,识卢梭像,而心醉于民权自由之风”等语③《论国人宜知政法之大要》,《时报》1906年4月22日,第2页。,以卢说为自由民权的图腾。卢梭所揭橥的理念,在清末的现实政治中得到何种体现,也是值得探究的话题。在清廷所推行的新政事业中,改革科举与筹备立宪,均为重要举措——自1898年改试策论,西学便被纳入科举取士的范畴;1905年开始的预备立宪,更是政制方面的巨大变革。而借此契机,在新学界享誉甚高的卢梭学说,到了科举场合,会有怎样的反映?作为一种国家学说,“民约”观念对于立宪运动,又产生了何种影响?都是有待解答的问题。

学务方面,戊戌年张之洞与陈宝箴会奏《妥议科举新章折》,即提出“开经济特科”的方案,并获允准④此折的提议,后因戊戌政变而受搁置,但在庚子年后,仍以上谕形式推行此科举改革,贯彻戊戌年所议定的内容。见朱寿朋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4697页。。照其规划,第二场试“西学经济”,“专问五洲各国之政,专门之艺”,意在求取“通达时务,研求新学”之士⑤《妥议科举新章折》,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3册,武汉:武汉出版社,2008年,第491,492页。。此举有其因应时变的积极意义,营造了奖掖新学的氛围,但也划定明确“禁区”,并非一切外学皆能获其接纳。该折同时强调“维持人心世道”,提到“凡一切离经叛道之言,严加屏黜,不准阑入”,“其虽解西法,而支离狂悖,显违圣教者,斥不取”⑨《妥议科举新章折》,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3册,武汉:武汉出版社,2008年,第491,492页。。这种态度也直接影响于科场,在当道的认识中,卢梭学说或即属于有违“圣道”者。当时报刊披露,张之洞主考经济特科复试时,“取入备列之某君,闻会邀某阅卷大臣取列一等,张香帅因其卷中有‘卢梭’二字黜之,批中有‘奈何’字样。出榜后某君自吟曰:博得南皮唤奈何,不该考试用卢梭云云。盖香帅以卢梭主张民权,故深忌之”⑩《时事要闻》,天津《大公报》,1903年7月19日,第1版。根据相关资料,此君即文史学者冒广生,冒氏后来忆述其在“癸卯岁”应经济特科,曾道及:“余卷先列一等,以论中称引卢梭见摈。”参见《小三吾亭词话》,冒广生著,冒怀辛整理:《冒鹤亭词曲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9页。。革命刊物曾对此事颇加议论,有“《苏报》第二”之称的《国民日日报》⑪冯自由:《革命逸史》上册,北京:新星出版社,2009年,第106页。,便刊文指摘“张之洞阅一卷中有‘卢骚’二字立弃之”⑫《短批评·捕杨度》,《国民日日报汇编》第1集,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68年影印,第251—252页。。

对于政府的过度防范,时论早有非议,谓“一切死亡伤乱流血民权之字样,既摈置之,其束缚言论,实较八股为尤甚”⑬《论中国维新之变局》(转载星架坡《天南新报》),《新民丛报》第22号,1902年12月14日,第78页。,认为如此作风,恐使“二场西学,虽有其制而其实必废”⑭《论政府把持科举之故》(1903年9月16日),《夏曾佑集》上册,第80页。。然清政府的此种偏激对策,亦有其相应背景,正如时论所指出的:“近年以来,民权自由之说徧(遍)海内外,其势长驱直进,不可遏止”⑮《饮冰室师友论学笺·东海公来简》,《新民丛报》第13号,1902年8月4日,第56页。,“戊戌以后,‘民权、自由、流血、革命’八字,几与‘天地玄黄’、‘赵钱孙李’等文同熟习于众人之口。”⑯《论今年榜后将有大讧》(约1902年),《夏曾佑集》上册,第46页。当时围绕自由民权问题,上下之间的认知、表述,均存在着颇多对立。在众口喧嚣下,曲解自由民权者固然有之,如奏章所批评的:“中国今日之剽窃西学者,辄以民权自由等字实之,变本加厉,流荡忘返……但举其一二字样、一二名词,依托附会,簧鼓天下之耳目,势不至去人伦无君子不止。”又谓:“近来年少躁妄之徒,凡有妄谈民权自由种种悖谬者,皆由并不知西学西政为何事,亦并未多见西书,耳食臆揣,腾为谬说。”①《学务纲要》,谭承耕、李龙如校点:《张百熙集》,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第47、49页。当道所反对者,未必即在自由民权本身,而是托言自由民权、挑战现有秩序的“乱党”。至其应对方略,则以过激之法,行其持重之道,“一切邪说诐词,严拒力斥”②《学务纲要》,《张百熙集》,第39页。。当时报刊舆论所指摘的“视自由为仇敌”③《尺素五千纸》,《新民丛报》第11号,1902年7月5日,第66页。,“畏民权如洪水猛兽”,“以卢梭、弥尔、孟德斯鸠、福泽谕吉为乱党之人物”④邵阳李振铎:《民权之界说》,《新民丛报》第17号,1902年10月2日,第109、111页。,遂成各属官吏的生动写照。

或基于主观认知⑤当时有卫道者即认为:“卢索之《民约论》、孟德斯鸠之《万法精理》、弥勒约翰之《自由之理》,此蛊惑人心之蟊贼。英国行之而英国乱,美国行之而美国乱,法国行之而法国乱,且其乱机尚无已日。”(芸香草堂经义斋:《革命驳议》,上海:时中书局,1904年,第61页),或出于顺应时势,在这样的思想环境下,当时科卷中多有针对“民约论”的批驳。1901年会试,满族士子绍先在回答“学制宜定宗旨”的策问时,评述中西学术之优劣,即谓:“善用其才智,无人不学,无事不学,识求精,理求实,西学之所长;而轻伦理,务竞争,标平权之宗,倡民约之论,乃其短也。”⑥顾廷龙主编:《清代硃卷集成》第88册,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1992年影印,第264—265页。王瑶对《清代硃卷集成》中的相关材料有所提及,参见王瑶:《卢梭与晚清中国思想世界(1882—1911)》,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31—139页。同对此道策问,杭州考生张荫椿也提到:“今中国智慧方启,学堂规制半袭东瀛,游学者亦日益众,苟不早定方针,短长互用,则汉学废而忠孝荒,耶教行而异端炽,卢梭民约之论昌而自由党成,智力实利之说肆而德育教废,未师其长,先效其短,迷途误入,其流弊不将更甚耶。”⑦顾廷龙主编:《清代硃卷集成》第89册,第279—280页。1902年湖北乡试,考生刘远驹评述日本新政,更称:“惜乎卢梭之说东行,尊王大义渐微渐灭,至有今日平权自由诸谬论也。”⑧顾廷龙主编:《清代硃卷集成》第320册,第335—339页。1903年江南乡试,江苏考生崔国铎在其答卷中,对包括《民约论》在内的书刊痛加挞伐,谓之“皆煽逆之尤,必不容流布者也”⑨顾廷龙主编:《清代硃卷集成》第208册,第91—93页。。1904年会试,安徽考生李德论述“国民之精神未经陶铸”的弊害,亦有“持民约之空谈,溺梭伦之谬说”之语⑩顾廷龙主编:《清代硃卷集成》第91册,第263页。“梭伦”疑为“卢梭”之误,清末小说《文明小史》中写到这样的情节:“有一位教员又呈上一部新译外国历史,是恭楷誊好的,上面贴了一张红纸签条,写的是五品衔候选州判上海格致书院毕业学生担任教员某恭呈钧诲。万帅打开看时,可巧有梭伦为雅典立法时的一句,万帅皱一皱眉道:‘我记得这梭伦是讲民约的,这样书不刻也罢,免得伤风败俗,坏了人的心术。’那教员哑口无言,扫兴而去。”见《绣像小说》第21期,1904年3月,王燕辑:《晚清小说期刊辑存》第13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年,第211页。。无不反映其学说的不为所容。

学子“粗习译书,妄腾异说”,“蔑视纲常,淆乱伦纪”的趋向⑪《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第4973、5036页。,向为朝廷所顾虑,基于忠君卫道的主旨,当局亦颇注重教育监管。1902年张之洞与端方会奏《筹定学堂规模次第兴办折》,更提出学堂之中“不可讲泰西哲学”,认为:“近来士气浮嚣,于其精意不加研求,专取其便于己私者,昌言无忌,以为煽惑人心之助。词锋所及,伦理、国政任意抨弹。假使僅尚空谈,不过无用,若偏宕不返,则大患不可胜言矣。”⑫《筹定学堂规模次第兴办折》,《张之洞全集》第4册,第94页。次年又上《筹议约束鼓励游学生章程折》,将“防范之法”推及出洋学生,恐其“惑于邪说,言动嚣张”,“犯义干名,陷于罪戾”,明令“但有妄为矫激之说,紊纲纪、害治安之字句者,请各学堂从严禁阻”⑬《筹议约束鼓励游学生章程折》,《张之洞全集》第4册,第162—163页。。当时更有教习在学堂之中“高谈卢梭之民约论,并诋斥君权,语多激切处”①蔡寄鸥:《四十年来见闻录》,上海:震旦民报社,1932年,第14页。,张之洞对此类情形应有获悉,奏称:“近数年来各省学堂建设日多,风气嚣张日甚,大率以不守圣教礼法为通才,以不遵朝廷制度为志士”,甚至“学堂以内,多藏非圣无法之书,公然演说”,特请“严行查禁”,以“杜遏乱萌”②《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第5676—5677,5742页。。光绪所下诏令亦明示此义,强调“教育宗旨,必以忠君爱国、屏除邪说为归”⑤《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第5676—5677,5742页。。

“卢梭之说,多主共和”,在清末知识界既为通行的认知⑥语出自当时京师大学堂的考试题目,见《京师大学堂头场题目(续)》,天津《大公报》1902年11月20日,第1版。,而对朝廷而言,鼓吹自由民权的刊物,则皆视为“谬报逆书”⑦相关探讨,可参考徐中煜:《清末新闻、出版案件研究(1900—1911):以“苏报案”为中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张运君:《晚清书报检查制度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读者虽感其“极有动人之处”,在禁令之下亦不敢公然阅览⑧。查禁书籍的微妙效应,前人已多道及,梁启超谓:“书愈禁,则求之者愈切,读之者愈熟,而感受者愈深。”⑨中国之新民:《敬告当道者》,《新民丛报》第18号,1902年10月16日,第12页。时人也记录下“禁令一出,私购者尤多,学生好奇,愈禁而愈买”,以致“当道愈禁愈炽”的情形⑩胡香生辑录:《朱峙三日记》,上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09、113、158,223—224、236页。然而官府的严查,仍深植下了禁忌意识,维持着其管控。此种现实,也使卢梭学说在当时的传播,更多是以“暗流”形式,《民约论》在中国之不利处境,一如其在西方最初的情形⑪《社会契约论》在初版之时便遭禁毁,以其“论点旨在破坏政府的威信”([比]雷蒙·特鲁松著,李平沤、何三雅译:《卢梭传》,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95页)。学者亦提到,因卢梭著作之“指斥现状,刺戟人心,暗示革命”,“一七六二年六月十九日,日内瓦政府焚毁《民约论》,并下逮捕之令中,有指其著作为‘鲁莽,暴烈,摇惑人心,危害基督教及一切存在之政府’一段:正与法国之取缔此书,措辞如出一辙”(浦薛凤:《卢梭之政治思想》,《清华学报》第6卷第3期,1931年,第107—108页)。。革命团体在前清既属“秘密会社”,其所热衷宣扬的卢梭著述,也更类似于文化史家达恩顿(Robert Dar nton)所言的“地下文学”⑫参见[美]达恩顿著,刘军译:《旧制度时期的地下文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美]达恩顿著,周小进译:《法国大革命前的畅销禁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

清廷所推行的立宪事业,更是当时政制方面的重大改革,曾有政书对此大为赞誉,称光绪朝之“励行宪政,与民更始”,“上继十三载中兴耆定之庥,下开亿万年宪政文明之局”,使“数千年君主独裁之政体为之一变”⑬《光绪朝东华录》,第1册,第1页;第5册,第6023—6024页。。而对自由民权的关怀,也是宪政的应有之义,舆论对此曾颇怀期许,认为“宪法者,自由之藩屏也”⑭湘乡周逵编译:《宪法精理》,上海:广智书局,1902年,第3页。;谓宪法条文虽繁,“一言以蔽之,凡以予民权利而已”⑮康继祖编:《豫备立宪意见书》,教育品物公司校印,1906年,“序”,第2页。。如时人所观察到的:“中国近日多倡民权之论,其说大率宗法儒卢梭。”⑯“问答”,《新民丛报》第3号,1902年3月10日,第105页。作为民权象征的卢梭学说,在此立宪运动中有何体现,则可借以反观其实际影响。

清末立宪有着明确的救亡意图,在内外不利的局势下,朝野恒将立宪视为转机之一,所谓“庚子乱后,救亡无术,立宪之说渐腾于时”⑰汤寿潜:《〈宪法古义〉叙》(1901年),政协浙江省萧山市委员会文史工作委员会编:《萧山文史资料选辑(四):汤寿潜史料专辑》,1993年,第466页。。呼声酝酿既久,而其贯彻落实,则由日俄战争提供了契机。日本在战中“以小克大,以亚挫欧”,时人恒“以立宪不立宪之义解释之”⑱别士(夏曾佑):《刊印宪政初纲缘起》,《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上海:商务印书馆发行,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第1页。,效仿日本立宪图强的话题,随后也被一再提起,终使“更革政体”进入议程。清廷于1905年先后颁布诏令,派员分赴各国考察政治,一年后即有“仿行宪政”之上谕,进展甚速。当权者的首肯,自是其中关键,而在外来体制与本国现实的统筹中,“君臣之际”便是最先凸显的议题。如何采鉴新式政体的文明与效率,并仍维持传统君王之尊威,是当政者最为在意的方面。对于立宪,慈禧强调“君权不可侵损”①“余肇康致止公相国函”(1906年8月24日),引自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5页。,明确指出政体更改“总期于君权无损”②“要闻·端抚条陈立宪”,天津《大公报》1905年9月14日,第2页。。立宪的推行与开展,自始便带着浓厚的君权色彩。

而在具体筹办、推行的过程中,当局也极致意于对大权的掌控。1906年的立宪诏令,即明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宗旨,务使“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合群进化之理”,以奠立宪之基③《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第5563—5564,5742页。。次年又对此诏作有说明,谓“君主立宪为吾国政体所最宜,薄海臣民,咸当确切辨明,免涉误会”,“倘或误入歧途,倡为谬说,淆乱国是,必须严查禁止,以杜流弊而端治源”⑥《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总第5563—5564,5742页。。强调“民情固不可不达,而民气断不可使嚣”,“深恐谬说蜂起,淆乱黑白,下陵上替,纲纪荡然,宪政初基因之阻碍,治安大局转滋扰攘”。指出:“各国君主立宪政体,率皆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而施行庶政,裁决舆论,仍自朝廷主之……各国从无以破坏纲纪,干犯名义为立宪者,况中国从来敦崇礼让,名分谨严,采列邦之法规,仍须存本国之礼教。”⑦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宪政考一》,总第11428—11429页。这些谕旨,确立了筹备立宪的思想基调,若将之与卢梭的政治主张略作对比,其间抵牾亦甚明显,如“君宪”之于主权在民,“钦定”之于相共为约,“大权”之于自由平等;而上谕所强调的“纲纪礼教”,及所提防的“下陵上替”,则尤足陷“民约论”于“悖谬”之列。

在当时推行宪政的相关取法中,日本宪法甚受重视。随着清廷筹备立宪的开展,明治宪法“大权政治”之特性,也因契合当局旨趣,地位愈加凸显。时论多注意到“日本维新之政,处处声明为帝国宪法,以保君主之权”⑧《摘录海盐朱学使福诜壬寅夏进呈札记(为条陈立宪事)》,《时报》1906年2月26日,第1版。;出洋考察政治官员,也推崇日本之“公议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⑨《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在日本考察大概情形暨赴英日期折》(1906年2月13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6页。,载泽在奏对时,特别强调日本宪法对君主大权的保障,谓“其君权之完全严密而无有丝毫下移,盖有过于中国者矣”⑩《泽公奏密陈大计折》,康继祖编:《豫备立宪意见书》,“奏章”,第1—2页。。直到宣统年间,李家驹仍对由君主钦定的明治宪法大加推崇,称“综七章七十六条之文,一言以蔽之曰:重君主之大权而已”,谓其“实以君主大权立诸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之上”⑪《考察宪政大臣李家驹奏考察日本官制情形请速厘定内外官制折》(1909年5月25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24页。。《日本帝国宪法》乃以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在此基础上,又对民主因素做了较大删减⑫参见肖传国:《近代西方文化与日本明治宪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39、177页。,强调天皇大权,是其主要特征。大权政治的确立,实已隐含对激进民权论的排挤,伊藤博文言及明治宪法制定时期的各派博弈,曾谓:“前代遗老抱神权之思想者,谓限制大权,罪同于叛逆。少壮多数之士,则受教育于满这斯达派(按:即曼彻斯特学派)全盛之时,怀抱自由之思想,其议论则过激。政府之官僚,多倾耳于德国反动时代所生之学说。在野之政治家未解实政之责者,又醉心于孟德斯鸠、卢梭等法国学者奇警痛快之言论。”⑬[日]伊藤博文:《帝国宪法制定之由来》,大隈重信等撰:《日本开国五十年史》上册,第92页。日本当局最终采取钦定形式,“乃在自由民权思想反对之空气中,避舆论之接触,秘密编成”⑭[日]植原悦二郎著,黄文中译:《日本民权发达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26年,第142—143页。。这种做法也对清末立宪深有启发,载泽等人赴日考察政治,伊藤博文便告诫道:“贵国为君主国,主权必集于君主,不可旁落于臣民。”⑮载泽:《考察政治日记》,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第579页。对日宪的效法,即决定了卢梭式的主张先天便已不获肯定,于实践中更难得到施行。宪政编查馆奏告“遵拟宪法大纲事宜”时,即强调称:“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保护臣民者也……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①《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1908年8月27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6页。与民约论者所宣扬的“以人民多数之意思,为国家之意思”②精卫:《希望满洲立宪者盍听诸》,《民报》第3号,1906年4月5日,第11页。,无疑大相径庭。

在对宪政知识的考求中,《民约论》亦早进入朝廷视野,达寿(1870—1939)的奏折便曾述及卢梭之说,谓:“自十八世纪以来,欧洲人士竞谈新学,所谓权利、自由、独立、平等诸说,次第而兴,当时之君固亦视同妖言,斥为邪说,其后大势所趋,终难箝塞矣……其后法人孟德斯鸠,考究英国政治,著《法意》一书,创三权分立之论。而卢梭又著《民约论》继之。三权分立者,谓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宜各由特别之机关,独立对峙,互相节制之谓也。而民约论之大旨,则主张天赋人权,谓人本生而自由,不受压制,惟当共结社会契约,以社会之总意,分配权利于人民,人民对于总意,受其拘束,此外悉可自由。此二氏立论之大概也。自孟德斯鸠之书成,而欧洲列国之政体,咸以是为基础。自卢梭之论出,而拉丁民族之国体,咸因此而变更。盖学说之力足以激动人心左右世界者,有如此矣。”③《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1908年8月7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7—28,26、34、36、41页。然而对其知识内容的闻知,并不代表理念层面的认可,该折同时提到,作为君主国家,“无论其政体为专制,为立宪”,皆须“大权在上”,不可旁倾;“傥持国体以为衡,实以大权为最善,而欲行大权之政治,必为钦定之宪章”;“大权政治不可不仿行,皇室典章不可不并重”;至于臣民之权利,则“必使出于上之赐与,万不可待臣民之要求”⑦《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1908年8月7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7—28,26、34、36、41页。。考察宪政诸臣,虽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诸说不无了解,但当言及现实方针,则唯瞩目于君主政治。作为思想观念,卢梭学说自获得了范围甚广的传布,惟在现实政治的领域,却始终未能打动当朝权贵,遑论使其挑战现行秩序,并对既定惯例、规矩作出相应的调整。

清末立宪的推行,其宗旨既如上述,卢梭学说在此氛围中,自也不免处境被动。议及宪政问题,不少奏议即对“民约”之说多加抨击,或谓:“奸人游匪又以卢骚之民约、斯宾塞尔之合群以讽示而激聒之,则民气日嚣,党会滋盛,而他日隐患更不知所终也”⑧《揀选知县举人褚子临等条陈宪政八大错十可虑呈》(1907年8月26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30页。;或称新党中人“心术倾险”,“染民约之邪说,挟种族之谬见,乃欲借立宪倾陷朝廷,以阴行革命”⑨刘廷琛:《为宪政败象渐彰新党心迹显著图变计以救危机折》(1911年),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宪政考八》,总第11512页。。民间对于政治参与的诉求,与清廷所持以的保守姿态,矛盾已渐凸显,故当《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之时,“各地报纸已肆讥评”⑩《布告宪政公会文》(1908年8月),《杨度集》第2册,第512页。,谓之为“拥护专制之立宪”⑪惜诵:《宪政编查馆奏宪法大纲折书后》,《时报》1908年9月3日,第1页。。革命党的宣传文告中,更称清廷“名为立宪,实乃中央集权”⑫陶成章著,魏兰补注:《浙案纪略》,汪林茂主编:《浙江辛亥革命史料集·浙江革命党人的活动》,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67页。。指斥:“观其宣布之《宪法大纲》,一切法律既由君主钦定,是所谓宪法者,不过《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变相耳。”⑬卢信:《革命真理——敬告中国人》(1910年),章开沅、罗福惠、严昌洪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1卷,第9页。当局强调伦理纲纪,舆论则尚自由民权,体现的是对于立国、行政截然不同的理解,清政府的强势地位若得维持,“民约论”之影响所及,便也可想而知。而至民国肇建,时移世易,思想观念的转变也随之而来,论者称道卢梭“为后世留下自由平等的原则”①罗盛尧:《卢梭的政治学说(续)》,《北大学生》第1卷第4期,1931年,第231—232页。,谓其政理“当永悬为政理之鹄”②李大钊:《暴力与政治》(1917年10月15日),中国李大钊研究会编注:《李大钊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43页。,甚至提到:“古昔所扑灭之恶劣政府,果有一不显背卢梭之言者乎?今日永存之善良政府,果有一不符合卢梭之旨者乎?”③高一涵:《民约与邦本》,《青年杂志》第1卷第3号,1915年11月15日,第5页。这样的高度认可,则已非前朝旧臣所能想见。

余 论

《民约论》在时人的普遍印象里,既与民权、革命密切相关,后世研究者对卢梭思想之历史意义的阐发,也多侧重于此。《民约论》被推许为“提倡共和之元祖”④《太平洋》第1卷第8号,1907年11月15日,见《辛亥革命时期期刊汇编》编纂委员会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汇编》第92册,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影印,第26页。,冠以“共和原理”之名⑤田桐在1914年重刊中江兆民的《民约译解》,即改题为《共和原理民约论》。详细论述,参见[日]狭间直树著,贺跃夫译:《中国人重刊民约译解——再论中江兆民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1年第6期。。然而在此之外,不同指向的史料、观点,亦不应该受到忽视,通过对之的相应反省,或能启示更为多样的思考。民国初年,便有译者述其重译卢著的初衷,称:“吾国历数千年之专制,一跃而侪于共和,初非有卢氏民约之理深入于人心,徒以民族之感情激动于其间,益以清室之昏乱,列强之侵迫,黎民厌故而悦新,革命之业因以易成。然民权之根本未坚,共和之基础焉固,则斯论之译,岂得已哉。”⑥兰士译述:《卢梭民约论》,《大同周报》第1期,1913年5月4日,见《辛亥革命时期期刊汇编》第47册,第32页。时人也曾提到类似观点,谓:“吾国之革命,乃激于前清之纰政,而谋所以自救,并非本卢梭学说为之。而革命后之论坛,亦未有以其说为旗帜者。仆两年来勤察舆论,乃深知之。”⑦C.W.M:《通信:民约(致甲寅杂志记者)》,《甲寅杂志》第1卷第1号,1914年5月10日,第11页。

卢梭学说在中国的流传,正值政权鼎革之际,处于不同时代氛围,其境遇也因之而异。“民约论”在清末时期,曾颇背离当局意旨,至被视为谬论邪说。而对于民国肇建,卢说所起的实际作用固难评估,但谓“共和”局面的形成,反有利其传扬,则大抵无误。民国元年,商务印书馆适时推出的《共和国教科书》,便有专文介绍卢梭,表彰其所著《民约论》,又称:“法儒卢骚首倡民权,继起者益申其旨,始知权利义务不可偏废。彼专制国之人民,实未享生人之幸福也。迄今百余年,各国政体日离专制而趋共和,卢氏之说,亦遂如日月经天,江河行地矣。古人云‘立言不朽’,岂不信欤?”强调:“卢氏于专制时代,能发明共和之真理,是谓创新学说,有真识见。今之坐享民权者,当不忘卢氏也。”⑧见谭廉编纂,高凤谦、庄俞校订:《共和国教科书(高小部分)·新国文教授法》上册,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95页。

清末革命论者多借《民约论》以鼓吹其道,而在民国舆论界,民主政治则是卢梭学说更为彰显的主题,“无论友好或仇敌,均认彼为‘德谟克拉西’之理论宗师”⑨浦薛凤:《卢梭之政治思想》,《清华学报》第6卷第3期,1931年,第83页。。被视作时代标志的《新青年》杂志,即多致意于此。卢梭所申明的“人民主权论”与“国民总意说”,也成为五四时期的重要信念⑩如陈独秀即强调“近世国家,无不建筑于多数国民总意之上”(“通信·陈独秀复汪叔潜”,《新青年》第2卷第1号,1916年9月1日,第3页)。高一涵论及“共和国民立国之精神”,亦称:“人人本其独立自由之良心,以证公同,以造舆论,公同舆论之所归,即是真正国体之基础。”(《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青年杂志》第1卷第2号,1915年10月15日,第16页)。时论对“民约说”大加推崇,提到:“往古政治思想,以人民为国家而生;近世政治思想,以国家为人民而设。而揭此大经大法明告天下,俾拘故袭常、陈陈相因之人心政论别开新面,自其根本改图、以归正极者,是为民约说(Con-tract Theor y)之殊勋……政府之设,在国家宪法之下,国家之起,见于人民总意之中。政府施设,认为违反国家意思时,得由人民总意改毁之,别设一适合于国家意思之政府,以执行国家职务。政府之权力乃畀托而非固有,固有之主,厥惟人民,是之谓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并颇强调卢梭对此政理的建树①高一涵:《民约与邦本》,《青年杂志》第1卷第3号,1915年11月15日,第16—21页。。

卢梭学说在当时的地位,由具体事例亦可见一斑。“袁氏当国”之下,革命党人展开持续斗争,并甚重视思想舆论之阵地。护国运动期间,便发生过与此相关的禁书案。当时武汉警署查得自日本寄到之印刷品,“内有《中华国民必读》第一集一册,《国民必读》、《最近之中日问题》四册,《民口杂志》一册,《民约论》五册”,其中《国民必读》一书,据言“词意备极诋毁政府,早经中央统率处查知,通电各省,转饬查禁”;其余三种亦“均系诬毁政府之辞”。惟对《民约论》,当局谓其“阐发共和原理,似非乱书可比”,最终“仍由邮局取回,照章递送”②《申报》与天津《大公报》曾报道此事,见《鄂省检查印刷品之严密》,《申报》1915年10月28日,第6版;《鄂省查禁党人之著作》,天津《大公报》1915年11月3日,第10版。。关于此事,《申报》评论指出:“今者中国政潮汹涌,一言及共和二字,无不为当道所厌恶。”而对卢著“犹为当道所默许”,且被视若“神圣不可侵犯之名词”,则甚表欣慰,认为“人心国脉必终以保存不少”③步陶:《卢梭民约论》,《申报》1915年10月28日,第7版,“杂评”。。前清查处“谬报逆书”,被指称为“革命学说”的《民约论》,往往首当其冲,而至民国年间,尽管反动思潮暗涌,卢著仍在禁令之下得以幸免,足见时人意识之逆转。

《民约论》其后又被国人一再重译,皆寄托以民权理想。1930年刘文岛翻译此书,即称:“卢骚为民权运动者之彗星,而《民约论》则黎明时之鸡鸣也。训政时期,政府当以扶植民权为第一义,则以《民约论》介绍于我市民之前,倘于促成真正民治之前途,或不无小补欤。”④卢骚著、刘文岛译:《民约论》,《新汉口市政公报》第1卷第9期,1930年,第1页。1944年卫惠林译本出版,其介绍语亦谓:“目前我国宪政潮流遍及全国,民主思想深入民间,而此全世界最大民主经典尚未与国人相见,实为宪政运动与文化建设中之莫大遗憾。”⑤法国卢骚著,卫惠林译:《民约论》,作家书屋刊行,1944年,“封底”。作为政学史上“纯理派”之代表,卢梭学说所宣表的理念,在普世价值的范畴,已成为历久不衰的话题,而在另一层面,如何使其美好愿景见诸实施,免落批评者所谓“主张虽多,而证实则少”之窠臼⑥[英]司各脱著,钟建闳译:《近代名人与近代思想》,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12页。,也始终考验着后人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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