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质量安全》讲座第二讲 硝基呋喃类药物与水产品质量安全(1)
2019-01-05龚珞军杨兰松王将来韩育章普家勇
龚珞军 杨兰松 王将来 韩育章 普家勇
一、“硝基呋喃”造成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宁波慈溪某进出口公司的27.5吨冻烤鳗,由于被检测出硝基呋喃类代谢产物(AOZ)而遭到日本方面的退货,损失高达54.6万美元,是宁波口岸2006年来首批因药物残留超标遭退运的出口海产品。据统计,2006年1月份宁波口岸遭退运的水产品共计85.15吨,价值19.58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00.88%和993.85%,出口水(海)产品硝基呋喃类药物残留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2.上海市多宝鱼事件上海市食药监局公布2006年11月17日对上海市部分批发市场、卖场超市、宾馆饭店的多宝鱼专项抽检,全部检出了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同时,还有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氯霉素、孔雀石绿、红霉素等禁用渔药残留,土霉素超标。
农业部27日通报了上海多宝鱼事件调查处理结果。经检测确认,山东省日照市三家水产养殖企业,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了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违禁兽药。
山东省海洋渔业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及产品予以停止销售、监督销毁和罚款等处理。农业部有关部门由此将硝基呋喃列入跟踪调查违禁药品的范畴,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禁用兽药的行为。
“中国多宝鱼之父”,水科院黄海所研究员、青岛市大菱鲆养殖协会会长、中国工程院雷霁霖院士说,“我很心痛、很震惊、很遗憾”。
“从养鱼到赚钱,在一些养殖户看来就是起点和终点。他们的心里根本没有产业的概念,短视、趋利、没有责任心。”
当年,全国多宝鱼养殖面积已超过500万平方米,年产量在4万吨左右。自上海查出含硝基呋喃类药物等违禁药物后,水产品药物残留问题瞬间引爆。11月19日上海市宣布暂停销售多宝鱼后,全国各地检测结果基本相同,水产品批发市场相继停售多宝鱼。北京市停售多宝鱼,广州多宝鱼销量价格下挫,山东暂停多宝鱼出货销售。山东约5000万尾多宝鱼被囤积,青岛市场上90%的多宝鱼滞销。多宝鱼养殖企业经济损失近20亿元,遭受重创。
二、硝基呋喃的抗菌机理及对人类的危害
1.硝基呋喃的抗菌原理硝基呋喃类药物是人工合成的具有5-硝基呋喃基本结构的广谱抗菌药物,对大多数革兰氏菌、真菌和原虫等均有杀灭作用。它们作用于微生物酶系统,抑制乙酰辅酶A,干扰微生物糖类的代谢,从而起抑菌作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常用的有呋喃唑酮(代谢产物3-氨基-2-恶唑烷酮,AOZ。下同)、呋喃它酮(5-甲基吗啉-3-氨基-2-唑烷基酮,AMOZ)、呋喃妥因(1-氨基-2-乙内酰,AHD)和呋喃西林(氨基脲,SEM)。硝基呋喃类物质均为性质稳定的黄色粉末,无味或味微苦,几乎不溶于水或难溶于水。硝基呋喃类母体化合物在动物体内代谢非常迅速,稳定性只有几小时。但其代谢物与蛋白质结合后能稳定而持久地存在于动物体内,因此将其代谢物作为检测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标示残留物。
2.硝基呋喃对动物及人体的危害一般的食品加工方法难以使蛋白结合态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降解,但含有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的水产品为人所食用后,它们可在胃酸作用下,从蛋白质中释放而被人体吸收,造成严重危害。
(1)硝基呋喃类药物对动物的肝、肾、心脏、下丘脑及生殖系统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毒副作用。若高剂量或长期连续服用,可引起动物中毒,严重者导致死亡。其中呋喃西林的毒性最大,呋喃唑酮的毒性最小,约为为呋喃西林的1/10左右。硝基呋喃类药物是直接致变剂,不用附加外源性激活系统就可引起细菌的突变。呋喃唑酮能减少精子的数量和胚胎的成活率。
(2)研究表明,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具有严重的致癌、致畸胎等毒副作用。呋喃它酮为强致癌性药物,呋喃唑酮具中等强度致癌性。高剂量使用可诱导鱼的肝脏发生肿瘤。2017年10月27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呋喃唑酮和呋喃西林列入第3类致癌物清单中(即对动物致癌,但无证据表明对人类致癌)。
(3)呋喃西林产生患者过敏反应,如休克、气喘、气闷、皮疹等;胃肠道反应、药热、嗜酸性白细胞增多症及神经症状如幻听、幻视、幻觉、头晕、失眠及多发性末梢神经炎等。
(4)呋喃唑酮会引起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头晕、药物热、皮疹、肛门瘙痒、哮喘、直立性低血压、低血糖、肺浸润、溶血性贫血、黄疸、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溶血性肝坏死等疾病。对中枢神经系统能造成不可逆的损伤。
(5)呋喃妥因常引起消化道反应,如恶心、呕吐、腹泻。偶见药热、粒细胞减少等变态反应及头痛、头晕、嗜睡、多发性神经炎等神经系统症状。6-磷酸葡萄糖脱氢酶缺乏者可出现溶血性贫血。
三、水产养殖管理中有关硝基呋喃的法律法规
1.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硝基呋喃类的呋喃唑酮和呋喃它酮,且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2.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明文禁止使用硝基呋喃类的呋喃它酮和呋喃唑酮,且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
3.2002年9月1日颁布执行的NY5071-2002农业部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明确规定硝基呋喃类的呋喃唑酮和呋喃西林为禁用药品。
4.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按假兽药处理。
5.2005年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明确动物性食品中不得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及其盐、酯及制剂。
6.2010年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中,明确将硝基呋喃类药物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列为非食用物质。
7.1993年美国禁止呋喃唑酮作为兽药使用于食品动物。欧盟1995年就全面禁止使用呋喃类抗菌药,规定呋喃类残留物在动物源性食品中不得检出。2004年,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公布了禁止在进口动物源性食品中使用的11种药物名单,其中包括呋喃西林和呋喃唑酮。日本于2005年底对该类药物的检测列入《肯定列表》,并加大了对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的检测力度。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均禁止硝基呋喃在食品动物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