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与发展对策
2019-01-05黄春红
黄春红
(广西柳州市柳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广西柳州54510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愈发严重,食品安全监管逐渐成为当前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2]。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事关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3,4]。农产品作为食品加工的主要原材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道防线,《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产出来”“管出来”的,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治理食品安全问题[6,7]。
柳州市位于广西中部偏北,为湘桂、黔桂和枝柳铁路交汇处,地处东经 108°32′~110°28′,北纬 23°54′~26°03′之间,近年来,柳州市大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保持在较高水平。但从执法检查情况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针对2016~2018年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调查数据显示,2016年柳州市共开展定量检测1 151份样品,合格率91.5%,其中有52个水果产品农残超标,46个蔬菜产品农残超标;2017年柳州市共开展定量检测921份样品,合格率94.1%,其中有21个水果产品农残超标,33个蔬菜产品农残超标。2018年柳州市前三季度抽检总体合格率分别为96.62%、93.71%、98.86%,虽有所提升,但仍旧较低。可以说,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执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执法人员组织力量薄弱
柳州市大部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执法部门普遍存在人员结构老化、知识老化等现象,跟不上现代农业执法的步伐。以养殖业为例,据统计,柳州市基层动物防疫队伍50岁以上人员比例高达33%,35岁以下的仅占12.6%,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仅占30%。农业执法人员自身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都有待提升,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以及行政执法理论基础不深厚,缺乏系统全面的法规知识,有的农业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方式不适宜,遇到相关问题时不能准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
此外,执法机构队伍人才流失现象较为突出。以动物防疫为例,基层动物防疫员相关身份地位不明确,国家对于村级防疫员的身份和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柳州当地政府也无法制定相关提高收入、增加补贴的制度来稳定队伍。
1.2 农业法律法规不明确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很多条款与深化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过于笼统,难以操作,部分标准体系严重滞后,农产品安全标准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许多重要的标准至今尚未制定出来,且存在诸多盲区,关于农产品安全的相关内容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也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农产品提供了可乘之机。
1.3 对农产品质量追溯重视程度不够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着很多人的利益,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能够形成倒逼模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8]。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生产者及销售者对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重视程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柳州市农产品生产大部分是一家一户分散式生产,缺少有实力、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合作社等,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农产品生产者生产档案记录不完整,尤其是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记录不完整以及部分农药经营主体甚至存在农资进销存管理系统的购销台账不会录入等问题,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难以建立,追溯工作难以开展。
1.4 农业执法社会影响力有待提高
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群众普遍认为,农业行政执法是“弱职部门”,制约力不强,执法力度不大,不像公安、食药监、工商等“强职部门”具有较大的社会威慑力。法律强调的是生产业主的自觉申报和处理责任,靠的是道德约束。农产品质量安全,若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仅仅期望业主靠道德的力量落实所谓“处理主体责任”,是很难达到实效的[9]。再加上农业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使老百姓对农业执法部门的工作性质产生错误理解,对农业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不重视,依法行政的社会舆论宣传氛围不浓,支持的力度不够大。
2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与对策
2.1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条件建设
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条件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速测设备等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业法律知识和执法技巧实务培训力度,使执法干部队伍掌握基本法律法规,熟悉地方法规,提高法律素养,并形成定期考核制度。强化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理论知识,提高职业技术水平和执法能力。农产品监管与执法工作是否落实到实处,与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着密切联系,定期组织职工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强化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能够更好地应对当前监管工作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业务精通,效果显著。
2.2 规范农产品法制体系
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分为:行政部门、监督检验部门和分析实验室,这三个部门应该分工明确,互为制衡,通过对农产品的生产、运输、加工、销售等全过程的监督、控制与检验检疫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10]。在柳州市,农产品行政部门、监督检验部门和分析实验室都归属于农业部门,既当教练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显然削弱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的规范和力度。
2.3 开展农业普法宣传
为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和谐农业行政执法环境,促进广大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增强法治意识,应当积极开展农业普法宣传活动,特别是利用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在市民文化广场摆展台宣传,耐心向咨询群众解读《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政策法规。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应该大力宣传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例如发放宣传袋、农药宣传资料,粘贴宣传海报,悬挂宣传横幅,向农资经营店发放《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资料。利用电视台在晚间时段滚动播放禁限用农药名单,和通信公司合作通过平台农户发送安全使用农药的短信。借助互联网媒体平台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农产品生产安全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内容。切实让农业法律知识深入到村镇,让现代法制理念深入人心。
2.4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当前机构改革正在推进,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突破口,充分整合农业执法力量。通过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促使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协调组织作用,联合工商、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应用更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对于各个地区农产品经营网点,应该全面进行整顿和检查,将违法生产销售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抽查,从源头上做好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以农药经营市场为例,要求生产者和使用者做好农业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如农药采购记录、销售记录、使用记录、检测记录等,并按规定录入农药购入、存储、销售等电子台账。一经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违法必查、查必到底[11]。
2.5 加强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
提升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进一步健全群众监督网,做好农产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构建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督网,营造“企业支持、百姓欢迎、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互联网传媒平台作用,主动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典型案例、大案要案、红黑榜,以期达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宣传教育和系统内执法人员相互借鉴、交流学习的目的。
同时,落实各地方构筑安全防御网络,依托种子、肥料、农药、检测设施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立覆盖柳州市的蔬菜农残、农业投入品、药残检测监测体系,不断加大抽样检测频率,不间断公示检测结果,不合格产品进行媒体黑名单式的宣传轰炸,彻底防止有毒有害产品进入百姓餐桌。以农药生产企业为例,应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农药登记制度,禁止或限制生产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整治复配农药产品,对农药产品添加隐形成份的也要严查狠查,从生产源头抓起,从销售环节狠抓。农业系统各级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农药产品流通环节的检查力度及频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使用者的宣传引导,对农产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农产品加强抽检力度,对问题产品要强硬销毁,利用监管手段,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 小结
依法治农,实行农业执法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真正做到确保“三农”利益的具体体现。只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条件建设,大力宣传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树立农业执法在百姓心中的形象,才能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安全上的保障,为农业现代化进程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