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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专利申请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2019-01-05丛文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食品安全导刊 2019年15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安全法公共利益

□ 丛文蓉 徐 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本文对《食品安全法》与食品专利审查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梳理了食品专利申请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为食品领域的专利申请人提供参考。

由于专利技术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专利审查与公众健康安全的关系变得日益紧密。为了更好的保证授权专利实施的安全性,专利审查过程中也需要对技术方案的安全性进行慎重考虑。本文就食品领域专利审查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旨在为公众以及企业申请专利提供相应的参考。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专利审查的关系

2015年我国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其中关于食品安全问题做出了很多规定。那么《食品安全法》与食品专利的审查有什么关系呢?是不是只要食品安全法里规定不能添加的东西,就一定不允许写在专利申请中呢?

实际上,专利审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行政职责,而《食品安全法》通常是工商管理部门用于规范食品行业和管理食品企业的法律,从执行部门的不同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并不是专利审查部门使用或依据的法律,因此在专利审查中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时,通常不是使用《食品安全法》来审查的,而是依据《专利法》中第5条来审查: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专利法》第5条中也规定了违反法律的情况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此处的违反法律,通常是指其发明目的就是违法的,如制造假食品的方法,其本身目的就是违法的,而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而审查时通常采用是否妨害公共利益来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另外,从《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条文中也可以看出,其针对的都是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而不是技术方案的研发环节,而专利申请通常只是涉及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审查和保护,并不涉及后续的生产经营环节,由此也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法》并不应当是食品专利审查中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当然,参考《食品安全法》,结合具体方案规定来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是否妨害公共利益,这种思路是允许的且合法合理的。

食品专利中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

下面就对食品专利中常见的几种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进行举例说明。

添加禁止使用的物质

首先,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食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其危害是明确的,必然是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专利中的,如卫生部发布和更新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所列的三聚氰胺、苏丹红、吊白块、工业明胶、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氯霉素及镇静剂等,都属于非食用物质,有些是工业级原料,甚至是西药,一旦食品专利申请中添加了上述物质,则会因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而不能被授权。禁止使用的物质还包括《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的所有中草药种类,例如红豆杉、巴豆、雄黄及雷公藤等,有些甚至是常用的中草药,但是由于存在明确的毒性,也是不允许添加到食品和保健品中的。

另外,随着人们认知的变化以及科研的深入,很多早期不在相关禁用名单中的物质,之后被证实具有危害或安全隐患,也被补入到了相关的禁用名单中,这需要技术人员时时跟进、及时查新。

没有明确禁止使用的物质

对于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禁止使用的物质如化学物质、中药等,在使用时也要十分谨慎,因为专利审查时也会根据所涉及的物质的性质、在现有技术中的使用现状等情况,综合考虑该物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例如向食品中添加某种中药,该中药既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规定的可以药食两用的品种,也不是《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中规定的种类,这是否就意味着可以添加到食品或保健品中呢?显然不是。实质审查时,将根据该中药的性味归经、功效特点、用药方式和毒理学等证据综合判断该物质是否是有害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存在合理的证据证实该物质的使用可能会带来健康或者公共利益上的损害,将会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由进行质疑。

这里还有一种需要说明的情况,当一项发明中使用了一种从未出现在食品中的物质时,由于现有技术不能证明其安全性,也可能在审查中被质疑安全性。

滥用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有些物质例如食品添加剂,虽然是食品中允许添加的,但是滥用后也可能存在危害,如漂白剂、防腐剂、色素等,这些添加剂都是有明确的添加标准、使用对象和最大使用量的,因此,当超量使用或者不按照特定的用法使用时,也可能出现安全问题。可见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并不一定都安全,更不能任性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使用。

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希望相关研究人员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时刻提高安全问题的警惕感,把好安全第一关,为国民提供更多安全的专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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