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农民工这些劳动权益要知晓
2019-01-05禾刀
文 /禾刀
案例:农村女青年小李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应聘合同时,其中一条明确规定:小李在公司工作3年之内不得怀孕生育,3年后怀孕须“排队”,不按工作计划安排生育的视为违约。面对来之不易的打工机会,无奈之下小李只得签字认可。
那么,现实中女性农民工又该知晓哪些劳动权益?这些权益遭受侵害后如何正确寻求法律保护呢?
1.女性农民工享有平等就业权。
《劳动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孕期、产期、哺乳期农民工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处于“三期”阶段的女性劳动者,除非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几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女性农民工一旦怀孕则会影响工作效率,还有的视她们为“包袱”,找出各种理由将“三期”女农民工辞退,这些做法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女性农民工享有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权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为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缴纳。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不仅是女职工,用人单位也须为男性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同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支付。
4.孕期、哺乳期妇女享有保证其休息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同时,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同时,要提醒孕期女职工及用人单位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中进行产检,而扣发劳动报酬。
5.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考虑到女性的生理特点,为更好的保护女性健康,相关劳动法规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及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例如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孕期不得被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等,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