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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存在的问题剖析与法律思考*

2019-01-05付广环

中国食用菌 2019年10期
关键词:菌种法律法规食用菌

付广环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我国最早根据食用菌菌种这一行业制定的相关法律,之后又制定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通过实施该管理法,大大促进了食用菌产业的每个环节,从生产到管理都有提高。但是在实施时依旧存在许多管理工作上的问题,因此不能仅仅通过管理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而是应该要根据食用菌菌种的具体问题制定出一套法律法规来约束,才能使我国的食用菌菌种产业能够长久平稳的发展下去[1]。

1 食用菌菌种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存在食用菌菌种品种权侵害问题,难以维权

我国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识方面认识比较不足,可能是因为与我国历史发展历程有关。食用菌的品种权应该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受到其应该受到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受到应有的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中表明,培育新品种植物的育种个人或者是单位,拥有排他的占有权。品种权在还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够进行繁殖活动和相关销售等商业活动的。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不可以重复使用授权过的品种繁殖材料,或者把这些授权过的品种用于其他的品种繁殖材料也是不可以的。简而言之,育种者拥有相关选育植物的占有权利,不相关者是无法享用这些品种资源的,更不能说将这些用到商业活动中去。《种子法》中明确表明,不重要的新选育农作物的选育不一定要强制审定,而在我国食用菌菌种是属于不重要的一类农作物的,因此推广和应用食用菌时候是不需要省级或者国家级相关部门通过规定的,就可以直接进行生产销售。但是在最新颁布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当中有规定,对于食用菌菌种开始提供生产营销许可证的证明,同时也提供授权书为食用菌菌种提供相关证明。现阶段,我国认定的食用菌菌种数量很少,当参与者获得一种食用菌菌种的子实体时候,就可以将其大量并且迅速的进行繁殖,然后带入市场中展开营销。我国对于这一类的行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去限制约束,我国现在的食用菌市场上流通的菌种只是单纯用于赚钱的,而不是真正被授予品种权概念的菌种[2]。

1.2 食用菌产业由于产业销售的混乱,导致食用菌品质无法保证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食用菌菌种被划分为母种、原种、栽培种,分别是一级种,二级种,三级种。其中在管理的方法中也指明,一些生产企业购买的食用菌菌种术语栽培种,但是在实际生产情况中,很多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会选择不去购买栽培种而是购买原种或者是母种来进行栽培繁殖生产。然后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的栽培种再用于商业活动来生产。因此,由于目前食用菌可以在市场随意的购买菌种,还有将三级菌种销售出去,导致了市场的鱼龙混杂。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食用菌生产者在拥有整个生产发展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所有后果的责任。在此基础上,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还有购买栽培种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需要被区别开来。不同的法律责任由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来承担。

1.3 生产菌种越级生产,对市场管理难以实施

目前, 实行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指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获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才可以展开菌种的生产活动。还有一些对于申请培育原种和母种的个人或者企业单位还设定了一些条件:1)若是企业想要生产母种或生产原种,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之上才可以生产母种,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至上才可以生产原种。2)如果是省级以上的农业相关行政机构,必须配备至少1名专业检验人员,2名技术生产指导人员。3)接种,灭菌,培养,储存等基础的相关设备必须齐全,场地也必须具备,还有专业的检测设备,这些应该全部配齐。4)生产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卫生条件和生产环境必须达到《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中规定的指标才行[3]。

可是,还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限制着大部分的个人以及生产企业,导致生产企业或者个人不能及时的获得生产营业许可证,但是他们通过这么多年的菌种生产以及销售活动,获得了与此相关的超高技能,如果他们改行实在是太可惜,而且他们自身也十分不愿意。除此之外,我国现在生产菌种这方面还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一部分的的菌种生产方虽然通过三级的菌种生产方式来经营着生产模式,但是其实生产水平已经达到了一级或者是二级的生产模式。

2 食用菌菌种管理的法律建议

2.1 构建并完善食用菌菌种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使我国的食用菌菌种管理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健全,需要特别关注这几个注意事项:对品种权的保护力度提高。市场在全球化发展程度不断加深的同时,我国市场经济也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针对食用菌这块品种权的保护,还需完善保护新品种植物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提高食用菌新品种菌种的审核度,不让粗制滥造品进入食用菌菌种的生产销售市场中。与此同时,菌种名字的审定也应该由法律法规来规范,避免误导一些使用者。除此之外,有关食用菌菌种的各种检索信息系统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管理,并且制定出统一性的检索系统,而且实用性要比较强。使用者或者相关的一些管理部门可以利用这个系统进行查询。一旦出现侵权的现象,则由县级或者县级之上的农业相关行政部门管理层进行处理,工作管理的方式必须积极,使食用菌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保障。食用菌菌种的管理分为几个等级并且使其规范化,所以应该严格划分各个不同菌种的等级,但是规定也有一些不可避免的漏洞存在,因此,越级生产这样的失误同样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这更应该加强完善相关管理条例,使食用菌菌种的等级管理更加规范化,并严惩像越级生产或者销售食用菌这样类似的不规范行为[4]。

2.2 制定相应的食用菌菌种种子保险方案

国家应该针对食用菌菌种这一农作物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让一些相关企业获得实惠,同样应该扶持各个以食用菌菌种作为主要研发对象的企业或者是龙头企业,借此鼓励企业去不断的创新发展,使食用菌菌种能够可持续发展,并且能够为食用菌产业打下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投入到食用菌菌种产业管理中去,创立法律性检验机构,为食用菌菌种管理提供更加专业独立的鉴定服务,使食用菌菌种产业的质量事故风险能够大大减少。还有,在生产菌种的时候,有很多不可抗因素会导致食用菌菌种生产出现问题,环境气候问题都可能会使食用菌出现变异的情况,会给食用菌的使用消费者带来安全风险,无论是使用者承担后果还是生产者承担后果,这样都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国应该根据这一情况的特殊性,特别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又同时参考相关发达国家的保险方案,适用于我国的食用菌菌种生产保险,对于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使我国的食用菌菌种能够长远平衡的发展下去[5]。

2.3 提高食用菌行业的法律服务水平

食用菌菌种事故发生的当事者都是因为缺少相关法律常识才导致食用菌生产事故的发生的,事故一旦发生了,相关的参与者或者生产者还有农民等等都会受到巨大的利益损失。因此,食用菌菌种管理方面相关的法律宣传力度一定要加强。加强力度宣传推广食用菌菌种的相关法律知识,与此同时树立法律法规的行政观念,在相关的一些行政机构中让管理人员能够做到“文明执法”和“秉公执法”,坚持这两个原则,使相关从事该行业的人们都能够将农业的案件处理恰当。食用菌菌种的从事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出现事故时,第一反应应该是能够通过求助法律援助来解决遇到的困难,让法律能够真正的帮助解决问题。除此之外,个人还有企业的的相关维权措施也应该加强,使农村农业生产活动都能够更加的贴近法律,从而促使食用菌产业在农村的发展能够越来越好。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在生产企业内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授予许多识别方法使其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的食用菌菌种,在从业人员购买到假冒伪劣的食用菌菌种时能够第一时间知道该通过哪种途径去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大限度的减少自身的损失[6]。

3 结语

总之,我国食用菌的市场目前还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果想要将这些问题都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恰当的法律法规的约束是必不可少的。与此同时,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该加大工作力度,使法律服务能够更为快速、优质,使这个行业中全员都具备该有的法律意识,这样在事故发生时,会通过法律援助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让我国食用菌菌种行业能够长远持久平衡的发展,并为将来的管理有效性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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