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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规范代表庭审旁听评议 依法推进司法监督

2019-01-05丛云蓉

山东人大工作 2018年12期
关键词:庭审评议人大常委会

□丛云蓉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案件庭审,是新时期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有利于代表更加具体直观地了解法院的工作,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同时,这也是人大履行司法监督职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尝试。

庭审前,法院工作人员向人大代表通报有关情况

莱西市人大常委会以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为切入点,以推进司法监督工作为目标,立足本职,勇于实践,积极探索人大代表旁听法院案件庭审工作,形成了“一二四”工作方法,为推动庭审公开、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处理好一个关系,抓住监督的关键

正确处理好支持人大代表依法监督与保护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是司法监督的关键。代表法第3条第3款规定:人大代表享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监督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可见,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法院庭审工作进行旁听,是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和权利所在。与此同时,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莱西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正确地处理好支持人大代表依法监督与保护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一方面明确人大代表旁听法院案件的审理,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种法律监督;对旁听案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局限在庭审的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活动是否规范有序、审判的结果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等,不对实体问题的裁量发表意见,不干扰法官做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另一方面,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组织人大代表集体旁听法院庭审,统一汇总意见和建议,集中反馈,避免人大代表个人利用身份的特殊性影响法官判案。

坚持两个结合,推进司法监督

一是坚持人大代表庭审旁听评议监督与其它监督相结合。人大代表参加法院庭审旁听,近距离地接触法院的工作,不仅是在旁听案件的评议中行使监督权,在整个参与过程中,通过看、听和深入了解,代表也可以对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仔细甄别,对属于法院庭审工作中个别法官或少数法官存在的、非原则性的问题,以及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汇总,两日内反馈法院落实办理。对庭审中发现的共性的、严重的、影响较大的问题,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作为常委会听取专题报告的议题,由市法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汇报,或者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计划,以此推进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二是坚持提高人大代表法律素养与提高履职能力相结合。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界,法律素养与履职能力参差不齐,通过参与法院庭审旁听,也有利于人大代表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一方面通过每月一次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法律专家对人大代表进行集中授课,提高人大代表的法律素养,推动人大代表在监督法院工作、推动司法公开公正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当好人民的监督员;另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参与旁听法院庭审,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鼓励人大代表发挥广泛联系选民的优势,当好法律的宣传员。同时,要求人大代表树立法治思维,规范自己的言行,当好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员,为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把握四个环节,确保监督实效

一是合理界定旁听案件的范围。为提高旁听案件的代表性、典型性,把旁听案件的范围界定在社会各界关注的有影响力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代表性的、本地区重大的或典型性的、信访或领导督办的可以公开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等,以保证人大代表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全方位地了解和监督法院庭审工作。

二是科学细化评议的内容。制定了规范的旁听庭审意见表,包括旁听案件及审判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庭审程序庭审能力庭审形象的评议、对庭审法官和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三个部分,对庭审程序庭审能力庭审形象的评议进行了细化,既有详细的评价内容,又有不同的评价等级,使评议的内容能够充分体现人大监督的着力点。

三是规范旁听庭审的形式、方法和步骤。坚持组织人大代表集体旁听法院庭审,每月一次,一次10人,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循环参加,尽量使全市260多名人大代表在任期内都能够至少参加一次法院庭审。对于旁听案件的确定,要求法院提供本月案件的开庭时间安排表,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旁听案件的范围要求,随机抽选1~2个案件进行旁听。每次参加庭审前,召开法院相关人员和人大代表的见面会,由法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和监督法的要求,分别向人大代表说明在旁听和评议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问题,以此规范代表的履职行为。庭审结束后,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组织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集中评议,并对评议的结果进行归纳汇总。

四是严肃对待评议结果的反馈。人大代表对旁听案件的评议,是人大代表依法监督的实实在在的体现,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收集、整理的代表意见和建议,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反馈给法院,要求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人大报告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同时,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纳入法院的内部考评,使代表的声音真真切切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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