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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农民主体性建设,切实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2019-01-04李卫朝

关键词:创造性主体农民

李卫朝 王 维

十九大报告提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10-27(001-005)。。占人口大多数的中国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依靠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从而实现农民全面发展。为了有力推进农业农村农民这个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的有效解决,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解决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落实十九大作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紧接着发布了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光明日报,2018-02-05(001-004)。。

一、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亟需提升农民主体性

农民是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农民主体力量的发挥,是乡村振兴中的一大瓶颈问题,关乎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的成败。而农民主体力量的发挥,核心在于农民主体性的培育与提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始阶段,由于农民的自主性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对怎样建设新农村和建设什么样的新农村缺乏自主选择和决策的权利,因而广大农民缺乏积极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意识和行动,结果导致农民的集体“失语”,其创造性几乎完全被淹没。这样的教训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开始就值得吸取和反思。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概括而言,包括内外两方面的原因。就外部原因而言,受到国家、市场、社会与农民的基本结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城乡结构断裂、市场失范、效率优先的增长模式、农业对工商业的依附、传统乡村共同体的解体以及农民社会身份的缺失等等,都制约了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农民主体性缺乏法制的保障。因此,如何通过法律调整提升农民的主体性,使农民能够成为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主体和价值主体,自主地创造属于自己的美丽乡村和美好生活,共享现代化的发展成果,就成为破解“三农”困境的一项历史性课题。令人振奋的是,新时代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持续推进,有效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尤其是农民的各项权利随着户籍制度、医疗社会保障、集体产权制度、土地流转制度等各项改革全面推进,农民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拥有了更大的权利,这为提升农民主体性提供了充分的法制保障,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制约农民主体性的历史难题。

就内部原因而言,农民自身素质跟农民主体性也有密切的关联,制约着农民主体性的确立和发挥,这个历史难题仅仅依赖外部的推动还不能彻底得以解决。因为当前农民的市场主体意识未能完全确立,部分农民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无法正当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无奈地成为土地寻租、拖欠工资等现象的弱势群体;农民的政治心态、政治参与意识、政治主体意识等还不能契合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部分农民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管理、监督中缺乏应有的积极性,轻视、漠视甚至忽视自己基本的政治权利;价值观出现了善恶标准困惑、价值选择迷失的现象,部分农民在道德判断上受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物欲主义、消费主义等错误思潮的影响,形成了错误的价值观;审美意识、能力、境界、理想不断得以提高的同时还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了部分农民的审美提升和信仰多元化;如此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单就农民自身而言,主要原因在于农民的主体性与急速转型的现代社会之间还存在不平衡、不协调。农民还不能在现代生活中自主地、能动地、创造性地开发属于自身的美好生活。如果不从思想上对农民加以引导,使他们对于现代的文化精神与文化观念形成自己的正确认识,那么必然造成农民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茫然失措于各种现代化的陷阱。“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1]4。有鉴于此,当前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亟需培育与提升农民主体性。如果说在前十多年的新农村建设中,主要应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体制改革保护、确立农民主体地位,那么,在未来的乡村振兴过程中,主要应从农民自身素质方面培育和提升农民主体性。

当前提升农民主体性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第一,农民作为传统文化的坚强固守者,对传统规范性文化和非规范性文化具有极强的依附性,传统已经积淀在农民的行为模式、思想方法、情感态度中,并溶化浸透在农民的生活和心理之中了[2]859-860;第二,广大农村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对农民主体性的提升带来极大的挑战,源于文化、生产、外出务工的需要而强化的业缘、血缘、地缘关系交织在一起,导致农民的依附性反而增强;第三,农民主体性的确立在其生活的各个领域之间是极不平衡的,如果说理性、政治领域中农民主体性表现出了强势突围的面相,那么,在道德、审美、信仰领域,农民主体性却在突围之后又遭遇了现实的困厄,导致农民主体性的发挥面临着极大的困惑,乃至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总之,现实存在的诸多因素注定了农民主体性确立将是一项复杂、艰巨而漫长的任务,未来还需要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大力推进。只有不断提升主体性,农民才能消除逐步改变的生产、生活方式与缺位的现代的思维方式之间的巨大紧张,才能跨越物质财富的满足与精神世界的贫乏之间的鸿沟,才能消解精神世界的巨大困惑重建精神家园,才能实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齐头并进,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全党要坚忍不拔、锲而不舍,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壮丽篇章。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如果说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那么,没有农民的现代化也就没有农村农业的现代化。而农民的现代化的逻辑和历史环节包括:“其一,个人意识的觉醒、个性的解放、个人挣脱传统共同体的束缚而获得独立;其二,独立的个人在社会生活领域得到平等的地位、较大的自由空间、获得人的尊严(或其人格得到尊重);其三,个人在政治法律领域里获得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保障、成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公共事务;其四,其现代政治人格发育成熟”[3]。由此可见,农民的现代化一定意义上就是农民主体性的确立与提升。从而,农民主体性确立与提升就成为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的主题。于此而言,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在于“三农”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民主体性欠缺的问题,在于如何提升农民主体性的问题[4]10。

总之,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不能只停留在政策上,而应该积极落实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上,落实在提升农民主体性的工作中。那么,何谓农民主体性?

二、农民主体性的概念廓清

“主体性”哲学概念在西方的提出,主要是对中世纪上帝作为确立人生意义、社会理想、道德价值等规范性源泉的神圣权威的批判,从而将人从宗教的一体化绝对力量下拯救出来,确立人作为新的规范性源泉的地位。确立了“主体性”的人才能破除偏见、迷信和外在权威对自己的控制,摆脱被束缚、被奴役的状态,使自己成为“自我立法”的真正自律、独立的主体。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作为一种对象性的存在物,他与周围其他的事物发生关系时,是以人为中心,以人类自身的需要为出发点,“主体性”即人作为实践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人作为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的特有属性。换言之,“主体性”是人追求“真”“善”“美”得以可能的根据[5],是人倾听、遵从自己内心的理性力量,在摆脱蒙昧、麻木、迷茫、盲从、依附性、卑微的过程中,使自身成为“自我立法”的真正自律、独立的理性主体的基本特征。观照中国农民这个特殊群体,其主体性则显得比较复杂而独特,以下主要从理论、历史、现实三个维度进行讨论。

从理论维度而言,农民主体性是农民在生产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主动性以及受动性。自主性是农民主体性的首要内容,标志着农民作为主体对于影响和束缚其生存与发展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历史环境有了独立、自由、自决支配自己生产生活的权利和可能。马克思将人作为主体的活动称为“自主活动”,认为“这种自主活动就是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6]129。自主性对于客体来说,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自主;对于主体来说,则是主体的自由。自主和自由在人的活动中是相伴而生的,自主性越强,则自由度越大。就农民主体性而言,亦是如此,只有拥有自主,“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7]443;只有自由的农民才不会被主客观环境所束缚,才可能在想象力和创造力的推动下破除各种僵化信条、陈规陋习,挣脱自然和强权的束缚,自主地决定自身的生产和生活。

主动性、创造性是农民主体性的又一重要内涵,即农民在生产生活中自觉地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追求、创造他们所向往的美好生活。主动性、创造性与自主性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一方面,自主性是农民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的前提条件。农民之所以在生产生活中发挥主动性与创造性,就是因为农民不受制于外物或他人作用、不听从于某种命运的摆布,自主而自由地决定自身的生产与生活。另一方面,农民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也有助于强化和巩固自身的自主性。农民正是通过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审慎考量、自觉调节自身与外在环境的关系,并以此反求和确立自己的主体地位。农民理解和调节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方式与程度的不同,就表征着他们在何种程度上将自己理解为主体,也决定了农民创造性的发挥。同时,主动性与创造性紧密相联,创造性是主动性的最高表现。如果说在生产生活中农民发挥主动性是对现实的自觉选择,那么,发挥创造性则是农民对现实的自觉超越。

农民主体性还应然地包含受动性,是主动性与受动性的辩证统一。受动性指涉的是主体对自然对象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是主体发挥主动性的客观根据。由此,受动性作为主动性的内在基础,既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依赖性,又表现为客体对主体的制约关系。如果受动性上升到支配地位,转化为主宰性、支配性,那么人便成为受动性的奴隶,也就失去了主体性;反之,如果只注重主动性而相对忽视受动性,在实践中将主观能动性逸出自然规律,从而盲目地主宰、支配自我时,自主性也就下降为被动性。因此,农民的主体性也应然包含受动性,如果忽视农民主体性的受动性特征,就会过分夸大农民的主动性,从而走向主观性,走向存在主义的主观自由。比如当前部分农民在物欲主义、功利主义的刺激下,为寻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逸出道德法律的规约,恰恰就是因为忽视了主动性与受动性的辩证关系,而最终导致自尝恶果。

从历史维度而言,“农民主体性”表现为农民逐步确立自身主体地位的过程,并且这个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生成过程。马克思认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6]81。可见,人作为对象性活动的发动者,主体性是人所潜在地具有并且能够发挥出来的属性[8],是人成其为人的本质规定性,只是这种本质规定性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而长久处于一种被遮蔽的状态,需要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祛蔽、逐步确立。马克思指出:“正像一切自然物必须形成一样,人也有自己的形成过程即历史,但历史对人来说是被认识到的历史,因而它作为形成过程是一种有意识地扬弃自身的形成过程”[7]326。就此而言,人类文明的演进可以说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形成和发现自己的主体性,从而在实践活动过程及其结果中打上主体的印记的过程。农民主体性自然也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逐步确立自身主体地位的过程。

在传统农业社会,农民一方面受制于自然地理环境的束缚,导致完全依附于“天”(“靠天吃饭”),其主体性仅仅表现为在土地上的辛勤耕作;另一方面,农民还不得不匍匐在皇权和族权的控制与奴役之下,形成了保守、求稳、乐贫、隐忍、逆来顺受的“臣民”依附心态,毫无主体性可言。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乡村建设运动中,“开发农民的力量”一度成为强有力的声音响彻中国,但却因为诸种掣肘,导致“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9]402的结局,直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时期,才通过解决农民的土地要求真正使中国农民行动起来,积极投身革命是农民主体性的一次高扬。建国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随着现代农业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逐渐摆脱了“天”(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和束缚,主体性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立与完善,农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逐步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主与自由,尤其是农民为求生存而发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实践等,充分展示了农民主体性。由此可见,农民主体性在历史上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并将伴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推进。正如有研究指出:“农民主体性从酝酿、萌芽、发生一直发展到今天,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期。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并未完全确立,并将继续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10]34。

从现实维度而言,“农民主体性”当前集中体现为在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主动性是对现实的自觉选择、创造性是对现实的自觉超越的逻辑,那么,当前调动亿万农民的主动性、创造性,其实质就是让农民自觉将追求美好生活与乡村振兴相联系、相融合、相统一,从而将乡村振兴作为自己的事业积极发挥创造精神。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农村最为突出,只有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才能更快速、更有效地解决农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推进乡村振兴,必须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精神,才能开发、造就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如前所述,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农民主体性的主要内容,只有提升农民主体性,才能激发他们投身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质而言之,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乡村振兴对农民主体性提出的必然要求。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三农”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其中特别强调了农村工作的核心是“要解决好人的问题”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人民日报,2013-12-25(001)。,“要把政府推动发展同吸引各族群众积极参与发展统一起来,最大限度调动当地群众的积极性,变要我发展为我要发展”,“如果凭空救济出一个新村,简单改变村容村貌,内在活力不行,劳动力不能回流,没有经济上的持续来源,这个地方下一步发展还是有问题”②习近平谈扶贫.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6/0901/c49150-28682345-2.html。等等,充分展示了习近平总书记的“三农”情怀和战略智慧。“解决好人的问题”指涉农民的主体性,强调农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自主性;“变要我发展为我要发展”指涉农民的主动性,强调农民建设美丽乡村的主观能动性;“内在活力”指涉农民的创造性,强调在乡村振兴中发挥农民的创造精神。这些重要论断为提升农民主体性、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有力指导。

当前,只有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全面提升农民主体性,才能为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目标集聚强大的主体性力量。

三、提升农民主体性、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多维向度

相较于其他群体,农民主体性还呈现出其自身的独特性:第一,农民因处在相对比较封闭的环境中(地理环境和文化环境),总体上接受教育的程度比较低,他们对于新事物、新思想、新观念的理解接受就比较困难,从时间上总会比城市市民晚一拍,主体性自然相对较弱一些。第二,相较于城市生活而言,农村生活比较单一和固定,长期积淀而成的生活习惯、文化心理、社会习俗等,对农民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观念等形成一定的障碍,难以逾越,束缚了其主体性的提升。第三,农民往往容易固守历史形成的传统、习惯、风俗等“成见”,再加上他们对现代社会生活的怯懦,挣脱枷锁、追求自由、提升主体性的脚步相对缓慢一些。因此,新时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提升农民主体性,还须在关注农民主体性自身独特性的前提下,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多维向度展开。

首先,提升农民构建现代农业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培育农业现代化发展新动能。新时代,我国农业生产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结构性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必须掀起一场农业生产方式、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方面的深刻变革。《意见》明确提出,必须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为这一深刻变革吹响了号角。当前,在向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型的过程中,由于经营要素缺乏、市场对接困难、精细化程度不够、农场管理不力、现代农业科技使用不足等原因,现代规模农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受阻,一定程度上还需要依赖政府补贴或项目扶持来维持生存。除了其他外部影响因素之外,这一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广大农民参与、融入、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即所谓农业现代化“短腿”的问题。换言之,现代农业产业经营体系所需要的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人才队伍还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而这一队伍的发展壮大极大程度上要依靠对广大在乡农民的培育,要通过变革提升农民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使其对现代农业产业、生产、经营体系形成正确的认识,从而成为对农业新业态具有新思维、新眼光、新技术、新追求的新型农民。只有全社会不断支持、扶持“新型农民”培育,切实解决传统农民在向“新型农民”转变、成长中的各种烦恼,尤其是思想观念上的困惑,才能调动他们参与、融入、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农业现代化真正夯实人才基础;农民只有抱有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他们才能不断发挥创造精神,自觉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与市场对接,真正步入现代农业的发展轨道,从而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开启新动能。

其次,提升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自主性与主动性,注入乡村治理新活力。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为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意见》提出了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为健全乡村社会治理模式、重构乡村社会新秩序提供了基本遵循。然而,不论是自治、法治还是德治,都需要提升农民的自主性,发挥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才能将“三治合一”的治理体系落在实处。“治理主体多元,治理内容复杂,治理方式交织,区域性地方性特征鲜明,规范性与乡土性交融,传统性与现代性共生,稳定性与变动性并存”①陈荣文.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福建日报,2017-11-27(009)。等特征,凸显了乡村治理的复杂性,但其中的主线很明确,就是农民必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构建乡村社会新秩序中。就自治而言,应该因应农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凸显农民主体地位,在自治机制中充分体现农民意志、保障农民权益,为农民参与自治拓展渠道、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农民参与自治的能动性,从而帮助农民养成自治意识、掌握自治方法、增强自治能力,在自治建设中发挥农民关键性作用;就法治而言,应该针对目前农民法治意识淡薄、权利义务不对等特点,培育农民的法治精神,树立农民的法治理念,养成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行为习惯,从而使其能够自觉通过法治途径参与乡村治理;就德治而言,应该借助农民对传统乡贤文化认同的独特优势,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地方性优秀道德传统,增强农民对德治的情感支持和社会认同,从而发挥他们运用道德自觉规范日常行为的主动性与受动性,在道德舆论的引导与监督下,使崇德尚法、诚实信用、遵守规则、弘扬公序良俗成为农民的内在需求。总之,在“三治合一”推进乡村治理良序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治理为了农民、治理依靠农民、治理成果由农民共享、治理得失由农民评判”的基本原则,不断提升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切实为新时代乡村治理注入活力。

再次,提升农民繁荣兴盛农村文化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为焕发乡风文明新气象增添色彩。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②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10-27(001-005)。。于此而言,没有农村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乡风文明新气象,也没有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意见》提出,繁荣兴盛农村文化要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开展移风易俗行动。而这些政策都需要落实在农民身上,需要提升农民繁荣兴盛农村文化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一定意义上来说,繁荣兴盛农村文化可以为提升农民主体性营造、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通过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等,不断培育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主人翁意识等,有效提升农民主体性;同时,提升了农民主体性为繁荣兴盛农村文化集聚了主体性力量:农民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农村文化建设中,发挥他们的创造性作用,就能有力推进农村文化的繁荣兴盛。“留住乡愁”是繁荣兴盛农村文化的根基。深厚的乡土文化是乡情乡愁最真挚、最恒久的情感,其浓郁的乡贤文化、乡土气息、乡愁情结,皆散落在乡村的角角落落,附着在传统习俗、礼仪、建筑等方方面面。只有自觉梳理各地独具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继承最具“乡土味道”(“乡土味道”是最值得珍视的文明乡风)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并加以传承发展提升,才能传承延续守护好乡土文化根脉。这样不仅能在现代社会的狂想曲中建设好农民的精神家园,而且也能为每一个在钢筋水泥中迷茫的城市人安放好心中难忘的乡愁。不容否认,农民是乡土文化的重要传承者,在繁荣兴盛农村文化的过程中,他们应该是最主要的依靠力量。只有不断增强农民的文化自豪感和自信心,积极提升他们传承、发展、提升乡土文化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才能在乡村振兴中留住乡愁,焕发新时代乡风文明新气象。

最后,提升农民保护生态环境、振兴乡村生态的自觉性与主动性,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支撑点。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10-27(001-005)。。美丽中国的底色是美丽乡村,美丽乡村要靠良好的生态作基础。当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是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为追求经济效益,盲目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造成了土壤、水源的污染;另一方面是农民在日常生活受旧有习惯的影响,不能正确处理生活垃圾、畜禽粪污等,造成了空气的污染。综合治理这些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除了建立农业生产合理布局、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利用管控、农业绿色循环低碳生产等制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水环境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环境监管等力度,主要还要依靠农民在生产生活中自觉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行动。要加速培养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理念、改变旧有的不良生活习惯,不断提升农民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性。振兴乡村生态、建设美丽乡村,应让农民自己主动发力,这样才会避免将美丽乡村模式化、城市化。生态良好的美丽乡村是农民安居乐业之所,应该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他们的创造性,才能把农村打造成既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又各具风土人情特色、乡土底蕴深厚的美丽乡村。

总之,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只有顺农民之意、借农民之力、用农民之智,不断提升农民主体性,才能够激发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当农民能够自觉而自愿地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切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四、当前提升农民主体性应该注意的问题

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提升农民主体性提供了良好的氛围、环境和契机,有利于新时代不断促进农民主体性提升;同时,通过提升农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将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强大的主体性力量,有力推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振兴、农民全面发展。可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与提升农民主体性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融为一体的。新时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升农民主体性,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农民主体性提升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农民从“不自主”走向“自主”、从“不自由”走向“自由”的一个过程。马克思指出,“历史对人来说是被认识到的历史,因而它作为形成过程是一种有意识地扬弃自身的形成过程”[7]326。这是以历史性、生成性的思维方式对人的主体性的科学性解读。现实中作为主体的人的生产生活方式,就表证了其在现实中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既不是先验的,也不是绝对的,而是与社会历史生活结合在一起,不断丰富、发展、显现出来的。只要人们的实践方式发生变化,人的主体性也就发生相应的变化;社会历史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特征,而人的主体性在不同历史阶段也具有根本性的差异。就此而言,农民主体性当然也是一个不断的历史生成过程,是随着社会历史变化而不断丰富、创新、发展起来的。只有这样认识农民主体性的历史生成,才不会认为有绝对农民主体性的存在,不会教条地固守现有的不成熟的主体性成就,才能在对现有农民主体性肯定的理解中包含否定的批判,才会自觉清除一切挡在农民主体性生成之路上的障碍,使农民主体性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得以现实生成。

康德指出:“一切事物中最没有害处的那个东西就可以称为自由,亦即在所有问题上都公开利用一个人的理性的自由”[11]62。就农民而言,公开利用个体的理性自由要经过主体意识的历史觉醒、主体地位的历史确立、主体能力的历史发展几个阶段,并且这几个阶段会随着社会历史环境的变化而不断重复循环,从而朝向完整的主体性拓展和超越。所以,新时代,农民主体性提升正处在进行时,而非完成时。在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框架里,农民主体性还需要经历主体意识觉醒、主体地位确立、主体能力提升等几个发展阶段,实现新时代的拓展和超越。这一任务必须落实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每个环节,除了前文所述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几个领域之外,尤其要在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汇聚全社会乡村振兴人才力量、强化乡村振兴投入保障、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等环节,均须将提升农民主体性当作基础性工作优先对待,切实将乡村振兴具体工作与提升农民主体性统一起来。

其次,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培育与提升农民主体性,不能离开乡村振兴的社会实践而仅仅流于从思想观念上教育引导农民。农民主体性的培育与提升,要在伟大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来完成。马克思指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6]55。这一思想的真谛在于:“主体是历史生成中的主体,主体的主体性是历史生成中的主体性。它是绝对与相对、理想与现实、形上与形下的有机结合,是人在历史生存中所呈现出的一种历史性、生成性的开放状态”[12]。因此,提升农民主体性必须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逐步进行,只有这样,只有在伟大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才能规避西方启蒙思想抽象强调以“应当”规制“现实”的弊病,才能将农民主体性提升真正推向深远。同时,农民也只有在参与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的具体实践中,才能真正认识清楚自身主体性的局限,从而自觉提升自身主体性。

再次,当前提升农民主体性不能想当然地依靠一场运动就能解决,“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是简单而幼稚的。正如康德所言:“一场革命也许会导致一个专制的衰落,导致一个贪婪的或专横的压制的衰落,但是,它决不能导致思想方式的真正变革。而新的成见就像老的成见一样将会成为驾驭缺乏思想的民众的缰绳”[11]62。因此,在乡村全面振兴过程中提升农民主体性,应该是自然、自发、在日常进行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和久远历史价值的精神和心智活动[13],是润物细无声式的提升过程。这一过程是农民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通过能动的、创造性的活动,在意识领域与实践活动领域中对美好生活、美丽乡村的不尽探索和不懈追求的过程。

最后,当前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提升农民主体性,一定要走出近代以来“因乡村建设而致乡村破坏”的吊诡,不能用“倏”“忽”造福“混沌”的方式,主观武断甚至强制地为农民设计“美好生活”。只有人本身才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同样,只有农民才是其美好生活的最佳判断者。因此,在乡村振兴过程中,要真正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以得到农民最大程度的拥护,这样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才能真正得以落实。同时,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提升农民主体性要打破“鲜明的精英色彩”,不能“站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来眺望遥远的中国农村,重国际前沿理论,轻农村实地研究。以至于生吞西奥多·舒尔茨,活剥哈里·科斯,仅通过走马观花的常规调研方式,结合官方统计数据,就大胆开出一些‘三农药方’”①任盛宇.警惕:“三农”研究正在远离常理思维.公务员高参,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MT cwNzI2Mw%3D%3D&idx=1&mid=2650878536&scene=45&sn=a5353c20403fa7959ab516b2268f9be4。[19]。“吃透两头”“用脚做学问”也许是当前研究乡村振兴最好的方法。

纪伯伦警醒我们:“不要因为走得太远,以至于忘记自己为什么出发。”毋庸置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而其最终目的是为农民创设他们所向往的幸福生活。换言之,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其目的在于农民全面发展。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该以促进农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为目的,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农民主体性,使其跳出原来习以惯之的被动、等待、消极的思维窠臼,正确认识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的在于为自己创造美好生活,从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乡村振兴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精神,成为创造美丽乡村的主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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