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乡土中国
——基于社会结构变迁的视角
2019-01-04李远行李慈航
李远行 李慈航
乡土中国概念,最早出现于费孝通先生的学术随笔录《乡土中国》[1],是费先生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类型学(理想型)阐述。严格意义上讲,“中国”是1840年鸦片战争后逐渐形成的民族国家概念,之前所谓的“中国”,更多地使用大秦、大汉、大唐、大明、大清等表述。而在传统中央帝国的观念中,国家是一个由中心和边陲构成的皇权影响力系统,所谓“天下”是指皇权影响力所延至的范围,即中央之国。乡土则是指南宋以后尤其在明清成形的一种基本社会结构,是一个群的单位,也叫村落社区或村落共同体。“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无为政治”“血缘和地缘”“无讼”等等,无不是传统村落社区的特征。乡土本色也非指乡下人离不开土地,而是指一种基于农业生产方式形塑的社区性,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构成上具有鲜明特色——村落社区、小农经济、家国政治和儒家文化。其实,在费先生集集出版《乡土中国》的1947年,鸦片战争已经过去了100年,中国的社会形态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商品经济、党政、民族国家建构、工业化、城市化等等接踵而至。传统村落社区(乡土)早已分崩离析,作为乡土本色的社区性也已模糊不清,所以不能先入为主地把乡土认定为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基本结构。因为一旦做了这种定性,会影响我们从中国社会结构变迁大历史的角度理解中国社会。
《乡土中国》一书出版至今已70多年,其间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伴随着社会学学科的取消和重建。《乡土中国》不只是社会学专业的必读书,也在其它学科和整个社会理论界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渗透至人们的日常话语。正因为该著作影响巨大,对其误读的可能性也大,乃至形成中国社会的刻板印象。本是问题层面的“三农中国”“新乡土中国”被放大成中国社会的总体性标签,导致相关社会理论研究沉迷于局部和片段而疏于对中国社会结构变迁内在逻辑的梳理。如此,既限制了社会学学科的研究视野,也矮化了问题意识的高度。
一、村落社区、小农经济、家国政治与乡土中国
乡土中国如果从乡土性来理解的话,其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形态表现出何种样态?
(一)村落社区
村落古已有之,而村落社区形成较晚。社会学的社会史分期与历史学不同,秦是一个重要的节点。秦统一之前的殷、商、周代虽然也有天子一说,但是诸国分列,帝王与诸侯分而治之,此谓“封建社会”。封建一词出自于《诗·商颂·殷武》:“命于下国,封建厥福”。毛传:“封,大也”。郑玄笺:“则命之于小国,以为天子,大立其福。谓命汤使由七十里王天下也”。简言之,王者以爵土分封诸侯,而使之建国于封建的区域。在封建社会时期,土地采邑制、长子继承制和贵族身份制等制度设置,一方面削弱了天子的权威,诸侯纷争成为常态;另一方面增进了诸侯国的整体性,诸侯国类似一个部落。中国的封建社会有(贵)族制无村(专)制,村落受族制规约,循依附关系纳入部落整体。
“然而公天下之端自秦始”(柳宗元《封建论》)。秦代形成的国家共同体是一种集权式垂直化社会结构,以编户齐民的形式试图形成一竿子插到底的“家国一体”式强力结构,实现社会统治。在村落中,族制让位于村制,这时的村落实际上是由国家强制权力支配的松散群体[2]。然而,这种集权式垂直化统治模式受制于农耕社会生产积累少、风险高等因素,只能靠横征暴敛来支撑,因而不具有可持续性。所以,汉代至北宋的国家和社会则多具有半封建半专制性质,以降低统治成本。每个朝代基本遵循着“儒表法里”的政治传统,对于村落社区往往是双管齐下。例如,汉代的村落往往是由里、社、单构成的。里为行政单位,社是祭祀单位,单是民政组织。俞伟超将汉代的村落性质归纳如下:(1)政教、政社合一的一元化体系;(2)合法性自上而下;(3)形式上模拟官场;(4)非宗族的宗族设置[3]。类似的设置一直延续到民国初年[4]。
南宋是另一个重要的节点。金人入侵导致中原地区很多人往南方迁徙。而南方主要是原住民的地盘,他们去了以后要开拓疆界,要建立自己的势力,必须靠形成一个共同体的方式来应对生产、生活、防卫等问题,村落自主性增强,村落社区渐具雏形。一方面,官僚统治的正式设置止于县,形成以皇权为中心的官僚系统;另一方面,随着村落自主性增强,社区功能逐渐完善,形成村落社区的内生权力中心。
南宋以来的“双中心结构”使村落社区得以进一步发展,权力无力直达基层社会的官僚系统需要有序的基层社区自治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于是以共同记忆、公共储备、乡村教育为纽带的村落社区得以发展[5]。同时,保甲制或其他的国家非正式统治形式也一直存在,成为国家和村落社区之间联系的纽带。
村落社区在明清时期臻于成熟,表现为以耕地为生产、生活基础,以命运共生、整体亲和为乡土生活秩序,形成生活保障、仪式、信仰、风俗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相互依存的关系。当然,明清时期的村落社区既存在协作也存在张力,村落的协同生活既表现出一定的秩序,也表现为因紧张关系而不断进行的调节和秩序重构[6]。
(二)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可能是学界歧义最多的一个概念。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等学科取向不同,界定随之不同,有的甚至相互矛盾。但是也有一些共识,例如分散性(家庭为单位)、规模小(土地零碎)、自足性(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满足自家生活需要和纳税)。受中国当下仍在施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对其评价也呈两极分化:褒扬者认为小农经济更绿色,更具有可持续性;贬抑者认为小农经济没有效率。
从社会史来看,秦以前是诸侯经济,土地分封和采邑制区别于后来的所谓土地私有制,作为小农经济要件的家庭没有独立性,因而根本就谈不上小农经济。秦汉至北宋,土地私有和土地分封兼有,虽然出现了家庭生产单位,由于单个的家庭(无论是自有土地还是租佃)很难做到自给自足,实际上也并非一个完整的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本质上是自然经济。所谓自然经济是指人们在一定生产条件限制下为了生存而选择的一种经济形式。这也是南宋以后村落社区兴起的经济基础。为什么采用村落社区这种群的方式?人们对社区的理解一般强调它是一个按照血缘、地缘、业缘等构成的社会空间,而不去解释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在农耕社会当中,单个家庭是没有办法做到独立存在的,不仅是从生产资料到消费资料无法自给自足,而且无法化解风险问题,作为生活单位的家庭大多处于水深齐颈的状态,稍有风浪就会遭致灭顶之灾。应对风险之道就是抱团取暖形成聚落。光有聚落还不行,这个聚落一定要能够起到抗风险作用,要想具有抗风险作用就要有公共储备用以纾困解难。其实中国的绝大多数传统村落当中都有公地、公田。村落社区越发达的地方,公地、公田的比例越大。无论公地、公田采取何种利用或耕作方式,其收入都是作为公共储备解决村落社区保障的。因此,中国的小农经济的基本单位并非家庭,而是村落社区。
如此,在当下中国语境中为小农经济正名就是个伪问题。如果将小农经济仅仅理解成家庭经济和土地规模小的话,以此推定,现在西欧、北欧国家很多的家庭经济也是小农经济岂不是荒谬。小农经济是自然经济,是与市场经济本质上不同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中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经济形态是农户经济。小农经济为自给自足而生产,农户经济则从事商品生产,是市场经济形态之一。农户经济与土地规模大小也无直接关联,按照家庭经营田亩数区分所谓“大农”“中农”“小农”[7]没有理论依据和实践价值。制度设置和市场完备度才是理论和政策探究的问题。
(三)家国政治
秦以前的政治形态主要体现为封建制度,即共主分封,封臣立国。共主与封臣之间是契约关系,封臣与国民之间是依附与保护关系,本质上靠道德规则维持相互关系。在意识形态上,虽然有所谓百家争鸣,实际上道家却占据着主流地位。在“礼乐崩坏”的情况下出现的儒学,反映了对有序社会重建的努力。法家思想的崛起则是伴随诸国纷争兴起的,是封建制度式微的反映。
秦统一后,其最为迫切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统治的问题。封建制度的道德规则显然难以支撑这个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帝国秩序。所谓车同轨、书同文、统一度量衡等制度规则设置是为了超越原来由于分封立国带来的多样性、差异性的需要,也可以看作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国家政权建设。所以,建立一个一竿子插到底的中央集权制度(郡县制)是不得已的一种选择。这也是秦始皇反儒、坑儒的根本原因。
汉、唐至北宋是半集权—半封建制度,代表国家政权的皇权系统遭到来自封臣和臣民两方面的挑战,最终在南宋结束了这种政治模式,转而形成家国一体的政治模式。从秦代李斯与王绾的关于“郡县—封建”孰优孰劣之辩,到唐代柳宗元的《封建论》,以及明清之际王夫之的封建利弊之议,也反映了这一政治制度变迁的逻辑。
南宋至明清家国政治的社会结构基础主要体现在家庭、村落社区和地方性社会三个单元的秩序上,并体现在与三个结构单元相对应的伦理、道德和文化规则上。
首先,家庭之外无伦理。伦理规则是在家里面培育出来的,所谓“三纲”确立的是一种上下位关系。“三纲”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确立家庭成员上下关系的基本原则,而“君为臣纲”则是“家”的扩展化秩序,是国的“家”的伦理规则。
其次,村落之外无道德。村落社区是由家构成的,家与家之间并非上下位关系,用以调节不同家庭之间关系的规则是“五常”,即所谓“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则。所以村落社区是道德的母体,伦理和道德只有在家或共同体的范围内才真正发挥作用,在一个熟人社会之外的伦理道德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最后,地方之外无文化。文化本质上体现为一整套由风俗、习惯、信仰等构成的惯习,用以调节不同的村落社区之间的关系,整合村落社区之间的不同需求,形成地方性社会认同和内生秩序。
围绕皇权形成的国家官僚系统,一般止于县。因为县再往下走,统治成本将会几何级增大。所以南宋以后尤其是明清时期,统治者往往允许甚至鼓励村落社区发挥自治功能,形成内生秩序。在地方性社会之外则由官僚系统来解决秩序问题,如此形成乡土中国的双中心结构——以皇权为中心的官僚系统和以自治为中心的村落社区。这也是“皇权不下县”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四)儒家文化
明清的时候为什么尊儒?明清时期儒学得以复兴和当时的社会结构有关系。明清时期形成了非常典型的以皇权为中心的官僚系统和以村落社区自治为中心的双中心结构,国家统治和乡村自治都很强。儒学获得了新的生长点。国家与村落社区之间需要连接的纽带。这方面,朱熹做得比较好,做乡约的时候,将伦理道德、文化价值、规范等,在村落社区与国家之间做了有效的链接。中国近代化为什么要反儒?这与清王朝衰落之后,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相关联。中国近代化属于受外来刺激引发的被动反应,其主要受国家政权建设和商品化双重力量驱动。而这两股力量都与地方社区共同体相冲突,所以在观念和行动层面出现反儒、反传统,在社会结构层面导致社区解体[8]。
综上,乡土中国是基于南宋以来至1840年鸦片战争期间中国社会结构特征的表述,而村落社区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单元深刻形塑了中国社会转型的样态与路径。
二、原子化、强制经济、国家政权建设与转型社会
1840年鸦片战争是中国社会转型的起点。鸦片战争对于当时的大清帝国来说无疑是一场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鸦片战争结束后,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的《南京条约》《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与美国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以及与法国签订的《黄埔条约》等不平等条约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割地赔款破坏了帝国属地权,领事裁判权削弱了皇权政治权威,商品经济输入侵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进而导致村落社区解体。由此,成为了中国现代化的开端,触发了中国社会转型之旅。
(一)原子化
鸦片战争后商品经济的输入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所造成的后果就是原子化。所谓原子化是指村落社区这一社会结构基本单元解体后的失序状态。
经济学界定商品经济的时候主要基于社会分工和私有制这两个基本条件,将商品经济的历史溯源至原始社会后期。如此界定商品经济会削弱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异质性。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不是体现在交换环节,即商人、商业,而是体现在商品生产环节。所谓“重商主义”是指重视基于商人、商业的交换(包括长途贸易)活动,而非商品生产活动。自然经济中也有交换活动。商品经济是商品生产,目的是寻求利润而非自给自足,因而是一种社会化生产。社会化生产才是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经济是与社会结构变迁过程相关联的。在欧洲,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是传统社会的封建制庄园结构,与商品经济相匹配的是现代个体化社会结构。社会化生产的商品经济使村落社区利益外部化,社区成员利益外部化导致社区功能丧失,功能丧失导致村落失序,村落失序导致丛林化,独尊丛林法则。
失去了村落社区这一极,原来建构于官僚系统和村落社区之上的双中心结构平衡也被打破,整个官僚系统也随之失灵,陷入一盘散沙之境地。
(二)强制经济
强制经济是对马克思超经济强制(super-economic power)概念[9]的借用。马克思认为封建社会是一个普遍依附的时代。这时的财产关系是政治和社会的附属物,而非经济形态本身。超经济强制包括自然血缘关系、自然地缘关系、人身依附奴役关系、政治和行政强制、军事和暴力强迫关系等等,任何一种社会,只要超经济强制占据主导地位,都会从根本上否定市场经济,无论这种制度与其它制度有何不同。鸦片战争后商品经济的输入在客观层面导致中国村落社区结构解体,但是经济形态并没有演化为市场经济,呈现有商品经济无市场经济的格局。原子化的社会结构导致失序,虽然削弱了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依附性,却强化了政治、军事和暴力的强制关系。
首先是士绅劣质化。士绅阶层在传统社会中是村落社区乃至地方性社会的权威,起着维持村落社区秩序和协调官僚政治系统与地方性社会之间关系的双重作用,其权威来源于村落社区和地方性社会。由于其行为受社区道德规范的约束,更愿意扮演庇护者的角色。但是,士绅也是商品经济利益外部化的天然受益者,其之前享有的权威更容易转化为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社会资本,通过商品生产或依附政治军事暴力实现利益最大化,由庇护者转化为代理人。
其次,暴力私有化。在传统社会中,暴力实施主体主要有两个:国家和社区,两者都具有公共性。然而,在皇权政治权威受到削弱和村落社区权威退场的情况下,暴力成为暴力自身的权威来源,从而为强权(军阀、政客或政党)所捕获,成为强权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基本手段,阻断了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政治之途。
清末的豪强(“土豪劣绅”)经济、民国时期的“四大家族”经济以及后来计划经济都是强制经济的表现形态。
(三)国家政权建设
1840年以后是地方势力崛起,民国前后更是军阀割据。军阀割据其实就是丛林状态,社会也处于一盘散沙状态。中国社会转型与欧洲社会转型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欧洲社会转型是源于封建庄园的解体,失去保护的农民也同时失去了依附,并得到相对自由的城市的庇护。尔后国家和社会分离确立的法治秩序使之在离开庄园后没有陷入原子化状态而是个体化。中国则同时出现社区解体和政府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唯有重建国家政权一途。这与秦如出一辙:通过国家政权建设建立中央集权体制形成秩序,解决一盘散沙状态。国共两党在国家政权建设这一点上基本相同,只是方式不一样:国民党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共产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改革均分了土地,也使土地私有化了。在经济建设方面,工业化不仅是经济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也是国防建设的需要,这些都需要资本积累。土地私有化使工业化所亟需的资本积累成本增大;在社会方面,由于土地买卖又出现的土地集中现象导致新的社会分化,引发社会失序风险。这样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必然会危及政权基础,所以通过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和在城市建立单位这种途径将国家政权一直延伸到社会最底层,最终完成鸦片战争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使命。人民公社和城市单位都是“政社合一”的单位,本质上是国家共同体。
三、再原子化、市场经济、后国家政权建设与改革开放
国家政权建设建立起来的国家共同体虽然完成了自上而下的秩序建构,其付出的成本也是高昂的。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和工业化是共时态完成的:工业化需要国家政权建设保证资本积累和秩序稳定;国家政权建设需要工业化提供物质保障。城市实行单位制与乡村实行公社制是在这种历史情境下不得已的制度选择,如此才能确保社会运行秩序和工业化在低水平上的平衡。单位制和公社制具有强大的政治和社会动员能力,从而降低了行政成本,但是经济效率低,导致国民普遍的贫困。所以,在形成基本的工业体系迈进工业化门槛之后,如何提高效率、改善人民生活成为一个迫切问题。所谓改革开放就是对内改革政治、经济、社会体制,适应工业化快速发展;对外开放资本和市场,适应全球化发展趋势。因此,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必然。
(一)再原子化
中国的改革发源于农村,这个判断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将其归结于某个村庄(小岗或者华西)则不太准确。现在一般默认小岗村为改革开放的典范,小岗村实行的“大包干”,用三句话概括就是“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可以看出这其实就是在人民公社体制内的一种技术性的改进。多劳多得、按劳分配本来就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只不过在人民公社里受左的意识形态影响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小岗只是把这个分配原则给它落实了,根本没有碰触人民公社体制。小岗大包干取得成效的两个前提就是必须保留人民公社体制和不能有市场经济。所以只能解决温饱问题,不能解决发展问题。所谓“一朝迈过了温饱线,二十年跨不进致富门”即是其现实脚本。小岗村的大包干举措变成体制内设置的时候,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调“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但在实践过程中,演变成有“分”无“统”,有“单干”无“合作”,有“家庭”无“集体”。这不仅导致人民公社制度解体,而且导致广大乡村再一次陷入原子化状态。
反观费孝通先生总结的“苏南模式”[10]可以发现苏南乡村解决发展问题的成功经验:第一,走工业化之路。由于中国实行了多年的城乡二元分割制度,工业化是城市的特权,乡村连手工业都遭到围剿,苏南农村办工业从轻工业产品生产入手,既满足了人们改善生活的需求,也开辟了乡村办工业的先河,与中国从农业社会真正迈入工业社会的进程相一致;第二,保留了村社组织。乡镇企业的主体是村办企业,村里有组织就有管理,有管理就有秩序,有秩序才会有发展;第三,有集体运作机制。有集体运作机制就能够形成集体行动和公共资源积累,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够办企业,使“离土不离乡”成为现实。虽然苏南模式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因为市场化改造退出了历史舞台,却开辟了中国乡村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蹊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路。如果没有苏南模式,今天的苏南会否与中国其它地区一样陷入原子化的困境?判断是否改革的核心标准是是否符合生产力发展,比较证明,苏南模式才具有真正的改革意义。
(二)市场经济
无论人们如何界定市场经济,其本质是自由和法治却是共识。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配置。区别于强制经济的依附性和自然经济的自然性,市场经济更具反身性:市场运作机制抽离于个人经验,风险与机遇并存。在市场上从事各种交易活动的当事人,称为市场主体,主要体现在公众(消费者)和企业(厂商)身上,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利益,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还要求公平。市场经济是工业化之果,是与社会化生产相匹配的经济形态:工业化带来的商品丰富性和多样化使人们通过市场选择生产或消费成为可能,社会化生产则摆脱了自给自足和经济依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小农经济和强制经济,分别是对村落社区和原子化状态的应对,但是其历史情境都是基于前工业社会这一前提条件。一旦迈进工业化门槛,市场经济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公社解体,国家政权退守乡镇,形式上是政权后撤,本质上是为市场经济腾空间。在国家共同体内,政、经、社合一,有集体无个体,有法制无自由,有平等无公平,有特权无权利等等。工业化和社会化生产会加剧社会分化,但是也是人类生产活动满足自身需求最有效的路径。工业化和社会化生产需要市场调节资源配置才能获得效率,所以市场只能在国家共同体之外才能形成。
中国农村的市场化特征体现为阶段性和渐进性。从阶段性来看,早期主要以生产生活资料自由交换为特征,带动农村集市逐渐繁荣,虽然体现计划经济的票证仍占据主导地位,但是除了那些国家专营的货品外,人们可以通过集市贸易获取生产生活资料的补充;中期体现为“双轨制”,人们在管制价格之外多了一个市场价格的选择;最后一个阶段是废除“双轨制”,农民生产和生活被纳入统一的市场。从渐进性来看,早期农民融入市场受城乡二元分割政策制约,只能参与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后期多了一个出卖劳动力市场,但是,受身份制的制约,一直没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三)后国家政权建设
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之后,由于生产单位退缩至家庭,导致乡村原子化:国家和村落社区的权威同时离场,既无“政”,也无“社”,只有“家庭”。乡村原子化不同于个体化,个体化是“社会”的产物,在西方社会变迁过程中,无论是被逐出领地的依附农还是圈起地养羊的领主,都成为了市场的主体——要么转变为产业工人,要么转身为农场主或企业家。原子化则是基于下述情境:一方面,国家政权撤离乡村社区,乡村秩序的外部力量失能,同时造成由国家政权扶植的原有村落社区权威失去合法性;另一方面,家庭成为基本的结构单位,村落社区解体,失去形成道德秩序的结构基础,导致村落社区的丛林化,弱肉强食,自生自灭。所以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经济红利触及天花板,止于温饱,缺乏发展,并且乡村失序问题开始凸显。
村民自治制度就是在上述背景下推行的。中国第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产生于广西宜州一个偏远的山村原合寨生产大队的一个生产队——果作屯。果作屯搞村民自治的最初意图非常简单,就是治安联防。随着分田到户,原生产队的约束力逐渐减弱,赌博、偷盗、乱砍滥伐集体山林等行为日益严重,所以屯里成立了村委会,领导成员通过村民选举产生,制订“封山公约”和“村规民约”,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其他村庄开始仿效,不久便在整个合寨行政村乃至更大的地域推开。可以看出,村民自治制度设置源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村民为应对村庄公共事务缺位而自发成立的自组织形式,是对国家行政权力收缩之后权力真空导致乡村失序以及集体行动的匮乏的自救行为[11]。这种乡村社会秩序主要来自于乡村社会的内部权威,乡村作为行动主体参与了社会秩序的建构,并重新进入了乡村基层社会的互动结构。由此,乡村社会秩序得以重新建立,大体上实现了乡村社会的稳定。乡村内部权威的复苏,在非市场化的条件下,与国家在乡村基层(乡镇、行政村)的权威发生冲突是必然的,所以,国家很快将其体制化,赋予其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从而导致乡村社会秩序的再国家化。这种再国家化是以实现所谓乡村民主为价值偏好,结果却是不仅没有实现民主的价值,而且进一步消解了乡村尚在复苏中的内生秩序资源,导致乡村进一步原子化。
四、城乡连续统建构、权利下乡与乡土重建
当下乡村面临的急迫问题是欠发展问题,而欠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原子化,即乡村失序。21世纪以来,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新农村建设、美好乡村建设、扶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十八大以来更是试图通过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党建这种国家政权再建设的方式建构乡村秩序,乡村和农民生活获得了相当程度的改善,但是问题也很明显,即投入大,成本高,在乡村秩序方面也只是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稳定。因此,必须另辟蹊径促进乡村可持续性发展——以社区(乡土)重构建构中国乡村社会秩序。
(一)建构城乡连续统
城乡连续统是指由城、乡两极构成的社会系统,两极之间包含诸多节点,例如都市—城市群落—中、小城市—小城镇社区—基层集市社区—村落社区等。其中每个节点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有城市性,又有乡村性,既是一种纵向历时性系统,又是一种网络化共时性系统,从而构成一个自洽的社会网络系统。当前城乡二元结构本质上是城乡连续统的断裂,城乡关系严重失衡。乡村各种资源持续单向流入城镇、农业从业人口老龄化和村庄“空心化”等因素导致乡村持续衰落。造成上述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秩序的消解。乡村秩序的载体(社区)是建构新型城乡关系的微观基础。
社区建设是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的整体性建设,是人的生产、生活的系统性社会空间的重塑。乡土重建既不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也不是“乡村让生活更美好”,而是关涉社会成员的行为和价值观念变迁以及促进现代性的发育。城乡连续统的建构对于消解城市(中心)—乡村(边缘)的二元体制,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建构新型城乡关系具有关键作用。
第一,村庄不死,只是凋零。虽然城镇化意味着许多村庄将会消失,但村庄作为一种人们生产、生活的社会形态并不会消亡。从互动论的视角看,社会系统是主体互动的结果。城乡连续统上的重要节点是一个个具有自觉和自主行动能力(主体性)的单位,城市群落、小城镇和村社等作为不同的社会空间载体在互动中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系统。城乡均衡关系是建立在城市群落、小城镇和村社等主体互动基础上的。失去其中任何一个,城乡关系将无从谈起。单极主体只能意味着支配和依附。从互动论的视角观察各个节点可以发现,乡村主体性的消解是导致城乡连续统断裂(沦为“中心—边缘”结构)的根本原因,城乡连续统建构的关键性问题就是如何重构社会空间的主体性。社会空间主体性的载体(如城市群落、小城镇、村社等普遍呈现为社区形式)是建构新型城乡关系的微观基础,而社区建设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路径。通过主体建构,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分治分离的非均衡状态,最终形成城乡居民共享现代文明的社会系统。
第二,城乡均衡发展——破除城市中心主义偏好,乡村振兴与城市发展联动。从类型学视角看,城乡是一个连续统。视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村社等节点为整个社会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要从区别于城乡二元思维的整体性社会观对节点进行功能角色定位。城乡二元思维无论是持城“高”乡“低”(城市本位),还是持乡“根”城“末”(乡村本位)的观点,都是从城乡对立的价值预设出发,割裂了城乡之间的连续性。以城乡二元结构思维研究城乡关系,要么表现为城市中心主义偏好,要么流于浪漫主义的反发展窠臼。在实践中更有可能导致对调整城乡关系具体政策的歧义。因此,从类型学视角将城乡看作一个整体,是城乡关系研究和城乡关系政策制定、执行的基本思维方式。
(二)赋权:从“文字下乡”“法制下乡”“文化下乡”到“权(权力)利(福利)下乡”
民国时期就有“文字下乡”运动,起到一点扫盲效果,农民并没有改变自己的命运。“法律下乡”试图解决乡土秩序问题,既没有解决乡村的公平公正问题,也没有解决乡村的秩序问题。“文化下乡”更有意思了,就是送戏下乡、送电影下乡,结果是观赏的人还没有张罗的人多。实际上我们现在最重要的是做到权(权力)利(福利)下乡。农民有权力才会有组织,有组织才会有秩序;农村有福利才会有保障,有保障才会有发展。而无论是权力还是福利下乡都不是原子化的乡村能够承接的。从乡村主位来看,体制、制度、政策、规划的设置属于宏观层面,其发挥作用有赖于微观基础。如果乡村缺乏自觉和自主行动的主体性,外部力量和资源的注入将失去承接之手,不仅无益于乡村发展,甚至造成更多的纷扰。因此,必须在乡村主体性建构的意义上定位乡土重建,乡土重建就是社区重构。
第一,以城乡连续统思维加强城乡整体性规划。城镇化是现代化潮流,大量自然村落消亡是必然趋势,也是乡村振兴和城乡联动发展的条件。以城乡连续统思维进行整体规划,有利于确认小城镇、村社等建设节点,避免大水漫灌带来的资源浪费和低效率。
第二,外部资源注入以构建社会保障安全网为核心任务。温饱(生存)问题解决后,发展问题凸显出来,而发展的前提是安全。贫困问题可以通过救助形式加以解决,而发展问题则以更具持续性的社会保障为前提。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所带来的外部资源注入定位须将救助与发展两个目标区分开来,即贫困问题通过救助加以解决,发展问题通过建构社会保障体系加以应对。
第三,培育社区内生秩序。一般的社会组织,大多是人们实现自身某种利益的行动单位,反映着独特的利益诉求。而社区反映的是共同体生活的意义,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与政权组织不会发生冲突。当下的基层组织建设依靠国家政权下沉解决乡村秩序问题成本太高。如此,不如将村落秩序形成交由社区建设主导,社区建构过程也是秩序形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