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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目标下的中国碳税问题研究

2019-01-03陆贵翊

时代金融 2018年33期
关键词:碳税企业

杨 荣 陆贵翊 邵 颖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0)

世界资源研究所发布了2013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最新的排放数据,全球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稳定,而中国该年仍以4.3%的速度增加,自2007年中国成为世界碳排放量第一大国以来,碳排放量一直处于增长状态。1998年,中国政府签订了《京都协定书》,就意味着我国在应对世界温室效应肩负着国际重任,自“十二五”提出以来,我国坚持走持续发展的道路,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本文将从碳税效应方面系统论述我国征收碳税的理论依据及合理性,进而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利用碳税手段促进减排提出系列可行性建议。

一、我国碳税征收现状

西方许多发达国家(例如荷兰、丹麦等)已从上个世纪开始征收碳税,刺激企业节约能源并寻求能源替代,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也在积极寻求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道路,但届时我国还未采取以价格为导向的碳税征收的措施,而是采取了以数量为导向的碳交易举措,将市场的决定作用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从我国第一个碳交易所(深圳碳交易所)建立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正式批准有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湖北、重庆、广州七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3月9日,七个试点碳市场的碳配额累计交易量约为4,854万吨,成交额达13.8亿元人民币,其中,湖北交易最为活跃,市场份额居全国首位,详见图1:

图1 2016年三月全国七个试点碳市场的碳配额成交额

虽然碳交易市场已显见成效,但是碳交易市场体系的构建以及市场的监管等需要过多的资金投入,使得碳交易的成本提高。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国家部委有关人士披露,我国2020年以后拟开征碳税,指出2016年到2020年为全国碳市场第一阶段,参与企业范围涵盖各个行业,到2020年以后即全国碳市场的第二阶段,该阶段为完善和拓展阶段,通过配额和碳税共同发挥作用,对达到一定碳额限制的企业征收碳税。

二、征收碳税的理论依据

二氧化碳排放作为全球化的公共产品,由于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付费者没有排除在外或将其排除在外的成本高,搭便车现象依然存在,即不承担成本仍然可以受益。导致市场上的公共产品的价格低于均衡价格,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这时政府为保持社会稳定,就会用税收收入来生产或购买该公共产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自政府收入,碳税的税收收入不仅降低能源耗费数量,而且同时可以为政府提供环境这一公共产品提供资金。

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征税的情况下,企业不负担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社会成本,这样会导致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从福利经济学分析,碳排放具有负的外部效应,对碳排放超标的企业征收碳税,碳税实质上是一种“庇古税”,企业对环境造成了破坏,但未承担相应的成本,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社会福利损失(XM=SMC-PMC),产生了额外的社会成本,庇古提出对负的外部效应征收税费,对正的外部效应给予补贴,碳税设立的依据来源于此。为了弥补社会福利损失,使成本内部化,政府对碳排放超标企业征收碳税,额外的生产成本由污染者承担。

中国政府认识到碳税对经济起到的积极效用,并且正在积极探索促进二氧化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相互协调的道路。

三、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碳税加速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经济发展一般指经济总量增加以及经济结构优化同时出现,中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存在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即对不可再生资源消耗过大,中国产出及消耗占世界主要资源的比重越来越高。作为碳排放的主要来源——燃煤、石油下游的汽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占总的能源消费比重居高不下,详见表1。在我国经济进入无通胀增长状态阶段,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量已经下降到产出一万元的国内生产总值只消耗1.35吨标准煤,这与20年前要消耗10.623吨标准煤相比,进步十分显著的,单位能耗递减速度逐渐放缓。与同时期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环境污染状况却不容乐观,有调查指出,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仍有7个位于中国。经济发展方式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碳税的征收是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为依据,势必会提高化石能源的价格,同时意味着企业生产成本的提高,促进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措施,合理的碳税税率会促进企业对清洁技术和新能源开发的投资,企业对资本的投入增加,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Q=A·L^α·K^β(Q为产量;L和K为劳动和资本的投入量;A、α、β为三个参数),在国家对清洁技术、新能源开发的奖励机制下,β增大,若假设初始时α+β=1,此时α+β>1,规模报酬递增,说明碳税对产业结构优化及经济效益的增加均有积极作用。

表1 2006~2016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及构成

(二)国内征收碳税有利于我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

碳关税指的是针对高耗能产品而特别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征收对象主要集中在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钢铁、铝、水泥和玻璃制品等产品。

观察组135例中,3例出现发热,1例出现恶心,2例出现腹泻,1例出现硬结,不良反应发生率为5.19%;对照组135例中,6例出现发热,3例出现恶心,4例出现腹泻,1例出现硬结,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0.37%;观察组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其实质是:以保护环境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欧盟是我国高碳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再加上我国的对外依存度偏高,征收碳关税必然会提高我国产品在国外市场的价格,因此会极大抑制我国高碳产品的出口量,更会加大我国经济发展的难度。针对这一严峻问题,国内先征收碳税或许是个优良方案。WTO表明双重征收碳关税违反了WTO协议。因此,如果我国国内率先征收碳税,其他国家就不能征收碳关税。与其让其他国家受益,不如我国政府先获益,再利用其所得对企业进行补贴。国内征收碳税会迫使国内企业减少碳排放,最终实现节能减排以绕开国际贸易壁垒。

(三)碳税有利于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完善

在工业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我国,环境问题作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社会中日益突出。在结合我国国情与外来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环境税收制度,运用税收手段更好地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以硫税、碳税、氮税等环境税税种为核心的绿色税收制度早已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治理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仅有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综合性税种,尚缺乏独立的、专门性的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成熟的环境税收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税收手段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环境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

碳税是环境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征碳税,不仅可以提升税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调控水平,也对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起着决定性作用。作为一个独立、专门的税种,碳税可以配合其他环境税种的开征,填补环境税的空缺,在我国建立起环境税收制度的框架。除此之外,通过开征碳税,还能够完善和优化整个税制结构,对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具有重要意义。

四、我国碳税征收面临的问题

(一)打击企业生产积极性

不同于许多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多属奢侈排放,我国的碳排放多属生存排放和发展排放,而且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就决定了我国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碳排放需求维持较高水平,故碳排放呈现出“刚性需求”,征税对象将覆盖我国大部分高耗能企业,影响重大。征收碳税将会提高生产成本,社会总供给曲线向左移动,均衡产量下降,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会导致物价上涨,造成通货膨胀,破坏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

(二)税负转嫁至消费者、加剧社会收入分配不均

碳税属于间接税,企业在为确保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将税赋转嫁给消费者,大部分相关产品都属于生活必需品,对低收入消费者来说,这部分消费支出占总收入大部分比重,加重了其生活负担,而对高收入消费者来说,这类消费占比小,从而征收碳税会进一步加具社会收入分配不均,影响社会稳定。

(三)我国经济结构使碳税实施受到限制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并且现阶段正在进行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改革,这一结构在一定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而碳税主要是对碳排放量较大的煤、钢铁等生产出来的产品征税。因此,碳税的征收会造成经济的波动,势必会阻碍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变。

(四)给政府施加较大压力

碳税是一种通过设定价格杠杆来间接完成的税收制度,极其看重控制排放和经济发展两方面的平衡,因此需要政府相关机构积极主动地根据市场反应来不断调整税率。碳税制度是先易后难,而设限交易制度则是先难后易。这是碳税的一大难点,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碳税课题组在推行碳税的同时,也没有针对如何解决碳税税率机制给出明确的回答,只是粗略地表示要协同国内外相关机构设立灵活变动的税率调整机制。

五、我国在节能减排目标下征收碳税的建议

基于在我国征收碳税的合理性研究,结合我国开征碳税面临的问题,我们从多方考虑,趋利避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税率合理化

在开征碳税的初始阶段,实行较低的碳税税率,最大程度地降低征收碳税对企业生产积极性的打击程度,在该税率基础上,根据该阶段取得的减排效果,再逐步调整税率。

(二)国家专项资助

国家对企业提供专项资贴,构建监督体系,保证补贴用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技术研发,避免企业将该补贴用于弥补成本差额,从本质上将削减开征碳税的效果,企业再次扩大生产,碳排放量不可避免地出现反弹。

(三)税收减免与返还

政府应及时建立和完善税收减免与返还制度。对我国能源密集型行业的企业征收碳关税必将增加这类企业的成本,削减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政府应该在节能减排的目标下采取一定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策,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与奖励。

(四)实行税收收入中性的改革

税收中性的原则,即在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收入,从而使税收总收入相对保持不变。通过税收收入中性原则,从而减少征税的福利成本,减少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这种取得环境效应和收入分配效应的结果也被称之为双重红利。因此,我国在开征碳税时可以结合税制结构的调整,按照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方案,以其他税种改革所形成的税负空间为限度来开征碳税。

六、结束语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温室气体过量排放,其中又以二氧化碳为最,减少碳排放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中国作为世界上的大国之一,是降低碳排放的“主战场”,在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征收碳税被看作是最有效的减排措施之一,我们可以看到其优越性,但同时出现的降低企业生产积极性和加剧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等问题,可以通过调整税率、提供专项资助等措施解决,且我国现阶段实行碳交易,为开征碳税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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