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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的形成

2019-01-03陈慧丽张竞琼

服装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同业公会公所西服

陈慧丽, 张竞琼

(江南大学 纺织服装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近代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一般隶属于上海总商会,它作为一种近代工商业的行业组织,在市场中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它是近代中国由自然经济形态迈向商品经济形态的产物,也是服装行业由手工业形态迈向现代产业形态的产物。

近年来上海社会科学院[1]、山东大学[2]、华中师范大学[3]等均有针对工商业同业公会的研究,但对服装业同业公会的研究暂未开展。文中通过对上海档案馆馆藏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就上海服装行业同业公会的起源、发展及其形成原因进行探讨。

1 上海服装行业同业公会的源起

1.1 “行”、会馆公所

行帮是工商业者的同业组织,古已有之。所谓“行”,是指同一区域的工商业(包括服装业至手工业)的从业者为维护生产、经营等共同利益而结成的团体组织。清康熙至民国初年同业公所情况见表1[4]。至晚清,同一城市的同业商人已陆续组成为“一业一会”,而来自同一地域的同业商人又以“商帮”的组织出现,逐渐形成了以同乡同业的“行”“帮”为基础的会馆公所[4]。至清末民初,原先的“行”“帮”逐渐被“同业公会”所取代,同业公会成为商会的基础[5]。

1.2 与服装相关的会馆公所

上海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由行会组织演变而成。清康熙年间(1662—1722年),土布商人最先在上海创建布业公所绮藻堂,此后,其他各业相继建立类似组织。上海开埠前已有18个同业公所,包括京货帽业公所(飞丹阁)、衣庄公所和成衣公所(轩辕殿)[6],其中,轩辕殿成衣公所是所有服装行业同业公会的起源。

表1 清康熙至民国初年同业公所情况

1.3 同业公会与服装业同业公会

同业公会作为一种行业组织,民国以后统称“工商同业公会”,是商会的核心基层组织。民国初年的上海,旧式会馆公所和新型公会商会并存,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直至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原有的各工商业同业团体必须在一年内依法改组设立同业公会,且不论其原先使用的是公所、行会、会馆或其他名称。

1931年上海市与服装行业相关的同业公会情况见表2[4]。至1931年7月31日,加入上海市商会且手续齐全的同业公会有176个,其中与服装相关的共计19个。

表2 1931年上海市与服装行业相关的同业公会情况

对比表1、表2可以看出,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的发展有两种方式:①随着经济与行业的发展新生而来,如新法洗染业同业公会、呢绒工厂业同业公会、军装业同业公会等;②从会馆公所脱胎而来,如轩辕殿成衣公所改组为成衣业同业公会[7],其地址与主要负责人均未改变。

至此,上海市服装行业相关的同业公会主要由西服业同业公会(1930年7月成立,后为西服商业同业公会)、花边抽绣业同业公会(后改为花边抽绣商业同业公会)、草呢帽业同业公会(1927年成立,后为草呢帽工业同业公会)、成衣业同业公会(后为成衣商业同业公会)、呢绒业同业公会(后为呢绒商业同业公会)、衣庄业同业公会等共同组成。

2 沿革

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的发展可主要分为4个阶段:①初始期,由晚清开始形成,至1929年《工商同业公会法》颁布;②繁荣期,由1929年起,到1938年工业、商业与输出业系列《同业公会法》颁布;③变动期,由1938年起,至1945年抗战胜利;④战后恢复重建期,即由1946—1949年。

2.1 初始期

1929年前,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主要处于萌芽期和发展期。从晚清开始到1918年《工商同业公会规则》颁布,形成早期的行业组织。该阶段的同业公会有以下特点。

1)未完全与传统行会脱离。同业公会是由原先的旧式会馆公所演变而来,但其组织范围已突破了旧式行会“同业兼具同乡”的特征,尽管尚未完全与其脱离。

2)封建行会色彩浓厚。这一时期,行业组织处于自我转型阶段,但同业公会“往往拘于同业、同乡、同帮的利益划分势力范围”[5],封建色彩浓厚。

3)同业公会的数量迅速增加。随着1918年《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与1923年《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的颁布,以及行业经济发展和同业公会界定范围及报备方式的变化,同业公会数量的增加较以往迅速。

4)依然保留着传统文化色彩。究其原因:①北京政府虽于1918年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但相关法令的贯彻并不彻底,其执行与组织能力尚有待加强;②该法规定会馆、公所可以保持其原有名称[3],所以一方面同业公会大幅增加,但同时会馆、公所也有一定程度的增加[8],导致这一时期的服装行业相关同业公会依然具有较强的传统积习,在数量上也较难统计。

2.2 繁荣期

1929年随着一系列更加完备的同业公会法令颁布,服装行业同业公会进入繁荣期。

1)法律上强调同业公会需作为行业组织的统一名称,并强制设立。1929年8月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1930年7月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8],其均要求各工商业团体不论其原先为“公所”“行会”“会馆”或其他名称,凡其宗旨合于《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者,“均视为依本法而设立之同业公会”[3]。

2)明确规定对同业公会的入会条件。如在1929年颁布的《公司法》《工厂法》及1930年颁布的《公司法施行法》《工厂法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加入同业公会的工厂为“凡用汽车、电力、水力发动机器之工厂”;加入同业公会的企业(公司)为4种: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9],并对这4种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相比之前更加规范。

3)服装业同业公会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行业内部不断细分。1935年,同业公会中经市社会局审核合格、准予立案,并颁发证书或图记的工商业同业公会有13个,连同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以前所立案者,共227个[4],其中与服装行业相关的23个。据1935年12月对上海市同业公会情况统计,其行业内部不断细分,且分工更为细致。如帽庄业同业公会与草呢帽业同业公会,洗衣业、新法洗染业与咈洋印漂布染业同业公会同时出现。

2.3 变动期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后,日本全面侵华,中国东部城乡工商业受损,不少同业公会解散或内迁。

1)该阶段同业公会为适应抗战时期政治经济的需要,颁布了大量法规,加强了对同业公会的管理,明确了隶属关系。1938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针对工业、商业与输出业的《同业公会法》,“于分工订工业、商业、输出业三公会法外,复明白订立其任务,使工商统制之主旨,与同业合作之精神,得以具体实现。”[8]这样既加强同业公会的组织,又加强对同业公会的管理。1938年颁定的修正商会法进一步规定,“有同业公会之各业公司行号,不得为商会非公会会员。”[10]可见各同业公会属于市商会的基层会员,既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又形成了与市商会之间的隶属关系。

2)同业组织被汪伪政权与日本侵略者控制。上海是近代中国工商业的中心,为了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日本侵略者勾结汪伪政权,于1941年4月成立了所谓伪“商会整理委员会”,实行更为严苛的物资统制。其属下的同业公会由傀儡担任领导职务,或由日本人参与控制,组成了所谓“日华××业同业公会”或者“××组合”[8]。至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9月,上海特别市商会登记的同业公会有204个[4],与服装相关的共计33个。

2.4 重建期

1945年8月抗战胜利,各地的经济活动逐步恢复,市商会“即告复员”,同业公会的数量与规模均有显著增长。至同年12月止,各业公会呈报202个,新组织筹备11个,共213个[4],其中与服装相关的27个。1946年,整合后的同业公会相继成立,各种新兴商业或原本未曾组织的各业也呈请市社会局核准组织同业公会,至12月底有各同业公会276个[4],其中与服装相关33个。1947年,部分同业公会进行改组,有8个同业公会更改名称,其中帽庄商业改称帽商业,草呢帽工业改称制帽工业。与此同时,新成立的同业公会有56个[4],与服装相关的为手工草帽输出业同业公会与衬衫工业同业公会。

3 形成因素

3.1 行业规模

在进入近代社会之前,王室与官员所穿着的服装由政府供给,民众服装则主要以家庭女红的方式制作,二者均与市场无关。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经济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转向商品经济形态,民族服装工业也随之蓬勃兴起,尤其是时装业、西服业、衬衫业等形成了庞大的行业规模,因此需要同业公会进行协调管理。

3.1.1时装业规模 在20世纪20—30年代,时装业持续高速发展。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大批在沦陷期迁至后方的上海人返回家乡,他们因当时通货膨胀而“轻币重货”,故时装业务更是繁荣。1944年上海新成区所辖同孚路、静安寺路等繁华路段时装店明细见表3[11]。

由表3可知,这些时装店都是上海市时装业同业公会的成员。由于是定制服装,所以雇佣员工不多,主要经营项目是各类女子时装,兼营童装、内衣、运动装、皮装等。据统计,1946年上海的时装企业已达228家,主要集中在同孚路(今石门二路)、林森路(今淮海路)、静安寺路(今南京西路)、北四川路(今四川北路)与南京路(今南京东路)一带,其总资本额约达182亿2 450万元(法币)[12]。

表3 1944年上海新成区所辖同孚路、静安寺路等繁华路段时装店明细

3.1.2西服业规模 上海开埠后,外国人来沪增多,西服亦随之引入。当时上海西服业的主要品种是西装上衣、西裤等。在经营方式上,有备料定制、来料缝制和服装现货供应。在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中期,上海西装业的规模达到了近代史上的高峰。

1944年上海老闸、黄浦与新成区所辖西装店统计情况见表4[13]。当年西装店集中的路段,如四川路(今四川北路)、静安寺路(今南京西路)、湖北路、南京路(今南京东路)均在此列。这些店基本上都是上海市西服业同业公会的成员,其组织形式、公称资本、雇佣员工等基本情况与时装店相似,平均规模10人左右。其主营项目是西装(包括西装上衣、大衣、宴会服等),少有军装与工装。据统计,至1945年上海全市西服店共计458家,每月可销售西装4万套以上,这一时期是西服业的全盛期[14]。

表4 1944年上海老闸、黄浦与新成区辖繁华地段西装店明细

3.1.3衬衫业规模 据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关于上海市私营衬衫工业概况》[15]统计,1949年上海市私营衬衫企业有131家,其中雇佣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有36家(根据1929年颁布的《工厂法》,工人数达到30人以上才被认定为工厂)。这36家衬衫企业最早的兴建于1920年,大部分兴建于20世纪30—40年代。这些企业的职工总数为2 385人,平均职工数约为80人;工厂机器(即缝纫机)总量为1 256台,平均机器约为37台;每月总产量为77 255打(12件为1打),平均月产量约为2 664打。由此看出,当时上海的衬衫业已达到了较大规模,且采用缝纫机等工业设备进行批量生产,这些都离不开同业公会科学、规范的引导与管理。

3.2 法律规范

1929年后,政府颁布了相关同业公会法和商会法。此时经济群体被整合于国家法规之下,其组织行为被政府规制,各行各业进一步趋于程序化、正规化,服装业亦如此。

3.2.1行业划分明确 1918年4月27日,农商部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在营业种类范围方面,“以各地重要各营业为限,其种类范围,由该处总商会认定之”;在地区方面规定“同一区域之工商同业者设立公会,以一会为限”[8],即一业一地一会的“三一标准”,同一种营业类型在同一区域只能设立一会。如“上海时装业同业公会”,其“上海”对应区域,“时装业”对应行业,完全符合此标准。

3.2.2规范名称 1929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商会法》与《工商同业公会法》,要求原有的各工商业同业团体都必须在一年内改组为同业公会。故上海“三蕊堂”公所改组为时装业同业公会[7]。至1938年,政府又把同业公会划分为工业、商业、输出业3类,公布了相应的工业、商业与输出业《同业公会法》,规定各业同业公会名称必须称“××商业同业公会”或者“××工业同业公会”,以示区分。各法颁布以后,均相应地进行了同业公会的改组与重组[8]。如上海军装业同业公会于1948年改组为军装工业同业公会。

3.2.3明确公会成立条件 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7家以上的同业企业可发起同业公会,加入者以公司、行号为限。据统计[4],1935年12月上海市同业公会中,西服业、时装业、衬衫业等相关同业公会的会员数全部在7家以上,如上海时装业同业公会成立于1942年,成立时会员就有117家,符合公会成立条件。

3.3 管理需要

服装行业同业公会为维护会员企业正常的行业秩序,在兴办同业教育方面开展了大量科学管理工作。

3.3.1机械化、规模化生产 原先服装业的行业特征是商品化的手工劳动,具有个体的差异性。从20世纪20年代起,中国服装行业的生产方式已悄然发生变化。衬衫业、童装业、内衣业都实现了规模化、机械化生产。以衬衫业同业公会下的新光内衣厂为例,该厂职工数共计1 117人,全年工资总额为1 719 504 053元(法币),动力设备共453座,主要机械设备共950台[16]。工厂的标准化、批量化生产需要在服装产品的质量及成本方面进行严格控制,科学化的管理尤为重要。

3.3.2制度化的运行机制 上海西服业同业公会针对西服业制定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工场管理规则,对工人的工作时间、请假、服装生产品质管理等环节进行了具体、严格的规定。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8 h,不得迟到早退;如需请假应提前告知负责人;缝制衣服时要注重质量,不能污损,否则照市价赔偿[17]。此西服业同业公会制定的工场管理规则有效规范了工人行为,使西服企业的工场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序。

3.3.3科学合理的薪酬、奖惩制度 以西服业同业公会管理下的红帮西服店为例,其工资制定标准受到西服业同业公会的指导与监督。

1)红帮西服店的薪酬制度采用月薪制和计件制两种。这两种方式都是参照技工的专长和技术高低制定工资的。西服工人主要有“长工”和“件工”两种,长工一般为月薪制,件工流动性较大,一般按计件制发放报酬[17]。“荣昌祥”“培罗蒙”等西服名店还采用了月薪制和计件制结合的方式,即除了每月发放底薪,还按制作件数另付酬劳。这样技术高超的师傅可由件工发展成为长工,增强其对企业的忠诚度[18]。

2)红帮西服店的惩罚制度也很明确、合理,如《西服业工场管理规则》的第7条规定:本工场若发现工友私自带入外来衣服在内缝制,店方会要求其赔偿损失,并立即解雇[17]。第8条又规定:工友应互相和睦,不得倾轧争吵或排斥善良工友,对于艺徒应善意爱护、指导。若损坏工具或衣物,一般为同等价值的经济赔偿[19]。由此可见,红帮西服店的奖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薪酬与奖惩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与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项制度合理、科学,可以提高员工的责任心与工作效率,反之则起到负作用。这也是同业公会重视此项制度的原因。

3.3.4先进的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 上海市西服业同业公会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人才。不同于过去的“师徒制”,近代西服业培训的 “学校制”方式更加科学有效,也得到了同业公会的倡导和扶持。上海西服裁剪学院、西服工艺职业学校等都是由西服业同业公会直接出面筹办的。这些学校邀请了顾天云等名师来授课,在学习裁制等专业技术的同时,也学习英文和财会知识,以培养综合型技术人才。企业竞争的核心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由此可见,上海市西服业同业公会在西服业人才培养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4 结语

纵观中外历史,行业组织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下都曾普遍存在的经济组织。在政治职能上,同业公会既是同业商人群体政治利益的代言人,又是政府对商人群体进行政治动员的组织中介;在经济职能上,同业公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市场之间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8]。

近代中国面临“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服装业同业公会在这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发展壮大起来,但其不是从无到有,而是基于“行会”的传承,服装业同业公会作为传统公馆会所的历史继承者,不断加入西方现代化科学管理的成分,使上海服装业从手工业向现代产业转型的过程更加规范合理,促进了行业的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政府职能的变动与机构改革的进行,计划经济体制下主管纺织、服装业的政府部门被撤销或调整,其职能由相关行业协会延承或代替,即再次形成了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近代同业公会的一些条例对当今也有所启迪,尤其是在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业协会制度过程中,深入思考近代同业公会制度化的运行机制、严密的组织系统、明确的社会分工与良性的人才培养制度等,对当今市场秩序的维护、运行及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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