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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生态建设中德法共治理念及其实现路径

2019-01-03

关键词:德治法治道德

(浙江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良好政治生态是政治发展深入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是相对于自然生态而言的一种美好社会状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各方面工作,必须有一个良好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污浊,从政环境就恶劣;政治生态清明,从政环境就优良”[1]。因此,要实现地方政通人和,安定有序,必须要有良好的政治生态。党中央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从基层的“拍苍蝇”到中央的“打老虎”,猛药去疴,除恶务尽,深挖政治生态污染源,在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推动下,政治生态建设显现出了一定的效果。十九大开启了全面净化政治生态的新征程,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更是增强了对良好政治生态的进一步诉求。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政治生态仍存在问题,消极影响因素并未根除,“四风”问题隐患依然存在。单纯依靠法治或者从严治党并不能根除这个问题。政治生态建设还需德治,也就是坚持德法共治理念,外在的法律强制与人自身的道德修养的协同共治。只有发挥德治与法治各自优势并形成合力,才能实现治理绩效的最大化。“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2]。同时,政治生态建设离不开社会这个大环境,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需要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道德风尚和道德涵养,并善于发挥合力,同向发力,不断净化政治生态,构建良好从政环境。

一、政治生态建设中德法共治理念的历史渊源及理论蕴含

德法共治来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制度文明的精髓,一直以来为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理念。春秋时期哲学家、法家代表人物管仲,主张治国既要重视“德”的功用,认为“德不可不兴”,又青睐“法”的作用,提出“法者,天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管仲辅佐齐桓公用德和法来治理齐国,使齐桓公成为“春秋五霸”之一。儒家以孔子为代表的治国思想主张德治,但也不是单纯的德治,提倡“德主刑辅”,尤其儒家孟子主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荀子也曾说过:“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儒学史上的重要人物董仲舒继承和发扬了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提出“大德小刑”“前德后刑”等观点。因为西汉王朝的统治仍袭秦制,用严刑峻法统治人民,使得百姓苦不堪言。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思想也是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缓和社会矛盾。由此可见,单纯依靠法治来治国是不可行的。但不管怎么说,儒法两家曾经各自关注“德”“法”的作用,片面强调德治或法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忽略两者的互补性与共同性,这是行不通的。汉代以后,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家治国理论被采纳,并逐渐发展成“德主刑辅”的政治主张,但不过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没有哪个朝代真正践行了这个思想。政治生态是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政治生活各要素的相互作用,其治理与治国有相同之处,故有必要借鉴和参考。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德法共治理念逐渐成为重要的国家治理方略,并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党的十八大,中央谋篇布局、审时度势,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使之运用到政治生态建设之中。在党内也配合制定了规章制度,同时,提出政德建设,认为政德建设对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至关重要,强调:“领导干部要讲政德,既讲法治又讲德治”[3];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对于政治生态建设也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加强党性修养”“持之以恒锤炼政德,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4]。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政治生态建设应有新气象和新举措,以法治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以德治提供精神动力和支持,用德法共治理念更好地满足政治生态化的时代诉求。

作为政治生态治理中的德法共治理念有着丰富的理论蕴含。首先,德法共治理念体现了政治生态治理过程中的辩证法思想。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普遍联系引起事物的运动发展。社会政治生态的良性改变和有效发展需要多种要素的参与,是多元化的、综合治理的过程,有赖于责任主体的相关机构、各种制度规则、各种方法同时发力。既要靠党委和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责任、行政法规的监督和约束、法律之治的处理,同时,要发挥非党政机关人员的配合,运用民间习惯、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的约束,形成良好的舆论场。法治是政治文明,德治是精神文明,德法共治体现了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结合,虽然范畴不同,但其功能和效果是一致的。同时,德法共治理念规避了政治生态治理中方法的局限。德治和法治在规范调节人们思想行为、社会关系上虽然各有优势,但也都存在各自的不足之处,因而需要互相补足,相得益彰。法治尽管有强制性、权威性、确定性,但是法律存在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存在漏洞和缺陷。法律是由人来执行的,由于执法者在实施过程中对法律的认知出现问题,不可避免出现人为性,法律实施的有效性也是难以保障的。道德是依靠人的内心信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使人自觉遵守社会普遍规范,但是不具强制性,尤其是道德标准的多元化和不确定性也使单纯的德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德法共治的主张可以有效避免这种局限性。不过,德法共治不是将道德与法律手段的简单累加,而是发挥德治与法治各自优势,突破局限性,使法律与道德有机融合形成治理合力,是标与本的辩证统一。其次,德法共治理念体现了政治生态治理的人民性和民主性。从广义上讲的政治生态,其空间范畴不仅限于政权内部,应包括党委、政府和社会多样性的统一。我国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无论是民主有效的政权和廉洁清明的政府都主要依靠公务人员的素质,但公务人员的素质高低不能是空中楼阁,也不能独善其身,良好政治生态治理需要全体公民的广泛参与和民主管理。德法共治理念就是通过开放包容的方法和手段达到政治生态及社会的和谐。

二、政治生态建设中德法共治理念的价值指向

政治生态是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一个地方要实现政通人和,安定有序,必须要建设良好的政治生态。从目标来看,德治与法治在政治生态建设中同向一致。从功能来看,德治与法治在政治生态建设中能刚柔并济。从实践作用来看,德治与法治如同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对实现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至关重要。

(一)德法共治理念是党风和政风治理的组合拳

政治生态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很容易受到污染,一旦出现问题,再想恢复就要付出很大代价[5]。政治生态建设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可见一斑。新时期的党中央强纪律严规矩,全面从严治党下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但不可忽视的是,当前政治生态建设依然存在问题,需要开拓思路,久久为功。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多次提到政治生态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新要求[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开启了净化政治生态的新征程,单靠扎紧制度的笼子,只能震慑而并不能从本质改变政治生态出现的问题。政治生态建设中,党风带有根本性,往往影响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因此加强党风建设是政治生态建设的首要价值。如果党风存在问题,其政风必然不良,社会风气也不会正,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就会失去信任,一旦出现“信任危机”,党和政府必然会失去执政根基。因此,党和政府必须加强党风建设,这是政治生态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在建设过程中只有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两者有机结合,协同发力,才能构建良好的从政环境,实现良好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是由政治意识、政治制度与政治行为等要素构成,而德法共治理念能以德涵养政治意识,引导党员干部“应如何”的价值取向和“必如此”的理想信念,用法和制度确保党和政府加强权力监督与制约,充分发挥法规制度效力,从而实现党员干部等良好的政治行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政治行为直接体现了党的形象、政府的形象,给人民群众以最直观的印象,他们所反映出的道德水平、价值观也必将成为社会行为规范的风向标。党和政府只有坚持德法共治理念,培育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构建良好从政环境,才能在新时代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把全面小康蓝图一步步变为现实。

(二)德法共治理念是政治生态治理中人民群众参与的导向器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诉求不仅是物质性需要,而且已上升到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社会性、心理性需要。从社会性需要来看,人民群众希望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政府是公正、清廉、阳光的政府,社会是政治鲜明、法律严明、道德昌明的社会。从心理性需要来看,人民群众既希望自身尊严受到承认,价值得到实现,权益受到保障,但又普遍“敬官、畏官”,仍然存在官本位思想,存在民本位意识不足的表现。而在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衍生出的“关系文化”“腐败文化”等不良风气严重腐蚀中国的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是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它的终极价值就在于建构一个井然有序、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活环境,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而,只有党和政府以道德和纪律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不断推进自身建设,始终保持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姿态,才能满足人民群众除物质性需要外更高要求的社会性、心理性等多层次需要,才能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同时,政治生态建设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参与,要实现人民群众与政府及政府公务人员的良性互动,用人民群众的质朴和期待,用社会的良性期待推动中国政治的良性发展。

三、政治生态建设中德法共治理念的政策依据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来看,无论从目标、任务还是结果来说,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对其有重要意义。因此,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就成为政治生态建设的根本保证和内在要求。德法共治理念正是基于实现法治、和谐社会,将“治国—治党—政治生态”有机结合,最终实现善治。

(一)重要依托: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一个良好的理念必须要真正体现和符合国家的主流价值观。从这个意义上,德法共治理念是得到国家层面确认的。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政治生态建设的根本保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7]。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曾经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8]。由此可见,德法共治是我国治国理政所认可的重要模式,良好政治生态建设是治国理政的重要保障,因而价值取向和建设模式应该也是一致的。习近平早在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时就提出我国在良法制定上,道德性应成为重要参考依据。同时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9]。这充分体现了在国家治理中道德性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只有以良法才能推动善治的实现。十九大报告提出以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新时代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而在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中提出,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到法律体系,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具体来看,该规划指向经济、政治、生态、文化等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实践充分证明,德法共治理念是推进我国治理现代化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而政治生态建设作为社会发展中的“大环境”“软实力”,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就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依托下坚持德法共治理念,这样才能实现我国政治稳定发展。

(二)内在要求: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

党风在政治生态综合体现中居于首要位置,政治生态建设必须首先要加强党的建设。 “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受到污染,根子就在从严治党没有做到位”[10]。因此,全面从严治党就成为政治生态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具体落实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11]。在依规治党上,充分强调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党中央出台、修订了党内法规,制定了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为管党、治党、建党提供坚实的制度法规保障。人无德不立,党倡德不衰,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以及权力观,是党风建设的应有之意。中共中央在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提出“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思想建党属于党内的德治,除加强党性修养外,还注重社会伦理、家风伦理建设;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属于党内的法治,强调“守纪律、讲规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将德治融进制度法规,以德治推进党内法治,互相融合,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可见,我国在管党、治党上充分重视德法共治理念,将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到新阶段,也为政治生态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和路径指引。

四、政治生态建设中德法共治理念的实现路径

德法共治理念在政治生态建设上以法制约,以德涵养,充分展现了单纯德治或法治难以比拟的优越性,但在实践中需要得到很好地落实,以期发挥良好效果。

(一)突出关键领域,推进党和政府依法执政和政德思想的落实

中国共产党是政治生态建设的领导核心,政府则是起主导作用的执行者、实践者,因此,党和政府是政治生态治理的关键领域。在政治生态建设中,法规、制度建设是起核心贯穿作用的,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推进党和政府依法执政和民主公正。

首先,建立规范化、道德化的制度措施。制度规范必须依赖道德伦理、价值取向的支撑配合。因此在“废、立、改”制度措施上,除了要强调纪律规范,还要体现道德伦理性。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实现了立规与立德统一,他律与自律结合。以正确的道德观、权力观、价值观等为基准将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密,从而发挥制度的效力,提高制度执行力。

其次,以德和法共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良好的政治生态是建立在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基础之上的。要实现权力清单与责任制度,以法规范各级党政部门的职责权力,以德明确权为民所用的指向,构成权力任性的“不敢、不能、不想”的有效制约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以法定的形式监督、固化权力,依法公开权力的职能、责任,减少权力寻租、腐败空间,严格以制度规范落实各级党政部门、个人权力的依法运行。同时,马克思主义道德观要求无产阶级执政党必须要有社会公仆思想,将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为人民谋利益上。因此又要加强道德伦理教育,使各级党政部门恪守以民为本、用权为民的道德素养,以“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公”的伦理道德底线,实现权力在阳光下民主运行,用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工作的标准。

最后,推行以德严选的选人用人制度。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要科学选拔高素质高质量的干部队伍,注重以德严选。摒弃单纯“以票取人”“一锤定音”等现象,通过民主公平公正的竞争,坚持“德才标准、政绩为先”的用人导向。

(二)突出主体建设,加强领导干部法规制约和为政以德思想的修养

领导干部是政治生态建设的重要推动者,作为“关键少数”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作用,要实现良好政治生态,就必须提高领导干部德法素养,加强法规制约与政德建设。

法束于外,强化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观念。领导干部作为政治生态的建设主体,靠制度,也靠教育。首先,要组织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党纪国法,各项法律法规。在学习中强化法律、制度的警示作用,知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坚决不可以做,让领导干部对宪法和法律心存敬畏之心,心有敬畏才能行有所止。结合“八项规定”,教育提醒党员领导干部守纪律,讲规矩,做到思想自觉。其次,法规约束监督必不可少。应该说,目前党纪国法比较健全,但为什么违法乱纪行为屡禁不止,主要原因一是监督惩治不力;二是领导干部素质不高。解决监督惩治不力的问题就是要加强监督依法惩治,从而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必须以严明的法治进行规约,推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自觉在法治意识的红线上想问题,做决策,用权力。

德修于内,加强领导干部政德建设。政德建设对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至关重要。加强政德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党员领导干部大多应该接受过党性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德、公德应该明了,但是近年来,私德及反映在家庭道德修养方面出现的问题很多。腐败案件中出现的“家庭式”腐败屡见不鲜,据统计数字,中央纪委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约四成与其家属成员有关;2015年被查处通报的34名中管干部,超六成违纪涉及亲属[12],反映出私德影响是领导干部走向违纪的一个重要原因。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家风建设,将领导干部的家风问题上升到党风廉政建设中,并提升到制度层面,落实到具体监督中。政治生态建设的外延不限于政治视域场,还与社会风气、家庭风气密切相关,在加强自身道德建设的同时,还要关注“身边人”的道德影响,将修身治家落到实处,达到彻底的风清气正。

(三)突出社会生态,推进公民道德和法治文化的耦合与渗透

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一定是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都良好的社会,社会生态是良好政治生态最直观也是最终的体现。对一个社会来说,公民道德和法律文化建设缺一不可,并且必须使其耦合,共同发生作用。“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础,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13]。这是良好社会生态的有力保障。

人民群众是社会生态中德法共治理念的主体力量,必须提升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首先,必须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是保障和维护人民自身权益的武器,也是施行社会治理的根据。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法治意识淡薄的现象仍然存在,尤其在“官本位”意识下,有些为官者自觉优越,而人民群众则对权力畏惧、崇拜甚至向往,形成不良的社会生态和政治生态。因此,要在全社会建设法治文化,加强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干部群众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在十九大的号召下,继续提升和加强全民普法的力度,提高人民对不良政治行为的认识,敢于使用法律武器与侵犯权利的行为作斗争,让人民群众自觉坚定地成为法治社会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其次,必须提升社会道德意识,形成良好道德的场域效应,产生良好德治感召,形成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自愿守法、依法行事的良好局面。人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只有提升道德意识,人民群众才能将法律法规转化成内心的自觉。净化道德生态,以道德意识的提升,促使领导干部在不敢违法乱纪的同时更是发自内心不愿做违德之事,实现从“遵法” 到“尊法”的转变;人民群众则对法律法规自愿遵守,并且能不断反思自身思想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做到把法律认同与自觉守法作为道德义务。坚持以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为基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推进多元、开放、包容的价值文化,以法育人与以德化人相结合,厚植良好的政治生态文化土壤,形成其乐融融的政治局面。这种政治生态需要社会各要素的配合,形成耦合机制,如在领导干部选人方面,注重德行的修养;党内法规制定要考虑道德的因素,尤其在违背道德的时候,虽然不赞成道德法律化,但一定要有必要的惩戒机制。

综上,坚持德法共治理念是我国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也是政治生态建设的内在要求。因此,在政治生态建设中,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具备外在的震慑,也必须施加道德的影响,保持人民内心的至善,净化党的优良作风形成的土壤,运用协调机制,塑造良好的社会场域和政治氛围,实现治理绩效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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