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中国司法
2019-01-03高学强
高学强
(陕西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一、 引 论
人工智能是利用计算机或由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来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并利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1]5,智能化浪潮是继三次工业革命(机械化浪潮、电气化浪潮、信息化浪潮)后的第四次工业革命[2]89。1956年,约翰·麦卡锡在麻省理工学院的科学家马文·明斯基等人的帮助下,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成功组织召开了首届人工智能领域的研讨会[3]2,在会上他们第一次正式使用了“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这一术语,开创了人工智能的研究方向,标志着人工智能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正式诞生。
自人工智能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人类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和探索就没有停止过,但其发展并非一片坦途,而是经历了三起两落。从2010年开始,人工智能进入爆发式的发展阶段。2016年3月,阿尔法狗(AlphaGo)大胜世界围棋冠军李世石,使人工智能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大数据的积聚、理论算法的革新、计算能力的提升,人工智能在很多学科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丰硕成果,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已自成系统[4]1。
人工智能在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产生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人工智能目前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该领域关于安全、伦理、隐私的政策、法律和标准问题值得关注,因为安全、伦理和隐私问题直接影响到人们在与人工智能工具的交互体验中对人工智能技术的信任[1]32。人们只有确信人工智能技术为人类带来的安全利益远大于伤害,才有可能发展人工智能。
二、 在我国司法改革与实践中应用人工智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 必要性
1.全面和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全面和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改起,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完善,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5]6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2015年4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些目标任务中许多内容的实现有赖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做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其中就包含了司法与科技(包括人工智能)的融合。可以说,十八大以来,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基本特质的智慧司法体系建设持续加快推进,有力地提升了司法公开、司法便民、司法效率的整体水准,彰显了司法公正的科技理性。推动新时代司法高质量发展,对现代科技在司法中的应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6]15-16。
2.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的需要
2016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提出要发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作为重点工作大力推进的“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检务”等司法改革内容涉及人工智能。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将人工智能的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这一《规划》包含了人工智能在司法服务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规划》,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推动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17年12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计划培育的智能产品如智能服务机器人、智能语音交互系统等,均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
3.解决我国司法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需要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司法制度不断走向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司法不公正、行政干预司法、司法腐败、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二是司法公开不彻底、不透明,缺乏司法公信力。三是司法效率和能力低下,信息化程度较低,在司法便民等方面与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的飞速发展严重脱节。此外,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8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2 800万件,审结、执结2 516.8万件,比上年分别上升8.8%、10.6%。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案件数量呈递增态势,人案矛盾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影响到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和缓解司法改革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二) 可能性
1.人工智能的特点和优势
对于人工智能的特点,《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概括为三点:(1)由人类设计,为人类服务,本质为计算,基础为数据;(2)能感知环境,能产生反应,能与人交互,能与人互补;(3)有适应特性,有学习能力,有演化迭代,有连接扩展[1]7-8。《规划》认为“人工智能加速发展,呈现出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人工智能可将人从枯燥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越来越多的简单性、重复性、危险性任务可由人工智能系统完成,在减少人力投入、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还能够比人类做得更快、更准确。人工智能可以广泛应用于教育、医疗、司法服务等领域,能够极大地提高公共服务精准化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生活品质[1]1。作为一场新的技术革命,人工智能所具有的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预防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开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作用和价值[7]101,使其有可能应用于司法改革和实践。
2.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进展
我国的人工智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目前已具有良好的基础。国家部署了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在科技研发、应用推广和产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经过多年的持续积累,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已取得重要进展。加速积累的技术能力与海量的数据资源、巨大的应用需求、开放的市场环境有机结合,形成了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独特优势。我国人工智能取得的重要进展和发展的独特优势,使其应用于司法改革和实践的条件已完全具备。
3.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的海外实践
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结合已有3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87年在美国波士顿的东北大学举办了首届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会议(ICAIL),被视为法律与人工智能结合的开端。1991年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协会(IAAIL)正式成立,旨在推动人工智能与法律这一跨学科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此后,人工智能对法律尤其是司法实践的影响日益深入。“在美国,人工智能正被广泛地运用于司法活动”,如人工智能辅助侦查破案、辅助科学证据可采性审查、辅助评估保释、预测案件的审理结果[8]。人工智能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和借鉴。
三、 人工智能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影响
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这个纲要并未涉及人工智能的内容,也未涉及智慧法院建设。
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首次提出了人工智能在司法改革中的应用,要求正确认识网络新技术、新应用、新产品可能带来的挑战,提前应对工业机器人、人工智能等对传统工作岗位的冲击。在构建现代信息技术和产业生态体系方面,要求加强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认知分析等新技术的基础研发和前沿布局,加快构建高级机器人等新兴智能终端产业体系和政策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包括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负责的重点工作,其中,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检务”等,均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1)详见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2016年12月27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12/27/content_5153411.htm, 2019年2月18日。。
2017年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要求围绕行政管理、司法管理等社会治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要求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2)详见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7年7月20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7/20/content_5211996.htm, 2019年2月18日。。
2017年7月10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要把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他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新时代的来临,要找准人工智能要素式提取和类型案件要件式解构的结合点,推进婚姻家庭、合同、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要件化、标准化审理,特别是在非讼案件、程序性裁定、小额诉讼等简易案件中推广使用令状式、格式化裁判文书,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研发更高水平的审判智能辅助系统,为法官提供类案推送、裁判比对、数据分析等服务,对偏离度过大的案件自动预警、及时评查,推动“类案类判”,促进裁判尺度统一。要积极研发司法智能服务系统,为当事人提供类案检索推送等服务,引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理性预期,增强对司法的信任。他认为,上海、贵州运用现代科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探索了一条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融合的新路子,对于规范司法行为、防范冤假错案、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特别指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并不替代线下刑事诉讼活动,也不替代司法人员独立判断,而是通过推动公检法在共同的办案平台上、明确的证据标准指引下办案,成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提升刑事司法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9]5-8。可以说,这些内容既是对此前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改革和实践的总结,又提出了未来人工智能与司法改革和实践结合的思路及具体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这为新时代人工智能在司法改革和实践中的应用指明了方向。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要“坚持强化科技驱动”基本原则,全面建设智慧法院;牢牢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历史机遇,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破解改革难题、提升司法效能,推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与智能化、信息化建设两翼发力,为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可以预见,人工智能在我国未来的司法改革和实践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 人工智能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
人工智能自产生之日起就面临提倡和反对两种不同的声音,人们对人工智能给人类未来可能带来的威胁和挑战的担忧与日俱增。许多人工智能专家如美国的雷·库兹韦尔、杰瑞·卡普兰、詹姆斯·巴拉特,英国的索恩、默里·沙纳汉,日本的松尾丰、野村直之以及我国的李彦宏、刘赞、李智勇等纷纷著书阐述这些问题。正如詹姆斯·巴拉特所说:“人工智能是一种双刃剑式的技术,就像核裂变一样。核裂变能为城市提供照明,也能焚毁城市。”[10]17正因为人工智能具有两面性特征,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有积极与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一) 人工智能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积极影响
人工智能所具有的许多独特优势改变了人类的生活,这是人工智能获得大发展的主要原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即基于其独特优势。人工智能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智慧法院建设
智慧法院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实现人民法院高度智能化的运行与管理[11]234。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智慧法院内涵的官方解读可以看出,人工智能是智慧法院建设充分运用的核心技术之一。智慧法院建设既是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和“互联网+”时代自身建设和强化职能服务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信息化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对内体现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内向价值,对外体现为对法治社会进程的外向价值(3)参见邹钢、刘继雁《新时期智慧法院建设的价值及展望》, 2016年11月14日, http://cq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11/id/2348483.shtml, 2019年2月18日。。
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要求提高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信息化水平,推动执法司法信息公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明确提出支持智慧法院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智慧法院建设的要求,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此后,智慧法院建设深入推进。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第十一部分“推进智慧法院建设”详细介绍了五年来人民法院在全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加强信息化建设顶层规划和标准制定,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和保障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电子诉讼,开发应用刑事审判智能辅助系统,加强案件审理和司法管理的智能化辅助,让信息化、大数据服务司法管理和决策[5]59-62。同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为总体目标之一,“建设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是十个主要任务之一,通过五项改革举措予以落实(4)五项改革举措包括: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运用,有序扩大电子诉讼覆盖范围,完善电子卷宗生成和归档机制,完善司法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机制。。
在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建设智慧法院精神的指导下,我国各地法院都在探索某种形式的智慧法院建设,以浙江智慧法院(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最为出名。据浙江高院信息中心副主任刘克勤介绍,浙江智慧法院每年处理的交易、著作权等纠纷多达2.3万件,可以直接对接淘宝、天猫等多个平台,提供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其他辅助措施包括案件结果预判、网上司法拍卖、智能语音识别、类案推送、当事人信用画像等[12]93。
云南建设智慧法院,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审案,使庭审时间平均缩短两三成。云南省法院系统通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构建智能化法院。利用刑事简案快审系统,帮助基层法院法官对电子卷宗进行文档化编辑,并按法律要素实现结构化管理,自动引用、排列、归纳和分析全要素案件数据,一键生成应诉通知书等制式文书,自动生成包括“本院认为”部分的判决书,并为在办案件智能推送最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辅助法官快速批量办案[13]。
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目前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许多国家开始将中国视为其本国司法系统智能化的经验源泉。日本、美国等对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相关情况多有报道,并计划应用于本国的司法实践。如美国《外交信使》杂志在2018年11月刊登了一篇名为《法律中的人工智能》的报告,介绍了人工智能是如何改进中国与美国的司法系统的。该报告认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体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归纳了中国智慧法院的关键点:(1)通过人工智能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解决了司法改革中法官人数不足、法院诉讼量增加、各地法官判决不一致的问题;(2)语言识别、自动纠错和文本生成等自动化系统减少了法庭烦琐程序所带来的工作量;(3)人工智能的预测与研究能力能帮助法院更好地分配资源,协助法官从类似案例中获得类似观点;(4)最高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和庭审视频在线公开,提高了公民参与司法的能力,有利于促进法院公正[14]。
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审判执行方式发生全局性革命性变革、促进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效果正在不断彰显,必将在人民法院发展历史上书写浓墨重彩的一页[15]。
2.智能审判
随着近几年人工智能的爆炸式发展,智能审判已成为现实。人工智能产品已经涉及语音交互、安防、自动驾驶、医疗健康等诸多领域,但把它与法律、司法审判、纠纷解决这样严肃而传统的领域相结合,听起来有点像天方夜谭。但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律审判,确是现实而不是玩笑(5)参见佚名《人工智能应用到法律审判?是现实不是玩笑》, 2017年7月26日, https://mp.weixin.qq.com/s/S4_O7VBehuWYuCNDsFW1OA, 2019年2月18日。。
在《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的人工智能标准体系框架中,“应用”标准包括智慧法庭。在智慧法庭领域,智慧法庭的建设和应用需要依托于智能大数据分析、语音识别、图像视频分析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从而实现案情要素分析、庭审语音识别自动转写、庭审行为视频分析、庭审视频流媒体转发与调度等功能。因此,为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智能化,需要研制庭审数据格式、庭审数据深度分析等规范,利用深度学习算法对多元化数据进行挖掘分析,进而提升庭审效率[1]55-56。目前人工智能应用于法院审判业务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助力庭审记录、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日常办公全流程,将审判辅助人员从记录或咨询事务中解脱出来。二是运用智能图像和文件识别技术,实现电子卷宗收发采集一体化,构筑智慧审判大数据,将法官从简案处理和烦琐文牍中解脱出来。三是通过数据智能分析,实现审判事务管理、证据分析案例参照、文书纠错等,辅助法官决策判断[11]250-254。
为响应国家大力建设智慧法院的要求,总部位于安徽合肥的科大迅飞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为法院开发了迅飞智能庭审系统。这种智能庭审系统具有四大特点:第一,为提升审判效率,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解决庭审因书记员录入速度难以满足需求而受限的问题,庭审系统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地域口音,通过机器自我学习来实现智能庭审过程中法言法语的有效识别。第二,通过软硬一体化方案预先设置庭审角色,实现笔录文本与说话人身份相绑定。第三,采用人工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对庭审语音进行实时转录。第四,利用语义分析技术辅助人工修订,真实还原庭审现场,原原本本生成庭审笔录,突破庭审效率瓶颈。
智能审判目前已在一些法院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的成效。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借助“互联网+”平台,探索建立智能辅助办案平台,已实现案例自动推送,自动提供关联案件、前序审案件、类案查询和推送以辅助法官办案;实现辅助制作裁判文书,提高文书制作效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成功试用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系统和庭审直播功能,正式上线多功能一体机、导诉机器人“晓法”,下一步将继续引入诉讼服务APP应用功能,推广使用两级法院诉讼服务当事人手机APP,增加案件二维码的应用,增加上诉移送模块,对接智能公文流转系统,对接安检系统,增加审判法庭电子导航服务等功能,为当事人网上立案、查询案件进展、办理电子送达、提交诉讼材料等过程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16]。
目前各个法院的探索仍处于人工智能的辅助阶段,随着人工智能应用的进一步深入,在一些标准化的纠纷案例中能够实现人工智能自动审判。不过,如果当事人对人工智能所产生的预审判决不满意,在早期应允许启动正常司法程序,使用传统的司法模式。鉴于目前人们对人工智能的不了解与不信任,在初始阶段可以将人工智能的判决结果作为预审,或者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完成审判过程中的一系列事项。
当然,某些领域的审判使用人工智能并不是很合适。正如日本著名人工智能专家松尾丰所说:“民事诉讼,尤其是离婚或者财产继承等纠纷,由于包含着很多情感因素及需要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进行协调等,也许还是由人来处理比较合适。我估计,比起让机器告诉你说‘你的主张被法庭认可的概率是15%’,很多人可能更愿意与律师面对面地交谈,这样当事人或许更容易接受。”[17]169
虽然人工智能在审判业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审判过程中,人工智能处于从属地位,只是辅助法官办案,法官才是审判工作的关键与核心。因此,智慧审判的未来发展应是,事务性工作归人工智能,事关经验与良知的实体裁判归审判人员,审判人员仍居于主导地位[18]62。
总之,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既有利于提升审判业务的便利化和精细化水平,也有利于对审判工作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动态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审判流程的规范化和案件办理的全程监管、全程留痕、全程可查,对防止冤假错案也有一定作用。
3.智慧检务建设
智慧检务就是以电子检务工程为抓手,建设集“信息感知、网络传输、知识服务、检务应用、运行管理”五维一体的检察信息化应用体系,通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促进检察工作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明确要求2017年底要建成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涵盖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在内的电子检务工程六大平台;到2020年底,建成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立检务大数据资源库,全国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都在六大平台中运行。
2017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营造大数据应用良好生态,打造“智慧检务”(6)参见朱茜《最高检建数据中心 检察信息化进入“智慧检务4.0”时代》, 2017年9月6日, https://www.qianzhan.com/analyst/detail/220/170905-fea4463e.html, 2019年2月18日。。
201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探索“人工智能+司法办案”,提升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为深入贯彻中央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智慧检务建设重大战略,于2018年1月3日正式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勾勒了未来智慧检务建设的宏伟蓝图(7)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最高检印发意见深化智慧检务建设》, 2018年1月3日, http://www.spp.gov.cn/xwfbh/wsfbh/201801/t20180103_208087.shtml, 2019年2月18日。。
通过智慧检务建设,人工智能在检察机关的应用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如浙江省杭州检察机关智慧辅助办案系统发挥了神奇的力量:远程提审、庭审、送达系统实现了从三点一线到足不出户;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实现了从码方块字到智能录入;法律文书智能校对系统、同步录音录像智能审查系统实现了从人工校对到智能审查;智慧公诉辅助办案系统实现了从凭经验办案到按规矩办……[19]又如江苏检察机关推动人工智能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自2017年8月1日“案管机器人”上岗正式开启智能辅助办案时代起,至2018年5月已辅助侦监、公诉部门办理案件4 643件,系统审查、甄别、推送的准确率达99.7%[20]。
总之,人工智能在智慧检务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充分发挥了其在数据采集、整理、分析、综合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提升了检察工作质效。正如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所说的,“人工智能+检察”时代已经来临[21]。
4.犯罪预防与监视、刑事案件侦查
在人工智能时代,得益于视频识别精确度的提高,整个社会将构建起由遍布大街小巷的监控摄像头所组成的安保系统,对犯罪的检举侦破率将大幅提升[17]163。无论是安防监控领域,司法和刑侦实践,还是自助服务,人脸识别正在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便捷和安全[22]。人工智能在司法安防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机器学习进行预测与布控,提升打击犯罪的效率;二是通过机器学习预测潜在犯罪;三是人工智能测谎仪协助审讯;四是利用生物识别技术搜索追踪嫌疑人[23]63-64。总之,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包括人脸识别技术在内的安防技术实现由人防到技防,进入主动安防的时代,其在司法中的应用也将发挥更大作用。公安部提出建设“智慧公安”,即在包括犯罪预防、刑事案件侦查、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司法实践领域应用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
5.对律师实务的影响
法律服务是人工智能最容易进入的领域之一。律师是社会地位比较高的工作,在律师处理的具体事务中,如整理客户信息、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查询以往判例等,人工智能的优势很容易得到发挥[17]169。从律师实务的角度看,随着IBM首个人工智能律师ROSS、英国的机器人律师DoNotPay的问世,人工智能对律师实务的影响已不可阻挡。在人工智能时代,美国著名人工智能专家Kalman Toth提出了“今天你随身带律师了吗”的疑问。他认为:“你可能不会被人工智能律师所取代,但是可以考虑与他们一起工作。团队根据加拿大劳动就业案例法,为IBM的认知计算机沃森准备了数千页的法院和立法文件。然后,他们训练它利用数据库回答法律问题。2015年5月中旬,一个能够处理破产等事务的新型AI——ROSS诞生了。这台机器正在学习初级律师的业务,几位签署了Beta测试技术文件的法律人士负责审查和评论它的意见。”[24]25英国人工智能专家博登认为,虽然人工智能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担心,虽然一些法务工作以后可能不再需要律师,但是律师行业也将从人工智能中获益,因为有一大堆法律陷阱等着处理[25]187。可见,人工智能的出现对律师行业虽有挑战,但更多的是机遇。
(二) 人工智能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消极影响
正如《规划》所指出的,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将带来新的挑战。人工智能是影响面广的颠覆性技术,可能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具体到司法实践,人工智能的应用可能会产生以下消极影响。
1.对法律职业和未来就业的冲击
在人工智能大潮下,程式化、重复性岗位的需求量呈现下降趋势,人工智能逐渐取代部分人类工作岗位,尤其是那些程式化、重复性,依靠反复操作实现的熟练工种[26]。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司法机关原有的一些简单、重复的工作岗位如书记员、导诉员等将被智能机器人所替代,可能会导致目前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面临失业的威胁。此外,人工智能对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亦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对律师行业来说,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至少会使那些法律行业中诸多非智力性事务从业者被代替,这会对律师助理和律师秘书的工作产生重要影响[27]。英国人工智能专家萨斯坎德父子的研究表明,“传统律师在很大程度上被先进的系统取代,或者在技术以及标准流程的帮助下被更廉价的劳动力所取代,甚至外行人士都可以通过在线自助工具取代他们”[28]77。人工智能的发展意味着未来有相当多的律师,特别是初级律师会失去工作[29]19。有专家认为,作为“第二次机器革命”重要标志的人工智能的应用不会威胁蓝领工作,但对于那些高收入、专家式的白领工人,如律师,他们未来就可能变成计算机自动化的受害者[30]251-252。著名人工智能专家杰瑞·卡普兰认为,人工智能时代,律师“光环不再”。一批想要融合法律和科技的新创业者(如法律科技公司FairDocument)正努力减少甚至消除常见事务对律师的需要。特别是在考虑了专业特性之后,创新者们发现,就算把最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委派给人工智能,它们也能驾轻就熟地完成[31]140-141。现在已经有机器人律师出现[32]348-349,律师行业面临的严峻挑战是不言而喻的。
2.隐私与数据的泄露、算法歧视、犯罪风险评估中的歧视等
随着大数据和智能技术的结合,政府和企业的决策越来越依赖大量的数据分析。大规模的数据收集、分析和使用使传统社会走向透明化。在万物互联、大数据和机器智能三者叠加后,人们或许将不再有隐私可言[33]232。因此,隐私与数据保护是需要我们高度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
随着以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自动决策系统的应用日益广泛,越来越多的决策工作为机器、算法和人工智能所取代,人们认为算法决策的结果是绝对公平的。如司法程序中的犯罪风险评估,当利用人工智能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风险评估时,算法可以影响其刑罚。而实际上算法决策的结果难以保证绝对公平,我们必须正视由此带来的算法歧视。规则数码化带来的不透明、不准确、不公平以及难以审查等问题,也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32]240。
3.人工智能技术自身的缺陷制约和影响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
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属于弱人工智能,具有不确定性和局限性。感性思维的缺陷使人工智能无法全面胜任司法工作,因为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并非单纯依靠法律适用就能完成。以审判工作为例,法官的审判工作绝不能只依据法条,审判应当注重法律与道德、政治等多种因素的融合。这都需要法官依据感性思维做出综合判断,而人工智能尚无法通过算法重现人类的感性思维[33]124。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适用范围也因此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只有法律关系简单或者一般的案件才可以适用;对于复杂的纠纷,人工智能还难以达到妥善处理的水平。除了审判之外,司法工作中还有许多需要感性思维才能胜任的工作,如调解、讯问等,目前人工智能显然还无法胜任。
对于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所带来的这些消极影响,我们应积极应对,通过技术手段使人工智能不断完善,并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具体来说,一是提前应对人工智能应用可能带来的失业和就业冲击。二是加强与人工智能相关的隐私与数据保护立法,将人工智能的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我国著名人工智能专家吴季松建议制订“人工智能法”,消除人工智能的负面影响,扩大其正面影响,使其更好地造福人类[34]198。三是构建技术公平规则,通过技术正当程序的设计等举措消除各种潜在的歧视,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使人工智能更好地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践服务。
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广泛应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人工智能所具有的强大优势是其他任何技术不可取代的。人工智能的应用可以解决我国司法改革和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对保证司法公正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人工智能永远不能取代人的智能。在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践中,在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辅之以人工智能,一定会营造一个公正、公开、便捷、高效的司法环境,智能司法的到来已不是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