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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输入相关易感动物产品未按规定报告案

2018-12-29刘国辉

中国动物保健 2018年7期
关键词:货主疫病检疫

刘国辉

1案件来源

2017年7月1日,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北票市食品公司冷库1号库存储吉林省鸡产品10余吨,该批动物产品为曹某某所有,货主提供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A》和检疫申报单,但到达北票市后,未按规定报告。货主涉嫌违反了《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输入辽宁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编者注:统一格式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是有限期报告的提示的,而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没有这项提示,这是容易让人迷惑的地方,作为更为专业的出证机关如果在出证时能在备注里打印一条提示是不是更好呢?)。

2查处经过

2017年7月1日,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人员在北票市食品公司冷库1号库中发现存储吉林曙光农牧有限公司鸡产品10余吨,经检查该批动物产品为曹某某所有,货主提供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A》和检疫申报单,但到达北票市后,未按规定报告。经立案审批请示并获批准后,监督员进行现场勘验取证,并当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曹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证据为证。由此认定货主违反了《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输入辽宁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3適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曹某某违反了《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关于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执行处罚下限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曹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圆整,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4案件结果

当事人曹某某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5思考与分析

本案的查处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认真履职,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规范的体现之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究其根源有一定的代表性,首先是当事人在思想上对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不够重视,忽略了履行法律法规义务的完整性。其次是在其经营活动中对相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工作了解不透彻。因此规范动物产品经营户的经营行为除了要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外,还要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对广大动物产品经营户进行培训、教育,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及违法后果深入宣传到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业主和从事有关行业的人员思想当中,进而达到完善其守法经营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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