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发展及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属地化管理问题分析
2018-12-28张健
张健
[摘 要]在“一带一路”的发展进程及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环境差异较大,应该采取针对性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来适应当地的“规则”要求,亦即属地化管理。然而,由于国内企业的海外经营经验不足,并且常常以国内惯常的管理思维和理念进行海外项目和贸易管理,在属地化经营中会产生“国外项目国内管”的思维误区以及相应产生的尽职调查不完善和干系人处理不当等问题,从而不仅可能会对业务经营本身产生一定的阻碍,严重时甚至会对公司在当地的声誉造成实质性危害。另外,业务经营属地化管理体系和制度的构建等理论及实践应用在国内尚存在不足之处,而且如何对庞大的海外利益群体制定有效的属地化风险应对策略也存在一定的缺口。中国企业应该在国际市场上系统地制定不同国家制度下的属地化管理方式,以期采取更有效的合作方式踏入海外市场,让当地人更好地参与中资企业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一带一路”;走出去;属地化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20.052
[中图分类号]F279.2;F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8)20-0-03
1 研究背景
在“一帶一路”的大战略背景下,中国的发展首先就要靠商业带动,企业走出去,那么也就是中国开展全球化。全球化与商业竞争是同时存在的,进而引出了一个假设,即“全球化是一个框架式发展的过程,商业体在外部环境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寻求着可持续竞争,这种竞争是无选择性的,将成为公司和财团优胜劣汰的关键,也能够推动国家进步和发展”。我国的繁荣与发展也促使国内企业要从外部寻求可持续性竞争,而不是国内过剩产能领域的破坏性竞争,造成供给侧间的不平衡状态。即便如此,全球化带来了企业的新机及可持续竞争,然而新环境中的现实问题和发展趋势会重塑企业开拓全球化的进程,并且寻求竞争本身也会使企业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环境。一方面,全球化会给企业带来新的商业架构,包括带来新的市场参与者、新的关联交易、新的不确定性和新的市场交易规则,从资本角度出发的话,体现为生产系统态势的变化。另一方面,寻求可持续性竞争本身也会给社会主体带来复杂性,从国内市场过渡到复杂和相互关联的全球市场上会发生一些思维方式转变,如新的决策方式、新的概念和理解等内化因素,这种因素能够对全球化经营产生更大的影响,就算是世界500强企业在这点上也没有做到尽善尽美,并且其竞争也大部分依赖于国内竞争而非全球化竞争。总体来说,全球化一方面带给企业新的市场机会,但这种机会到底能否转化为实际的效益,还要依靠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好外部环境和内化因素等的潜在影响。否则,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将成为破坏企业收益的风险点。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相关文献可以看出,国外企业从东印度公司开始已经经历了400多年国际商务的发展进程,诞生了肯德基、必胜客、耐克等知名企业,早已在属地化管理领域有了充足的实践经验,理论研究较少。放眼国内,既有“一带一路”和走出去背景下的属地化管理实践需求,又需要理论研究的前瞻性,让实践者了解“什么是属地化管理”和“有哪些方面可以属地化管理”。然而,大部分文章仅对劳动属地化进行了探索,而未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因此,本文将通过理论加案例分析的方式对环境保护和项目经营可持续性等属地化管理问题进行浅析,以便于实践界人士能够了解属地化的内涵,进而弥补自身管理的不足。属地化管理本质就是用属地化的思维进行管理,而具体的方案、措施是术法的问题,管理者首先要掌握思维这种“道”的内涵。
3 属地化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3.1 环保问题
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这种模式下,我国企业不仅可以开展工程承包,还能参与项目投资与经营。目前,我国不断促进境内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并且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在简化国内资本走出去的流程,未来20年全球基建市场需求仍超50万亿美元,政府财政资金紧张也迫使其采用PPP模式。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外汇的监管还比较严,有关文件规定境内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时,要缴存5%的利润保证金,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要调回境外投资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国外对于项目投资资本金的要求较低,所以向境外投资的保证金较少,另外,对于长达20~30年的营利性PPP项目来讲,现金流为正的年度往往在建设完成的10年左右,也不必担心及时调回境内的问题。总之,境内投资者开展境外PPP投资时,在预估项目风险后,可以产生“小成本、高收益”的作用。对于已经开展国际工程并且自身融资能力强的承包商来说,这是一次转换传统角色的契机。
如今,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东道国在进行招标的时候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承包商(投资方)要遵守的法律包括各国签订的国际公约和东道国法律,两个法律不是选择适用,而是“并且”的关系。例如,英国塞文河第二大桥在建设初期就已经开始处理环境问题,并且政府通过开展广泛公众宣传,并且积极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了沟通,才没有使环境问题造成工期延误。
目前,国际上关于环境保护的公约众多,主要的保护领域为海洋环境、空间环境等,并且随着第一个区域性立法《在跨界背景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开始生效,现有公约版本的修订都将环境评价纳入框架中。然而,公约是以国家为主体签订的,其制定与修改就要考虑所有成员国的发展水平及保护环境的能力,具有最低需求性质。随着世界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一些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往往比公约的内容更为严格,且惩罚措施更为严厉,在投标之前如果没有研究透工程所在国环境保护法的话,往往得不偿失。例如,中铁承建的波兰A2高速公路项目,在竞争报价中并没有考虑青蛙通道成本,但波兰对一些珍稀动物的保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断出现工程变更,对工期和成本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且中方承建项目的投标价格比同样地质条件标段的低1/3,最终A2公路建设费用问题超支严重,难以为继。波兰基建的许多贷款来源于欧盟,而环保问题一直是欧洲国家的焦点问题,民间群众对环保问题也很敏感,如果违反欧盟环境保护法律,波兰就可能拿不到补贴,所以波兰非常重视环保问题,环保成本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高达10%。
同时,除了政府、社会资本方外的项目利益相关者也要成为环境评价的重点问题之一。虽然一个项目已经经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并且也符合相应的国家、地区法律法规,但社会影响程度应受到足够重视,在特殊情况下,要开展“项目环境意见公众咨询会”。举一个负面例子,2007年厦门民众反对PX项目落地的事件,其中的社会民众信息反馈渠道和传播路径也要成为项目前期策划的关注点。在欧洲,一些NGO环保组织十分活跃,项目参与方也要与其积极讨论,交换意见。当环境风险不能明确时,项目总成本的估计也很模糊。
对于工程建设周边的环境,投资对周边影响较大,需要相关方进行实际走访。如果环境影响是工程建设承包商造成的,根据国际工程承包的经典合同范本-FIDIC 4.18款的规定,此项损失应由建造方负责。对于PPP项目来说,如果项目公司没有及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发生环境问题造成损失时,政府方作为监管方,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应协助开展公众咨询活动。
3.2 项目可持续性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论证一个项目“能否建,值得建”问题的论证,项目实施前的风险管理融会贯通、项目风险的识别以及对策分析也应贯穿于整个项目的所有阶段,包括前期立项、中期建设和后期运营维护,可以采用全寿命周期风险分析方法,图1显示的是在此视角下对项目风险进行分类。
墨西哥高铁由于政府发出中标通知后,宣布无效,也就没有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其风险主要集中在项目前期,并且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两方面,网上已经就政治方面因素进行过详细说明,本文接下来将从社会因素方面进行讨论。
3.2.1 可行性研究没有足够考虑贫富差异及价格敏感性
高铁作为一种快捷的交通工具吸引了许多国家的眼球,但其作为一种较为中高端消费的运输方式,很难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普遍推广。墨西哥贫富差距相当大,该国10%最富有人的收入在2008年平均为22万多比索,而10%最低收入只拿8 000多比索,差距达26倍,而我国目前贫富差距达8.9倍时,就已经敲响了警钟。另外,相比于廉价的公共汽车(收费130比索,高铁预计票价300比索),现有的两条客运火车承载的客运量仅占总出行量的0.05%。虽然时间相比于其他客运工具都较少,但时间的敏感程度对于贫困人口来说并不如价格敏感性高。墨西哥也以石油为支柱产业,低廉的油价和自驾车的便捷性对于富人来说也比高铁的吸引力大,况且乘坐高铁出行的总时间比自驾并不会省很多。
3.2.2 高铁建设需要其他基础设施先行
高铁建设要随着电力基础设施而进行,墨西哥电力基础设施还不是很发达,也会遇到大面积停电事故,委内瑞拉高铁项目烂尾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当地电力不足以达到高铁运行标准,政府囊中羞涩以及公众对于高铁价格的敏感性也成为导致失败的诱因。
3.2.3 征地问题值得审慎考虑
墨西哥的土地制度存在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和联邦所有制3种形式,由于存在大量农民的社会基础,目前52%的国土为集体所有制,当联邦政府为了公众利益考虑(往往是贵族权益)时,就会引起农民强烈不满,引发社会动乱。在福克斯制正式新建机场项目就因征地问题引发了动乱,最后运用武装力量才解决问题。墨西哥高铁项目要经过3個集体农庄和印第安人村落,任何稍有不慎的征地问题都可能引起沿线农民动乱,不仅会对工期、成本造成影响,甚至如同机场项目一样,造成高铁项目泡汤。
虽然沿线民众对于环境问题、高铁建成后通车的噪声问题不是很敏感,但是当处理不好沿线土地与高铁线路规划问题时,也会产生许多风险。这些内容,都应该在可行性研究中进行充分论证:墨西哥到底适不适合建高铁,值不值得用高铁取代其他交通工具,以及怎么处理好社会问题。由于海外国家的法律体系与中国有很大不同,并且工程建设持续时间长,法律风险较大,前期论证工作复杂,所以建议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将内部智囊团和外部智库相结合共同开展尽职调查,明晰项目风险,为企业的经营保驾护航。
4 结 语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的情况较为普遍,国内公司投资海外项目量增多。海外业务受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政策影响较大,各种因素变动会导致公司的海外项目延期或者成本大幅提升。因而,在进入海外市场前,国际工程投资前需要进行完整的尽职调查,全面评估项目风险,明确属地化管理中会遇到的风险问题,才能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首先要区分两种情况:一个是底线问题,包括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环境保护问题、居民安置拆迁问题等硬性规定;另一个就是拔高问题,包括促进当地就业、维护社区关系等软性规定。前者是一个企业进入当地国家必须要遵守的规定,而后者则影响了企业能否在当地持续开展经营,企业走出去首先需要“思维走出去”。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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