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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罚”可以休矣

2018-12-28郑可菜

师道 2018年12期
关键词:惩戒教育者违纪

郑可菜

前日课间,办公室里的同事欣欣然给我看了一段10分钟左右的视频。视频里,一位班主任在讲台上拿着电动剃刀,把一个男生的头发剃成了小平头,班上其他同学坐在各自的座位上围观,肆意起哄嬉笑。

据说,这是因为该学生违纪、犯了事,这位班主任便拿出自己的杀手锏——“剃发”,这是他带班的独家“奇招”。一般情况下,他会根据学生“罪责”的轻重决定剃发长短,严重者甚至理成光头。展示视频的同事对该班主任有如此高招奇术“治”学生颇为羡慕。

视频里,拿剃刀的老师强势的霸权和凛然的神色,被剃发学生的尴尬无奈和茫然无措,其他学生的哄笑欢闹……这场景让我一阵惊怵,好久没有回过神来。我颇有鲁迅式“我将深味这非人间的浓黑的悲凉”之痛彻:一是班主任何以如此坦然拿起剃刀而毫无愧意?二是被处罚的学生何以如此默然接受?三是其他学生何以如此幸灾乐祸?他们可曾想到今日的他就是明日的自己?四是同为教育者的同事何以是羡慕而不是愤怒震惊?

我自不是持“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等陈腐之见,更不是因教师“理发”有失水准影响颜值而反对此举。我是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不自知”而深感震惊:在当下,哪怕是犯罪嫌疑人的视频或照片,尚且打马赛克,保护其尊严与权利;然而,在教育发达的沿海地区,这样简单粗暴、无视个人尊严的专制式教育方式却仍大行其道!它以牺牲学生自尊、戕害学生心灵的教育暴力去换取所谓“治班有方”的便捷和高效,显然是对儿童发展心理学和教育基本规律的无知和漠视。

在这个狂欢喧嚣的场景里,教师的心理无非是要曝光违纪犯错的学生,使他尽情地出丑,好杀其威风,挫其乖戾;同时也“杀一儆百”,警示了其他学生。但可有人关注狂欢之中这个男生的“落寞”?可有人关心他的挫败感和自卑感?可有人会想到,这次当众强制剃发会给他的成长造成什么影响?

这让人不由得想到古代一种刑罚——“髡刑”,即将犯人头发全部或部分剃掉。它盛行于夏商周至东汉,隋唐以后就废止了。还有一种叫“象形之刑”,也是将犯人的头发剃光,并让其穿上醒目的赭色服装,每天经过闹市。“当众剃发”和古代这些刑罚,其实有一个共同的名称——“耻辱之刑”,形式各异,目的却惊人地一致:让受罚者受辱。有研究认为,这种处罚对人格的羞辱、精神的摧残,甚至比鞭挞肉体、摧残肢体更加残忍和过分。

因为,看似剃去的是头发,实则剃去的是一个人的自尊。

我们也实在很难想象,一个因为违纪而被剃为光头的学生在操场上、食堂里、宿舍楼还能谈笑自若、自尊自信。这醒目的“平头”或“光头”标志,无异于“示众”,其他人必然不会等闲视之,难免指指点点,或另眼相看,或避而远之。这些受罚的学生背负着怎样的精神重压?他们是自暴自弃、嫉恨阴鸷,还是“知耻后勇”?显然,更大可能是他们内心挣扎、煎熬、惶惑不安,要默默忍受他人异样的目光和讪笑的神情;更大可能是他心里充满屈辱感、挫败感和自卑感,因而变得自轻自贱,甚至自弃。

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每个人都渴望获得他人和社会的承认,实现自我的价值,通俗地说就是有“尊严感”。

对青少年来说,头发可以再长,自尊却难以重塑。

在学校教育管理中,各个层级的管理者为了教育管理学生,制订出了各种规矩、守则、纪律。2017年,有省市已出台规章制度,赋予老师惩戒学生的权利,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不管有规章与否,教育管理者会自设常见的各类措施惩戒学生,比如罚站、罚扫地、罚钱、罚抄等等。当这些常规手段对“熊孩子”无用之际,“黔驴技不穷”的管理者还会自创许多“治人”的怪招:罚洗厕所、罚脱衣服、罚不能上厕所、罚抄三十遍课文……诸如此类,不一而足,用现在的流行语来说真是“我的善良限制了我的想象力”。其特点是愈发“新”而“怪”,总体的趋势由拳打脚踢的“体罚”转为花样百出的“心罚”:讥讽、揶揄、怨怼、漠视、侮辱等等。

众所周知,体罚与变相体罚在全国各大省市于上世纪就明令禁止,这些年似已鲜有所闻。然而,现实中各种责罚、处罚、惩戒、惩处仍然存在。其中,最隐秘的、最容易被教育者忽略的莫过于“心罚”。

比如近年来爆出的“以分数排座次”“戴绿领巾”“给差生脸上盖章”等事件,它对受罚的学生造成的伤害巨大、可怕、隐蔽而长久,无异于隐形的“精神虐杀”。肉体上的创伤可以医治,心灵的伤害却无法估量,远非药物可以疗愈。这种受侮辱、被歧视的经历甚至会烙下终生的阴影,使学生难以持有健康的心理,在成年之后甚至与正常社会产生危险的疏离。从这个意义上讲,会“心罚”学生的教师不是“灵魂的工程师”,而是“灵魂的毁灭者”。

那么,教师应当如何教育犯错的学生?毋庸置疑,学生违纪犯错首先应该正面鼓励、积极教育,给予学生更多的关爱和引导,而非侮辱、打击;当然,必要之时自然也要采取相应的、适当的处罚、惩戒措施。但,这绝不能等同于教师的某种随意化、过度化的个人行为,为何“罚”?如何“惩”?“戒”得怎样?要基于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学生个体特点全面考量,科学地给出惩罚措施,是教育意义指引下的具体可操作的理性行为。

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必须明确:“惩戒”是以“惩”来“戒”,它是以“惩”为手段来“戒”其错行误为,纠偏矫正,为的是鞭策、提醒、激励,“惩”绝非目的。而上述“罚”之种种,恰恰是错将手段误为目的,而罔顾或当下或长远、或显性或隐性的目的和终极意义,一概不顾,一罚了之。

说得再通俗些,作为教育者,我们得有个最起码的认知——

尊重学生。这是不容逾越的底线。

相信每个在陶行知“四块糖果”教育故事的激励里成长起来的教师,也曾激动,也曾感喟。诗人泰戈尔有诗云:“不是槌的打击,乃是水的载歌载舞,使鹅卵石臻于完美。”面对一粒粒粗糙的、棱角分明的砾石,教育者当以引导、激励教育为主,因人因事而制定具体的教育措施,而不是什么简单粗暴的“一槌”棒喝,一罚了之;唯有多些担當、多些自觉,才能呵护学生更加健康地成长,才能无愧于“灵魂工程师”之称誉。

教育的终极目的从来都在于成人、全人——打磨出臻于至美的“鹅卵石”。

(作者单位:浙江温州市第五十一中学)

责任编辑 晁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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