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强度与图书出版产业效益的宏观关系研究
2018-12-28徐立萍
□文│徐立萍
(作者单位: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
版权保护与文化产业创新能力密切相关,是增强文化创新能力、促进版权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出版产业快速发展,成为文化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1]伴随着出版形式的多样化以及人们对版权保护认知的逐渐加强,版权纠纷、侵权案件屡有发生。因而近年来,有关版权保护制度对作品创作、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影响成为版权和经济学领域的研究热点。
在当前出版产业发展环境下,针对我国版权保护强度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认为,现有版权保护强度过高,与我国生产力发展现状不协调,会抑制产业发展、经济增长,甚至在有些方面会出现负面影响。另一类认为,我国目前的版权保护强度过低,不能合理地平衡创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利于激励创新,长此以往会使出版产业核心竞争力下降,缺少活力,阻碍出版产业健康有序发展。[2]如何实施有效的版权保护措施使产业效益最大化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要通过实施合理有效的版权保护策略,实现促进出版产业良性发展的目的,就必须深入研究版权保护强度与出版产业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政策制定、策略选择提供可靠依据。要厘清版权保护强度与出版产业效益之间的关系,就必须掌握当前版权保护强度与出版产业发展现状,用量化的方式对二者进行表征,采用对比分析方法,研究二者之间的宏观关系。
一、研究背景
1991年,我国著作权立法。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自加入WTO后,受国际环境影响,我国版权立法、执法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相关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备,法制化程度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与此同时,经济条件、社会环境及国际监督等已经满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必备条件。[3]如果整个版权保护立法环境得到改善,出版产业大力发展,版权保护相关数据和出版产业效益相关数据能更为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鉴于此,本文研究采用1991~2016年的相关数据。
二、我国版权保护强度有待提高
版权保护是与法律体系、司法保护能力、执法力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意识以及国内外监督等共同相关的复杂问题,量化表征版权保护强度必须在综合考虑各个相关因素的前提下,选取测评指标,以确保量化测评结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4]
1.测评方法
在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及版权保护量化测评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量化测评版权保护强度的指标分为版权保护立法强度测评指标和版权保护执法强度测评指标两部分,二者共同作用综合测评版权保护强度,反映版权保护的实际水平,测算方法如公式(1)所示。[5]
其中,版权保护立法强度选取彭辉、姚颉靖等人研究中的七个指标,[6]由版权保护期限、保护范围、保护客体、专有权范围、国际条约成员国、权利限制及执行机制7个指标因子构成,每个指标满分为1,立法保护强度等于每个立法保护指标分值之和,其分值介于0和7之间,计算方法如公式(2)所示。[7]
版权保护执法强度在国家层面上进行测量,为了与之前研究一致且与已有针对其他国家的相关研究成果作横向比较,选取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意识和国际监督制衡5个指标,计算方法如公式(3)所示。[8]
2.测评结果与分析
在我国版权保护强度测评中,本研究选取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中国出版年鉴、中国律师年鉴的数据,采用公式(1)(2)(3)方法,对我国1991~2016年版权保护立法强度、执法强度及版权保护强度进行测评,结果如表1所示。
立法强度测评结果分析。版权保护立法强度与我国版权立法历程息息相关。表1所示测评结果显示,我国立法保护强度1991~1992年为3.1154,1993~2001年为3.5440,2002~2007年为5.6190,2008~2016年为5.9047,呈阶段性变化,关键的转折年为1991年、2001年和2008年,与我国版权保护立法进程保持一致。
1991年6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同年,国务院批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9]因而,1991年对于版权保护来说是具有时代意义的一年,版权保护相关立法使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开始受到法律保护,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标志着中国版权保护制度的确立。2001年,我国加入WTO,并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订,在版权保护范围、保护客体、专有权范围等方面都有所修改。同年,我国成为《TRIPS协议》成员国。这些变化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立法保护强度。2008年,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成员国,同时成立了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了版权保护行业监督。
测评结果与现实的一致性,验证了测评方法的有效性。
执法强度测评结果分析。版权保护执法强度对每个因素的表征方式在知识产权学界有较为一致的共识,分别采用每万人律师占有率、立法时间年限/30、人均GDP、成人识字率及是否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国(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WIPO)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国(UNESCO)来度量。
表1 1991~2016年我国版权保护强度测评
由国家统计局数据直接或间接计算可知,1991~201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22005.60亿元增长至743585.50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5.33%。[10]人口识字率从79.00%增长至94.72%(即成人识字率是指全国15岁以上的人口中识字者的百分比,计算方法为:成人识字率=1-抽样15岁以上文盲人口/抽样总人口)。[11]每万人中从业律师人数从1991年的0.36人发展到2016年的2.35人。[12]从这三方面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版权保护执法强度相关环境逐年得到改善,执法强度得到有效提高。
版权保护强度现状分析。从立法保护强度和执法保护强度测评结果来看,自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我国版权保护强度相关因素显著提高,那么,是否我国版权保护强度目前已达到了较高水平,应适度放缓呢?表1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版权保护强度为4.8470,低于彭辉等研究成果中所列2008年国际58个国家版权保护强度的平均水平;[13]2016年我国版权保护强度为4.9206,较2015年有所提升,但也仅仅达到10年前世界版权保护强度的平均水平。就世界整体水平来说,目前我国版权保护强度仍处于较低水平,需不断努力改善版权保护的相应条件,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强度。
三、图书出版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开展版权保护强度与图书出版产业效益关系研究,需要通过数据量化的方式深入分析我国图书出版产业发展现状,如果产业已经处于低迷萎缩期,仅依靠改变版权保护环境是很难实现促进产业发展目标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展此项研究的必要性还有待考察。因此必须对我国图书出版产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研究。
我国出版业自21世纪初期开始进入战略转型期,传统出版机构虽然在转型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问题,但也实现了重大突破:采用出版电子图书、开发电子阅读器、推出手机报和电子杂志以及开展在线与远程教育等多种出版方式。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介质阅读物的便携性似乎对图书出版产生重大冲击,不少报道强调传统出版出现下滑,到底出版业中图书出版现状如何呢?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图书出版行业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1978~1985年是图书出版产业超常规增长阶段;1986~1994年是图书出版产业的调整与徘徊阶段;1995年至今中国图书出版产业处于新的增长阶段。表2为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披露和北京开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1991~2015年图书出版总量和图书销售总额数据。
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除了2000年图书出版总价出现下滑,其他年度虽然增长速度不同,但均呈现增长的态势。这说明,自1991年以来,我国出版总量呈现出在调整中不断上涨的趋势。
图书销售总量同样是衡量图书出版产业发展现状的关键要素,从表2中统计数据来看,我国除了2008年、2009年、2013年销售额增长增幅出现小幅下降外,其余时间均保持两位数的增长速度。
虽然科技发展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快速发展,但表2数据表明,数字出版的快速发展并未阻碍图书出版产业发展。在我国出版产业发展调整的近20年里,世界出版业发展迅猛,世界图书出版总量以每年4%的增长速度稳步发展,图书进出口的平均增长速度为7.4%左右。[15]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是世界出版业的核心,中国、印度、埃及、墨西哥和阿根廷是出版大国,中国和印度拥有巨大的国内市场,我国图书出版产业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掌握合理有效的版权保护强度,鼓励创新,促进出版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四、版权保护强度与图书出版产业效益同趋势变化
要实现控制有效的版权保护强度,促进出版产业发展的目标,就必须明确版权保护强度与出版产业的关系。根据表1我国版权保护强度测评数据和表2我国图书出版产业发展数据,绘制各要素详情的趋势图,如图1~6所示。
根据图形对比,从版权保护强度趋势图、版权保护立法强度趋势图、版权保护执法强度趋势图,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本研究涉及的年份中,版权保护立法强度只是因为几个特殊年份出现的版权立法相关事件而发生了变化,在其他年份中保持着同一水平;版权保护强度受版权执法强度影响较大,二者变化趋势基本保持一致;版权保护执法强度曲线逐年向顶端最大值趋近。
表2 1991~2015年我国图书出版总量[14]及销售总量数据表
图1 1991~2015年版权保护强度趋势图
图2 1991~2015年立法强度趋势图
图3 1991~2015年执法强度趋势图
图4 1991~2015年图书出版总价趋势图
图5 1991~2015年图书销售码洋趋势图
图6 1991~2015年图书销售册数趋势图
第二,在图书出版总量方面,从曲线趋势和几个特殊的拐点考察,图书出版总价的趋势与版权保护强度趋势保持一致,有较强的相关性;而图书出版总册数与版权保护强度相关性较弱,几乎没有同趋势的迹象,因篇幅有限,在文中未列出出版总册数数据和趋势图。
第三,在图书销售方面,图书销售码洋的变化趋势与版权保护强度变化趋势形态一致;对应图1中2001年和2007年的拐点,在图5中分别在2003年和2009年有所反应,图书销售码洋变化较版权保护强度变化滞后2~3年;图6中考查2009~2011年间和2013~2015年间的两个有下降趋势的拐点,对比图1和图3趋势,可看出图书销售册数受到版权保护执法强度的影响较版权保护强度的影响更明显些,其拐点保持了一致性变化,并加强了变化的速度。因此,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变弱会导致图书销售册数变少。由此可见,版权保护强度与图书销售总额和销售册数同趋势变化,且对其有着较为明显的影响。
五、结语
通过量化测评我国版权保护强度、分析版权保护强度与图书出版产业效益的宏观关系,我们得到了一些研究结果。根据我国发展现状,在图书出版产业管理和版权保护政策制定中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使版权保护环境不断优化的同时,促进图书出版产业效益不断提高。
第一,版权保护强度对出版产业效益的正向推动作用非常明显,截至2016年,我国版权保护强度仅达到2008年世界平均水平,仍处于较低的水平,需进一步加强,以鼓励知识创新,促进知识创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版权保护执法强度对图书出版产业效益影响较大,尤其是图书销售册数所受影响更甚。因此,若需提高图书阅读量,提高版权价值的社会效益,就必须有效加强版权保护执法强度的相关因素管理。
第三,业界认为当每万人从业律师人数达到7人时,司法保护水平就达到了一个高度,基本可以满足国家司法保护的要求,同时也说明国民的法律意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16]目前我国每万人律师人数为2.35人(2016年律师从业人数/2016年总人口),司法水平还未达到应有高度,因此,还需进一步加大律师从业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我国司法保护能力。
不断优化版权保护环境是个长期工程,仍需大量学者进行更进一步研究,为更精准、有效政策的制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注释:
[1]徐立萍.版权保护在出版业数字化转型期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出版发行研究,2012(7)
[2]蔡跃洲.知识产权制度影响技术创新的中介因素分析[J].中国科技论坛,2015(8)
[3]詹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实证研究——国际比较与适度性评判[J].科学学研究,2013(9)
[4]Xu Liping.Quantitative evaluation for the lev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J].Open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2017(4)
[5][6][7][8][13][16]彭辉,姚颉靖.版权保护指标体系构建及强度测定[J].图书情报知识,2010(3)
[9]元元.中国版权保护大事记((2000—2008.8)[J].中国版权,2008(5)
[10][11][12]国家统计局:http://data.stats.gov.cn/查询年度数据,经高级筛选获得相关数据
[14]具体数据来源于此网站相关数据: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govpublic/6676.shtml。图书销售总量数据由北京开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因公司成立于1998年,目前仅能获得1999~2015年销售数据
[15]参见:2015年版中国出版行业深度调研及市场前景分析报告(报告编号:1591090)中国产业调研网: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6/1115/63108681.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