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制品监管模式“放管服”改革探索
2018-12-28陈敏玲黄锦炎林志雄关培东林盛才刘晓莹纪玲珍
陈敏玲 黄锦炎 林志雄 关培东 林盛才 刘晓莹 纪玲珍
汕头海关 广东汕头 515041
木制品业是我国传统优势产业,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目前,我国木制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木材和木制品生产、消费和进出口大国,其中家具、人造板、木地板、木门等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生产和出口第一位,而木质包装也随着货物的进出口增长而大量使用。无论是木家具、地板、木门还是木质包装,进出口都离不开海关检疫的有效监管。为探索木制品国门安全长效机制,结合检疫处理过程,建立高效的进出口木制品检疫监管模式是实际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木制品进出口现状
1.1 进出口概况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木材进口国,同时也是世界最大的木制品生产国和出口国。近年来进口木材增长迅猛,一方面满足于国内经济尤其是房地产业强劲增长需要;另一方面也不断促进木制品出口。我国进口主要是木材,有原木、锯木等;出口主要是木制品,有木家具、木门、地板等。进出口情况详见表1。
表1 我国进出口木制品情况
1.2 出口违规通报分析
表2 出口木制品违规通报原因(单位:批)
1.3 检验检疫监管状况
当前,按照《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出口木制品、家具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推行“注册监管+审单放行”的检疫监管模式,对出口的木制品、家具实施有效监督[1]。为加强企业自控,夯实检疫监管的基础平台,通过抓风险点,建立原辅料、成品周期性安全检测,考核认可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对原辅料集中检疫、分批核销,跟企业签订保证书,实施信用管理,加强厂检员和协检员培训,对产品进行风险分析,对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和分类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各项跨境贸易便利措施,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提高通关监管环境,达到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的目的[2,3]。
2 检验检疫面临挑战
我国木制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进出口总量持续增长,国际疫情和国外技术要求瞬息万变,使得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能力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主要有:
2.1 木制品出口量增长和设施处理能力之间的矛盾
目前,木制品检疫除害处理方式有熏蒸处理和热处理,由于受企业规模限制,设施处理能力有限,企业产能出口受影响,为克服检疫处理瓶颈,增加木制品出口量,企业就必须扩大处理规模,采用热处理方式受设施限制,而熏蒸处理方式既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也对场地设施提出更高要求,这都对口岸检疫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 木制品生产过程与除害处理有效时间之间的冲突
国际社会特别是周边国家疫情频繁发生,木制品携带疫情异常复杂,防止疫情传入传出的任务非常艰巨。而检疫处理的有效期仅有21 d,木制品从处理合格到装运出口时间不能耽误,为避免超过处理有效期,无法保证检疫合格而需重新处理,增加企业成本,影响货物通关效率,也增加检疫工作量,需要加强企业生产环节控制和生产出口计划的统筹安排。
2.3 环保新要求和落后处理技术之间的差距
当前,木制品熏蒸处理多数采用溴甲烷熏蒸,溴甲烷既破坏地球臭氧层又是致癌物,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于2005年和2015年淘汰,但因其熏蒸效果卓越,仍大受欢迎。而热处理多数企业仍然沿用高能耗、高污染的蒸汽锅炉,随着国际社会对环保的日益重视以及科技创新的日新月异,各地政府相关环保政策不断出台,高污染高能耗的蒸汽锅炉也被要求替代,这就要求处理技术和处理设备必须升级改造,以适应国内外检疫处理技术发展趋势。
2.4 人才培养和实验室能力建设方向不同
木制品生产企业注重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安全和物理性能方面的人才培养,往往忽视掌握国外技术壁垒和疫情防控技术人才配置需求,对防疫控制措施重视程度不足,检疫除害处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影响产品出口和对外出证,甚至在出口后被通报或退运销毁。另外,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不全,质量支撑体系薄弱,只满足应付日常生产急需,不能对检疫要求进行技术验证,产品开发和远景规划力需要提高。
2.5 把关与服务之间需要协调
为适应木制品外向型经济的迅猛发展,适应现代大物流、大通关的需要,既要保证监管有效,又要快速验放,把关与服务的矛盾更加突出。为适应新的形势,适时推进出口木制品检疫监管模式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成为当前重大而紧迫的课题[2]。
讲好课应该还包括好的表达。这就要求表达清晰、熟练连贯、有逻辑性,且干净利落,展现独到的语言风格和适宜的表达技巧,体现情感。习近平总书记在梁家河当知青时期,开会作报告,有社员形象地说,“近平讲话,能把人听憨了”,意思就是说听呆了、听傻了。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广泛的阅读,理论功底扎实;二是深入浅出,非常生动。习近平总书记甚至连美国的社会制度、“驴象之争”、“水门事件”等都能绘声绘色地讲给农村的社员听。倘若对这些问题没有深入的理解、没有大量的案例分析做支撑、没有独到的表达技巧,是不可能得到社员们的真心喜欢的。
3 木制品监管模式“放管服”改革思考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借助互联网手段,依据《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对进出口木制品以及生产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创新木制品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把木制品检验检疫工作向前和向后延伸,实现对事前、事中、事后过程全覆盖,构建准入云(注册登记)、审核云(集中审单、证书校验、身份识别)、检验云(检测报告)、检疫云(疫情截获)、监管云(企业监督检查)、处理云(热处理等)等数据链,推进木制品“放管服”改革,通过贯穿“三个转移”、“两个管理”、“一个目标”,创新应用“审单放行模式”和“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木制品从进口到出口过程全面监控。“三个转移”即由重检疫向全过程关键风险点转移,由重产品抽查检测向分类管理转移,由重企业监管向事后监控追责转移;“两个管理”即重点抓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一个目标”即实现审单放行,达到增效减负的目标。
3.1 审单放行是推进木制品过程全面监管模式改革的重要目标
以风险管理和合格假定为核心的检疫监管模式为基础,对进出口木制品按照生物安全、环境安全、健康安全、消费安全、经济安全和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风险监测、分析和评估,运用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手段,结合对木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的综合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运用监督抽查、违规通报召回、第三方检验结果、舆情监测、风险预警等途径,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强化事后监管,构建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测、事后追溯处理为主线的进出口木制品安全监管模式。依托海关安全宏观管理体系和检疫技术支撑体系,充分采信企业符合性声明和第三方机构检验结果,实现ECIQ与H2010的融合贯通,全面推进关检一体化和“单一窗口”通关模式,全力打造“移动互联网+海关”,全面落实无纸申报、无纸查验、电子舱单、电子放行措施,简化流程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利用云数据推进木制品放管服改革,完善过程全面监控,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
3.2 “双随机一公开”是推进木制品过程全面监管模式改革的手段
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国务院和海关总署“双随机一公开”(简称双随机)工作要求,结合产品类别分别制订检疫监管“双随机”实施方案。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有效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增强检疫的监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执法环境。
3.3 “放管服”改革是推进木制品过程全面监管模式改革的核心
通过推进“放管服”监管体系前后延伸连接,注重改革系统性,增强放权协同性,提高监管有效性,强化服务便利性,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包括事前、过程和事后监督、责任追究在内的执法监督机制,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
3.3.1 创新
规费停征、关检融合、无纸化推进以及根据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分类管理、绿色通道和出口免验等制度,无不体现海关检疫管理制度和监管模式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速增效,助力科技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同时创新备案工作机制,强化标识化管理,对出口木制品根据风险类别和合格评定程序实行审单放行,进一步完善生产企业供应商备案、处理设施备案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备案。指导应用防伪码强化产品可追溯性,实施标识化合规管理,加强出口通关便利化。
3.3.2 协调
着重强调发展的均衡性和可持续性,通过推进健全国门生物安全防控体系,加强海关检疫建设,进一步提升口岸动植物检疫履职把关能力,协调各口岸间均衡性,促进资源配置到位、执法程序规范、标准统一,有效展示海关口岸执法形象,提升履职把关能力。对于木制品,推广森林认证和热处理措施,减少环境破坏,增强生态可持续性。
3.3.3 绿色
强调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通过健全企业防疫管理体系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体系,促进企业建立安全卫生的绿色生产环境和使用安全环保的绿色原辅料,在热处理上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的太阳能、空气能等新技术,减少污染排放,杜绝有害生物滋生传播。推进无纸化便利措施和绿色通道应用,提高通关效率,降低资源损耗。
3.3.4 开放
公开检疫处理等措施技术要求、查验结果和监管规定,开放实验室技术检测,帮助企业自身实验室能力建设和技术人才培养,加强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证认可,促进企业自检自控,满足企业日常生产和出口所需。
3.3.5 共享
探索检疫处理设施备案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促进产业互利合作、共赢发展,共享进出口查检各环节结果,实现大口岸互联互通,适应海关未来发展需要。通过延长监管链,拓展监管对象,把监管重心聚焦到涉及国门安全的重点领域和敏感商品,充分运用口岸执法优势,加强安全宏观管理,探索全链条安全共治,配合“一带一路”倡议,推动区域共商、共建、共享,为改善环境、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4 改革成效
出口木制品生产过程均经过选材、烘干、制料、油漆等工序,携带疫情风险较小,为了在把关的基础上尽可能简化手续,加快口岸验放速度,支持和推动外贸出口,探索把木制品检疫工作向前延伸,加强对出口企业生产过程监督,重点放在产品的安全控制和检疫监管上,实施木制品“放管服”改革,推行木制品“集中处理、分批核销、有效监管、快速验放”的监控新模式,这可以极大地方便生产和外贸单位,为企业节省处理费用,有效减少木制品出口重新除害处理造成的口岸滞留时间,加快物流进度,满足现代外贸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要求。同时还能避免对环境带来破坏,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4],实现增效减负的目标。
同时,通过延长进口木材监管链条,利用有效处理周期,连接后续企业木制品生产,逐步建立灵活的木制品检疫热处理管理模式服务企业,从而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检疫处理质量,方便企业对外出证。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对生产和销售负第一责任,海关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对出口木制品设立使用检疫热处理报告(表3),提高木制品通关效率。
表3 检疫热处理报告编号:
5 应对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木制品“放管服”改革,帮助企业应对转型升级的困难,各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加快应对措施的研究。
5.1 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国出口木家具产业升级
在政府主导下,制定出台木家具产业的振兴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加快促进我国出口木家具产业优化升级。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作配合,深入贯彻帮扶政策,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质量档次、打造国际品牌,促进企业发展方式转变。
5.2 行业组织发挥协调作用,加快促进出口木家具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行业协会等组织发挥协调、组织、引导作用,强化行业诚信自律,摒弃企业间恶性竞争,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推动企业技术和标准水平提升,提高我国出口木家具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5.3 出口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加快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出口企业要增强质量安全主体意识,研究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手段和技术,加强新产品设计开发,使用新型环保材料,扩大自主品牌出口,走差异化发展道路,绕开量价竞争的困扰,在创新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5.4 加强海关监管职能,帮扶企业便利出口
木家具品种繁多,用料来源复杂,国外技术要求严格,又各不相同,对成品的检疫难以全面覆盖,可以对木家具生产各环节分别实施备案管理,加强过程监管,帮助企业提高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指导其完善管理,获取相关便利措施,建设出口生产示范基地,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防疫到位,节能环保,出口便捷,又具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