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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核安全法》,筑牢核与辐射安全防线
——专访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郭承站

2018-12-28佳,王

中国核电 2018年4期
关键词:核设施安全法公众

郭承站男,汉族,1961年3月出生,江苏省如皋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1979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198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司长。

关于核安全形势

《中国核电》:核安全事关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发展,事关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核安全。随着 “十三五”期间核能发展的提速,我国当前的核安全总体形势如何?

郭承站:核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生命线,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我国始终坚持 “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保持了良好的核安全纪录。截至目前,我国核电机组长期保持安全稳定运行的良好业绩,未发生过国际核事件分级表 (INES)2级及以上的事件或事故。总体来看,我国核安全形势保持稳定,核与辐射安全风险依然存在但总体可控,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速度加快,监管任务更加繁重。

核安全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机遇。首先,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核安全。近年来,党中央对核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更高、指导力度更大、法规制度更全、标准要求更严、监管措施更实。核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安全在国家安全事务中的战略地位不断提高。其次,核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核安全法》、核安全 “十三五”规划等顶层设计相继发布实施,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高效运转,核安全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为做好核安全工作夯实了制度基础。再次,核安全保障能力逐步增强。核安全监管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监管人员队伍不断加强,技术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软硬件基础能力大幅提升,为我们高质量、高水平开展核安全监管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同时,我们还清醒地看到,核安全工作还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一方面,核设施的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我国核电机组56台,总量世界第三,在建数量世界第一,核设施安全水平持续提高,但老旧核设施安全改造、退役等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个别老旧核设施发生事故的潜在风险依然存在。另一方面,新的风险点也在增加。新堆型、新技术不断投入应用, “华龙一号”、AP1000、EPR和高温气冷堆等新技术核电机组逐步从建造进入运行阶段,对保障持续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涉核不实舆论引发恐慌等问题,也对核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体看来,当前我国核安全机遇与挑战并存,动力与压力同在,但机遇大于挑战,核安全事业大有可为。可以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我国核事业进入了安全高效发展的新时期,核安全事业也进入了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的新阶段。

关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中国核电》:20世纪70年代初,我国核电开始起步。近40年来,我国先后引进或自主研发了多种堆型,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作为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核安全局开展了全面高效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现状又如何?

郭承站: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始终把保障核安全作为重要的国家责任。早在1984年,伴随着核电事业的起步,我国就成立了专门的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实施独立安全监管。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核安全局经历了起步探索、整合提高、快速发展三个阶段,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扎实推进、成效显著。核安全法律法规、核安全规划等全局性、基础性的顶层设计实现重大突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

(一)核安全治理体系持续完善。始终坚持体制机制建设,持续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现代化。强化统筹协调,形成部门协作、联防联控的核与辐射安全治理体系,为中央决策提供支撑。贯彻 “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理念,依法实施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

(二)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持续强化法制建设。 《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共同构成核与辐射安全的顶层法律。此外,还有7部行政法规、29项部门规章、94项导则及近千项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规标准体系,有效推动了核安全法治建设进程。持续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和质量要求,细化程序制度规范,实现监管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

(三)机构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始终坚持夯实核安全机构队伍基石,持续强化核安全铁军建设。不断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形成中央机关、地区监督站、技术支持单位 “三位一体”的组织框架,逐步形成了中央机关百人、中央本级千人、全国万人的核安全监管队伍。高度重视精神文化和作风建设,发扬 “严慎细实”工作作风,弘扬核安全精神,倡导人人争当核安全卫士,努力打造核安全铁军。

(四)核安全规划实施取得重大进展。始终坚持发挥规划统筹作用,持续强化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科学编制并积极落实核安全 “十三五”规划,开展核安全规划中期评估,推动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落地实施,强化了核安全科研、人才、经费和装备等综合保障,增强了事故预防、污染防治、科技创新、应急响应和监管能力,为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提升核安全水平、防范核安全风险提供了路线图和施工图。

(五)核设施安全监管效能不断增强。始终坚持依法从严要求,持续强化核设施全过程安全监管。形成了完善的审评监督体系,开展重要核设施和核安全设备全天候驻厂监督,持续开展覆盖全领域的综合安全检查。不断汲取日本福岛核事故教训,全面评估我国核电厂应对极端自然事件以及防范和抵御严重事故的能力。持续开展福岛后安全改进行动,按短、中、长期有序推进,各项改进措施有效落实,运行核电厂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对EPR和AP1000核电机组进行全面、深入、独立的安全审查,开展全过程独立监督,严格把好安全关。对高温气冷堆示范电站和 “华龙一号”核电机组的建造安装工作严格要求、严格监管,确保安全和质量。

(六)辐射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始终坚持提高核安全宗旨意识,持续强化辐射安全监管。实施 “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等专项行动,实现放射源和射线装置100%纳入许可,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由上世纪90年代的每万枚6.2起持续下降到目前的每万枚1.0起以下,达历史最低水平。开展核设施基地、伴生放射性矿等调查行动,全面掌握全国放射性本底和放射性污染状况。高效推进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放射性污染防治成效显著,全国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

(七)监管能力建设成效显著。始终坚持“两手抓”,持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即将建成,为全面提升核安全监管技术能力提供了平台。完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重要核设施监督性监测、核与辐射应急监测三张监测网络,建成国控自动站161个、重要核设施监督性监测自动站158个,全面覆盖了各直辖市、省会城市、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核设施,实现了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数据实时发布。指导省级辐射事故演习,提升了核与辐射应急响应能力。

(八)各类核安全风险高效应对。始终坚持提高忧患意识,持续强化风险应对方案、预案体系和能力建设。针对历次朝核试验,妥善应对东北边境地区潜在的辐射环境安全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深入开展涉核反恐防范、安保备勤和应急督导,确保了党和国家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核与辐射安全。

(九)核安全文化建设扎实推进。始终坚持文化引领,持续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发布 《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专项行动,覆盖持证单位2万家,全面提升行业和社会核安全文化水平。建立中央督导、政府主导、企业作为、社会参与的核安全公众沟通体系,近两年,组织动员千余家单位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保障了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18年,郭承站率检查组赴美开展境外单位监督检查并与ASME开展工作交流

(十)核安全国际合作深入开展。始终坚持接轨国际,持续强化国际交流合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推广国家核电安全监管体系”倡议,与“一带一路”建设有关国家签订核安全合作协议18项,参加核安全国际公约9项,两次担任《核安全公约》国际会议主席,在核电厂多国设计评价机制下主导建立 “华龙一号”工作组,为全球核安全治理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

《中国核电》:今年5月18日至19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 “美丽中国”建设。请问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将如何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郭承站:在今年5月份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总结并提出了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系统部署和安排,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是要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从源头上实现绿色转型,而核能属于绿色低碳能源。核安全是核能开发利用的生命线,其极端重要性、特殊性和敏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以安全为前提开发利用核能,必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领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要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核心理念,进一步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 “六大原则”,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二是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三是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四是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五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严密法治观,六是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全球共赢观,这对于我们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们要遵循核安全监管内在规律,全面强化核安全监管,立足实际、力求实效;要坚持为发展求安全、以安全促发展的理念,促进核事业发展和核安全保障两个目标有机融合,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发展核能事业;要坚持确保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宗旨意识,保障核事业安全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繁荣,惠及国计民生;要坚持强化核安全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统筹协调、联防联控,确保核安全工作高效有序推进;要坚持健全完善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体系,深入推进依法治核进程,规范开展核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深化核安全国际合作,打造核安全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核安全全球治理进程。

二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构建新时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习近平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 “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并详细阐述了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经济体系、目标责任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安全体系等五大生态体系。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在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形成美丽中国建设的宏大力量。新时代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业,关键在于构建新时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有效推动体制机制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高效化,为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万无一失、建设优美生态环境提供保障。

(一)决策指挥体系。就是建立统一指挥、运转协调、部门联动、联防联控的高度集中统一的决策指挥体系。

(二)法规标准体系。就是建立以 《核安全法》和放污法为统领,接轨国际、科学规范、系统完整、独立有效的法规标准体系。

(三)安全监管体系。就是建立与发展规模和速度相适应,独立、权威、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监督管理体系。

(四)技术支持体系。就是建立覆盖审评许可、监督执法、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支持体系。

(五)监测应急体系。就是建立覆盖全国重点地区、边疆地区、敏感地区的常规监测、重要核设施监督性监测和事故应急监测的预案、装备、队伍、能力等保障体系,实现对各类核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高效应对和有效处置。

(六)废物处置体系。就是建立配套发展、有效贮存、分类处置、责任明确、安全可靠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形成满足发展需要的综合配套保障能力。

(七)军民融合体系。就是建立寓军于民、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力量融合、互为支撑、联防联控的军民融合体系。

(八)综合保障体系。就是建立涵盖党风廉政、机构队伍、精神文化、作风建设、人员培训、经费保障、基础能力、公众沟通、信息发布、国际合作等核安全综合服务保障体系。

三要对标习近平总书记生态环保铁军要求建设核安全监管铁军。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环保队伍的要求是:“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保铁军”。新时代对核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对标习近平总书记打造生态环保铁军的重要指示精神,从严要求自己,端正人生观、事业观和价值观,增强纪律性、凝聚力和执行力,努力打造核安全监管铁军。建设核安全铁军队伍的重中之重在于继承和发扬 “核安全事业高于一切、核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严慎细实规范监管、团结协作不断进取”的核安全精神,做到纪律严明、令行禁止、勤于本职、廉于操守,全方位提高监管能力和综合素质,关键时刻拉得出、顶得上,勇于奉献、敢于牺牲,切实筑牢核与辐射安全防线,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关于 《核安全法》

《中国核电》: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 《核安全法》。今年是《核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的第一年,您认为《核安全法》对我国核能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有哪些创新点?国家核安全局都开展了哪些活动来宣贯落实?

郭承站:《核安全法》总结了我国30多年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丰硕成果和监管实践,明确了全领域全环节的核安全责任,完善了核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理顺了核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了核安全监管法治力度,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核安全领域立法的重大突破。 《核安全法》作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很多亮点和创新点。

一是观念更新、原则更强。《核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确立了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强调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这些新观念符合核安全工作的内在规律,源于30多年核安全工作的良好实践,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更高的战略定位、更新的政策主张和更强的原则要求。

二是事权更明、责任更实。核安全涉及部门多,延伸链条长,《核安全法》明确了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等部门的职责、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规定了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事权划分进一步明晰、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核安全法》明确了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的全面责任,规定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负相应责任,同时,授权核安全监管部门既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也对承包商和供货商延伸监管,既要监督企事业落实全面核安全责任,也监督承包商和供货商承担相关职责,让核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三是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从高从严”是《核安全法》对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的明确要求,表达了对核安全要求无止境的价值取向,核安全标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与此同时,《核安全法》大幅提高了对核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额度最高达500万元。对有些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既处罚违法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监管的高标准和严要求。

四是保障安全更有效、保障民生更有力。

《核安全法》系统提出了一整套核安全管理制度,从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到核设施的退役、核材料管制以及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设计了全过程、全链条的严格管控手段,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为有效实施核安全监管、保障核安全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和制度保证,确保万无一失。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 《核安全法》还规定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将2018年确立为 《核安全法》实施年,全面部署开展 《核安全法》实施年活动,在全行业大力开展 《核安全法》普法宣贯,全面提升各相关单位的 《核安全法》法治意识。今年3月,我们组织印发了 《〈核安全法〉实施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核安全局机关三个司、六个地区监督站、技术支持单位以及各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开展普法宣贯活动。

郭承站赴东方电机开展核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活动

一是编制 《核安全法》配套解读系列材料。我们组织编制了 《〈核安全法〉解读》《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汇编》和 《核与辐射安全导则汇编》,在国家核安全局网站、微信平台分期推送,提供《核安全法》相关的权威解读,让广大从业者公众准确理解 《核安全法》内涵,共同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开展核行业学法普法活动。我们动员生态环境部机关、各地区监督站和核设施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分类分步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核安全法》学法普法活动,加深核行业从业人员对 《核安全法》的理解和应用。有的地区监督站还组织各核电营运单位对照 《核安全法》具体条款开展适应性自查工作,深入分析不相适应的情况,并制定完善方案进行整改,有效促进了《核安全法》的贯彻落实。

三是发布 《中国的核安全》白皮书。我们正在全力配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 《中国的核安全》白皮书,全面阐述中国核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和政策主张,共享中国核安全监管的良好实践,表明中国推进全球核安全治理进程的决心和行动。

四是开展核安全监管执法培训活动。编制和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指南,开办 《核安全法》专题培训班,开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程序制度培训班,严格实施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执法,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五是开展 《核安全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今年,我们选择了高校和核设施周边的社区作为宣传阵地,融合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 《核安全法》科普宣传活动;核安全中心和地区监督站还组织了 《核安全法》相关征文、竞赛活动,全面提升公众知法、懂法和用法意识,增强公众对核安全的信心。

六是 《核安全法》“走出去”。我们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紧密协作,利用各类核安全国际会议和国际交流平台,宣讲介绍 《核安全法》,推广我国核安全监管经验和监管体系,树立核安全强国形象,为中国核电 “走出去”提供有力支持。

《核安全法》颁布以来,国内多家媒体对《核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累计达到1.7万余篇,有效促进了公众对 《核安全法》的了解,营造了共同维护核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目前,我们正在开展 《核安全法》实施年活动进展情况调度工作,深入了解 《核安全法》宣贯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推广良好实践,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全面推进 《核安全法》治建设进程。

《中国核电》:《核安全法》中将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单独列为一章,其重要程度可见一斑。请问 《核安全法》对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对于提升公众对核安全的信息的获取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郭承站:随着我国公众环境意识和安全诉求的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监督政府企业履职尽责和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在 《核安全法》中专门设立一章名为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在这一章中,明确了核安全信息公开的主体,阐述了核安全信息公开的内容,规范了核安全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还明确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以及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和核事故等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核设施安全状况、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此外,《核安全法》还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地方政府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的公众参与工作方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们已经出台了 《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工作方案》,指导并督促行业企业做好公众沟通工作,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全社会对核安全的信心。我们还将持续加强核安全公众沟通工作,建立中央督导、政府主导、企业作为、社会参与的核安全公众沟通体系,按照公开透明、客观真实、权威可信、科学通俗的原则,深入开展核安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科学普及。

核安全信息公开更加规范。涉核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和广度,及时发布许可审批、监督执法、核设施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事故事件等准确、权威的信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媒体定期座谈交流制度,开展核安全相关政策等重大信息解读,回应公众和媒体诉求。2017年,国家核安全局网站浏览量达到1285万余次;微信浏览量达到37万余次,发布推送100余期,关注人数超过1.7万人;中国环境报核与辐射安全专版刊发了41个版面。核电集团等涉核企业也通过网络、媒体等平台进行核安全信息公开与宣传。

核安全公众参与更加深入。公众参与机制日趋成熟,公众参与工作广泛开展,将核电项目选址阶段的公众参与确立为核电项目选址阶段许可管理的重要前提条件。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各相关方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公众参与法律要求。在涉核项目建设前,核设施所在地地方政府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并采用适当形式反馈,保障涉核项目建设公众依法参与的权利。核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地方政府和核电营运单位积极开发公众宣传设施和工业旅游项目,采取建立社区发展基金、带动当地就业等具体举措,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核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增强信息透明度,增进企业与公众的沟通理解。

核安全科学普及更加广泛。将核安全基础知识学习纳入青少年教育体系,建设国家级核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 “公众开放周”“核安全文化进校园、进社区”“科普中国、绿色核能”等各类核科普活动,提高公众对核能与核安全的认知水平;在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六五”环境日等特殊日期组织全系统全行业开展核安全科普宣传,促进形成全社会自觉维护国家安全、核安全的良好氛围;强化网络平台和新媒体宣传功能,开发整合各类核科普资源,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移动端等媒体和平台开展广泛宣传,积极回应公众对核能、核安全的认知诉求,倡导、培育和传播科学理性的核安全文化,提高全社会核安全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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