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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个人网络募捐的违法性及其法律规制

2018-12-27张开羽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摘 要 当前社会上比较流行的个人网络募捐活动,虽是我国公益慈善领域的一种新兴捐助方式,但由于容易造成侵犯个人隐私权、诈骗、非法集资、偷逃税款等种种危害后果,因而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为有效规范个人网络募捐行为,本文认为应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加以规制,以更好地达到个人求助的合法目的。

关键词 个人网络募捐 违法性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张开羽,河北衡水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41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我国网络募捐活动日益呈现出大众化、便捷化、年轻化、小额化态势,且大多集中在医疗健康、生态环保、扶贫脱贫等领域。“人人公益、指尖公益、随手公益”等善举正逐渐汇聚成一股正能量,有力推动了社会文明进步。特别是80后、90后甚至00后已成为推动慈善事业改革发展的有生力量。据统计,2016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仅运行一年来,通过网络实施的募捐超过了10亿人次,捐赠金额超过20亿元,捐赠额度多在几元至几十元之间①。然而,在网络募捐活动如火如荼进行中,以公民个人名义开展的网络募捐或个人求助行为也随之兴起,并引发了诸多社会乱象,亟需有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来加以规制。

一、个人网络募捐的概述

当前有关“个人网络募捐”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界定,在实践中对其也没有明确的阐述。笔者认为,可以从文本释义的角度来进行说明。首先,“个人”一般是指自然人,从民法学意义上讲,它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说能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完成网络募捐行为的自然人。其次,“网络”在此特指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或3G/4G/5G等移动通信技术构建的信息发布平台。最后,“募捐”一词,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募集捐款或物品”②,如为残疾人募捐或募捐赈灾等。综合以上表述,关于“个人网络募捐”,一般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基于满足本人或其亲友特定利益之目的,采取自我身份认证的形式,并通过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起求助,以更好地募集相应款物来解决相应的实际难题。

在现实世界里,个人网络募捐更多产生于医疗健康救助等领域,如时下比较流行的“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大多都是当事人因家庭困难,付不起高昂医疗费用,急需筹款用来治疗大病或疑难杂症的案例。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个人网络募捐更带有明显的私益性,它和公益捐赠是有区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公益捐赠显然是以公益性为宗旨,其对象主要指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不是个人,个人网络募捐则往往是直接针对自然人进行捐助。同时,它与慈善募捐的概念也有所不同。按照《慈善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慈善募捐主要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它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从法条上来看,慈善募捐主体是慈善组织,而前者是个人。此外,个人网络募捐虽然也具有慈善性特征,但更多的是考虑本人或亲友的私人利益,而后者则考量的是一种公益行为,关注的是能给社会公众带来更多的福祉和利益。

二、个人网络募捐的违法性分析

个人开展网络募捐行为,有的出发点是善意的,只想通过自身合理诉求来实现公众对其扶危济困的目的,这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求助行为,在法律上来讲是允许的。然而,还有的个人网络募捐活动,鱼龙混杂,乱象丛生,造成许多不良的社会危害,具有一定的违法性。所以,为了更好地实现慈善宗旨,《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就明文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会受到法律追究。通过考察一些案例,分析它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易于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都有关于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的规定。目前,在大量的个人网络募捐管理平台中,一般会涉及到发起人、受益人和捐助人等三方主体,当然有时会出现发起人与受益人合一的现象,即发起人就是受益人。然而,要完成这一整套募捐工作流程,往往平台方首先会要求发起人或受益人提交个人身份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一系列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资料信息以供平台管理方进行验证,随后也会对捐助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若在具体募捐实践中,一旦遭到不法网民或对发起人和受益人有利害冲突的人开展的恶意攻击,其隐私被侵犯的风险较大。

2.利用虚假手段进行诈骗。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欺诈募捐行为,但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网络虚拟性和隐秘性的特点实施“诈捐”活动,通过冒用发起人真实信息或虚构编造虚假信息来进行诈骗。近年来,许多网络平台成为“诈捐”重灾区,如知乎上的“童谣诈骗案”,微信上的“罗一笑事件”,水滴筹上的“王凤雅事件”等等。另据媒体报道,2018年7月7日,广西南宁一位母亲为救治自己患病的女儿,在网上发布募捐求助信息,三天后就轻松筹集到25万多元的爱心款,但很快就被细心的网友爆料称该女士在当地开有多家餐饮店,名下有好几套房产并开着奥迪車,纷纷指责他们“诈捐”。迫于舆论压力,她们随后不久就将这笔善款如数退还至相应的网络平台③。虽然这和一些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有关,但也同一些不法分子从主观故意上进行诈骗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3.陷入非法集资的漩涡。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案件层出不穷,一些公司因资金来源紧张,许诺以高额的利息回报客户而直接向公众募集钱款,如易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普通民众最后都能判断和辨别出来。但对于个人网络募捐行为,一旦网络监管不力,违法进行操作,很容易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例如,不法分子起初故意打着公益环保的旗号,在互联网、微信、微博、QQ等社交平台上广泛发布虚假的环保项目或产品,并约定后期会有丰厚的利润回报,从而变相向不特定的民众进行募捐活动,这种貌似披着“皇帝的新衣”的做法,已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4.具有偷逃税款的嫌疑。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对公益捐赠事业都实行了减免税收政策,我国政府也于2014年11月24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要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政策,如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特别是针对一些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干旱等,普通民众捐钱可以完全免税。但是,某些不法私营企业主往往会规避法律或政策漏洞,将企业获得的利润通过个人网络募捐平台进行捐助活动,既获得了社会活动慈善家的美名,又貌似合法地偷逃了税款。另外,值得关注的是,通过网络募捐活动实现了当事人救助目的后,若还出现大量剩余善款,在后续问题处理上是否也应该考虑不能有偷逃税款现象的发生。

三、个人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

目前,个人网络募捐以其成本低、互动性强、高效快捷、筹款资金来源广等特点而受到社会的普遍關注,这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正面的作用。我国《慈善法》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了个人网络募捐行为是违法的,只有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慈善组织平台才能 进行活动。但笔者认为,个人网络募捐并不等于“洪水猛兽”,或者从准确意义上讲,其实质还是一种个人自救行为,法律并没有横加干涉。为了更好地规范这一行为,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加以规制,以更好地实现个人救助的初衷。

1.科学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首先,配合已经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进一步完善网络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防止个人信息被盗或滥用甚至售卖,切实加强对发起人、受益人和捐助人等三方主体的隐私信息保护力度。其次,可在我国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有关条款中增加欺诈募捐等行为,以更好地惩戒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募捐实施诈骗犯罪等活动。最后,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减免条款中可作相应限定,如对那些以捐赠为名实为恶意偷逃税款的行为,应该由税务机关在审核公民个人是否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再进行捐赠活动。另外,对剩余善款的处理,《慈善法》等法律也应进一步加以明确,当然在税收方面仍然适用减免政策。

2.严格执法,加强募捐平台监管。严格遵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民政部于2017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性标准,完善网络募捐平台许可制度,认真审核平台主体资格,督促公民个人在中国慈善信息平台、轻松筹、淘宝公益等民政部指定的首批13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上发布真实有效的募捐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同时,探索采用高科技手段如蚂蚁金服公益运用区块链技术追踪筹款,建立起第三方公示体系区块链资金流公示④,有效加强对善款的合理使用,从而能大大减少骗捐、诈捐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3.公正司法,提高定纷止争能力。个人网络募捐特别是一些“网红”、“大V”开展的公益募捐活动,因操作不当引发的诸多法律纠纷问题,将会极大损害社会公信力。因此,司法部门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徇私枉法,坚决做到秉公司法。同时,对《慈善法》关于网络募捐规定中的未尽事宜或在实践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可通过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来加以补充,以更好地达到公平审理、公正裁决的目标。

4.认真守法,营造诚实守信环境。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个人网络募捐活动中,首要的是应加强公民个人诚信教育,坚决摒弃弄虚作假、坑蒙拐骗行为。其次是普及有关民法、刑法、行政法特别是慈善领域等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人人懂法、人人守法,推动网络社会健康、文明、和谐、有序发展。

注释:

①潘跃.“随手公益”日渐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http://csgy.rmzxb.com.cn/c/2018-08-28/2 153850.shtml.

②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增补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905.

③网络慈善募捐“诈捐”频现 慈善组织一年能收多少钱?.http://www.zy180.cn/wangluo/25178.html.

④蚂蚁金服公益运用区块链技术追踪筹款.http://www.sohu.com/a/247481772_115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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