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以非全日制用工保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探讨

2018-12-26蔡唯达刘轲秋芷肖丹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蔡唯达 刘轲秋芷 肖丹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劳动市场的发展,大学生的独立意识不断增强,大学生兼职现象普遍。本文对我国大学生兼职发展现状进行探讨分析,发现了其中的许多社会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大学生兼职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的劳动权益保护对策,为现阶段保护我国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的劳动权益提供思路和帮助。

关键词 非全日制用工 大学生兼职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蔡唯达、刘轲秋芷,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肖丹,江西理工大学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26

现阶段大学生大多会利用课余时间到非全日制用工单位进行兼职。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劳动权益时常受到损害,而目前大学生兼职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法律对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规定较为模糊,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维权。如果将大学生兼职活动纳入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便可以利用法律途径维护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笔者从此方面入手,对将大学生兼职纳入非全日制用工的可行性,以及在读大学生参与非全日制用单位用工的权益保护对策进行探讨。

一、大学生兼职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对大学生兼职保护不足。在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店兼职的大学生的工资远远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较大程度低于同单位同职位的薪资,劳动时间超时现象也是频繁出现。然而对于这些,餐饮人员表示这些现象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大学生兼职既不属于非全日制工也不属于全日制工,所以他们的行为是合理的,让人不禁思考起大学生的兼职保护问题,我国在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规定这一块一直较为模糊,劳动部颁发的法律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大学生的兼职劳动在法律上并不被认为是签订劳动关系,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相关部门也缺乏执法依据,导致大学生校外兼职时劳动权益容易受到侵犯,不利于大学生保护自己权益,这些落后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步伐,不利于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立。

2.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劳动合同的缺失。许多用人单位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为理由,不订立劳动合同,缺少合同的明文规定,使得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十分被动,劳动权益容易被损害。 一般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被侵犯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正式用工劳动合同纠纷。我国大学生兼职法律定位模糊,所以劳动仲裁是不适用的,许多劳动仲裁部门以此拒绝受理兼职大学生提出的劳动仲裁,而大学生如果选择诉讼,对在校大学生来说,无论是从时间、金钱还是精力上付出的代价都是较大的。

3.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劳动时间超时。由于大学生兼职主要集中在餐饮、超市、物流等服务业,这些行业对工作时长要求较高,所以时常出现加班加点的情况,许多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往往不会再增加员工,导致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时间经常超过之前约定好的时长,甚至一些节假日都需要加班却没有加班费,或者加班费较少。

4.大学生兼职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如今大学生兼职现象普遍存在,数量日益增多,使得劳动力充足,供过于求,并且大学生接触社会时间较短,所以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较少,因此许多单位喜欢压低薪金来招收大学生工作,也照样有大批的大学生愿意来工作。

5.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被拖欠和克扣工资。许多单位以各种不同的手段和接口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比如以试用期为借口少发或不发工资,或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付工资,拖到学生主动要求少付工资或放弃工资,严重的损害了兼职大学生的权益。

6.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維权意识不强。原因如下:(1)目前大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储备不够,缺少法律认识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2)大学生的社会阅历较少,接触社会较晚,缺乏足够的对权益损害的鉴别能力,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上当受骗,往往会被一些单位的虚假信息所骗,接受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3)许多大学生遇到权益被损害,往往采取消极态度面对,没有勇气去反抗。(4)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去维权,去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等等。(5)在劳动过程中没有存留证据的意识,在权益被侵犯时无法提供证据。

二、非全日制用工对大学生兼职的适应性

1.大学生具有成为劳动者的资格。 法律规定,“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大学生具有成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资格。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出台,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认同了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的劳动关系中的合法地位,从此非全日制用工有了法律依据,将<劳动保护法>和2003年出台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结合,可以看出法律和规章都没有排斥大学生这一群体,所以大学生符合非全日制兼职的主体要求,具有成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资格。

3.应当增加专门对大学生兼职的社会保障支持。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往往社会阅历少,对工作中的安全防范意识较低,且处理安全事故问题的能力较差,遇到安全事故的概率相对一般非全日制劳动者较高,因此对大学生的安全保障需要重点关注。大学生在非全日制劳动者里属于特殊人群,具有特殊性,大学生兼职大多时期较短、临时性强,且流动性大,并且大学生有专门针对大学生设立的医疗保险,因此 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工商保险上,应当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到工伤保险体系,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且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规定为兼职的大学生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也有义务对大学生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保護兼职大学生权益的措施

1.提供维权依据和劳动证明。大学生在一些兼职活动中,往往用人单位不会与大学生订立劳动合同,这使大学生的劳动权益频频受损却又拿不出相关证据和相关依据。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下,兼职大学生需要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签订口头合同,为大学生提供维权依据和劳动证明而且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没有限制劳动者兼职数量,所以需要从事多个兼职的大学生只要后订立的合同不影响先签订的合同,就可以同多个不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适应不同大学生的需求。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证明和明细条款约束,极容易被一些用人单位利用,侵犯兼职大学生权益,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减少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当自己的劳动权益受损时也可以将劳动合同作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口头协议的取证较为困难,所以大学生应当尽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2.降低大学生被任意辞退和被压低工资的风险。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不得约定试用期。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想兼职的大学生时,会与这些大学生约定试用期,压低支付给大学生的工资,然后在试用期届满时,将这些大学生辞退,再继续招用前来求职的大学生,以此反复,来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然而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这一规定很好的降低了大学生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兼职被任意辞退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大学生工资被“缩水”现象,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在我国,大学生兼职的临时性较强,用工期较短,且这一群体兼职许多是为了补贴生活费,对工资的到账速度需求较高,但矛盾的是,传统兼职未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时限,这使大学生在兼职活动中的工资拖欠情况较为严重,许多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令这些兼职的大学生焦急无奈,其中许多人为了能够早日拿到工资而“自愿”降低或放弃工资,使自身劳动权益严重受损。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缓解这层矛盾,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日期不得超过15日。此项规定,可以很好地规避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也适应大学生的实际需求。

3.解决劳动超时问题。劳动时间超时问题在非全日制用工中较多,尤其是对于兼职的大学生,许多用人单位过分压榨大学生,超时问题较为严重,但是大学生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以学业为重,所以劳动超时问题往往是个令大学生头疼的问题。非全日制用工对每日最高时限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规定可以遏制用人单位超时行为,有利于大学生平衡兼职与学习,合理安排时间。

4.能取得最低工资水平以上的工资。不少用人单位深知寻找兼职的大学生众多,就算压低工资水平也会有大把的大学生愿意来寻求工作机会,所以工资往往要比同岗位的低,非全日制用工规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来,大学生兼职的工资也不会被用人单位过分压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的兼职行为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特点,可以很好的适应非全日制用工模式,非全日制用工也可以为大学生兼职提供一定的权益保护,所以应当明确大学生兼职活动中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点的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并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人群进行调整,逐渐完善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对大学生兼职的应用,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晶.以非全日制用工的视角探讨大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者地位.经济研究导刊.2014(35).

[2]童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时间限制——大学生应如何识别与有效维权.改革与开发.2013(12).

[3]王海.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的劳动法保障——以大学生兼职为例.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6(6).

猜你喜欢

权益保护
为金融消费者铸就维权的“盾牌”
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
金融消费者支付结算领域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谈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约的几点经验
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流转对农民土地权益影响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