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与诠释视野下的墨家逻辑思想探视
2018-12-26杨武金
杨武金
墨家逻辑是墨子及其弟子所创立起来的系统逻辑学说。墨家称逻辑为“辩”即辩学。墨家逻辑是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重镇,是墨家学派得以发现光是沿直线传播等科学理论的重要基础。我们今天将墨辩或墨家辩学称为墨家逻辑,是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传入,西方逻辑影响的结果。近代以来的墨家逻辑研究,总是离不开比较和诠释。梁启超认为,与西方逻辑相比,西方逻辑讲三段论,墨经逻辑中也可以找到类似的推理。[注]梁启超:《墨经校释·读墨经余记》,7页,载《饮冰室合集》,第八卷,北京,中华书局,1989。章太炎认为,墨辩“故”“理”“类”三物与因明宗因喻三支、西方逻辑的三段论非常类似。[注]《中国逻辑史资料选》(近代卷),287页,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胡适则认为,墨辩不是三支式而多是二支式,但同时也肯定墨家逻辑对推理理论的研究。[注]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189页,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成中英先生指出:“自1919年的五四运动以来,中国思想是否有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逻辑,如果没有的话,则是否有其独特的逻辑,这是当代中国哲学中一个还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注]Chung-Ying Cheng.“Inquiries into Chinese Logic”.Philosophy East and West,1965,15(3): 195.这里,成中英先生所说的“中国思想是否有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逻辑”,迄今依然是学术界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作为墨家逻辑研究来说,一方面,既然说墨家的“逻辑”,那就需要与西方逻辑相比较。本文认为,能够进行比较的两个事物或者对象之间必须具有类同性,墨家逻辑和西方逻辑无论是在对象层次还是在元层次上都研究了推理,都考察了“真”,这就是我们能够对之开展比较研究的客观基础。[注]另一方面,既然说是“墨家的”逻辑,就需要充分地结合《墨子》文本来做细致的、具体的考察。墨家逻辑的诠释方法是在比较研究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诠释的对象即对墨家逻辑的文本的尊重,因此,墨家逻辑研究需要注重将墨家关于逻辑的理论和他们对逻辑的应用结合起来,同时考虑到中国文化本身的特殊性,将墨家的形式逻辑研究和非形式逻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才能得到比较全面的观点和看法。[注]Yang Wujin.A Study of Mohist Logic.Royal Collins Publishing Group Inc.,2017,pp.216-218,266-267.
一、对象逻辑与元逻辑研究相结合
自近代以来,不少墨家逻辑研究者都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墨家逻辑不限于逻辑思想,而且有逻辑学说体系。梁启超、胡适、沈有鼎等都认为,墨家逻辑学说体系应该是以《墨子·小取》(后面凡引此书只注篇名)中所包含的内容为中心来加以展开的。[注]梁启超:《墨子之论理学》,载《饮冰室合集》,第八卷,北京,中华书局,2009;胡适:《先秦名学史》,北京,译文出版社,1983;沈有鼎:《墨经的逻辑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8;孙中原:《中国逻辑史》(先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周云之:《中国逻辑史》,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张家龙主编:《逻辑学思想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4。可以说,这种做法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墨家逻辑思想学说可以通过将对象逻辑和元逻辑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研究。希尔伯特指出:“在元数学中,人们处理普通数学的证明,后者成为研究的对象。”[注]希尔伯特把所研究的理论本身作为对象理论,把研究对象时所使用的另一种理论作为元理论,这种区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注]张家龙:《数理逻辑发展史——从莱布尼茨到哥德尔》,320、327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据此,墨家逻辑中被谈论、被讨论的部分属于对象逻辑层次,而用来谈论对象层次的部分称为元逻辑层次。在我看来,墨家《小取》中所体现出来的逻辑思想体系应该属于墨家逻辑的对象逻辑层面,这是墨家对自己所创立的辩学即逻辑在目的任务、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值得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的总结和归纳。孙长祥说:“或可谓《小取》篇为一篇载明实践辩学的‘辩学之术’的文献,基本上在方法背后都预设了一组基础的理论规范、价值认定、终极目的与行动准则。”[注]孙长祥:《思维·语言·行动——现代学术视野中的墨辩》,41页,台北,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2005。《小取》篇所体现的学问也可以认为是一门“辩学之术”的文章。在我看来,墨家这种对象逻辑属于目前在西方兴起的批判性思维运动,“墨家逻辑的对象逻辑是批判性思维。墨家的批判性思维是以分清真假是非为核心,以‘类’为根本原则,以名、辞、说、辩为基本范畴,以‘譬’‘侔’‘援’‘推’‘止’等论式为根本的思维方法的一种应用逻辑”[注]杨武金:《论墨家逻辑的元逻辑性质》,载《哲学家》,2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墨家逻辑在对象逻辑层次上是以区分是非为根本目的的。《小取》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明是非”是辩学的首要任务:“‘辩’的目标就是要判明两边究竟谁是谁非,谁的话‘当’,谁的话不‘当’。”[注]沈有鼎:《沈有鼎文集》,3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墨家逻辑的元逻辑研究不同于其关于对象逻辑的总结,而是墨家学者关于逻辑理论和逻辑规律的探索。这些总结主要体现在狭义《墨经》四篇中,在《大取》《小取》中也有概括。墨家逻辑思想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概念:一个是“辩”;另一个是“类”。
先看“辩”的问题。墨家认为,“辩”是围绕是非问题所进行的争论,所以必然有是非可言。《经下》说:“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意思是说,“辩”没有胜可言,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辩论必然有胜利者,必然有失败者。《经说下》说:“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辩”是一种是非之争。《经说上》说:“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若当犬。”一个人说“这是牛”,另外一个人说“这不是牛”,这必然有一个是不对的,如果是一条狗,说“是牛”就不对。在墨家看来,“辩”必有胜败可言,因为它是对真假是非的把握。这里,墨家认识到:第一,只有“当”者才可能“胜”,“不当”者肯定是“败”的一方,胜败以当不当为判断的依据。第二,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之间,不能都是假的,其中必有一个为真,不能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为假。用现代逻辑公式表述出来就是:p∨p;(p∧p),其中,“p”表示一个原子命题,“”表示否定,“∨”表示“或者”,“∧”表示“并且”。“这是牛”与“这不是牛”是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命题,前者为单称肯定命题,后者为单称否定命题。进一步用现代逻辑公式来表示就是:O(a)∨O(a);(O(a)∧O(a)),“某个体是牛”与“某个体不是牛”这两个断定必有一真,也必有一假(不能都是真的),O(a)表示“某个体是牛”。亚里士多德说:“一对矛盾命题,如若主项是全称的,而且命题的性质也是全称的,那么这一对命题,就必然一个是真实的,一个是虚假的。对于主项是单称的矛盾命题也是如此。例如‘苏格拉底是白的’和‘苏格拉底不是白的’。”[注]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55、5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单称肯定命题和单称否定命题之间为矛盾关系,且矛盾关系的命题之间必有一个为真而另一个为假。墨家和亚里士多德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
现代逻辑之父弗雷格说:“就像‘美’这个词为美学、‘善’这个词为伦理学指引方向那样,‘真’这个词为逻辑指引方向。”[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11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真”是怎么为逻辑指引方向的呢?实际上说的就是逻辑研究必须以真假的探讨为根本方向。这个“真”实际上就是墨家所讲的“是非之争”,必有真假,即能够体现出“当”与“不当”的区分,从而是非可分,真假可辨,胜败可论。这样,就可以使得我们的社会讲理、讲逻辑。逻辑之父亚里士多德说:“并非任何句子都是命题,只有那些自身或者是真实的或者虚假的句子才是命题。”[注]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55、5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什么是命题?命题是逻辑研究的一个最直接的对象,这种命题不是一般的句子,而是一定有真假的句子。墨家将是非问题即命题的真假问题作为辩学的首要任务,就决定了它属于逻辑的范围。
要讲清楚是非之分,还需要察名实之理、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通常把这个名实问题称为“名实之辩”。因为思想最终要落实到通过语言表述出来,语言要通过语句来表达,表达思想的语句叫命题,命题有真不真的问题,判断也有对不对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一书中说:“说非者是,是者非,则假;说是者是,非者非,则真”。[注]Jonathan Barnes(ed.).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 p.1957.命题所做出的断定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为真,否则为假。墨家说:“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经说上》)用来称谓的名称的知识是名知,用名称所称谓的事物对象的知识是实知;名称和实际相符合的知识是合知,也就是主观和客观相符合的真理性认识。墨家关于命题(辞)的真假确定,基本上与亚里士多德确定真和假的标准类似。命题是真还是假,又涉及所用的名即概念是什么意思,概念没有弄清楚,命题的真假也就说不清楚。有时,如果所讲的“名”是另外一个概念,命题的真假就会发生变化,所以把握是非真假问题需要分析名实关系的问题。
《经说下》说:“或以名示人,或以实示人。”示就是展示来让别人知道。我要想告诉别人某一个对象,如果这个对象在我眼前,我就直接用手指指给他说就是这个东西。但是,我们在说什么东西的时候,往往它不在我们的眼前。这时就只能用名来表达我们的思想,所以要以“名”示人。这个“名”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在现代逻辑或现代哲学中,进一步把“名”的问题拉宽,就成了语言的问题。可以说,我们所面临的所有问题无非就是语言和世界的关系问题。[注]Stephen Read.Thinking about Logic: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ogic.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20,35.名应该怎么表达才能更好地明是非之分呢?《小取》说:“以名举实。”名要概括客观实际,怎么样概括实际?《经上》说:“举,拟实也。”《经说上》说:“名若画俿也。”举就是拟实。“拟”就是刻画、描述,但是拟实不等于真正的实。“以名举实”就像画一只老虎来表征真实的老虎一样。这只是一种描述,这里的“名”意味着带上了主体的痕迹。既然带上了痕迹,就有可能与实际存在有这样那样的分别或差异,所以我们通过“名”来认识“实”,就需要察名实之理。
察名实之理主要是就概念层面来说的,而概念层面最终要通过命题才能表达思想。命题、语句的是非、真假,就需要牵涉到实际事物对象之间的同异关系。实际上,先秦时期各家各派都给出了“同异之辩”的各种看法。比如说公孙龙说的“白马非马”,就是要表达他心目中白马与马之间的同异关系。公孙龙离白马于马,放大了白马与马之间的“异”,而墨家则坚持白马和马之间的真包含于关系,所以《小取》说:“白马,马也。”鲁胜说:“同异生是非。”(《墨辩注叙》)同样是白马和马的关系,在墨家这里生出“是”,即白马是马,而在公孙龙那里却生出了“非”,即白马非马。因此,可以通过事物之间的同异关系来明判断的是与非。
再说“类”的问题。墨家把名分为达、类、私三种。达名是范围最大的名,相当于哲学上的范畴;私名是范围最小的名,相当于单独概念。《经说上》说:“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类名即普通名,它是反映世界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对象的概念。不同的事物形成不同的类,相同的事物组成相同的类。具体地,墨家特别指出了“同类相推”的原则。《小取》里面讲到要按照“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来推论。“取”是推理,“予”是反驳。在反驳过程当中我们要特别注意,有诸己就是自己坚持某种观点,就不要反对别人坚持这种观点,“无诸己”就是自己没有这样的观点,那就不要强求别人必须这样做。墨家认为,类、故(理由)、理(即法,也就是推理的依据)都是能够做出正确结论的必要条件。《大取》说:“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如果在具体论证时能够把这三物都抓住的话,那我们的结论就是合乎逻辑的,就是有充足理由的。逻辑哲学家斯蒂芬·里德说:“逻辑的目的就是要澄清从什么得到什么,以便确定哪些是给定的前提集或假设集的有效推论。”[注]Stephen Read.Thinking about Logic: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Logic.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20,35.在墨家看来,要保证能够必然地得出结论,故、理、类这“三物”离开一个都不行,因为它们决定了构成正确推论的“前提集或假设集”。《大取》说:“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今人非道无所行,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其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夫辞以类行也者,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推理论证没有理由怎么行?那就是妄说,就是乱下判断。“非道”就是说话没有根据,有的人道听途说,知道一点具体的消息,但又不知道具体的根据是什么,然后就在那里乱发表议论,显然这样的结论是有问题的。同理,在推理论证的过程中,如果不明确问题所属的类别,则必然陷入困境。
综上所述,墨家在元逻辑理论上的贡献主要是关于“辩”和“类”等方面的思想。在“辩”的问题上,墨家提出了命题的“当”与“不当”的问题,认识到了矛盾命题之间必有一真必有一假,提出了逻辑学中的排中律和矛盾律理论。在“类”的问题上,墨家提出了由故、理、类三个要素所构成的“三物逻辑”的类比推论,强调要“明类”“知类”,即弄清楚事物在本质上的同与异,并明确同类相推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要小看类比推论的作用。“类比在认识中,起着一种灵活和启发思想的作用,如果把枚举归纳概括比作象棋中的车——你可以直观地看到它走的方向,出发点和终点在一条直线上——那么类比就是马,它可以从一条线跳到另一条线上。”[注]董毓:《批判性思维原理和方法——走向新的认知和实践》,254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沈有鼎说:“古代中国人对于类比推论的要求比较高,这是因为在古代人的日常生活中类比推论有着极广泛的应用。”[注]沈有鼎:《沈有鼎文集》,3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墨家的类比推论实际上总是将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包含于其中,在进行类比推论过程中,经常根据同类相推原则,对实际思维活动中存在的各种“不知类”“知小不知大”“明小不明大”等错误进行批判。
二、逻辑理论与逻辑应用研究相结合
对象逻辑和元逻辑的研究都属于逻辑理论研究层次。对墨家逻辑的研究还必须突破理论探讨的藩篱,从墨家对逻辑的应用来展开。通过分析墨家对逻辑的实际具体应用,可以更好地把握其逻辑理论的真实意图。
《波尔·罗亚尔逻辑》曾经把逻辑定义为“一种正确地控制人们理性在事物的认识中的技巧,既为了教导自己,也为了教导别人”[注]威廉·涅尔、温莎·涅尔:《逻辑学的发展》,40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逻辑的功能或作用从根本上看,首先体现在人们实际思维的论证过程之中。
关于墨家“故”“理”“类”三物逻辑的探讨,我们既需要分析墨家在《大取》中所进行的理论阐述,更需要认识墨家是怎么样通过“故”“理”“类”这三物来进行实际论证的。拿“故”来说,墨家对“故”做了许多理论上的探讨。《经上》篇开篇就说:“故,所得而后成也。”故,就是推理的前提、理由或依据,有了它我们就可以得到结论。墨家认为,这个“故”还要区分为“小故”和“大故”。《经说上》说:“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小故说的是必要但并不充分的条件,就是说,即使有这个小故,结论也不一定就能推出来。墨家举例说,小故相当于“体也,若有端”。就是说,小故只是部分的故,“端”就是几何学上的点。我们画线首先要画点,才可能画出线来,点是形成线的必要条件。但是只有点,只停留在点上永远都画不出线来。所以,点对线来说,是“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的小故。因此,我们的论证不能只停留在点上,而是必须要上升到线上、面上、体上,从小故上升到大故。什么叫“大故”?《经说上》说:“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比如我们要看到某事物对象,首先这个事物对象要存在,而且只存在还不行,还要在我可视的范围之内,如果不在我可视的范围内,我就没法去看这个事物对象。所以只具备这其中一个条件,只是有了“小故”,而要看见一定距离的事物对象还是不够的、不足的,还需要别的条件,比方说一定的光线、一定的距离、适当的视力。总之,假设这些条件都具备了,这就叫大故,就是充足的条件了。也就是说,在推理论证的过程中,首先我们要找大量的必要条件,而这些条件全都具备以后,我们的结论就必然地能够得出,在实践中就能够获得成功。亚里士多德说:“推理是一个论证,某些东西做出之后,一些别的东西必然通过它们而得以发生。”[注]Jonathan Barnes(ed.).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167.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强调的是推理或论证的必然性,即前提的真能够保证结论的真,也就是保真性。墨家所强调的也同样是前提(故)对于结论的必然性、保真性。不同的是,墨家对推论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更多的思考。
事实上,墨家在其思想学说的实际论证中,通常都是通过从“小故”到“大故”的思考过程来进行的。何以能够这么说呢?首先,墨家在论证自己的核心主张“兼爱”的时候,就是先指出兼爱是实现天下大治的必要条件,即如果不兼爱就会天下大乱。所以,《兼爱上》说:“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不可不察乱之所自起。当察乱何自起?起不相爱。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谓乱也。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谓乱也。”天下大乱,起于不相爱,“父自爱不爱子”“兄自爱不爱弟”“君自爱不爱臣”等等,导致天下大乱。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这个社会治理不好,原因很可能就是我们的领导者不兼爱。同理,如果一个家庭治不好,那么,这个家庭的各个成员尤其是家长兼爱了吗?如果一个单位搞不好,那么,这个单位的员工尤其是领导者兼爱了吗?都可以做这个思考。但这还只是在进行必要条件的追问,就是小故的追问,而要考虑我们的家庭、单位一定要搞好,则不但要找必要条件,还要找充分条件。所以,墨子在《兼爱上》中说:“若使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犹有不孝者乎?视父兄与君若其身,恶施不孝?犹有不慈者乎?视弟子与臣若其身,恶施不慈?”“若使天下兼相爱,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兼爱上》)兼相爱则天下大治,家庭和睦,人人就能够生活在幸福之中。墨子最后得出结论说:“故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兼爱是实现天下大治、社会和谐、家庭和睦以及个人生活幸福的既必要而又充足的条件。
墨家从小故到大故的论证模式,在《兼爱》《尚贤》《尚同》《非命》等篇中都得到了全面的运用,体现出墨家的思想学说具有强大的逻辑力量。墨家这样一种逻辑模式和论证方法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应用。具体来说,当我们要实际论证一个问题的时候,首先要针对这个问题寻找其小故,就是通常讲的必要性或者重要性,然后从必要性得出充分性,最后得到充足的论证。可以说,从小故到大故的论证模式是墨家给我们留下的逻辑论证的重要理论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同时,我们也可以来考虑墨家关于对象逻辑理论即批判性思维在方法论上的应用。关于“譬”式推论,《小取》说:“譬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譬通辟,就是用同类的他物来说明此物。首先,譬不是一般的比喻,而是一种论证。一个譬的方式到底是一般的比喻还是一个论证呢?我们得看它是不是着重用于证明某个论断的成立。如果为了论证某一个论断为是或为非,那一定是一种论证或证明。那么,我们在论证的时候怎么用譬来“以说出故”?
我们来看看《所染》篇是怎么运用譬的,即如何通过譬式推论来出“故”的。“子墨子言见染丝者而叹曰:‘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所入者变,其色亦变,五入毕而已,则为五色矣。’”就是说,同样的丝,就是因为所放入的是五种不同的染料而已,结果得到的丝的颜色就完全不同。由此,墨子把这样一个现实事物的情况作为类比对象,就直接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来做结论,即从染丝手工业上升到国家治理:“非独染丝然也,国亦有染。”染丝和治国,二者虽然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但是在道理上是一致的,是同类,因此在这一点上就可以做推理。不但可以推到国家这个层面,而且也可以推到个人的层面,与每一个人的实际密切相关:“非独国有染也,士亦有染。”具体到每个人,都存在“染”的问题,关键是染上好的还是坏的的问题,即和谁交朋友的问题。墨子在这里是直接列举了尧、舜、禹、齐桓公等是和哪些人交朋友的,而桀、纣、幽、厉等又是和谁交朋友的。《所染》篇就是用了两个类比推理,达到了以说出“故”的效果,具有很强的论证性和逻辑说服力。
我们再看“侔”式推论。这种推论在《小取》和《大取》中都有相应的应用。《小取》说:“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因受古汉语的影响,人们容易考虑做这样的推论。实际上中国的语言影响人们思维的情况是很多的,比如《论语·子路》中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大学》里面也有类似的推导。这些推导大都是因为语言而引起的,但未必存在必然性,而只是具有一般性。如《大学》里面推断“格物然后致知”,难道格物就必然能够致知吗?不一定,仅具有一般性。墨家所追求的“侔”式推论则要求具有必然性,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必然性呢?《经下》说:“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不可,说在重。”《经说下》说:“狗,犬也,谓之杀犬,可。”这个推导肯定没有问题,即如果“侔”式推论限于二名一实的情况,这个推导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可以确保具有必然性、保真性。但是,如果不属于“二名一实”的情况,即为其他“同异”关系时,就不一定能够保证这种必然性了。这个时候该怎样来衡量推理呢?墨家是采用同类、异类的原则来进行把握,即“法异则观其宜”的办法。后文再做分析。
“援”式推论主要用于反驳的时候,即当对方先说话时,我方该怎么办?如果觉得对方对,我就认可他、同意他。但是,假如对方说的话有问题,则我方的论证该怎么样来进行呢?对此,墨家就提出了“援”式反驳方式。《小取》说:“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援”就是援引对方的主张,作为类比推论的前提,以引申出自己同样的主张,即“你可以那样,我为什么偏偏不能那样呢?”实际上就是要坚持“有诸己不非诸人”的同类相推原则。
关于“援”式推论,墨子在论证自己思想的过程中有很多运用。《鲁问》篇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鲁阳文君即将攻打郑国,墨子听说后前去阻止,对鲁阳文君说:“今使鲁四境之内,大都攻其小都,大家伐其小家,杀其人民,取其牛羊、狗豕、布帛、米粟、货财,则若何?”假如说在你国内让大家这样不兼爱、互相攻伐,你觉得应该怎么办?鲁阳文君说:“鲁四境之内,皆寡人之臣也。今大都攻其小都,大家攻其小家,夺之货财,则寡人必将厚罚之。”既然你鲁阳文君可以这样说话,那么我墨子也就可以就范围更大但却是同类的事情来说话:“夫天之兼有天下,亦犹君之兼有四境之内也。今举兵将以攻郑,天诛其不至乎?”墨子用鲁阳文君自己所同意的观点和他所不同意的观点进行对抗,即既然你鲁阳文君同意那个,那么你也得同意这个。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墨子的论证充分地反驳了鲁阳文君的错误做法。所以,“援”在反驳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推”比“援”要复杂一些,虽然都是在反驳,但“推”还要将对方的观点明确地摆出来。在做“援”式推论的时候,自己赞成的观点不必明确表达出来,只就对方的意思来说同样的话即可。“譬”和“侔”都主要用于证明,而“援”和“推”则主要用于反驳。《小取》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推”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选择一个与对方的观点是同类的,却又是荒谬的、连对方也不可能接受的命题,从而证明对方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尚贤下》篇中,墨子说:“而今天下之士君子,居处言语皆尚贤;逮至其临众发政而治民,莫知尚贤而使能。我以此知天下之士君子,明于小而不明大也。何以知其然乎?”何谓明于小而不明于大?“今王公大人有一牛羊之财不能杀,必索良宰。”牛羊不会杀,找会杀的人来杀。“有一衣裳之财不能制,必索良工。”自己不会做衣服,就得找裁缝。但是,很奇怪的是,一到管理国家就不一样了,不是找有经验、有能力、有水平的人来管理,而是找骨肉之亲、无故富贵、面目美好者。这里,管理国家和杀牛、制衣等都是一类,而在这一类里面,管理国家比其他事情要重要得多、责任要大得多,但统治者在小的方面知道尚贤,而在大的方面却不知道尚贤。所以,墨子说,统治者把治理国家看得还不如制衣、杀牛重要。这里,对方所不取的就是治理国家的时候要尚贤,对方所取的是在小事情上知道尚贤。这样就可以把对方所不取的和对方所取的进行对照,从而达到反驳对方的目的。有时,我们把墨家所总结出来的这种“推”叫作“以小推大”,小与大是同类,同类当然可以相推。
总的来看,墨家所讨论的“譬”“侔”“援”“推”等论式,基本上都可以看成是归谬式的类比推论。这些推论相当于逻辑中的反证法或归谬法的情况,其中主要是反驳的方式或方法。亚里士多德说:“推理依赖于某些陈述,使得已经做出来的陈述必然包含在它们之外并通过它们而做出来的断定;反驳则是关于给定结论的矛盾命题的推理。”[注]Jonathan Barnes(ed.).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278.反驳需要应用推理,还需要运用逻辑学的基本规律如矛盾律等,所以比推理的情况更复杂。
三、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研究相结合
索尔姆森曾经指出:“亚里士多德首先在《论辩篇》创造了论辩的逻辑,然后在《后分析篇》创造了科学逻辑,最后在《前分析篇》创造了形式逻辑,它既适用于论辩又适用于科学。”[注]张家龙:《从现代逻辑观点看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理论》,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墨家学者也是一样,他们不但探讨了很多形式逻辑的问题,同时也探讨了许多属于非形式逻辑的问题。这些非形式逻辑的问题,其实主要都是我们通常说的辩证思维或者整体权衡思维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今天来看,基本上都可以通过运用各种非经典逻辑如道义逻辑等来进行不同程度的解释。
如前所述,推理必须遵守同类相推的原则。同类相推这个问题好办,那么,又该如何处理异类问题呢?当然不能根据同类相推原则进行推理,否则就要犯“不当类比”的错误。因此,异类问题只能根据“异法”来进行处理。《经上》说:“法异则观其宜。”法异时需要权衡运用哪一种方法更为适宜。从逻辑上讲,就是要区分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的不同性质和实际作用范围。逻辑哲学家苏珊·哈克说:“主张逻辑只讨论非真即假的东西无异于残酷地判处了非二值逻辑的死刑。”[注]苏珊·哈克:《逻辑哲学》,9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非经典逻辑不受经典二值逻辑的限制。
其实,法异问题或者异类问题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复杂问题。当代人所面对的许多问题,比如社会治理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都属于复杂问题。《小取》中说“审治乱之纪”就是谈的处理复杂问题。在春秋战国时代,人们所面临的最重要、最复杂的问题就是人的生活和生存的问题,所以《小取》说要“处利害、决嫌疑”。可以说,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大量复杂问题是墨家辩学最重要的任务或者最根本的目的。
那么,如何处理这些复杂问题呢?处理的方法是什么?墨家提出了“两而勿偏”的辩证思维方法,处理方式是“权”,即权衡。《经上》说:“欲正权利,且恶正权害。”《经说上》说:“权者两而勿偏。”有好处的事情是所得越多越好、多多益善,这就是欲正权利。“恶正权害”说的是,对于那些不好的事情、厌恶的事情的处理,则是哪一件事情害处小就选择它,害处大就不要选择。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国家来说,首先战略上要对,如果在大的事情即战略上对了,即使在小的事情上出现一些问题,那也都是小害。也就是说,在处理现实问题时必须兼顾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和多个方面,不要只顾一个方面而忽视别的方面。
那么,在权衡利害得失的过程中,最应该注意什么样的问题呢?《大取》说:“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权非为是也,亦非为非也。权,正也。”从自己的方面来权衡利害关系,这就是权。而“权非为是,亦非为非也。权,正也”,是说这个权并不仅仅限于处理单纯的“是”或者单纯的“非”,而是要超越单纯的“是”和“非”,是处理超越于“是”与“非”之上的复杂问题的大方法、大背景。所以,它不是简单地区分是与非,而是强调全面、完满地来把握问题。
具体来说,应该怎样全面、完满地把握复杂的大问题呢?《大取》中说:“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这强调的就是一个整体把握的问题,为什么取害也是取利,为什么害会转化为利?这是因为自己所面对的利害关系完全由别人所掌握着,你处于劣势,而你又不得不在其中进行选择。所以,遇盗人,即使断一个手指头,但如果能够保全自己的身体,这也是一种利。墨家的这一思想有什么重要意义呢?我认为,选取小害而避免了大害,其实就是通常说的做出了明智的选择,是不幸中的万幸。通常说的“小不忍则乱大谋”,其实也可以看作是从墨家的利害权衡智慧中引申出来的。
那么,在逻辑上如何说清楚上述这个问题呢?《经说上》说:“取此择彼,问故观宜。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止黑人,与以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止爱人,是孰宜?”在现实中,因为有一些人是黑的而有一些人不是黑的,所以说“所有人都是黑的”不能成立。这里“是非之分”很清楚,在现代逻辑中属于真值函数问题,即只要命题变项的值确定了,命题形式的值就必然可以得到确定。[注]赵总宽、陈慕泽、杨武金:《现代逻辑方法论》,242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因为有些人是黑的而有些人不是黑的,这是一种事实,这就是“是”,这个“是”可以用来反驳“所有人都是黑的”这个“非”。问题是:现实中有些人被人爱而有些人不被人爱,那么是不是因此可以用这种情况来反驳“应该爱所有的人”这个命题呢?“应该爱所有的人”这个命题是否就不能成立呢?墨家认为“并非应该爱所有的人”肯定是不对的,不兼爱肯定不对,人们肯定是要兼爱的。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我们应该爱所有的人”,这是一个道义命题或者道德伦理命题。要不要爱所有的人,这是一个道德伦理上的判断,属于实践判断,而由事实判断不能直接决定道义判断或实践判断的真假。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讨论实践三段论时,曾经举例说,由“所有的甜味食物都应该被品尝”和“那个食物是甜味的”,并不直接地推出“那个食物应该被品尝”,而是做出了如下的推论:“如果你有能力并且不被阻止的话,你就一定要立刻去品尝该食物。”[注]周祯祥:《道义逻辑——伦理行为和规范的推理理论》,12页,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墨家对道义推理和非道义推理的区别具有深刻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必须区分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判断,因为这两种判断所属的类不一样,衡量它们的法也就不同,因此,在做推论时就得看其中所用到的是什么样的法,该用什么法,是事实之法还是应然之法。具体地说,如果要用的是“处利害、决嫌疑”之法,属于审治乱之纪的法,这个时候我们就不能说“不应该兼爱”。因为即使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难道我们就不应该好好治理社会了吗?现实中还存在犯罪,是不是罪犯就不需要惩治了呢?不是,还得惩治,因为如果不惩治,这个社会就会大乱。所以,必须要分清问题,要看讲的是什么样的问题,如果是要把握社会治理的大问题,就必然要涉及异法,就必须要运用“两而勿偏”的整体权衡思维方法。
“两而勿偏”的思维方法,体现了墨家在强调确定性的思维逻辑的基础上,同时看到了事物的矛盾性、辩证性或者整体性,从而表现出墨家学派博大精深的逻辑和思维智慧。“好的思考和论证必然具有‘辩证性’,即通过不同的、对立的论证之间的竞争和对话来达到最好结论。辩证性意味着全面性,它要求论证考虑问题的所有不同方面,对这些方面做公正的、批判的和综合的考察。”[注]董毓:《批判性思维原理和方法——走向新的认知和实践》,363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墨家主张在思考和论证中必须坚持“两而勿偏”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是墨家在逻辑上做出的非常突出的重要贡献,需要我们更加深入地开展研究和认识它的作用。
四、墨家逻辑的一个新体系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对墨家逻辑体系做出下面的理解和把握。
第一,墨家逻辑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分清是非。《小取》篇把“明是非之分”作为辩学的首要任务。墨家从自己小生产者的阶级立场出发,高扬理性精神,主张一切思想或言行都要在理性的法庭上来接受检验,这个理性检验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明是非。所以,墨子特别强调辩必有胜,一定要“明是非之分”。因为作为小生产者的代表,墨子处于社会的弱势阶层,他只有在是非辩明之后才能够坚持自己所在阶层的利益,所以我们应该看到墨家为什么特别强调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而明是非之分这样一个主题也正是逻辑学的主题。
第二,究竟需要进行怎样的逻辑论证才能够达到“明是非之分”的目的呢?逻辑学的中心论题就是区分论证,这是美国现代逻辑学家柯比提出来的。所谓区分论证,也就是要找出哪些论证是好的,哪些论证是不好的,哪些论证是正确的,哪些论证是错误的。也就是,结论能够从所给予的前提中推出来吗?[注]Irving M.Copi.Symbolic Logic.New York:Macmillan Publishing Co.,Inc.,1979,p.1,1.斯蒂芬·雷曼说:“逻辑是研究、评价论证的前提是否足以支持其结论的方法。”[注]C.Stephen Layman.The Power of Logic.Mountain View,Calif.:Mayfield Publishing Company,1999,p.3.艾宾豪斯、弗罗姆和托马斯所著的《数理逻辑》一书,认为“在数理逻辑中,推理和证明都是核心的研究对象”[注]H.D.Ebbinghaus, J.Flum and W.Thomas.Mathematical Logic.New York:Springer-Verlag New York Inc.,1984,p.4.。针对如何从前提推出结论的问题,墨家提出了故、理、类“三物”的逻辑思想,强调要保证结论是符合逻辑地推出来的,就必须要保证具备故、理、类这“三物”作为必要条件。《大取》篇说:“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如果在具体论证时能够把这“三物”都抓住的话,那我们的结论就是合乎逻辑的,就是有充足的理由的。
第三,究竟需要进行怎样的推理或怎样具体的方式与方法来进行“三物”逻辑的论证呢?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到底是什么?皮尔士曾经指出,从根本上来说,逻辑要研究的是推理或论证。[注]Irving M.Copi.Symbolic Logic.New York:Macmillan Publishing Co.,Inc.,1979,p.1,1.逻辑学家哈利·金斯勒说:“逻辑是关于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注]Harry J.Gensler.Introduction to Logic.London New York:Routledge,2002,p.1.墨家把推理叫作“说”,认为通过推理可以把我们不明白的东西变得明白,通过推理可以达到“以往知来”,从已知得到未知和新知。《经说上》说:“方不障,说也。”方就是空间的区域、时间的区域,它们不能成为我们进行推理的障碍,即推理可以超越时空的障碍,使我们从已知得出未知和新知。《经下》说:“闻所不知若所知,则两知知,说在告。”听到所不知道的,就会使不知道的变成我们所知道的。为什么我们原来不知道的东西后来却变得知道了呢?不知道的东西知道了就是新知,具体地就是有人告诉我们一些情况以后,我们就可以通过已知的东西推导出新的东西来。那么,我们是怎么样从已知推导新知的呢?《经说下》说:“在外者所知也,在室者所不知也。”假若我们在室外,看不见的东西在室内,室外的东西看得见,而室内的东西我们看不见。但是,如果有人告诉我们说“在室之色若是其色”,即室内的颜色和室外的颜色一样,这时我们就可以由所看到的室外物体的颜色推出所看不到的室内物体的颜色如何。“外,亲智也。室中,说智也。”我们的认知屏障隔离之外的都可以叫“室”,每个人都有“室”,我们读书越多、我们知道的东西越多,室就会收缩。如果读书少、认知少,我们的实践经验就少,我们的室就会比较大。所以,通过推理能够逐渐扩大我们知识的范围,从而更好地来应对我们将会遇到的各种新事物。那么,在墨家看来,究竟应该如何进行推理?应该怎么样来“以说出故”呢?事实上,我们只要通过思考如前所述的“譬”“侔”“援”“推”等论式,就可以明白墨家关于推理或论证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总之,墨家逻辑的根本任务是要明是非之分。而要完成这个任务,首先需要考察我们语言世界的名称与实际的关系,这是察名实之理;还需要明确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的“同”和“异”的关系,这是明同异之处。而要确定某个断言(辞)的是非,还必须找到故、理、类“三物”作为必要条件,进而得到充足的论证。推理具有从已知到未知和新知的重要作用,必须通过它才能更好地把握好论证。论证可以采取“譬”“侔”“援”“推”等具体论式,但通过辩学来解决现实中的复杂问题,还必须注意异法的情况,需要注意运用“两而勿偏”的整体权衡思维方法。墨家逻辑中的核心理念可以大致用下图来表达,其中箭头的指向表示问题之间的逻辑顺序:
在上图中,墨家逻辑的核心问题就是谈辩,就是明是非之分。怎样才能达到明是非之分?根本任务就要考察语言是不是符合实际,一定要以“实”来考察“名”,然后还要考虑到世界中事物之间的同异关系,同时要把握好“故”“理”“类”三个方面来明确、论证是非的分别。而在论证方法上体现为各种“说”和“辩”的具体方法和方式,最终落实到解决现实中“审治乱之纪”等复杂问题上,则需要运用“两而勿偏”的整体权衡思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