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保护中土地利用的历史、困境与思考
2018-12-25崔天兴
□崔天兴
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有两种,即唯美主义保护理论和科学保护理论,这两种理论都着眼于保护和恢复对象的完整性。唯美主义保护理论,以美学完整性为核心,主张应尽量保存和修复,并同时保存艺术品上的历史印记。而科学保护理论,则强调自然科学在保护中的应用。20世纪50年代以后,它被认为是最好的甚至是唯一可行的保护方法,而非科学的方法逐渐被淘汰[1]。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人口、土地、资源、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矛盾加剧,给遗产保护带来了很大冲击,文化遗产所承担的压力和风险不断加大。目前我国实施的文化遗产保护,多偏重对文物本体的研究,对文化遗产保护是否能顺利落实,并得到人们的认可,缺少必要的关注。文化遗产保护单单依靠技术路线,往往是花费颇多,保护效果却很难令人满意。鉴于此,学术界对文化遗产载体,尤其是大遗址所在的空间和土地利用规划,做了探讨和研究,如城郊大型遗址土地利用风险分析[2]、大遗址区土地利用管理分析[3]、古村落型旅游地土地利用研究[4]、城镇化进程与文化遗产保护[5]等。但这些分析仅仅是局部技术、案例分析,很少从文化遗产保护中土地利用的经济角度出发,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方法进行理性的系统的讨论,因此本文就文化遗产保护中土地利用的历史、实践及困境作一粗浅探讨。
一、土地利用的历史和实践
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土地利用问题与新中国建设进程密切相关,每一次建设高潮,既是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得以深入的机会,也是文化遗产被破坏的厄运。
20世纪50—80年代,在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基础上获得了很多重要的考古发现,完成了从文化历史考古学向全面复原古代社会生活的转变:田野发掘和调查遍及全国,西安、洛阳、安阳、郑州、长沙、南京、广州、成都已经成为考古发掘的重要据点[6]。如三门峡水库建设,发掘了河南三门峡庙底沟与三里桥遗址,陕西西安半坡遗址,陕西华县元君庙、泉护村遗址,以及陕西华阴横镇遗址等,建立了从新石器时代中期到晚期的考古学文化序列。但因为当时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观念淡薄,考古遗址被发掘后多被回填或者破坏,能保存下来的,往往仅是一纸文字。此外,当时的政治因素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带来一定的影响,如北京旧城的改造问题。
20世纪80-90年代,文物保护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矛盾还不突出。1981年开始的第二次全国性文物普查,除了对已知的考古遗址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调查以外,还新发现了数以万计的各个时期的遗址,并在这个基础上着手编辑和陆续出版多卷本的《中国文物地图集》。1982年公布了我国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我国的田野考古和文化遗产保护规模不断扩大,开始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治理轨道。
这个时期,为配合长江三峡水库和黄河小浪底水库等许多工程建设,组织了全国规模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对这一阶段的工作,严文明先生认为:“我们的田野考古工作既要注意配合工程建设,又要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来选择重点,必要时还可以作一些主动性发掘。这一政策不但有效地解决了工程建设和保护古迹的矛盾,而且大大加速了考古学科的发展,提出和解决了一系列学术问题。 ”[7]
2000年以来,文化遗产被破坏事件时有发生,并造成了若干公共危机事件。究其原因,除了城镇化建设加速,还包括国家基本建设的提速,如南水北调工程,覆盖全国的高铁线路、高速公路等。根据遗址所在区位,学者将遗址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位于经济发达的城市 (郊区);第二类处于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第三类分布在远离人类经济活动的偏远地区。区位差别引致大遗址保护难度出现分异,其中城市化的胁迫作用使得地处城市郊区的一些大型历史遗址保护困难最大。刘卫红总结其特征为:目前文化遗产保护土地利用模式的主要问题,保护用地偏少,农业用地结构变化大,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扩张迅速[8]。
对文化遗产被破坏的社会因素,有学者归结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城乡建设发展造成的破坏;(2)基础设施建设破坏;(3)不合理的旅游开发导致的破坏;(4)社区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破坏等。有些破坏甚至是毁灭性的,使大批遗址或遗迹不复存在,遗址包含的文化信息消失殆尽。典型的如汉长安城遗址、唐十八陵遗址、秦雍城遗址、北京金中都遗址、洛阳大遗址群等。
城镇化进程加快使得文化遗产保护和城镇化开发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使得一座座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建筑被无情摧毁,一处处文物保护单位被拆除破坏。使得一些城市在经济建设、房地产开发和旅游发展中,由于急功近利作祟、经济利益驱使等人为因素,采取大拆大建的开发方式,实施过度的商业化运作,致使一片片积淀丰富人文信息的历史街区被夷为平地;由于忽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这些历史性城市文化空间的破坏,历史文脉的割裂,社区邻里的解体,最终导致珍贵的城市记忆的消失”[9]。
文化遗产类公共危机事件,一般都是发生于城市社区之中。重要旅游景区的文化遗址公共危机事件,通常不是文化遗产利用的问题,而是空间利用不当的问题。当然,在一些偏远地区也有文化遗产景观被破坏事件并没有引起公共危机,这主要是因为偏远地方的话语权缺失,但问题依然存在,有的甚至更为严重。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土地利用困境
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个很重要的措施,是文化遗产规划。文化遗产规划的本质,是文化遗产所在地空间功能重新规划。空间规划的重要载体是土地利用方式的变革,以及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
造成文化遗产保护中土地利用困境,思想根源在于人们把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土地利用和城镇开发的土地利用等同起来。具体表现如下:(1)建设性破坏。新的规划建设范围内文化遗产全部被破坏,一般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被破坏或文化遗产保护为基础建设让行。这是城区和基础建设规划内大多数文化遗产的宿命,屡遭公共危机,风头过后依然被破坏。如郑州商代遗址,在遗址范围内几乎全部都是高楼大厦,文化遗产被严重破坏。(2)错位开发。错位开发使文化遗产受到严重伤害。一些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面临游客超载、错位开发的严重威胁,大量游人的拥入使文化遗产地不堪重负,给文物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另外,“楼满为患”,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严重损害了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如武当山遇真宫失火事件、大理巍山古城楼失火事件等。 (3)文化遗产博物馆和遗址公园建设规划不科学。建设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符合当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但如果文化遗产保护的土地利用方案有失偏颇,厚古薄今,盲目拆迁,不仅失去了当地社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而且失去了文化遗产所代表的公平、正义原则。(4)文化遗产社区“孤岛”。如秦始皇陵、殷墟、高昌古城。这些社区,不同程度上都遇到了“与社区居民原来生活习惯和社会关系、空间文化景观严重冲突,从而导致文化景观单一化、门禁化、与以社区为代表的社会阶层隔离”的困境。不能使文化遗产社区居民共享社会发展的多层次成果,反而造成社区居民生活不便[10]。乡村文化遗产大遗址保护的最大问题在于过高的经济投入,却无明显的社会效益,一旦资金、人员等方面投入乏力,就会形成保护倒退的局面。
因此,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土地利用一定要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综合考量,系统分析决策实施的社会影响和潜在的社会风险,同时分析相关居民、群体、社区、历史文化遗产等诸要素,做出合理的评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公共政策视角看,土地利用规划是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借助于行政力量对土地利用进行干预的政府行为,其目标是在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互平衡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从而要求遗址使用的社会评价兼顾公平、公正、科学。
社会公平。土地利用规划是对不同区域、不同部门土地资源占有的一次再分配,在分配过程中应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在规划过程中指标的不合理分解,可能造成中心城市大量占用偏远地区指标来发展自身经济,使偏远地区丧失公平发展经济的机遇,造成人们享受经济福利差距的过大。
社会公正。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允许公众参与,这样才能在社会分层多样化、公众需求多样化的情况下,提高规划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减少规划实施阻力,保证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土地利用规划本身的信息公开程度和公众参与程度,都是社会公正原则的具体表现,并对其他社会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区域居住结构和布局科学。作为区域土地资源的时空安排措施,土地利用规划对各区域居住用地的结构和布局都有明确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居住社区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基本决定居住区域内的社团活动类型、规模和居住区域内政府组织机构的数量、形式以及其他一些社区制度的环境。
文化遗产保护的土地利用历史表明,文化遗产保护需要进一步从法律法规入手,完善文化遗产行业法律,使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文化遗产得到可持续保护、研究。摒弃文化遗产保护中以成本与收益核算为代表的伪经济理性,树立以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为本位的文化理性,从而促进过去、现在、未来的传承和持续发展。
国家已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现代文明治理体系。2016年,中央文明办在《关于商请将文物工作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函》复函中表示,把文物工作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项目,强化对文物工作的指标要求。并协同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就破坏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文物建筑火灾事故、盗窃盗掘文物案件和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情况做专门研究,纳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的制订过程。
作为人类文明的遗产,历史文化承载着一定的文化和历史价值,是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是当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文化资源。在土地利用规划制订实施中,应该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东西保留下来,融入新时代的精神风貌,保障历史文物社会效益的持续发挥[11]。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希尔斯在其专著《论传统》中指出:“传统”一词拉丁文为traditum,意指从过去延传到现在的事物……延续三代以上,被人类赋予价值和意义的事物都可以看作传统。这种意义上的传统与文化人类学所使用的“大文化”传统是一致的。不过,“传统”一词还有一种特殊的内涵,即指一条世代相传的事物之变体链,也就是说,围绕一个或几个被接收和延续的主体而形成的不同变体的一条时间链。这样一种宗教、一种信仰、一种哲学思潮、一种艺术风格、一种社会制度,在其世代相传的过程中既发生了种种变异,又保持了某些共同的主题。……传统是一个社会的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所创造的种种制度、信仰、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构成的表意象征;使代与代之间、历史阶段之间保持了某种连续性和同一性,构成了一个社会创造与再创造自己的文化密码,并且给人类生存带来了秩序和意义[12]。
三、结语
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土地利用受政策性影响比较大,与社会实用主义理念的成本和收益核算有密切相关性。随着经济与城市化加速发展,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其中最根本的矛盾,是遗址保护与遗址区土地利用之间的矛盾。遗址保护需要土地,经济发展也需要土地,大遗址保护的空间规划与土地利用模式的缺陷越来越明显。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土地利用困境在于城 市遗址保护中经济原则、便利原则的失控,因此,不能把经济理性作为衡量社会价值的唯一标准,价值尺度应该可以多元化,国家、社会、个人层面均可把文化遗产作为价值衡量尺度来进行评判。
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密码,给中华民族的生存、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文化遗产的利用,原则上应以保护性研究为主,土地利用规划要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对社区居民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一迁了之,社区居民和形态也是文化历史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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