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新媒体与检察工作良性互动的思考
2018-12-24张国芬
摘 要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传播不仅正在改变社会生活,也正在影响刑事司法与检察工作。检察工作与新媒体交织在一起,作为应对,一方面新媒体应以合理方式、有限程度介入检察工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更应以积极、理性的态度来应对新媒体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 新媒体 检察工作 良性互动
作者简介:张国芬,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81
当前,以互联网为核心载体的新媒体应用已深深浸润大众的生活。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调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 一个新的时代已然到来。对检察工作而言,时代的变迁提供了新的平台的同时,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战。伴随着对司法活动越来越多的关注、难以想象的讯息传播速度与无法控制的影响范围,加上众说纷纭的真相解读,检察机关如何从容应对,进而实现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已是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一、新媒体及其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新媒体的特征
新媒体是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网络、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 具体来说,它既包括QQ、论坛、博客、社交网站,也包括微博、电子杂志、微信公众平台等。作为一种新的媒介形式,新媒体传播有以下特点:
一是开放性。主体上,任何人都可以注册各类新媒体平台,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与传播者;范围上,信息资源可以在全世界实现共享;形式上,既可以是文字、图像,也可以是声音、影像或多者融合;内容上,大到世界要闻、小到日常琐事都可以被涵盖。
二是快捷性。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不受版面和时空限制,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实现大范围传播。人们第一时间关注突发事件并转发评论,使信息受众数量成几何递增。
三是互动性。新媒体的传播者与接受者可以通过媒介终端进行各种形式的互动,實现实时对话,传播者也是回应者,接受者也同时是传播者。
四是自主性。新媒体几乎没有准入门槛,自主发布与传播的信息不经审核、不受监督,因而也不乏虚假失实,加上传播速度快、群体盲从跟风,极易导致非理性言论集聚。
(二)新媒体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升级,新媒体与检察工作的关系错综复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李本提出了媒体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角色究竟是忠实的看守者(watchdog)还是煽动的搅局者(Demagogue)之疑问。
一方面,新媒体为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平台与机遇。
一是有利于推进阳光检务,增强检察工作影响力与公信力。新媒体时代的带来,为检务公开增添了新的更为便捷的渠道,如建设门户网站、开设检察官方微博、开通检察长信箱、建立微信公众平台等。依托新媒体平台,有利于宣传检察工作,推进检务公开,拉近司法与社会的距离,保障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二是有利于加强社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当前,新媒体所传递的舆情民意已然成为监督司法公正、助推司法进步的重要力量。在一些司法个案中,新媒体对检察工作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它将检察工作的细节置于社会眼光的“放大镜”中,助推检察机关更为谨慎认清事实适用法律,最终实现案件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另一方面,新媒体也为检察工作带来了压力与挑战。
一是它可能绑架民意超越法律,影响检察权独立公正行使。网上舆情也是民意的重要表征。 但鱼目混珠的网络言论不能完全代表民意,即使它是民意的大多数,都有可能因为道德同情、恶意炒作等各种因素介入,新媒体对个案的关注与评论对检察机关施加了巨大的影响与压力。
二则它不负责任的偏向与抨击,将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官员腐败、滥用权力等现象固然仍有存在,但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不假思索、不负责任地指责与批评,加上新媒体传播特征与“群体心理” ,最终将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加深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削减司法权威。同时,如何应对这些难以控制的涉检舆情,也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难题。
二、检察工作与新媒体互动的现状与问题
(一)新媒体对检察工作的关注现状
近年来,新媒体对司法的关注与日俱增,其中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尤为明显。重大案件频频曝光,各种网络讨论热潮的涌现,作为公众舆论的载体,新媒体同时也将眼光越来越多地聚焦到检察机关与检察工作上。在新媒体对检察工作的关注上,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关注内容涉及特殊案件与重罪案件为主。曾有学者做过调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多数认为,公众关注法庭新闻最重要的目的是“了解法律知识”,而多数被调查记者认为公众主要是“对有冲突、有悬念的故事感兴趣。” 此外,对涉及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新媒体关注度较高。
二是关注态度多持批判、质疑的基调,负面新闻更受关注。 新媒体关注的案件多对司法机关的处理持怀疑的态度,如对胡斌飙车案庭审被告人是替身的怀疑,对李天一案能否公正处理的怀疑,常常对观点新奇的追求超过对法律本身的尊重与信仰。加之信息来源比较庞杂,在客观、真实、全面性上多有欠缺。
三是关注动机多希望能够影响最终结果。社会渐已形成一种观点,认为诉诸媒体比诉诸司法机关更能够带给自己想要的结果。尤其是刑事案件中“民愤”已经成为一种独特的现象。刘涌案中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再如因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的张金柱说“我是死在你们记者手中的”,虽不完全准确,但媒体力量也可见一斑。
(二)检察工作对新媒体的应对现状
检察机关对新媒体工作也是日渐重视,如浙江省检察机关频频出台网络宣传舆情应对、队伍建设、微博管理等方面文件,反映了检察工作对新媒体时代的回应。笔者所在检察院也依托内外网站建设、检察微博、专题宣传片、微电影等新媒体载体,在宣传工作、检民互动上逐渐发挥作用。
但也不得不承认,检察机关在应对新媒体上仍多有不足。
一是观念上,新媒体宣传与应对观念淡薄,舆情意识有待提高。简单地把履行职能等同于群众工作,认为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履行监督职能就是在为群众服务、化解社会矛盾。 例如,即使许多检察机关已开通检察微博,但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的仍是少数。总体来说,无论是检务公开的主动作为,还是涉检舆情的被动应对,都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是能力上,与新媒体的沟通应对能力有待大幅提升。目前检察宣传工作中,仍然以传统文字为主,电视专题宣传为辅,对新媒体的宣传反应较为迟钝,舆情应对措施相对滞后。 总体上,相应人才较为缺乏,网络语言运用不足,宣传内容不够吸引,互动意识不够强烈,舆情应对缺乏经验。
三是制度上,与新媒体互动的长效机制尚未健全。一方面,主动运用新媒体进行宣传的工作规范尚未完全建立落实。如何推动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设,如何公开、如何互动等规则都亟需完善。另一方面,针对涉检舆情的监测机制、预警机制及应对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三、实现新媒体与检察工作的良性互动的构想
一方面,新媒體对于检察工作的监督是遏制司法腐败、实现社会正义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的需要;另一方面,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是一项基本的宪法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包括不受新媒体的干涉。这个矛盾的解决是实现新媒体与检察工作良性互动的关键与核心所在,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公平正义,也是新媒体与检察机关的共同的初衷与最终价值追求。
实现新媒体与检察工作的良性互动,需要新媒体与检察机关双方共同努力。
(一)新媒体应合理有限介入检察工作
一是要尊重新媒体表达,倡导媒体自律。“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追求真理的自由。” 新媒体有权报道、监督刑事案件与检察工作。保障新媒体的开放度不仅是宪法法律的外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接受监督、提升自身建设的内在需求,是实现公正司法必不可少的路径选择。另外,它也是“社会的减压阀和矛盾的缓冲带。” 由于新媒体与生俱来的一些弊端与特征,我们倡导新媒体自律,从职业道德与社会良心的角度,以行业自律等形式,提升法律素养,规范自身行为。
二是要规范新媒体报道,建立规制制度。西方国家在寻求刑事案件报道评论及其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过程中,逐渐确立了一些原则,如让证人在作证前远离新闻报道,发布限制令,限制当事人向新闻媒体作有倾向性的陈述。 立足中国国情,时间上,在案件宣判前,应要求不能做定罪、定性报道,尤其涉及侦查线索的,应当对新媒体报道予以限制;内容上,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进行规范约束。要引导新媒体报道力求客观、真实,突出法制宣传与监督重点、宣传法。要对故意歪曲事实的信息发布者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二)检察机关应积极理性应对新媒体挑战
一是要转变传统观念,培养舆情意识主动。检察机关要正确看待新媒体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扭转对涉检舆情的消极观念,强化“监督者更应该接受监督”的意识。既要勇于接受与应对新媒体监督,又要坚持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把握检察工作正确原则与方向。既要主动运用新媒体载体推进“阳光检察”,宣传自己正面形象,又要积极应对突发涉检舆情,及时妥善回应,避免负面事件的发酵扩大,维护好检察机关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二是要规范队伍建设,增强媒体工作能力。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新媒体宣传人才的培养,通过组建政治过硬、业务精练、责任心强的新闻发言人与网评员队伍,培养其舆情监测、采集、分析、处理等基本技能,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成为既熟悉检察业务又掌握新媒体应对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善于借力主流媒体作用,向公众及时、准确、充分公开权威信息。” 此外,要加强同宣传、网络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自己的舆论阵地。
三是要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制度管理。在“阳光检务”方面,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拓展新媒体发布渠道,强化审核,规范内容与语言。在涉检舆情应对方面,要建立涉检舆情监测机制,使对新媒体的动态的捕捉、过滤、整理常态化、规范化;要建立涉检舆情预警机制,对重大敏感案件以及苗头性舆情进行评估,把握主动,从源头上遏制舆情的发生;要建立涉检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对已经发生的舆情,把握“黄金四小时” 原则,及时妥善回应与化解舆情。
注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黎伟文、王芳敏.浅析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如何提升执法公信力.法制与社会.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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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俊.构建司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人民政坛.2012(10).
法国社会学家古斯塔夫·庞勒对群体心理有过深刻的表述,他指出,群体会表现出新的一些特点,它非常不同于组成这一群体的个人所具有的特点,他们的情感和西乡全部采用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参见吴啟铮.网络时代的舆论与司法——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为视角.环球法律评论.2011(2).
徐迅.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况评析.法学研究.2001(6).
胡铭.转型社会刑事司法中的媒体要素.政法论坛.2011(1).
兰跃林.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中国检察官.2013(7).
陈宗峰.浅析借力新媒体搭建“阳光检察”新平台.正义网检察长论坛.2013年6月17日发布.网址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procuratorforum/201305/t20130517_1113 780.html.另外,笔者认为,这种宣传模式的出现与宣传考核媒体多集中为纸质媒体也有关系。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150-151.
吴啟铮.网络时代的舆论与司法——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为视角.环球法律评论.2011(2).
胡菡菡.新媒体条件下形式案件报道规制的改革——以邓玉娇案为例.当代传播.2010(2).
余国利、陈慧芳.新媒体时代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杭州检察.2013(6).
“黄金四小时”原则是由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出的。舆情从发生到发展、发酵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研究显示应对和引导平面媒体的黄金时间为24小时,但应对网络新媒体的黄金时间只有4小时。参见王俊艳.涉检网络舆情研究.法制与经济.2012(3);余国利、陈慧芳.新媒体时代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杭州检察.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