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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2018-12-24邢琳杜兴涛高淑珍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

邢琳 杜兴涛 高淑珍

摘 要 普惠金融以其高效性和便捷性为人们提供了更加方便的金融服务,传统的普惠金融方式是依靠小微金融机构来实现金融服务,服务的范围较小,业务量有限,无法实现全民服务。在普惠金融全民化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与此同时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出现了问题,需要高度重视。本文将研究如何在普惠金融背景下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期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的金融服务。

关键词 普惠金融 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 权益保护

基金项目:2017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名:普惠金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课题编号HB17F X013。

作者简介:邢琳,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杜兴涛,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高淑珍,河北金融学院,经济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39

一、普惠金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特点

(一)消费群体扩大到普通家庭

在普惠金融的背景下,金融行业对消费者的门槛适当降低,使得一些低收入的普通家庭群体也可以得到适当金融服务,使得一些无法参与到传统金融服务中的群体得以参与到当前的金融服务中。由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行为需要消费者有一定的金融信息处理能力和金融知识,因此,消费群体基本上是以年轻人为主导。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一定的便捷性,因此,可以通过连带关系吸引潜在的消费者也参与到其中,丰富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群体。但是,消费群体的增加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数量也增加,这就为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埋下了隐患。

(二)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欠缺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所有的金融活动、信息甄别以及资源匹配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消费者所购买的金融商品多数都是无形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互联网金融服务中有不同的投资模式,可以带来可观的利润,大大吸引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更多地是为了获取利润,而不是低成本、稳健型的收入。而这种高利润的特征会让很多消费者在没有掌握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信息的时候就盲目地进行消费行为,由于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因此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种类、风险等都没有全面认识,很难直观地对金融产品做出理性判断,进而影响了投资的回报率,容易引起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三)消费者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都会希望通过金融产品来获得一定的利润,但是金融经营者天生的利益追逐特点会使得其忽略了消费者内心的真实感受。与此同时,消费者自身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认知无法为其选择合适的产品提供建议,使得其在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存在客观判断,“赌一赌”的心理较为明显。此外,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身具有较强的虚拟性,交易模式也不是传统面对面交易,纷乱的信息直接干扰了消费者的判断,信息的不完全披露直接导致了信息不对称性的增加,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不足

(一)立法方面的不足

在现阶段,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虽然在其他法律中有一些涉及到的零散的规定,但是其并不具备完善且明细的条文规定,可操作性明显不足,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经常受到侵害而无法有效追究。在实际情况中,立法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现阶段,我国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针对线下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作为保护对象,并没有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其中。面对互联网金融何种新型金融模式,虽然新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涉及,比如:要求采用网络、电视、优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服务、保险服务以及银行服务的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提供经营的地质、联系方式、商品服务数量和质量、安全注意事项、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以及民事责任等信息。但是根据其内容可以看到,法律效力保护力度明显不够,细化程度也不够,无法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全面保护。第二,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通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如:侵犯消费者隐私权、资金安全权等,不规范的行为较多,甚至一些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实现利益最大化,更多地侵犯消费者权益。面对这样的情况,亟需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监管方面的不足

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进行监督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现阶段,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的不足之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监督细则不明确。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不同的环节会有不同的机构来进行管理,这样就会为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麻烦,与此同时,当前的监管细则并没有落实到位,导致一些经营者利用监管的漏洞来逃避自身责任和义务,进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第二,在当前,我国各个行业通常采取分业监管的方式来展开监管工作,但是由于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甚至是不明确的现象,协调不平衡,往往会出现监管“灰色地带”以及重复监管的情况,降低了监管的效率。而互联网金融既具有一定金融行业的特点,同时也兼具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因此,对该行业的深入监管是有一定难度的,很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比如:监管过程需要对行业运作模式、利益曲线、面临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消费者群体的消费习惯进行分析,进行全面监督,涉及到的范围较广,内容较多,监管存在一定困难。

(三)纠纷解决方面的不足

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机构是消费者唯一的保障,但是在当前的纠纷解决方面,相关机制并不完善,导致司法机构无法完全保障互聯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方便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使得其个人信息暴露的机率增大,消费者的隐私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包括消费者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掌握信息、姓名等,不法分子在掌握了这些信息后会对消费者产生较大威胁。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保护细则并不到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导致纠纷难以有效解决。第二,纠纷解决的方式较为单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有着一定区别,以往,当消费者遇到权益侵害情况时,会通过投诉或是采取纠纷解决的方式来维护权益,但是互联网金融却不同,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通过传统方式来进行解决。我国相关法律中所提供的方式基本上还是传统形式上的调解-申诉-仲裁-诉讼手段,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这种线下维权的方式很难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保障。

三、普惠金融背景下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制度的建设

完善法律法规对维护普通消费者的权益有着直接的作用。因此,必须要完善立法制度的建设:第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方面,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明确的界定,在此过程中可以参考英美先进的制度,当然并不能够直接照搬,还要以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背景、消费者基本情况等为基础,制定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制度,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并正式实施。另一方面,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各项行为。针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可能会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应当要逐渐规范其主体权利和义务,完善其权利及义务的相关内容,并规定与之对应的违法后果,特别是在消费者隐私安全方面加以重视,使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能够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第二,修订现有的相关法律。对当前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应当要做适当的修订,针对信息安全漏洞和隐私信息保护,致力于信息的对称性,对消费者弱势地位加以保护。在此过程中,应当要及时总结互联网金融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并结合其发展状态,修订法律法规并逐渐完善。

(二)提高监管力度

提高监管力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完成:第一,紧跟国家脚步,全面落实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监管方式是指通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式来看清其实质,将资金的来源、中间环节以及最终投向有效穿连起来,根据金融业务的功能和法律实行来明确监管的内容和规则。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和复杂性导致越来越多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因此,为了保证监管的效力,需要充分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市场可能会影响到互联网监管的波动性因素,加强信息的公示,降低不正当行为影响了交易的诚信度,提高“穿透”的效果,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第二,全面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为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还应当要全面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求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必须要对监督机构以及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将相关数据公布出来,将更多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信息披露可以有效改善信息的不对称现象,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帮助其更加理性地选择互联网金融产品。此外,监管机构应当要定期发布与互联网金融活动有关的数据,与此同时需要行业协会对投诉的数据进行全面统计,避免由于系统风险而导致消费者投诉无法处理。通过分析得出的数据,可以发现其中的薄弱环节,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保障。

(三)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需要以普惠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为基础,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一,建立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建立线上纠纷解决机制来切实解决纠纷问题。构建高效化、低成本的网上仲裁平台,并派遣专业人员来解决纠纷问题,打破空间的限制,为不同地域的消费者解决实际问题。第二,加强消费者隐私保护。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应当要加强消费者所有隐私信息的保护,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将消费者的信息泄露出去。同时要通过高端的互联网技术来抵挡互联网自身存在的技术风险、系统漏洞、黑客侵袭等。在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法律中,必须要允许当消费者发现信息泄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该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能够有效降低纠纷事件发生的机率,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保障。第三,建立电子单据第三方保管机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电子单据是较为重要的证据,而为了保证单据的有效性,可以建立第三方保管机制,将单据交由第三方保管,以便能够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第一时间调出单据证据。比如:金融协会、监督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经营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共同建立电子单据系统,保证单据有效性的同时也能够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保障。

总而言之,我国相关部门应当要及时了解普惠金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消费群体的特点及其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并從立法角度、监督角度以及纠纷解决角度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消费者权益提供全面保障。

参考文献:

[1]彭晓娟.普惠金融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发展之法律进路.法学论坛.2018,33(3).

[2]张毓灵.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18.

[3]李欣铭、张康男.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知与行.2017(12).

[4]陆岷峰、沈黎怡.绿色理念下数字普惠金融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西南金融.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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