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辽史》中记载的禁行事项看辽代社会生活
2018-12-24闫献冰
摘 要:契丹族建国的209年间,契丹人在生产和生活中有许多禁行事项,从而形成了契丹族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许多的禁忌活动在《辽史》中都有记载,包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文章就这些禁忌事项进行分析,并阐述这些禁行事项对契丹社会生活的影响。
关键词:辽史;记载;禁忌;社会生活
1 契丹族婚姻习俗的禁忌
契丹人的婚姻制度虽受到汉族人婚姻习俗的影响,但仍然保留着契丹人的禁忌及风俗习惯。在《辽史》中有对契丹族婚姻禁忌的记载:“(圣宗开泰八年冬十月)癸巳,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地位尊贵的横帐三房禁止与其他诸部族人通婚。为保证皇族的社会地位,皇帝有权裁决三房婚姻的择偶人选,从中可以看出契丹人的婚配受到等级的限制。道宗大安十年六月“己亥,禁边民与蕃部为婚”,明显看出辽朝统治者有意禁止契丹族人和其他种族间的通婚习俗,通过政治手段达到保护本民族血统的意图。
对于特殊的契丹人婚姻,也有明文的禁止。圣宗开泰六年夏四月“壬辰,禁命妇再醮”。命妇指有封号的妇女。古代男女婚嫁时,父母为他们举行酌酒祭神的仪式叫醮,后专指妇女再嫁。《辽史》中明文禁止有封号的妇女改嫁。契丹族统治者并不是要求契丹族有封号的妇女必须遵循“从一而终”的婚姻节操,而是由于命妇再嫁牵涉面较大,故开泰六年,圣宗下达了“禁命妇再蘸”的诏书。这说明辽代命妇再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否则朝廷不会颁布这样的法令。
2 辽对外经济来往过程中的禁忌
榷场贸易是辽、宋两国的主体贸易形式,弥补了双方物资的不足,带来了巨大经济利益。但是榷场的开放程度受到两国政治环境的影响,处于时开时禁的状态。特别是在战争时期,辽、宋双方通过榷场进行交易的商品种类控制得非常严格。《辽史》中记载辽朝统治者严令禁止马匹、羊、钱、弓箭、布匹、铜、银等战略物资在榷场中交易。如太宗会同二年五月“乙巳,禁南京鬻牝羊出境”;圣宗统和十五年秋七月“辛未,禁吐谷浑别部鬻马于宋”;兴宗重熙八年春正月“丁巳,禁朔州鬻羊于宋”;兴宗重熙十一年二月“壬寅,禁关南汉民弓矢”;兴宗重熙十一年六月“禁毡、银鬻入宋”。榷场贸易受到了官方各种法律制度的约束。辽、宋两国之间民间的走私贸易更是被明令禁止的,道宗大安四年秋七“己巳,禁钱出境”,道宗清宁九年春正月“辛未,禁民鬻铜”。但禁令归禁令,辽、宋双方的贸易至辽亡前的近两百年间一直都没停止过。究其原因,一是生活需要,二是利益驱动。辽朝统治者除规定与宋朝贸易外,对西域诸部、西夏等国的贸易活动也有相应的限制。如道宗咸雍六年十一月“乙卯,禁鬻生熟铁于回鹘、阻卜等界”,兴宗重熙二年十二月“己酉,禁夏国使沿路私市金、铁”。统治者禁止境外一些物品进入辽地,也是对辽朝自身经济的一种良好保护。
3 对佛教僧侣的禁忌
佛教被契丹族统治者定为国教,崇佛信教的契丹人众多。圣宗统和九年春正月“丙子,诏禁私度僧尼”。圣宗统和十五年冬十月“丁酉,禁诸山寺毋滥度僧尼”。辽朝后期,从圣宗起,辽朝疆域内广建佛寺,广度僧尼,加之僧尼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比较高,各地出现许多民众削发为尼的热潮,一些年轻力壮之人为逃避兵役选择剃发为僧,严重影响到契丹军队的后备人员数量,因此圣宗下旨严令禁止百姓私自出家为僧尼。不仅如此,辽朝统治者对僧尼的修行及行为也有明文规定。圣宗开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燃身炼指”。炼指是束香于指,以火烧灼,为僧徒修炼苦行之一。这样的行为使修炼者的身体遭到迫害,是不值得提倡的。道宗清宁十年秋七月“辛巳,禁僧尼私诣行在,妄述祸福取财物”;道宗大康五年九月“己卯,诏诸路毋禁僧徒开坛”;天祚帝天庆三年春正月“甲戌,禁僧尼破戒”。道宗时期,僧徒开坛做一些佛事活动是被允许的,但禁止僧尼所到之地私自营建住所,以福祸理由骗取百姓钱财。天祚帝时禁止僧尼违反佛教戒规,严守佛教戒律。从辽太祖起,为适应开拓疆域需要,契丹统治者开始容许佛教的存在和发展,直至1125年被金所灭。
4 对渔猎活动中一些事项的禁令
渔猎是辽代契丹人的一项重要活动,从契丹民族肇兴之时,渔猎生产便是他们整个经济活动的核心。有辽一代,契丹人的渔猎活动一直没有停止过,契丹人在环境保护方面有很多理念值得今人学习。太宗会同五年五月五日“戊午,禁屠宰”。圣宗统和七年“冬十月,禁置网捕兔”。圣宗统和十五年冬十月“戊戌,弛东京道鱼泺之禁”。圣宗开泰八年六月“癸卯,弛大摆山猿岭采木之禁”。兴宗重熙十年秋七月“诸帐郎君等于禁地射鹿,决三百,不徵偿;小将军决二百以下;及百姓犯者,罪同郎君论”。兴宗重熙十五年“九月甲辰,禁置以网捕狐兔”。道宗清宁二年夏四月“甲子,诏曰‘方夏,长养鸟兽孳育之时,不得纵火于郊”。道宗清宁五年十一月,禁猎。从这些禁令中可以看出,契丹人的狩猎并不是混乱无度的,而是可持续进行的活动。在一千多年前,辽朝统治者已经意识到人与自然应和谐共处、协调发展,这是很可贵的。道宗清宁十年十一月“辛未,禁六斋日屠杀”。六斋日又称作六斋,佛教认为农历每月有六日是“恶日”,应持斋修福,因此道宗下旨禁止在这几天屠杀牲畜。道宗咸雍六年十二月“辛酉,禁汉人捕猎”。从这条禁止项可以看出在辽代狩猎是契丹人的特权,而汉人的狩猎行为在一定时期内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是受到限制的。
5 对服饰的禁令
契丹族的服饰是契丹民族物質生活与精神需求的综合表征,不仅是遮身蔽体、防暑御寒的工具,还是契丹族生产、生活需要的结果,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是穿衣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和身份等级的标志。因此,服饰中很多方面都要受到统治者的限制。道宗清宁元年九月,“非勋戚后及夷离、副使、承应诸职事人不得冠巾。壬戌,诏夷离堇及副之族并民如贱,不得服驼尼、水獭裘,刀柄、兔鹘、鞍勒、珮子不许用犀玉、骨突犀,惟大将军不禁”。道宗清宁四年十二月“辛丑,弛驼尼、水獭裘之禁”。道宗清宁十年十一月“甲子,定吏民衣服之制……诏南京不得私造御用彩缎”。道宗大康四年十一月“丁亥,禁士庶服用锦绮、日月、山龙之文”。从这几项禁令可以看出,契丹人头上戴的头巾是身份的象征,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佩戴的。契丹人的服装原材料、纹饰、配饰等也有等级限制,不得任意使用。辽朝建国初期,太祖便制定了衣冠制度。服饰是契丹族礼制的一部分,蕴含着穿衣者的礼仪和规范。从服饰可以塑造出拥有无上权威的统治者形象,进一步标明穿着者的社会角色和特殊身份,体现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
6 对击鞠活动的限制
击鞠是契丹族非常喜爱的体育运动,上至皇亲贵族,下至普通百姓都喜欢这项运动。辽代击鞠运动发展与盛行同样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兴宗重熙十年夏四月,“又以东京留守萧撒八言,弛东京击鞠之禁”。兴宗重熙十五年“夏四月辛朔,禁五京吏民击鞠”。对击鞠的驰与禁说明击鞠这项运动有利也有弊。一方面,击鞠虽然是一项非常危险的体育运动,经常引发参赛者伤亡,但对于契丹男儿来说却是增强体质的好方法;另一方面,长期沉迷于击鞠,契丹贵族会荒废政务,不利于契丹社会的发展。一项体育运动的禁与驰能引起统治阶级的重视,在中国历史上都罕见,足以说明击鞠在辽朝的影响力。
7 对考取进士的资格限制
在辽代,科举考试成为读书人入仕的主要途径,对考取进士的人出身有严格要求。兴宗重熙十九年六月“壬申,诏医卜、屠贩、奴隶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举进士”。天祚帝乾统五年冬十一月”戊戌,禁商贾之家应进士举”。从这两条禁令中可以看出在辽代并非所有的人都有资格参加科举考试,对应试者的职业和所谓道德品质有种种限制。这些对应举者的限制,表现出辽代统治者对医、屠贩、商贾等职业的轻视。
辽史中的禁忌涉及到辽代社会的方方面面。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禁”字可以窥见辽代社会的一角,由此来研究契丹族的社会生活。有些禁止事项深受辽朝统治者的影响,从中可以分析出政治环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元)脱脱.辽史[M].北京:中华书局,2016.
[2]张国庆.辽代社会史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闫献冰.辽代契丹族男性服装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