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税收的政策探讨
2018-12-23付梦雪河南省淮滨县财政局
文/付梦雪,河南省淮滨县财政局
1 我国中小企业扶持和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1.1 中小企业是大型企业的前身和动力
中小企业是我国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发展的前身,在经历一段时间发展后,通过融资、兼并等形式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范围,提高企业产品覆盖面,从而使得企业走上大规模生产的道路。中小企业还能够为我国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注入鲜活的动力。我国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一般会寻找优秀的中小企业来从事代工或者是代理的工作,从而给予了中小企业相关的技术支撑。在经历多年良好合作之后,两方企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会对中小企业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取得对中小企业的控制权。
1.2 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力和创新的来源
中小企业占我国国民经济增长70%之多,财政税收额度是其他经济组成形式的两倍之多。因此,中小企业的税收制度的完善将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健全。中小企业的社会经济活力除了体现在其对我国税收的大额贡献之外,还体现在对社会务工人员的吸收上。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中小企业的数量在所用企业形式当中占90%。虽然每家中小企业由于经营业务和产品数量少导致不需要雇用很多的员工,但我国大多数上班族都在中小企业当中工作。
2 中小企业企业自主创新功能和制约因素
2.1 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功能
(1)产业结构转型:创新使市场产品不断革新并不断满足人们的需求,使人们的生活更便捷,也使企业的生产商品的种类不断改变,竞争加剧,从而不断刷新原有的经营模式,即实现产业结构与技术结构、需求结构、资源供给结构相适应的状态。(2)促进就业:中小企业通过自主创新使其不断变大,需要的人力资源也和其成正比增长。作为全世界第一大人口的国家,就业问题一直是老生常谈的问题,而作为企业规模最大的集体——中小企业都能够随着自身的发展提高人员的需要,这样就给我国的就业问题的到了很好的解决,这也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带来的正面的外部性。(3)增加竞争力: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才能够长存,但是在这个多变的社会,没有哪个企业可以一直存在,只有把握好每一个机会,并把机会利用好,让自己一直处在竞争优势中才有良好的将来。
2.2 制约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因素
由于我国复杂社会情况、中小企业自身的缺点和自主创新本身具有的局限性造成了许多的不利原因,中小企业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中高速增长,进入新常态,自主创新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且投资期限相对较强,要求企业及有强大的资金做后盾,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很难的,根据中小企业的定义,我们知道;中小企业资金并不是很乐观,基本上能够自给自足,没有较大的现金流来提供自主创新。
3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现行增值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1)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现行增值税制度把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从1 998年7月起,凡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时,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这些规定没有变化),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使得二者之间的市场交易受到阻碍。一般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商事凭证,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一般纳税人作为销售方,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本期的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作为购买方从销售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税法规定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大小与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有直接关系。
3.2 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1)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和享受条件过于严格。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其认定标准严格,使得优惠措施覆盖面狭小。同时,还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情况,核定征收企业较多,这就使得大量企业难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偏长。目前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加快,加上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快,采用直线折旧,年限偏长,但要加速折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实际操作比较困难。(3)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方面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税前列支,由于企业经营规模不同,势必对中小企业不利。(4)个人股东再投资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中小企业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将未分配利润全部转为实收资本,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就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加大了扩大投资的税负,从而影响到中小企业再投资的积极性。
4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建议
4.1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从增值税来说,应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政策:(1)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应税销售额为标准的认定规定,改之以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主,以应税销售额是否达标为辅的认定标准。同时,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在三年内允许其自由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2)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目前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按法定税率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因此,可考虑将其征收率调低为2%。(3)综合考虑近年来物价指数涨幅、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进一步提高收入低微业户的起征点。
从企业所得税来说,主要针对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投资风险大的情况,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加以鼓励:(1)亏损结转。中小企业亏损可以延长结转期,建议后转至 8年,同时增加前转优惠,可以前转2年。(2)再投资退税。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投资,建议对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给予退还,鼓励企业再投资。(3)设备投资抵免。中小企业技改项目更新设备,建议按购进额10%给予企业所得税抵免。(4)投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对于中小企业提取的投资减值准备,可允许按一定比例税前列支。(5)加速折旧。除非高能耗、高污染,中小企业购入的生产设备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可以进行加速折旧, 但其当年新增折旧的50%必须用于设备再投资。(6)微利企业分类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以30万元为界限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可考虑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对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区别对待。例如应纳税所得额在15万元以下的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15万元~30万元的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7)创业投资减免优惠。对新创办投资额在100万以下的小型企业建议实行两免三减半,对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收益可按规定投资的40%予以免税。(8)消除重复征税。建议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等等。
4.2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降低中小企业遵从成本
通过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建设,以提高执法效能和优化税收服务等措施来减轻中小企业的遵从成本:(1)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一是借鉴意大利运用行业分析推定课税的成功经验,结合“金税三期”建设,积极拓展第三方涉税信息收集,夯实信息管税平台,运用行业建模和相关涉税信息分析软件,预测推定个体经营者及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加强纳税预警评估。二是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税收执法弹性空间。同时,要把握“能宽不严”的原则,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处理实行“首次不罚或少罚”。三是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尽量减少中小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法规而造成的相关成本和损失。(2)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降低中小企业纳税过程中的奉行成本和隐性成本。一是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缴税程序,延长纳税期限。例如,对核定征收的小规模企业采取简易申报的办法,对部分微利及资金周转困难的中小企业,允许其增值税延期下月合并申报等。二是降低中小企业的纳税费用。例如,积极推广网上开票、抄报税和涉税事项审批系统,推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国地税联合办税和“同城通办”服务模式,有条件适当放宽中小企业开票限额,降低发票领购成本等。(3)有效整合利用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的服务资源,通过集约服务与分类服务、专门服务和社会服务、全面服务与个性服务相结合,积极打造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全方位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税收咨询、会计指导等服务,更好满足中小企业涉税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