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及专利保护的辩证思考
2018-12-22许凌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许凌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以往计算机软件被认为是智力活动、数学算法的方法,不作为可专利性考虑,而实际上计算机软件需要依据具体的计算机设备及物理措施进行问题解决的防范,因此计算机软件具有明显的可专利性,我国针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健全,因此计算机软件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法律的完善非常重要。
1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分析
1.1 计算机软件算法的可专利性
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算法及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的商业盈利[1]。而结合计算机设备进行的技术问题解决就促使计算机软件算法具有了一定的专利性,如美国就针对计算机软件算法的实用性确立的专门的计算机软件算法可专利性标准。因此对于计算机软件算法的可专利分析可将其作为具体的物理技术分析,而对于计算机软件算法的专利保护并不是严格直至其在其他方面的应用,而由于各国产业政策对于计算机软件专利规定范围的区别,导致计算机软件算法的可专利性发展仍有很长的道路。
1.2 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的商业可专利性
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的商业可专利性是归属于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范围内部的拓展因素。即商业方法软件。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冲击,这就为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申请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进而影响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如在State Street Bank案件中,美国就摒弃了以往计算机软件专利处理方法,将商业方法软件纳入了专利保护范围,而随着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不断发展,其他国家针对商业方法软件的实用性制定了具体的可专利性判断标准,而对于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立法保护也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2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及保护措施
2.1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规定
现阶段国内外管理计算机软件专利纠纷事故的发生频率逐渐增加,计算机软件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如浏览器、操作系统、电子商务等[2]。如微软侵犯阿尔卡特软件专利被判巨额赔偿、Macromedia及Adobe互告专利侵权等,这些事件的发生也引起了国内外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关注力度的提升。我国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进行了维护。而《专利法》并没有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维护细则进行明显的规定,而《审查指南》相关内容主要从计算机软件程序与计算机设备联系方式、计算机程序是外部环境发生功能变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发展过程中《审查指南》对计算机软件可专利的范围进行了不断的扩充,但是其并不能充分满足现阶段计算机发展的需求,如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水平已经远超过了计算机硬件的水平,而在《审查指南》相关标准中仍然将版权保护方式作为管理重点,这就造成了计算机软件实际审查理论依据的缺失,从而影响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2.2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发展措施
计算机软件的飞速发展推动了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工作的进程,而我国针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方面的法律还有所欠缺,因此为了保证计算机软件产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更加完善具体的法律措施非常重要。在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法律制定过程中,可借鉴国外针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措施,如美国基于实用性对计算机软件算法及商业方法软件的可专利性划定了范围,相关政府部门应明确计算机软件发展对于专利保护的需求,然后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完善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措施,在专利法规定三性及专利适格性的指导下进一步拓展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范围,促使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对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工作进行详细划分,如制定具体的审查标准,并加大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促使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判定标准,促使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审查工作实际效能充分发挥,为计算机软件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3 总结
综上所述,现阶段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其逐渐成为计算机发展的核心产业,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也直接影响着整体计算机行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算法及商业方法软件等,而现阶段我国法律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审查仍有所欠缺,因此基于实际情况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进行进一步明确,可为我国软件产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1]谢东刚.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之辩证思考[J].电子世界,2014(8):52-52
[2]欧彬.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之辩证思考[J].西部皮革,2017,39(4):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