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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定位

2018-12-21崔艳丽

中国民政 2018年22期
关键词:福利制度民政部门民政

崔艳丽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副主任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民政部门职能更加集中,民政事业发展从“补缺型”进入到“深耕细作”的转型升级时代,要靠切切实实的服务质量和效果来赢得社会认可。宏观上,民政职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社会权利。通过基层选举和社会组织活动,保障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和自由。通过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社会经济权利。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众公民权利。第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从保障特定群体基本生活权益,逐步向外扩展,负责全体老年人、儿童的福利制度建设。第三,提供社会服务。民政部门在社会管理中承担着保障基本的任务,提供婚姻、殡葬、区划地名等各项基础社会服务。具体而言,民政部门主要承担“四个体系”建设任务。一是社会救助体系。牵头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担着社会保障体系最后一道网的兜底保障作用。二是社会福利体系。牵头建立我国老年人福利和儿童福利制度,完善残疾人保障和公益慈善领域制度体系。三是社会治理体系。民政部门通过社区和社会组织联系起全社会,是联系群众最紧密、服务群众最直接的部门,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承担牵头部门作用。四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传统民政业务,包括婚姻、殡葬、行政区划管理都属公共服务体系一部分。民政部门职责任务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是政府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民政工作者必须摈弃“民政无专业,谁来都能干”的旧观念,更加注重政策理论研究,更加注重社会问题长期跟踪,把民政实务与专家学者研究结合一起,探索社会学规律,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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