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创新的保护
2018-12-21陈路长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陈路长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1 申请专利保护
技术创新成果只要具备专利性,就应当考虑申请专利,从而获得法律保护,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保护,是所有保护方式中最有强有力的。
1.1 适合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创新有:
前景好、经济价值大的技术创新成果;技术比较复杂、竞争对手难以绕过去的比较重要的技术创新成果。例如,竞争对手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技术要点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难以有效保密的技术创新成果;属于市场潜力较大但创造性较低的技术创新成果。这类技术由于他人能比较容易地开发出来,应及时申请专利,否则容易坐失商业机遇;企业不想自己实施的技术创新成果,可以申请专利,通过实施专利权有偿转让获取利益;技术创新成果(产品)容易被他人仿制时,应当申请专利。
1.2 选择专利权保护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如果一项技术创新成果没有多大市场需求,不能为企业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那么就不值得申请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周期较长,如果发明专利经济寿命不长,则要考虑申请专利是否具有经济价值;申请专利意味着技术方案的公开、容易造成竞争对手围绕该项技术发展更先进的技术并申请专利,反过来对自己的专利形成包围,从而使自己的专利丧失活力,甚至面临被淘汰的危险;申请专利成功后获得的专利权受时间性、地域性限制;专利权的获得与维持需要承担一系列费用,如申请费、审查费、专利年费等,这是一笔固定的开支;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公布后最终未获得专利权,企业受到的损失会很大。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企业在专利申请前应对技术创新成果实施的市场前景、潜在消费者、国内外市场动态等做出比较全面的了解,有助于正确抉择是否申请专利。
1.3 合理选择申请的专利类型
目前我国的专利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企业要申请何种类型的专利可从它们保护的范围、保护期限以及审批的时间长短来考虑。
1.3.1 发明专利,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它要求该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来说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保护期限为20年;必须经过实质审查,审查的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较长,审查周期一般为2-3年;
1.3.2 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它要求该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来说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保护期限为10年;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即可授权,周期一般为1年;
1.3.3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进行保护,它要求该设计与现有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保护期限为10 年;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即可授权,周期一般不到1年。
另外企业亦可根据产品的市场发展潜力选择申请的国家或地区,在全球形成周密的专利保护网络。
2 作为技术秘密保护
2.1 适合采取技术秘密保护方式的技术创新成果有:
2.1.1 不适用专利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1)技术创新成果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主题;(2)技术创新成果不具备专利性,尽管其商业价值可能较大。
2.1.2 虽然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但专利保护风险大,申请专利可能对竞争对手有利,或对自己并无多大益处。包括:(1)竞争对手能够在研究专利说明书后轻易绕过的技术创新成果;(2)技术创新成果商业应用价值不大,申请专利会公开技术内容,而对自己并无经济利益方面的好处;(3)技术创新成果经济寿命周期短,申请专利后有可能出现授权时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的情况。
2.1.3 通过技术保密,可以明显得到长期的、无国界的独占市场,而该技术很难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或其他途径“破译”的技术创新成果。
2.2 技术秘密保护方式的优点:
2.2.1 企业不需要办理任何申请手续,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2.2.2 竞争对手无法利用,企业可以长期获得对该技术的独占性利用,从而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因此,只要企业能够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使技术创新成果不被泄露,就可以考虑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
2.3 技术秘密保护方式的风险主要有:
企业无权阻止他人通过反向工程破译该技术,一旦破译该技术,企业可能会遭受巨大损失;
技术秘密一旦被他人擅自泄露、披露,尽管权利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侵权人追偿,由于该技术信息己经被社会公众所知悉,权利人将无法在事实获得对该技术的垄断;完全不排除别人也在研制同一技术,在实行先申请原则的国家,他人先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后,将对本企业构成威胁。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是有局限性的。在透明度越来越明显的今天,专利保护仍然是更主要的保护形式。
3 公开技术创新成果
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既不适宜申请专利,也不适宜于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时,就可采取公开技术创新成果的办法。通过公开技术创新成果,可以使竞争对手的相似技术丧失新颖性而无法获得专利权。这里所说的公开不是“和盘托出”,而是只要达到破坏竞争对手申请专利的目的就可以了。技术创新成果中的关键内容是不能轻易公开的,企业公开的技术范围在符合法律对新颖性要求的前提下越窄越好。由于技术公开意味着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人人都可以自由利用,所以企业公开技术创新成果一定要慎之又慎。
综合比较上述三种保护方式,可以发现没有任何一种保护方式是万无一失的,因此企业选择保护方式时应当慎重。
4 其他保护方式
鉴于前述三种保护方式各有风险,企业可利用多种知识产权的结合来形成立体多层级保护机制,具体如下:(一)企业不愿披露其技术而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但商业秘密中一些创新点容易被“反向工程”所破解而其他部分不容易被破解的,可以针对容易被破解的创新点申请专利;(二)企业可对其商业秘密的一些文字形资料申请著作权保护;(三)专利与商标相结合的保护方式。专利保护的是新产品以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而商标保护的是产品来源的“信誉”和质量。将专利和商标结合使用会产生良好效果。企业可针对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申请商标保护,其他人即使利用同样的配方或方法制作了相同产品,但由于商标的保护则使其不能进入市场。
技术创新成果可通过以上层层的方式得以保护,虽然会给企业带来一些工作上的麻烦之处,但它形成的严密保护网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