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研究

2018-12-19张玉振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3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

摘 要 本文立足于《解释》对逃逸行为外延的界定,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逃逸行为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交通肇事行为属于可以产生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区别罪过形式,分别定罪等,最后本文还对完善立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交通肇事 罪过形式 先行行为

作者简介:张玉振,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未检组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374

在现实社会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问题大量存在,研究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解释》对逃逸行为外延的界定,拟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构成要件问题

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为了严惩这种行为,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一个相对较高的法定刑。从刑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逃逸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是一个可以影响到量刑的法定情节,肇事人肇事后是否逃逸可以影响对其量刑。如果肇事人肇事后不愿承担自己应负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的法律责任,将会受到更严的处罚。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来衡量原本不构成犯罪,但在此情况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列举了六种情况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中第六项规定的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离开事故现场规定的是事后行为,而一至五项都是肇事前的重大过失行为。由此规定可以看出,《解释》将逃逸行为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也就是说,当肇事人重伤一至二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其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肇事人对事故的认识和态度,如果积极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则不构成犯罪;若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在其他犯罪中是没有的。有论者认为《解释》这样规定表明“主观恶性在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已经成为定罪的一个明示的法定情节”,这样规定“能够丰富犯罪理论研究”。笔者不同意这种说法。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但不是丰富犯罪理论,还是对犯罪理论的破坏。逃逸或自首都是对先前违法行为的认识和态度问题,其本身并不是先前违法行为的一部分。当行为人逃逸时,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并且完成。肇事行为是一个过失行为,而逃逸行为是一个故意行为,一个故意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一个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呢?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要看其本身目的,采用的方法、手段,行为的后果及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等因素,即犯罪的构成要件。至于行为人的事后表现,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范畴,也就对定罪不产生影响。但事后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可以影响量刑。逃逸行为对交通肇事罪的价值也应仅限于量刑,因为他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定性问题

(一)罪过形式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明确界定,即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从刑法“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语义结合《解释》对其的解释分析,可以得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能的客观表现形式应包括如下四种情况。1.肇事人发现被害人已经重伤或可能重伤,为逃避责任使得被害人因没有办法得到救助而死亡。2.肇事人凭经验觉得不会有很严重的后果,但实际上被害人的伤情已十分严重,却因逃逸致死。3.肇事人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实际上被害人未死但伤情已十分严重而逃逸致死。4.肇事者着急逃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逸,未对被害人情况进行查验,实际上被害人的伤情已十分严重致死。 上述四种情况应分别认定其主观罪过形式。第一种情况为间接故意,第二种情况为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三种情况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第四种情况为间接故意。从本质上讲,第四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一样同属间接故意,因为在交通肇事后,肇事人明知肇事行为可能发生致人受伤的结果,但是肇事者却只顾逃逸,并没有对被害人情况进行仔细检查,对于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从以上列举的四种情况可以看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应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包括直接故意,却不包括过失,这种观点的错误是明显的。如果肇事人逃逸时对被害人死亡的心理状态是直接故意,则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解释》中对此也有规定。上述第三种观点认可间接故意,但是这一观点的出发点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因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刑法当中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得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并且间接故意屬于故意杀人罪, 不能因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由刑法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就否认其过错形式包括间接故意。上述第二种观点虽然在结论上是正确的,承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但却认为间接故意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也应按照刑法的规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所有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都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那么讨论其罪过形式还有什么价值?仔细研究上述第二、三两种观点,发现持这两种观点的论者们分析问题的角度是相同的,即他们都是立足于1997年刑法是完美无缺的这一假设,论者们不去研究如何完善1997年刑法,而是想尽办法去解释刑法,通过解释刑法达到调和刑法理论矛盾的目的,而对于1997年刑法的瑕疵,论者们都抱着视而不见的态度。笔者认为1997年刑法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各种客观表现形式不加分析,不顾其罪过形式的多样性,笼统的把所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都规定为交通肇事罪,这么做显示了立法技术的粗糙和武断,但为了弥补这个立法漏洞,用解释刑法来缩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延、限制其罪过形式的方法是不可取的,这只能带来思想上的混乱。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的办法是适时提出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如何规定,笔者将在下文中提及。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的行为先行行为的范畴,是一种过失行为。这种行为符合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和根据,可以确定的说,这种交通肇事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有救助伤者的义务,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逃逸时对受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可以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行为人逃逸时对受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交通肇事行为,由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交通肇事行为对伤者的生命造成的严重危险,所以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没有救助的义务,这种交通肇事后因为逃离现场而致人死亡(因过失而导致死亡)不能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在行为人逃逸时对受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情况下,肇事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在行为人逃逸时对受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肇事人就触犯了两个罪名,即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这两罪是按照数罪并罚处理还是按一罪处理呢?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实际上是对伤者的不予救助行为,相对于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来说,两者这间不存在牵连或吸收关系,也不是结果加重的问题,它是一个新的客观行为,有一个独立的罪过形式,并且产生了一个新的犯罪后果,新的客观行为与新的犯罪后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两罪均成立,应数罪并罚。

但1997年刑法却笼统的把所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都规定为交通肇事罪,这是刑法的一个缺陷,为弥补这个立法漏洞,笔者建议在修改刑法时,把《刑法》第133条第三句修改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又触犯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在行为人逃逸时对受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情况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在行为人逃逸时对受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的情况下,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注释:

有学者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表现形式种类分的更多,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参见杜宇.再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甘肅政法学院学报.2000(3).

间接故意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本文将在下面进行论证,这里不作讨论。

参考文献:

[1]马兢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法制博览.2017,12(中).

[2]林亚刚.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刑事法制.2002(7).

[3]赵秉志.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0(1).

猜你喜欢

交通肇事
在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之法律认定浅谈
交通肇事发生后伤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以张某某交通肇事抗诉案为例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多种刑事侦查技术认定同一起交通肇事
特殊痕迹检验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应用研究
交警部门尚未处理时外逃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定罪探究
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看刑法第133条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