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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精准扶贫中的法律机制作用论析

2018-12-19苏霞董国斌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3期
关键词:法律机制民族地区精准扶贫

苏霞 董国斌

摘 要 民族地區作为“十三五”计划中脱贫攻坚的主要工作点,它既是重点也是难点。要想实现民族地区的整体脱贫,精准扶贫是最为有效的方法。精准扶贫要求扶贫工作要具有针对性,以此达到效益的最大化。为了实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针对性和效益性,就必须把精准扶贫纳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利用法律保障精准扶贫高效、有序地进行。本文主要从法律机制出发,探讨其在民族地区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关键词 民族地区 精准扶贫 法律机制

基金项目: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战略实施的法律保障—以甘肃省临潭县卓洛回族乡为例》(项目编号:2017A-136)。

作者简介:苏霞,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教学;董国斌,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336

“精准扶贫”这个概念最先是由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提出,后来又多次丰富了这一概念的内涵。而民族地区的整体脱贫,是精准扶贫中的重难点,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易地搬迁,这是在扶贫工作中的一个重大举措;健康扶贫,这是扶贫治理工作中的基础保障;惠普金融,这是扶贫治理中的全面支撑;而信息生态则是有效手段。为了使这些工作都能够顺利进行,就需要以法律作为强有力的保障,精准扶贫的法制化迫在眉睫,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扶贫思想与法制理论结合的必然结果。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工作必须在法制化、规范化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一、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实现民族地区的精准脱贫,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了实施精准扶贫工作,就务必要将扶贫攻坚和实现共同富裕相结合,只有这样人民群体才能共同享有国家发展成果,进一步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使命。精准扶贫思想作为我国扶贫工作的重要方针,它的核心理念是:精细化扶贫、分批扶贫、教育扶贫。这些都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精心部署,但是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之相比还是具有很多的问题。

第一,精准扶贫的精准度没有把握正确。个别地方依然是坚持陈旧的方式,没有落实到单独的扶贫对象;多数地方还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对于贫困户和贫困村的考核选定、管理帮扶,标准比较模糊,一些基层的政府官员,思想仍受困于“熟人圈”概念,滥用职权,采取不合规范的手段,确定贫困对象,让一些真正需要帮扶的贫困户反而被排除在外,没有做到应有的精准;并且各地关于扶贫的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扶贫实施的程序不严格,这样就直接导致一些扶贫金分配不合理,需要得到扶贫金的贫困户反而被漏出,引起不满情绪。

第二,精准扶贫机制不够完善。按照新的扶贫机制,是要求建立在“政府主导、农户参与”的基础上,但一些地区的组织机构复杂,各个部门的权利责任混淆;在设计制度的过程中,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矛盾、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能力不到位。

第三,对于扶贫资金的管理不合理。由于扶贫资金的管理没有一个完备的体系,就出现了资金使用分散、资金使用效益差等现象;每年都会出现扶贫资金并没有真正划分到贫困户头上,一些地方为了骗取扶贫资金,谎报项目,有的地方甚至直接出现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现象,这些都是因为对资金的管理系统不完善而造成的。

第四,少数精准扶贫的效果不持久。为实现民族地区的精准脱贫,要求帮扶领导认清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带动具有劳动力的贫困户进行经济建设事业,从而得到具有持久性的扶贫效果。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扶贫治理能力薄弱,扶贫工作难以按照规划进行,并且一些地区因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致富门道相对匮乏,难免就会出现实际成效与预期结果相差甚远的情况。另一方面,摸索到致富门道的地区,因为供求关系的比例失衡,导致大量的产品滞销,造成亏本,脱贫的目标难以实现。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精准扶贫的效果受到影响,所以需要帮扶领导的积极引导和正确治理。

二、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法律机制作用

第一,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推动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工作的进行。采用法治思维推进扶贫工作的进行,可以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观念,行政责任是一种特定的国家现象,它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同时依靠法律的保障而进行,离开法律的约束,行政责任就无从说起。精准扶贫法律体系是保障扶贫工作有法可依的前提,因此,科学立法是保障行政行为有效落实的关键。法治思维要求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证法律底线不被触碰,法律规范不被违反,所有的扶贫工作都必须严格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要求相关扶贫领导要恪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突出法律思维,按照法律规范的手段进行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依照法律做好发展、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二,确保合理的考察机制的建立。为了使每一个贫困户都得到相应的帮助,需要对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成效进行考核,该考核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作为支撑。首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建立完善的验收标准,按流程进行严格的验收,要求各地区务必达到该标准;其次,在扶贫的过程中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考核,一方面,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在扶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另一方面,对于好的扶贫经验进行总结,为其他扶贫工作提供成功案例。同时,针对不同性质的扶贫工作要制定不同的标准进行评估,该评估要广泛的吸取民间力量的参与,得到公正且客观的数据。

第三,保证完善的反腐机制的建立。为巩固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工作成效,要以反腐机制为抓手,建立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机制。根据调查显示,不少扶贫资金被违规挪用,政府官员违规使用精准扶贫资金,极大地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也玷污了执政党的形象,因此建立反腐机制迫在眉睫。这既是推动精准扶贫工作进行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为建立完善的反腐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这样可以更加快速便捷地了解扶贫对象的需求,同时对贫困对象进行信息跟踪,提高判断贫困人口的精确度,实现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利用法律的手段遏制贪腐行为,同时对于已经触犯的相关人员更要严加惩治,情节严重的可以采用“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同时,还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防止被私人挪用,确保扶贫资金的落实到具体对象或者具体项目上,坚持公开透明的扶贫工作,透明意识的增强,能有效预防贪腐行为。

第三,规范主体行为。由于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是一项重大的工作,它具有政治性、战略性和基础性,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强制规范扶贫主体的行为和地位。一是对其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指出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工作的社会责任,构建全社会人民共同努力的工作机制,在扶贫工作上,形成强有力的整体合力。二是依靠法律来提高有关精准扶贫工作部门的社会地位,精准扶贫工作部门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他们为了落实国家的扶贫开发战略和方针,做出了极大的努力。例如,组织和动员社会人民积极参加扶贫工作,为国家扶贫战略贡献一份力量,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精准脱贫。精准扶贫的现状,要求相关部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同时拥有相应的决策权利和行政权利,以确保对扶贫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得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效益最大化。三是根据法律规范工作行为,扶贫领导小组是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责任主体,因此为了强化他们的责任、规范他们的行为,就要有法可依,保证他们的工作紧紧围绕精准扶贫任务展开。

第四,维护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贫困群众的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可采法律程序,为自己申诉,因此首先就要培养贫困群众的学法积极性,让他们学会利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权益,树立法律的威严,同时增强对法律的信任,为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工作奠定良好的民众基础,这样营造出的良好法治环境有利于精准扶贫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工作,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基础。因此,将精准扶贫工作纳入法律的轨道是一个必然的结果,以法律的手段,强有力的保障扶贫工作的精确度,是实现民族地区精准脱贫的有效途径。同时,广大扶贫干部要积极投身于精准扶贫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兰晓峰、宋才发.民族地区精准扶贫治理体系的法治保障探讨.学术论坛.2017.

[2]何志春、冯学智.精准扶贫法制化思考.社科纵横.2017.

[3]黄妮、刘定平.论精准扶贫中行政责任机制的构建.宁夏党校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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