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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分析

2018-12-17陈方舟

卷宗 2018年29期
关键词:民商法保护

陈方舟

摘 要:本文首先阐述了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其中包括公示主义的交易安全保护、强制主义的交易安全保护和外观主义的交易安全保护;然后分析了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意义;最后通过民商法法律效力来加强交易市场安全,提升我国综合竞争实力。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保护

所谓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共同负责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规范交易市场,维护交易主体安全。而仅从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来看,民商法不仅能够维持交易公正性、利益性,也能有效分散交易过程中潜藏的风险,达到相对安全的交易状态。以下就是对民商法保护问题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进一步优化提供有利参考,且更好的维护商品贸易的稳步进行,创设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1 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1.1 公示主义的交易安全保护

所谓公示主义是指将交易中的有关重要事实以法定形式予以公开,使交易双方知晓,避免对交易双方利益造成损害,保证交易公平性、公正性、安全性。 从现阶段来看,公示主义是民商法对交易安全实施保护的主要形式之一。民商法中的公示主义,是指以民商事为主体,明确界定商品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责任、义务,并协调好双方的利害关系。公示主义交易安全保护作用的发挥,需从民商事登记方面入手,捋顺民商事登记工作流程。同时,加强公告制度中公告效力,达到交易安全保护目的,避免交易风险的凸显。此外,为了更好的利用公示主义对交易安全形成保护,应赋予登记公信力,在交易调控过程中于登记之外调查征信,让人们可以完全信赖公示,用公示来促进社会交易安全。同时,在公示规定中,应明确界定每一个公司必须向主管机关登记并公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股份制有限公司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等内容。而与营业有关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不动产抵押担保等等也应予以登记且公告。如此,可让交易者在得知可靠信息后,准确判断交易的正确与否,减少盲目性交易行为并节省交易时间,达到低成本、高效率的安全交易状态。

1.2 强制主义的交易安全保护

所谓强制主义是指借助公法手段对民商事关系进行控制的一种行为。民商法中的强制主义,可以直接调整商事管理关系也可控制商事活动。调整商事管理关系,主要是指民商法法律法规中的消费者保护、商业账簿、商业登记、商业税收等强制性规定可直接用来规范商事管理,保证商事管理规范性,避免违法行为的凸显。控制商事活动,是指民商法中的公司设立条件、破产和解整顿制度等,可对现阶段经济活动形成控制,消除一些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行为。

此外,我国民商法中明确界定了关于公司重大行为审批制、公司设立、票据行为、企业破产等法律法规。其中,公司设立条件中明确指出了发起人的设立责任,并且阐明了公司运营中债券发行、募集等重大行为的实施标准,实现了对交易活动的全方位监管,有效保证了交易活动安全性。另外,民商法中也严格规定了票据转让、承兑、追索等行为标准,并统一规定了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标准,为交易安全保护工作做好了铺垫。

1.3 外观主义的交易安全保护

所谓外观主义是指通过交易当事人行为外观认定其法律效果的一种行为。在交易活动进行时,如若交易主体的外观表示与内心意思不相符,将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交易双方利益关系的动荡,引发不安全交易行为。而我国民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主要体现在票据文义性、提单证明力、保险人弃权等方面,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界定,消除了交易主体外观表示与内心意思不相符的可能,严格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成交易,实现交易安全的保护。总之,《票据法》统一规范了票据中的权利和义务,可严格控制交易双方票据制作等行为,让他们外观表示和内心意思变得更加一致,不再出现一方利益遭到损害的问题,达到相对安全的交易目的。但从现阶段来看,我国民商法仍然缺少对借用他人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订立无效、股东责任缺失等事项的外观要求,且尚未制定电子商务的外观标准,这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

民商法的外观主义、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均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性,应提高对民商法保护作用的认识,创设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更好的促进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

2 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意义分析

2.1 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民商法中明确界定了多项关于约束交易行为的条款,这些条款的颁布有利于对不法行为进行控制和打击,维护市场交易稳定性,保护交易双方利益安全。

首先,我国民商法中明确界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进行约束的一个简单概念,它要求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权利,不能出现背信弃义的行为,不能做有悖诚信信用的事情。这个概念的界定,不仅维护了市场交易稳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其次,民商法与其它法律不同,它由民法和商法构成。民法主要包括了债权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商法主要包括了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与我们切身利益相关,可用民商法来维护我们切身利益损害问题。同时,因民商法中票据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规章明确界定了签合同等事项,可更好的实现对交易双方行为的控制,创设一个安全的交易環境,避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再次,我国民商法在形成过程中结合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交易安全保护,制定了财产关系和商事交易方面的准则,可更好的用来协调交易过程中的财产归属、财产流转、商品交换等行为,让交易主体可严格遵从交易规则,避免对双方的个人利益等合法权益造成破坏。

总之,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可进一步实现对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应强调最大程度的发挥民商法法律效力,促进市场交易行为的稳步进行且让交易双方获得更大的利益空间。

2.2 突出交易的公正性和利益平衡性

从现阶段来看,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利于突出交易公正性和利益平衡性。目前,在交易市场上一般会用金钱来衡量交易物品使用价值,这一行为容易导致金钱价值超过商品使用价值的现象,在面对这一问题时为了避免不公平交易行为的频繁发生,需利用民商法中相关规定平衡利益不均衡问题,達到公平性的交易状态。

首先,从立法方面角度来看,民商法更多的关注到了个人之间机会平等这一问题。同时,在面对民事活动中的普通主体和“商事主体”时,注重遵从主体之间关系平等的准则,对生产、流通、分配方面的活动进行均衡,避免不公正性交易行为的凸显。除此之外,民商法中的民法强调了人格上的平等,这种追求范围内均衡问题的表现,不仅可突出交易公正性也可更好的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次,从法律基本原则角度来看,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突出交易公正性和利益平衡性的一种表现,它要求交易双方必须诚实不欺,必须保证当事人利益之间平衡性。例如,民商法“帝王条款”、“食品安全”中均涉及到了诚实守信原则的运用。此外,我国民商法也提出了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它要求在交易过程中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弱势群体利益,应保证各个主体利益均衡性。

再次,从各项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民商法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性,出台了很多关于利益均衡性的法律法规。例如,合同法要求要在不平等的环境中维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各方主体利益平等性,对强势一方加以限制,对弱势一方加以支持,从根本上消除利益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2.3 对交易过程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担

我国民商法在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础上,也实现了对交易中风险问题的分担。民商法中明确界定了在商品交易时,应先检验商品是否合乎质量标准,等到商品质量检测完毕后,一旦买受方接受了商品,那么买受方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交易风险,达到交易风险分担目的,创设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例如,民商法中的合同法明确界定了关于没有争取合同起草权、没有认真审查签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合同条款不完备、没有明确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等风险分担准则。同时,要求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仔细斟酌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并要求在合同签署之前认真审查签约方的履约能力、信用情况、主体资格等等,不能仅依靠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等证件完成签约方的审查,且将标的、履约地点、价款、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款项作为核实重点。所以,民商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分担交易过程中潜藏的风险,降低风险问题发生几率。

从以上的分析中即可看出,民商法可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基础上,分散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创设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因而,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民商法法律法规,更好的借助民商法法律效力规范经济活动,让交易活动中的风险问题得到解决,实现较为安全的交易行为。

3 结论

综上可知,在商品贸易发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弊端问题,在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时,应注重发挥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作用。民商法作为民法和商法的综合体,它可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突出交易公正性,对交易过程进行严格把控。但是,在民商法保护作用实际发挥时应结合新时代的变化趋势,不断完善民商法法律法规。这样一来,可更好的利用民商法法律效力调整交易市场安全,增强我国综合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蒋大兴.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J].比较法研究,2015,13(04):1-23.

[2]唐嫣.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30(28):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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