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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视角下的公关合法性探究

2018-12-15胡冶天

卷宗 2018年30期
关键词:社会效益合法性公关

胡冶天

摘 要:公共关系作为社会运行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其合法性体现在它消除信息的不确定性以及达成共识的功能上。公关的这种功能在信息流通困难的时代作用显著,但在信息爆炸的今天,公關的这种功能不仅逐渐弱化,且在很多情境下反而表现为一种强调片面信息的诱导行为。公关副作用的显露使得当今时代的公关亟需一个对于其合法性的再定义,这种再定义可能要在比较的视角下,基于一个完备的社会效益分析框架,通过一系列规范与制度产生。经济学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益,这种视角可以赋予公关合法性,却不足以解决公关产生的问题,且这一分析框架本身也存在问题。而在经济学视角的基础上引入社会伦理,便可以形成一个较完备的社会效益分析框架。因此,对于公关合法性的再定义,要在经济效益和社会伦理两个层面上进行。

关键词:公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社会伦理;合法性

1 研究背景

从艾维李时代开始,公关便因其促进信息传递、提倡沟通的属性而受到商界与管理界的重视,并逐渐成为了广告与宣传的上位替代品。在企业都闭关自守、封锁消息的时代,公关的出现促进了社会沟通与信息传播,扭转了企业通过封闭进行垄断的局面,缓解了当时分配不均的美国社会中激化的矛盾。但这个在扒粪运动时代起到巨大作用的反对信息不平等的产物在今天的一些情境中却产生了违背初衷的效果。

当今信息时代与公关诞生的时代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数量。如果说公关在当时打破了阻碍信息传递的高墙,那么在今天本就千疮百孔的媒体环境里,公关产生的效果反而令人怀疑。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信息不再珍稀,媒体环境如今更需要的是权威的、全面的信息。“不可以说假话,但可以有不说的真话”一直以来是公关人的格言,但这种信息的片面呈现在一些情境下却表现为基于企业主经济效益最大化意图的诱导,表现为一种对“乌合之众”的操纵技巧。人们已经不能满足于仅仅获取信息,而正在产生越来越多的对于信息质量的要求,如果公关不能在这一层面上做出突破,它的作用可能只会是使混乱的信息海洋变得更混乱。在公众对公关的信任消耗殆尽之前,公关人应该尽快对公关的合法性进行再定义,完善公关在当今时代的功能与角色,以增强它在新时代的生命力。为了尽可能延续公关的价值、发挥公关的作用,这种再定义应该建立在一个更坚实的基础上,社会效益便是这样一种基础。

2 理论框架

2.1 社会效益的经济学分析视角

讨论一个事物的社会效益,最常用的方式便是诉诸经济效益分析框架,经济学方法的好处之一是经济模型广泛适用,几乎可以解释所有社会现象。好处之二是便于量化。

自交易成本为零的完全竞争市场假设被提出后,经济学便得以以纯理性为基础,发展出大量的理论模型,也发展出了对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的框架。科斯在社会资本问题一文中描述了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的邻里冲突问题,这一理论后被称为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制度对于冲突责任方的判定不会影响资本的走向,因为无阻碍的信息交流会使资本向着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被分配。制度的判决并不影响资本的流向,人们之间会通过协商而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科斯通过对类似的一系列实例的分析来阐释这一理论,其中几个例子涉及到了一些其它的问题,后文将就几例进行探讨。如果人们之间不能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这种自然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也就不能够实现。因此,事物产生的经济效益也可以通过它对于交易成本的影响来评价。

在以对交易成本的影响为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之后的经济学家进行了一系列补充,除了对分析框架细节的完善与补充之外,一部分经济学家将分析视野拓展到了更广阔的时间范围。诺斯用经济学的视角对制度的形成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了早期制度决定经济的长期发展路径的结论。诺斯认为,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交错发展中,制度体系逐渐形成,这是一个价值观塑造的过程。因此,经济技术发展的路径依赖也可以解释为同一类价值取向的叠加。最早的制度决定基本价值,随后人们的活动以此为标准,不断完善并发展这一价值体系。英国早期的分权制度塑造了一种偏好低交易成本的价值取向,最终导致英国在19世纪的工业革命和西方世界的近代兴起中成了领头羊。而西班牙的集权制度形成的价值取向使其经济在三个世纪中相对停滞。通过引入制度因素,以诺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进一步完善了经济学的社会效益分析框架,将社会效益的分析视野从一个时代向更长的时间段拓展。

经济学家试图将一切社会现象转化为数学公式,为此在完全竞争市场、经纪人等一系列理想模型、假设的基础上建立了大量分析社会问题的理论。经济学家这种在实际的社会现象与数据模型之间建立关系的理想具有广泛的意义和巨大的吸引力,却也因此容易蒙蔽探索者的双眼,使人陷入无限的理论推导中,忽视经济模型基本假设的单一性而产生实际应用中的问题。经济学家在社会效益评价方面的理论同样要面对这一问题。

2.2 社会伦理因素对经济效益分析框架的冲击

早期的经济学家有一种将社会中的一切现象数据化、公式化的倾向,希望建立一个用数学模型分析一切社会现象的理论体系。但在单纯通过经济效益评价事物的社会效益的过程中,学者们遇到了一系列实际问题,于是出现了对经济效益的分析框架的质疑。一些经济学家敏锐地发现了经济学视角在社会伦理方面的空缺,并试图通过经济学的方式将感性、丰富的价值性问题纳入分析体系,萨缪尔森提出的经济伦理便是这样一种尝试。萨缪尔森通过将社会福利纳入函数分析来实现真正的公正,试图在经济效益与社会伦理之间开拓一条中间道路。虽然这一目标太过宏大,最终萨缪尔森也未能构建出一个完整的分析体系,但他在经济效益与社会伦理的结合问题上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提出了一种更全面、更实际地评价社会效益的方式。

在穆勒、萨缪尔森等人研究的基础上,越来越多经济学家尝试将感性因素引入经济效益分析框架。周雪光在制度与组织理论方面的研究,继承并发展了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他认为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在具体实践中会产生很多问题,至少目前为止这一体系还不够完善,他更强调人的“有限理性”,尝试解决人的感性杂多与经济学假设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吉本斯在经济学分析框架下用博弈论公式分析了组织结构的决定因素,得出了“管理者对信息的掌握程度决定其沟通策略”的结论。周雪光提出吉本斯的分析过程中忽视了紧密沟通产生的情感激励因素,这种忽视便来自于经济学假设的单一性。

至今为止,虽然经济学家们仍然未能建立一个包含社会伦理因素的完整的社会效益分析框架,但不妨碍在具体问题中通过两个层面的影响比较分析事物的社会效益。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通过对社会效益评价的经济学视角进行分析,总结其缺陷所在,并通过引入社会伦理构建一个较完整的社会效益分析框架。通过经济效益与社会伦理两方面试对公关在当今时代的合法性进行再定义。

3 新的建构与补充

3.1 经济效益分析框架中的伦理缺口

以科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清了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与现实情境的矛盾,从实际经验入手,试图为社会中的实际事物指明一个可以最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向。由此产生了一种以对交易成本的影响评价社会中实际事物的社会效益的方式,形成了一种将社会效益等同于经济效益的传统。科斯的研究从制度与邻里冲突问题入手,普及到广泛的社会事物。在科斯所举的邻里冲突的事例中,也涉及到了伦理道德问题,他的做法是将道德问题转化为经济问题,用数学模型将道德问题与经济问题纳入同一分析框架。虽然这种思路没有问题,但科斯的转化方式却并不严谨。在火车行进过程中产生的火苗烧毁了轨道周围的农作物的例子中,单纯根据道德进行判决,责任大概率在火车公司方,一方面因为农民是弱势的受害者而火车公司没有损失,另一方面因为农民种植在先而轨道修建较晚。这也是庇古的判断,庇古认为火车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但科斯富有远见地指出,如果将责任归于火车公司方,经济理性的农民就会在轨道周围种满农作物,以获得更多的来自火车公司的赔偿,因此要促成冲突双方的协商,根据他们的劳动对社会做出的贡献进行协调。科斯批评庇古将个人道德标准掺杂进了经济的判断中,认为要说反社会首先就要弄清什么是对社会有益的,而阻碍对社会有益的事发生的庇古的判断才是反社会的。科斯在这一问题上展示了经济学家的冷静洞见,这种冷静看似来自于经济理论将一切事物数据化的强大能力,实则来自于科斯作为一个合格的“哲学王”对于人性的精准把握。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理论可以解释现实中所有与之类似的复杂冲突,就像伦理道德也会出错一样。一旦面对完全竞争市场不存在的现实问题,经济学家就要动用经济学方法以外的人性分析技巧,这正体现了经济学分析框架的不足。

正因为无法将个体的健康这类基本权利或是伦理问题与经济效益进行比较,当科斯在讨论工厂排放有害气体引起的冲突案例时,才无法在道德层面展开论述。在这一案例中,根据科斯定理,处于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工厂会与受气体影响的邻近居民进行协商,居民对气体难以忍受的程度将会转化为一个经济意义上的价格,以此来与工厂创造的经济效益进行比较。如果工厂的经济效益大于居民给出的价格,那么工厂就会对居民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其结果就是居民拿着补偿继续忍受工厂的排放,而工厂继续其生产活动。这一分析框架因为没有清晰的界定而混淆了微观与宏观,问题在于,公民对于气体的厌恶程度与气体造成的负面的社会影响的大小可能不相等。一方面,个体的判断收到感官限制,生物墙的存在意味着这一意义上完全理性的人并不存在。例如,如果工厂排出的气体是无色无味的,邻近的居民就不会反抗,厌恶的价格也就不会存在,但工厂对于社会的损害却不变。另一方面,如果个体足够理性,他就能想到有害气体可能带来的所有危害,包括对健康的威胁和对后代的影响,而个体的基本权利往往被认为是无价的,家族问题则尤为严重,往往都会被纳入伦理体系。我国px项目和垃圾焚烧厂建造工程频频受阻也证明了涉及基本权利问题的冲突难以协商。由此可以看出,科斯定理在伦理问题上不完善。在韩国的熔炉案中,聋哑人学校的工作人员对在校儿童进行猥亵,被发现后希望通过与受害儿童父母进行协商解决问题,这些家庭多由于贫穷接受了经济补偿而没有追究。这一事件被拍成电影后,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当局迫于舆论压力而重审此案并修改了法律。熔炉案便是一个从伦理层面对科斯定理产生冲击的案例,冲突双方的成功协商并没有解决问题,即使当事人接受了协商的结果,社会也可能不接受,这就是经济协商触及伦理领域的后果。

无论是科斯,还是之后的诺斯、萨缪尔森等经济学家,都没有在经济与伦理的问题上走到终点,但以科斯为首的这一脉经济学家却在这一问题上创造了许多可能性,并可能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他们脱出经济学的理想模型,而在现实情境下建立经济与制度的关系。

3.2 伦理与经济的关系

要将伦理因素引入经济框架,首先要明确何为伦理。在排烟工厂和熔炉案的案例中,伦理表现为有害气体对健康的损害和成年人对孩子的性侵犯,这种个人基本权利的保证是伦理的特征,个体对家庭、家族的维护也同样如此,而伦理的本质则在更深的层次上进行挖掘。

黑格尔通过将伦理与道德进行区分将伦理的概念纳入了完整的哲学体系。黑格尔提出伦理是一种普遍统一的实体性存在,而道德则是一种主体性建构,即道德是主观性的,而伦理是客观性的或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在中国古代文明中,“伦”是天伦,是个体生命存在的客观意义,象征着生命的延续不断,因此也与家族的概念相联系。“理”则是“伦”的主观化表达,所谓天理。伦理作为一种客观精神,是社会建立的基础。黑格尔视角下的伦理与法紧密相连,是一种自由意志通过契约汇合而成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人们通过交往行为确证自由意志,建构主义认为人在交往的过程中具有对于“稳定性”的追求,由此建构了规则、制度,这种最初的无目的的建构形成了习俗,这种风俗、习惯被亚里士多德用来解释伦理的本质。总的来说,伦理是一种基本制度,是一种区分“好”与“坏”的标准,是个体性与普遍性得以联系的方式。交往行为蔓延到逐渐形成的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后,自由意志存在的形式也逐渐分化,由此形成了包括经济伦理在内的诸多“职业伦理”,但这些伦理往往是建立在根本习俗之上的更为细化的利益与习惯的体现,因此在一些情境下也会与根本伦理发生冲突,在这些情境下,问题解决的方向还是回到根本伦理上来。正如罗素所说,“人类种族的绵亘已经开始取决于人类能够学到的为伦理思考所支配的程度”。

通过系统的考证会发现,伦理与制度是紧密相关的,甚至其本身也可以说是一种基本制度。但如今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伦理却时常被视为与制度相矛盾的存在,这一现象源于社会与國家的二元对立思想,虽然这种思想受到很多学者的批评,但依旧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持这种思想的人将行政体制产生的制度看作正式制度,而将具体生活中的其他逻辑视为对正式制度的变通与对抗。由此,伦理被归为社会一类并与归为国家一类的制度相区分,这种舍本逐末的观点为涉及根本伦理问题的义利之辨提供了合法性。孟德斯鸠提出,法建立于民情之上,立法者的权利来源于习俗,也永远在于其下。如果逆其道而行之,当所立之法与制度违反了伦理、破坏了传统时,结果可能会是集体的失范,正如涂尔干对法国大革命进行的研究所证实的那样。无论是被归于社会的伦理还是被归于国家的法,都是共同意志的体现,而这种共同意志都是通过契约实现的自由意志。个体为了实现其自由意志而建构伦理与法,因此,在维护自由意志的层面上,没有必要对伦理与法进行区分,刻意区分的结果往往是对伦理价值的低估。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共同意志”存在的伦理并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上层建筑,也不会为经济基础所决定。

将伦理看作一种制度引入社会效益分析框架可能是一种解决方法。由于最初的建构是无目的的,伦理作为一种制度很大程度上受到文化的影响,这种与经纪人假设的先天冲突使其不适合纳入科斯定理而为完全竞争市场限定条件。因此,伦理不能像制度一样,作为一种自在变化的判决指导经济的发展,但它的特殊性也使它在某些方面与经济有着更为紧密的关系。诺斯的研究建立在亚当·斯密、熊彼特等早期经济学的历史主义之上,证明了经济发展具有路径依赖的性质,具体表现为早期的制度通过报酬递增塑造经济发展的长期路径,伦理便是这样一种制度,这也证明了经济不能跳出社会文化、伦理限定的区域。但同时诺斯也提出了在一些情境下义利之辨的可能性,例如,禁止高利贷的法律维护了社会道德,但为了有效地打击各种高利贷的变形,条文一再修正、增添,其结果是,商人在交易之前需要签订冗长的防止高利贷的契约,极大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在这一案例与科斯的火车公司案例中,为了“利”而舍弃“义”都是唯一的出路。如此看来,似乎经济效益在涉及伦理问题时还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这却只是概念的模糊引起的错觉。这些情景下,经济效益触犯的是根本伦理主观化而形成的道德,即职业伦理,一旦触犯的对象变成根本的伦理问题,则经济效益唯有让步。

4 理论分析

4.1 公关合法性的发展历史

从公关诞生至今,公关的合法性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但对其价值的要求逐渐从微观到宏观,对其具体操作的要求又从广泛到细节。在艾维·李的时代,公共关系的先驱们将它定义为一种传播真实信息的对话工具。在那个企业对公众沉默的时代,公众渴望得到真实的信息,公关的合法性便来自于真实性和对话性。随着公关的发展,它又从一些传播学研究中吸取了养分。李普曼在公众舆论的研究中提出需要有明智的居间人来引导、管理舆论,为受拟态环境与刻板印象影响的盲目的公众与媒体指明方向,这类说法赋予了公关人“哲学王”的地位。但随着企业中的公关人掌握了一套相对统一的宣传、行动模式,人们开始对这个居间人的价值中立产生怀疑,且产生了一种被公关人欺骗与操纵的感觉。于是,公关的角色开始倾向于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仪式。之后,发展为独立学科的公关也产生一些关于合法性的研究成果。卡特里普、格鲁尼格等学者提出的双向对称是对公关的对话性的发展。近期,中国的公关学者也提供了一些公关的价值前提,例如胡百精提出的“共同体精神、互惠共赢和合作非对抗”。然而,依据不同的合法性提出的公关人的价值往往难以找到具体的标准,因此也难以令人信服。换句话说,之前学者所提出的公关的合法性虽然很有吸引力,但却往往与操作者的实际行为、价值观念与心理状态相关,当操作者不符合这些要求时,合法性也就不复存在。即使是格鲁尼格等学者所展示出的对公众的关注,也只是停留在威廉斯的“乌合之众”意义上的公共利益考虑,双向性理论针对的只是公关活动参与者双方的利益需求,而忽视了公关人与“共同意志”之间应存的双向关系,这种双向关系的空缺便是公关触碰伦理线的根本原因。

对公共关系合法性的质疑有许多种,无论是对于操作者的不信任,还是对于如今更为引人注目的传播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的批判,最终都会导向一种说法——公关的原罪。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关的历史是不纯洁的,艾维·李所做的只是隐蔽地操纵公众。威廉斯认为“大众”一词本就蕴含了一种操纵的意图,“大众”之中含有“乌合之众”之意,暗示人是容易控制的,因此以公众为核心概念的传播与公关被视为一种操纵、控制他人的技术。要解决公关原罪说对公关的合法性带来的挑战,首先要明确公关的根本价值,通过合适的框架分析公关的社会效益,然后再基于社会效益与根本的合法性,对各种具体问题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法。

4.2 从社会效益视角再定义合法性

公关对于企业的价值早已通过历史与实际数据分析得到证实并广为认可,这种价值可以与宣传类比,但这种类比也恰恰体现了它的问题所在。微观意义上对个体的价值不能直接同对社会的经济效益划等号,正如抢夺与盗窃行为不能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公关的经济效益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化依赖于一种资本主义逻辑和资本主义伦理,这种逻辑从“在某些界定的方面,个体无权伤害其他人”开始,后演化为“每个人可以追求自身的发展利益”,由此发展出了资产阶级的概念。这种伦理将资产阶级与服务性的概念建立关系,在这种伦理下,人类的资源被视为共同资源,因此当个体在合法的范围内谋取利益时,前进的不只是个人,也是整个社会。根据诺斯的路径依赖理论,当在这种伦理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公关被引入一个不同的环境时,势必会与新的伦理产生冲突,这也恰恰解释了公关行业在我国发展所遇到的困境。脱出制度的框架,公关的经济效益也可以单从经济学的层面得到更为本质性的解释。根据科斯定理,作为在公众与企业之间建立沟通关系的公关的本身就是一种减少交易成本的方式,因此只要公关还保有降低交易成本的性质,它在经济效益上便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如果这种沟通变为一种以操纵为目的的单向的片面的信息传递,它便成为了阻碍充分协商的事物,其经济的合法性也便不复存在,这便是宣传所遇到的问题,也是公关的双向性一直被强调的原因。从经济效益的角度看,公关的合法性相对清晰且前进方向明确,但通过前文的理论补充已经证明了,社会伦理问题必须纳入事物的社会效益分析框架,而这恰恰也是公关面对的诸多问题的根源。

在没有将伦理量化并引入经济学框架的前提下,要分析事件的社会效益,只能分别分析事件的两个方面。至于如何界定根本的伦理问题与主观性的道德问题,则要回归伦理的定义。首先,伦理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当经济效益触犯个体的自由意志时,经济效益就应该让步,即个体的选择权应该得到维护。高利贷本身作为一种契约,为双方提供了选择的自由,因此并不违反自由意志。在熔炉案中,被强奸的儿童只能被迫接受家庭方与学校方的协商结果,没有选择的权利,这便是经济效益对自由意志的触犯。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立法者为了实现经济发展而将规则强加于个体时,但更多情况下,经济效益在个体尚未意识到时损害了个体的基本权利,具体表现为个体为了创造经济效益心甘情愿地完成违背伦理的交易。如果熔炉案中的儿童接受了协商结果,如果排烟工厂的案例中工厂排放的是无色无味的有害气体,那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被黑格尔称为“欺诈”的情况下,普遍的公共意志被特殊意志贬低为了单纯假象的东西,特殊意志虽被重视,但普遍的法却没有被尊重,因此,其实也违反了自由意志。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除了侵犯自由意志外,当制度损害个体被法认可的基本权利时,经济效益也应该让步。“基本权利”一说本不等同于共同意志,只是一个为了接近根本伦理的操作性定义。简而言之,符合伦理的标准一是提供选择,二是不损害基本权利。

随着公关作为企业中的一个功能组织发展起来,行业内普遍的趋势是以经济效益为先,以伦理问题为后。奶粉行业的公关竞争是典型的例子,各大品牌相继爆出产品质量问题的同时,蒙牛等知名奶粉企业还不断通过黑公关进行恶性竞争,公关被当作争夺利益的武器,公众的利益被架空。然而,当涉及伦理问题时,公关人又往往只考虑选择问题,淡化基本权利问题,即更重视特殊意志而不顾普遍的共同意志,将伦理问题的责任推到公众的选择上。360水滴直播事件中,企业为了获取信息资源而推行360摄像头的“硬件免费”,由此侵犯了许多人的隐私权。事发之后公司强调注册直播平台账号时签署的电子知情同意书,且不论当今时代的电子知情同意书是否还可以作为一种契约而具有选择的性质,在伦理问题中,当触犯基本权利时,是否经过选择并不重要,经济效益只能退让。一系列为人诟病的公关事件所体现的是职业伦理的不完备,具体的问题包括单向性传播、公众利益考虑缺失和选择的剥夺。在艾维·李时代,公关的合法性并没有太多问题,以宾夕法尼亚铁路事件为例,艾维·李所做的是诚实地回答公众想知道的问题,这个行为本身便具有选择和双向对话的性质,由公众决定话题以及是否参与对话。随着公关作为行业的发展,话题变为由公关人决定,但公众依然有决定是否参与公关活动的选择权且这些活动往往尊重公众的基本权利。如今的公关希望通过“受众分析”来解决这一问题,其实却只是为了向经济效益前进而省略双向性的借口。“受众分析”中“乌合之众”的内涵需要通过保证双向性与选择性来弥补,这才是公关合法性的出路。

5 结论与建议

公关事件中所体现出的例如传播双方信息不对称、公众概念的实在性等一系列问题对公关合法性产生了挑战。重塑公关的合法性需要从公关的根本社会效益入手,而由于经济学分析框架存在的伦理问题缺失,对公关社会效益的分析不能仅限于单纯的经济学理论分析,而应该将经济效益与伦理因素结合形成新的社会效益分析视角。在经济效益方面,公关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本质功能。在伦理方面,公关应该将自由意志与基本权利两个标准纳入考虑,保证了公关活动的选择性与双向性,公关的合法性才能稳固。

对公关合法性的分析会对其未来的发展提出一些要求。从微观上看,公关人应该明确行业的合法性,而且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坚持将伦理作为判断一个公关活动合格与否的准绳。企业与公关公司也应该将伦理因素纳入工作者的考核标準,由此形成一种完备的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建立在稳固合法性之上的发展才是长远的发展。在宏观层面上,我国自古以来有家国统一的伦理,这种伦理与国营企业和社会主义紧密相连,因此将公关公司纳入体制是一种可能的方法。专门的公关公司比企业的公关部门更符合合法性要求,企业的公关部门有很强的经济效益要求而很难与具有单一性的宣传进行区分。一种理想的情况是,公关人根据合法性对委托加以取舍,真正意义上成为产品的推荐者,成为一种促进优胜劣汰的社会机制,而不是为利益而协调关系的操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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