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警务模式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2018-12-15高明霞
文/高明霞
警察是政府的代理人,而警员则是警长的代理人。代理关系意味着代理人可以代表委托人行为做事。当警员承担特殊任务,比如与飞车帮、毒贩或者告密者对话时,这种关系就充满挑战性。在秘密侦查行动中或者在处理跨国有组织犯罪时,游戏规则可能大不相同。最近,挪威警官获罪案就表明了委托代理警务模式中的困境,该案的问题是警官越轨和犯罪。显然,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秘密警务将为我们提供一个框架,来理解警官为什么犯法。
该案件于2017年在奥斯陆地方法院进行审判,历时四个月,并被提起上诉。奥斯陆Borgarting上诉法院预计将于2019年开听证会。同时,该警官被判21年监禁,这对于委托代理警务模式研究来说是一个有趣的案例。
获罪卧底警官
一名挪威高级警官在2017年9月被判处挪威最重处罚——21年监禁。他被指控多年来帮助毒贩并收受对方的贿赂。这一案件令习惯了廉洁执法的挪威民众大为惊讶。埃里克·詹森曾经负责打击奥斯陆的犯罪团伙,包括地狱天使和其他飞车党。他否认了对他的指控,他的律师说他将对奥斯陆地方法院作出的严重判决提起上诉。
在2017年春天历时四个月的审判中,原告指控詹森帮助走私团伙长达十余年,为对方提供警方和海关的人员配备信息,多数信息是通过成百上千条秘密手机短信发出的,以此换取对方的非法报酬。
詹森的共同被告葛基蒙德·卡珀郎是原告的关键证人,他承认组织进口数吨大麻,被判处15年监禁。很多观察人士感到吃惊:对有组织罪犯卡珀郎的处罚要轻于越轨警官詹森。还让人们感到惊奇的是,法官对于卡珀郎的陈述比对詹森的陈述给予更多信任。卡珀郎因为揭发詹森而获得减刑。
奥斯陆地方法院法官吉姆·哈格在宣读对警官和毒贩的一致裁决时说:“该案件在挪威法制史上独一无二。詹森积极主动地为毒贩大量进口大麻贡献力量。”
骑警在巡逻
詹森和他的律师们在审判时争辩说,与嫌犯签订合同只不过是正常警务工作的结果,只是为了获取信息,而且他没有收受金钱和财物。他只不过是在打击有组织犯罪中正常履职而已。
警察在街面询问一个少年
“我们在一场战役中失败,但我们希望赢得整场战争。”詹森的辩护律师约翰·克里斯琴在判决公布后告诉记者,“我们要上诉。”
在透明国际监察机构评出的世界上腐败最少的国家排行榜上,挪威名列第六。这样的案件在挪威非常少见。该案件引起了大量的媒体报道,部分审判过程和法官宣读105页判决书的整个过程都进行了非同寻常的电视直播。
在由莱恩菲特·罗斯塔米编辑的《斯德哥尔摩帮派模型》一书中,埃里克·詹森写了其中一章,讲述了他的团队如何成功解除了奥斯陆各帮派的武装。奥斯陆帮派计划自2006年启动以来一直由詹森负责领导。这一计划是在挪威首都奥斯陆发生了一场大规模的敌对帮派枪战事件之后启动的。帮派冲突已经抵达城市中心地区,并殃及无辜。首都居民感到在帮派暴力冲突中生活很不安全。埃里克采取了与帮派对话的策略,他和他的团队定期会面以交换信息。
比如,当地狱天使计划在奥斯陆举行15周年庆祝活动时,就与警官詹森进行了对话。地狱天使在詹森的推荐下在奥斯陆租了一家宾馆,并在里面举办派对,他们在里面可以为所欲为。作为回报,地狱天使承诺不再出现在公共场所和酒吧,避免引起人们的担心害怕。
在奥斯陆地方法院的裁决书中有如下结论:
詹森经证实接受了卡珀郎247800挪威克朗(大约31000美元)的好处费。钱款花费情况如下:购买一块泰格豪雅手表,17000克朗;修理一块TW钢表,800克朗;装修卫生间,大约200000克朗,还剩30000克朗藏在墙壁里。而且,法院还发现,还有420000克朗的钱款由卡珀郎支付给詹森。这在2009年12月9日、2010年6月12日和2012年1月29日的手机短信里留下了记录。合计667000挪威克朗。
以上行为涉嫌贪污罪,而奥斯陆地方法院的下面这段总结则涉及未经授权泄露信息罪。
罪行的主要表现是,詹森通过持续的支持和帮助,包括沉默和提供信息,有意地给卡珀郎留下一个他的大麻生意总是受到保护的印象。如上所述,卡珀郎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觉察到他经营的大麻进口生意受到詹森的保护。而詹森,通过沉默或提供信息等手段,有意地增强卡珀郎的信心,一直到2013年12月19日卡珀郎被逮捕。法院还发现詹森的意图确定无疑是要掩盖卡珀郎进口大麻的数量——在100公斤的级别。
詹森和卡珀郎都对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詹森是因为不认罪,而卡珀郎则因为他认为通过揭发詹森他应该得到更多的减刑。上诉法院的听证会将于2019年在奥斯陆进行。同时,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来思考,詹森案会很有意思。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解决组织中管理难题的主要理论。当一方(委托方)雇用另一方(代理方)创造价值的时候,就产生了代理问题。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是相背离的。委托人对于代理人作出的贡献不能掌握全部的信息。代理理论是在设想主要是代理人一方拥有狭隘的自我利益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来看,双方的交易促生私人利益。
詹森案的委托方是警长。警长是警区中级别最高的警官,最终负责警区的警务、程序及所有警员的行为。他可以被定义为需要警员进行警务工作的委托人。而警员则可以被定义为代表警区进行执法工作的代理人。从这个视角来看,警长和警员的关系就是代理理论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看似合作的双方是合同中的代理关系,其中,一方(委托方)雇用另一方(代理方)代表自己进行服务工作,同时也把决定权授予代理方使其进行工作。
代理理论把双方的关系比作合同中双方的关系。根据社会契约论,正式的合同、指南、规定有可能防止偏差,但无法保证代理方作出积极努力的行为。
代理理论专门解决什么问题会影响这一关系。现在我们把这一理论用于分析警官和警长的关系。代理理论主要用于合同关系中的双方,但是当没有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合同不涉及代理理论所提出的问题时,也可以用代理理论来进行推理。凡是当一个个人或组织被授权去代理另一个个人或组织的时候,代理关系就产生了。
挪威警方在奥斯陆市中心使用宝马汽车进行常规检查
代理理论是管理理论,但是当代理方而不是委托方有犯罪危险的时候,它有时候也适用于犯罪。例如,一个CEO有可能进行金融犯罪,作为白领,他为个人谋取好处可能是职业犯罪,为公司谋求好处可能是企业犯罪。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被认为无法控制CEO的活动。
在代理理论中,有三个问题:偏好(委托人和代理人可能有相冲突的价值观和目标),知识(委托人和代理人可能拥有不同的信息和见识),风险(委托人和代理人对于承担风险有不同的意愿)。
在偏好方面,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最佳利益可能并不相互一致。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愿望和目标也可能相互冲突。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有些执法人员认为,避免枪击和类似事故,使人们在公共场所感到安全就足够了。另一些人则忽视公共安全,而去追踪非法货物和服务等其他非法收益。警长可能更喜欢第一种公共安全策略,而执法警官可能倾向于第二种打击有组织犯罪策略。
在知识方面,委托人要去证实代理人实际上在做什么是困难且昂贵的。二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尽管警长了解执法的总目标、规则和程序,警官则了解告密者和罪犯网络。警长大部分时间花在会议室里,而警官大部分时间则与其他警官或潜在嫌疑犯待在一起。
在风险方面,委托人和代理人对于风险有不同的态度。警长可能不理解执法警官面临的威胁,而警官可能对来自于警察内部和地下世界的阴谋感到恐惧和痛苦。警长担心如果执法目标没有达到可能丢掉饭碗,而警官则可能担心来自于罪犯的报复。警长担心媒体对于本部门的负面报道,而警官则对记者毫不在意。
在代理理论中,代理人被认为是受个人效用最大化驱动的机会主义者。参与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秘密行动或其他活动的警官可能是为了金钱。个人效用存在于权力、影响力和经历中。
作为委托人的警长期望代理人所做的决定最符合委托人的利益。然而,由于代理问题,代理人所做的决定可能并不是最符合委托人利益的。相反,代理人可能屈服于个人利益,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甚至忽视委托人的要求。一般来说,偏差行为被认为是委托人无法控制代理人预防其为了个人效用而滥用职权的结果。
代理理论借用工作中的互动概念描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开展工作。如果警长表示警官詹森与有组织罪犯卡珀郎的交易是获得批准的、在准则之内的,那么,挪威警察事务调查局就不会起诉詹森。
挪威警察事务调查局是一个全国性的调查和起诉机构。它的目标就是对警方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
委托代理秘密行动
埃里克·詹森为警区进行秘密警务工作。警长可以被定义为委托人,而詹森是一位秘密代理人。委托代理警务模式规定,代理人必须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目标,而不是与委托人关系中蕴含的其他目标包括个人目标,而展开行动。警官作为代理人是受托人,他与委托人不但存在道德上的信任关系,还存在法律关系。
从最普遍意义上说,警务工作就是在一个处于某一个特定国家统治之下,按照国际认可的办法进行区域划分而产生的地方,应用一套法律批准的惯例,对生活在这个地方的人或是旅行至此的人实施法治以维护治安的行为。这套警务惯例包括像通过犯罪调查和预防来执法这样的核心问题,也包括像对主要人口进行监督和反恐这样的安全问题,还包括在某一特定地区、在某一法律框架下行使法律权威的司法问题。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有权依法使用武力。
对有组织犯罪开展警务工作一直存在争议。在英国,哈菲尔德认为有组织犯罪对长期以来形成的警察管理和行动方式提出了挑战。他还提出,有组织犯罪已经发展成为运用传统警务无法解决的问题。在美国和加拿大,比埃尔和马丁斯也有相同的观察。哈菲尔德发现,政府的反应是基于一种工作思路:采用一种适合解决其他警务工作而不是有组织犯罪本身的警务工作方法。本文研究的案件就是一个相关案例,说明警官是如何找到自己的方法来解决有组织犯罪问题的。
对有组织犯罪开展警务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要处理好有组织犯罪团伙和合法的环境之间的交接面,这种合法环境对于此类犯罪活动的存在是至关重要的。有组织犯罪分子和警官之间的接触、关系、交流对合法环境是一个威胁,但是这些行为给有组织犯罪预防和侦查提供机会。在荷兰,邦特和舒特发现了有组织犯罪团伙和合法环境之间的三种界面。第一,合法环境对于非法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为有组织犯罪团伙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典型的例子就是毒品。第二,有些人运用知识和技能协助有组织犯罪团伙进行犯罪活动。典型的例子就是越轨的辩护律师。第三,犯罪团伙使用合法环境中的机会和工具。典型的例子就是社会上的通讯设施。
委托代理警务模式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导致警察犯罪。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把警务工作中的犯罪行为分为以下七类。
1.体罚:随意地使用被委托的权力是警察疏远公众的一个主要因素。
2.虐待囚犯:对于在押囚犯的虐待包括威胁和直接使用武力(酷刑)。
3.操纵证据:伪造或者毁灭证据,以蓄意破坏或者改变起诉案件。
4.腐败:个人收益是多数犯罪行为的主要动机。因为人们对警察的信任和警察所承担的责任,警察滥用信任以获得金钱和好处的机会很多。同时,由于警察对于刑事司法体系有内部消息和影响力,他们经常可以保护自己不受侦查。在警察队伍中,利用公职来谋求私利的现象在世界上很多地方都普遍存在。
5.未经授权泄露信息:警察组织搜集、掌握并可以接触大量的信息。有些信息涉及受害者、证人、罪犯和嫌疑犯的隐私,很多是机密的。这些信息对于犯罪嫌疑人、记者和私人侦探具有市场价值。
6.敲诈:这是在非正规现场与受害人协商罚款金额时出现的滥用信任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普遍存在。
7.不当性行为:证人、嫌疑犯或者提供线索者处于弱势地位时可能被侵犯。
这位挪威警官因为腐败(第四条)和未经授权泄露信息(第五条)被地方法院判处21年监禁。21年在挪威是对所有类型的犯罪中最重的刑罚。
讨论
从委托代理的角度看,代理人有机会在进行常规工作的时候犯罪,因为委托人无法监控代理人在做什么,运用了什么技能,愿意承担什么风险。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无法控制代理人,因为对于代理人的活动缺乏了解,也没有机会接触。
警官作为代理人,应该向上级汇报工作,并把信息登记在计算机系统内。法院认定卡珀郎是提供信息者,而詹森则把他当做信息源。这在挪威警方是一个重要的区别,因为警官有义务登记来自信息提供人的信息,而不是来自信息源的信息。
在警务工作中,诚信可靠是重要的品质。诚信是指道德上诚实正直,不会有不端行为。因为不端行为就是通过做假的陈述或者遗漏与工作有关的重要信息来试图欺骗别人。诚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言行一致。一个诚信的人必须能够看到一个情境中所有相互冲突的可变因素,同时能够抵制诱惑,专注于适合自己经历、观点和自我利益的信息。
可靠发生在当一个人被要求或者被期待为行为或决定辩护的时候。可靠指的是个人对于决定和行为的责任感。可靠取决于对警察行为的解释和辩护。在本案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诚信和可靠都被质疑。法院发现,作为代理人的警官通过不端行为和犯罪违背了诚信。
目标导向理论是讨论挪威获罪警官案件的另一个视角。在以目标为导向的组织中,为了达到预期的目标,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不惜犯罪。在一个主要或完全由野心勃勃的目标来控制和管理的组织,犯罪的倾向性更大,因为对于组织和个人来说,达不到目标会有负面的后果,而实现目标则会有积极的后果。压力使组织和个人产生了犯法的意愿。从这个角度看,警官可能认为他实现了打击团伙和其他有组织罪犯的目标,这可能会支持他的手段。毋庸置疑,詹森和他的团队十多年来在奥斯陆打击团伙和其他有组织犯罪方面是成功的。考虑到实现的这些目标,他可能认为他的手段也可以被人们所接受。把信息泄露给一个犯罪分子以换取其他罪犯的信息是他的一个手段。与罪犯们交换礼物是詹森使用的另一个手段。
挪威警察驾驶快艇执勤
结论
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或者有罪或者无罪。对被起诉犯有腐败和未经授权泄露信息罪的警官詹森,奥斯陆地方法院采用了“数字化”的处理方法。他被判处最长刑期——21年监禁。应用这一理论可以发现数字0(无罪)和1(有罪)之间的巨大差距。
本文阐明了如何将委托代理理论用来解释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委托代理警务模式。作为委托人的警长和作为代理人的警官有不同的偏好、知识和承担风险的意愿。目标可能为手段辩护,即使手段包括犯法。
挪威最近这桩获罪警官案件揭示了委托代理警务模式中的困境——警察越轨与犯罪。显而易见,当我们把委托代理理论应用于秘密警务的时候,我们就获得了一个了解警察为什么犯法的思考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