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职院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以湖南省益阳某高职院校为例
2018-12-14曹佩薛建宏
曹佩 薛建宏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高职院校教师应税收入的主要构成,结合税法中与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特点,以湖南省益阳某职业院校为例,对高职院校应如何从本单位的角度出发对教师的个税进行纳税筹划分析,从而减轻教师税负。
[关键词]高职院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1 高职院校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主要来源
1.1工资收入
工资收入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等国家政策性收入。这一部分是高职院校教师收入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最稳定的收入部分。
1.2 岗位津贴收入
岗位津贴收入是指高职院校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及科研工作时,在完成本岗位基本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是所取得的收入。它随着教师课时量和科研工作量的多少有所不同。一般按照学年进行结算。它是教师收入组成的大部分。
1.3工资外收入
工资外收入是指高职院校教师在完成超工作量的酬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配套经费、加班费、参与监考等一次性收入。这部分收入先以成为高职院校教师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1.4劳务报酬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是高职院校教师在非学校要求工作外取得的收入。如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咨询、讲学、出版、演出等收入。
2 高职院校教师收入纳税筹划策略
2.1 按学期筹划,均衡发放
很多高职院校现在采取的课时费等收入都是按照学年一次性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实行按月征收,扣除法定费用,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课时费直接计入当月工资中计税,按照超过3500元的部分按照高税率征收,无疑增加了教师的所得税。
如果采用将全年预期收入按照12个月平均分摊发放或延迟发放或提前支取的方式,都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例如:湖南省益阳某高职院校工作年限为12年、中级讲师年限为7年的某老师2017年1月到12月的收入如表1所示(说明:1、该名教师在2017年上学期与下学期所担任课时数均为每周18节;2、该名教师在2017年上学期与下学期的教学考核均为A等)。
通过表格数据得知,(1)该名讲师的月平均工资在6972.29元,2017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9082.62元,但在8月及次年2月缴纳了7921.41 元的个人所得税,占到所缴个人所税的87.22%比率。(2)该名讲师在2017年上学期即2017年3月到8月共发放工资39809.07 元,共缴纳个人所得税3165.32元;2017年下学期9月到次年2月共发放工资60187.81元,共缴纳个人所得税5917.30元,二个学期发放工资差额为20378.74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差额为2751.98元。导致这二种差额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上、下二个学期的教学时长不一致、上学期教师带的毕业生经费均在下学期发放、教师晋级工资补发等原因产生的。一般而言,每学年的上学期实际教学时长为14周左右,而下学期的实际教学时长为18周左右,接近一个月的教学时差,也使得教师发放的超课时存在较大差异。
据笔者调查,这种现象的产生并非个案,因为教师除去基本工资外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课时津贴及科研奖励,所以笔者建议:(1)如果能够按照教师职称、工作年限、每学期所担任的课时由分管二级机构按下列预发方式:每月预发工资=(授课任务总课时-180的基本课时)*C等/4(说明:湖南省益阳某高职院校C等超课时发放金额分别为:教员20元/节,助讲25/节,讲师35/节,高级讲师45/节,副教授50/节,教授60/節)进行纳税筹划。在按照上述方式对教师的超课时进行预发后比没有进行纳税筹划前一年下来共可节税1534.18元。
(2)另考虑到上、下学期教学时长等原因,可将下学期超课时发放做“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如将下学期超课时发放做“全年一次性奖金”处理,教师可节税达2784.09元。在收入不变的情形下,如能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节省所交个人所得税,这对教师而言,何尝不是一种变相的提高教职员工收入的福利形式呢!
2.2 提高教师福利水平,减少教师名义工资
湖南省益阳某高职院校如同许多地方院校,所处的地理位置在郊区。教师上班方式多为学院提供免费的校车接送,但据笔者亲身感受,由于高职院校发展得越来越好,教师的福利待遇也越来越高,在湖南省益阳某高职院校已有近50%的教师采用的是自驾的方式上班,也就是说有接近50%的教职员工没有享受到学院带来的福利。所以建议这部分福利,可将原先纳入工资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改为由员工凭发票报销的形式领取。这样在学院总支出不变的前提下,职工的所获得的利益达到了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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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曹佩(1984—),女,汉族,湖南益阳人,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税法、审计;薛建宏(1968—),男,汉族,湖南益阳人,益阳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处长,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税法、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