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问题及对策
2018-12-14杨兴妍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国有企业的改革、经营机制的转换以及政府机构的精简背景下,我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以往的政策规定和运行机制已不能较好的顺应当下新形势的变革,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问题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项突出工作。本文立足于我国退役士兵安置时的现状,理论上分析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的问题,结合我国军队人力资源的现实性,提出妥善处理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退役士兵;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再就业
1引言
迄今为止,我国退役军人数量达到5700多万,并且每年以几十万的速度递增,军队人员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以及军队体制的大胆创新;与此同时,经济体制的纵向推进、市场配置劳动力供求内在机制的完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推广、整体就业形势的转变,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给退役军人安置带来了挑战性,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已成为我国当下需面对和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习主席在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开发管理用好军事人力资源,要适应军队职能任务需求和国家政策制度创新,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生动局面”。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不仅关系到我国的国防巩固和社会稳定,因此深层次地了解当前我国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的现状和问题,有利于加大政策改革力度,吸引和集聚更多优秀人才以提升军事人力资源的质量,努力构建三位一体的新型军事人力资源的培养体系,以适应军队职能任务需求和国家政策制度创新,将军事人力资源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战斗力。
2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
军事人力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总人口中从事保卫国家安全活动和建设活动的、具有一定体力和智力并且能够推动整体军事经济和部队发展的劳动力。广义的军事人力资源可分为军事生产人力资源、军事科研人力资源和军事作战人力资源。狭义的军事人力资源主要指现役中的军人、武装警察、预备役人员和民兵。军事人力资源的存量受到国家安全保卫和建设任务、国家经济状况、人力资源状况以及军事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的含义是军事人力资源在退出原有的军事系统之后,转入并适应其他的民用系统的过程。从个体层面,军人需要对军旅生活中的价值观、规范和行为模式要有所扬弃,培养新的生活技能、社会规范和个人价值观以融入社会中;从社会层面来看,军事人力资源如果能得到有效合理地配置,使其不仅能转化为新的优质的社会劳动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也会进一步优化社会人力资源的整体配置,从而增进了社会的福利,退役军人的个人价值也能得到体现,进一步也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反之,军事人力资源在再社会过程的措置,不但浪费了大量的优质的人力资源,还会给社会增加很多负担和不稳定因素。可以说,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建设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
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主体具有多元性。面对的主体主要包括军队复员、转业、退役的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等,其各自的特性都存在较大差异。第二,转化过程具有层次性,其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初次配置是由国家和军队确定带有强制性和指令性的相关名额和下达计划;再次配置是由军事人力资源在初次配置之后还需经过下一层市场的选择筛选。第三,相关制度具有渐变性。目前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的制度主要有自主和计划两种。第四,再社会化具有复合性。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过程中需要个人、地方和军队三方来共同协调来完成,复合主体的存在也为推进再社会化的增加了很大难度。
3影响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的主要因素
当前的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工作仍然是困难重重,其中制约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3.1现行的退役安置政策和市场就业机制的矛盾
最初我国对退役士兵都实行了普遍的就业安置,并逐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但我国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的安置政策和渠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呈现了不适应的现象。一方面我国下岗失业人数居高不下,面临着严峻的就业挑战,另一方面国家掌握的社会就业资源越来越少,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对人力资源的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如政府部门的人员、机构精简,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改革也逐渐以市场为导向以及下岗职工的固有问题使得原本狭窄的安置渠道更难以接纳退役士兵。
3.2法律法規与行政指令性的矛盾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加快建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原有的指令性安置政策与现行的法律和经济体制遇到相互矛盾的尴尬情况。目前我国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面主要依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或私有企业都要积极完成政府分配的退役军人安置任务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安置任务。但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拥有了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其用工需求以市场调节为导向,《企业法》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机构的编制人数等”。这些情况的出现让我国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分配的指令性计划,不再具有较强的强制力。这些问题导致我国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相关的工作单位在和执法部门安置工作开展在过程中困难重重。
3.3退役士兵的学历和工作技能与其择业期望和社会需求的矛盾
军事人力资源具有可开发性和稀缺性,同时由于军人劳动的特殊性,军事领域向专业化强度高和分工多样化的趋势发展,整体的军事人力资源呈现出:高风险性、艰苦性、复杂性、强制性和附加成本高的特点。军事人力资源在再社会的过程当中,一方面退役军人在经历军旅生涯后具备了良好的思想、身体和心理素质,如合作精神、毅力较强等;另一方面退役军人的文化基础差异较大,总体水平也不高,兵源问题以及特殊的职业经历使其缺乏市场所需的专业技能,知识结构也不尽合理,存在较高的职业转换成本,可谓优势与劣势并存。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退役军人自身素质与就业岗位需求的矛盾凸显,使其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将会给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很多现实的矛盾和不良后果,并让潜在的隐患逐渐增多。
3.4户籍制度与相关政策法规的障碍
从我国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改革的不同历史阶段来看,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工作一直围绕着两条主线来开展:第一,城乡二元安置;第二;城镇户籍士兵指令性岗位安置。这种二元结构是以“户籍”制度作为“先赋”,从公平的角度说这种政策法规存在着政策的歧视性。这带来了退役士兵安置呈现“一起当兵,两种待遇”的情况。城乡适龄青年在参军入伍后,在部队里虽然享受着同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但退役落户之后,两者受到的待遇却截然不同,这也堵塞了农业户籍退役士兵的安置渠道。同时,地方政府受经济发展的制约,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也难以落实到位。就业安置的存量和流量都增加了就业难度,导致目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
4健全和完善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工作机制
4.1完善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事政策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但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仍然是“过于笼统,流于形式”,已经严重滞后于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步伐。这亟待国家立法机构予以专门立法,强化法律保障,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退役安置政策法规,以法律代替行政规章,依法建立退伍军人安置保障模式。当下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只有《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优抚条例》等,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复杂的国情现行的法律法规显然不能满足需要。我国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的工作缺少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的具体指导,相关工作将很难顺利开展。在以后的立法当中需健全完善完善有关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的法律法规,使得各个法规保持着内在联系又不会产生矛盾,在理论内容上彼此协调一致。特别是《企业法》、《公司法》与《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在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时,需要尽量做到各法律之间不矛盾、不冲突。在兼顾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情况下,又能很好地规范处理好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的法律法规。同时我国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工作也能顺利地开展,还兼顾了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4.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竞争能力
我国现行的退役培训项目少、时间短、重理论轻实践,并不符合当前就业要求。加强退役军人的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的培养经验,如英国的退役军人培养方案中既有军内培训,也有军外学习;既有离职前的培训,也有退役后的训练,这有利于提升退役军人的职业适应能力。首先,加强退役军人再就业的培训和中介服务,在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根据社会需求,由政府部门划拨出一定的专门资金来成立培训机构,并设立不同专业来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专业技能和知识,以帮助其适应职位要求。其次,政府部门可根据地方经济建设需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军人退役教育资助制度,规范人才类型,优化培育过程,提升军事人力资源建设和开发的整体效,这有利于提升军人的基本素质和适应新岗位的能力。
4.3推荐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经济体制的转型、就业形势研究等因素决定了目前许多退役军人在自主就业或创业的过程中面临着很大的现实挑战,而自谋职业是解决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相关法律规定:当地政府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与政策优惠,这大大鼓舞了退役军人的创业或就业热情,具体来说:首先,政府安置政策仍需完善,为退役军人在资金、創业项目扶持以及各类政策信息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力求创造一个宽松、优良的自主择业的政策环境;其次,呼吁社会各界关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扶植力量,积极为退役军人在就业和创业的道路上提供一些帮助,倡导实力雄厚的企业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资金和物资帮助。最后,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建立连接退役军人和用人单位的平台,平台建设使得信息交流更为畅通,帮助退役军人树立正确心态,了解国家相应政策法规,增强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这不仅提高退役军人寻找就职企业和创业项目的成功率,也能为企业提供具有合作意识、执行力、毅力的优秀退役军人。
参考文献:
[1]肖梦溪. 以"教育资助"优化军事人力资源再社会化配置的思考[J]. 科教文汇(上), 2010(3):195-196.
[2]苏丽阳. 新形势下推进退伍军人就业安置的几点思考[J]. 科技视界, 2014(5):163-163.
[3]Service C. Employment for veterans: trends and programs[J].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Reports, 2014.
作者简介:杨兴妍(1969—),女,云南元谋人,大学本科,经济师,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和市场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