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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准党校法学教学中的“体、用”二脉

2018-12-13张笑宇

新西部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党性教育党校

【摘 要】 法学教学已成为党校加强党性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门偏重技术性和实践性的学科,法学教学应在党校干部教育中既保持自身的专业性特点,又要体现出党性教育的新要求,准确把握“体、用”二脉,贯通作为“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知识;开发作为“用”的党校法学多元教学形式,推进党校法学教学深入开展。

【关键词】 党校;党性教育;法学教学;“体”“用”二脉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强调,“党校因党而立、为党而办,是培训轮训党员干部和理论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要把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作为党校教育的主业和主课……党性教育单元要加大力度、增加分量,形成体系,改进方法,提高实效”。三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校都开始着手课程设置的改革与完善,这就对在党校教学中不属于主业主课范围的法学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应这些新要求,需要将党校法學教学中作为“体”的法学知识和作为“用”的教学形式作为最为基础的两个方面。

一、当前党校法学教学的新要求及其难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法治建设,是在法学知识的“去政治化”和法律实践的“政治主导”间巨大张力的大背景下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这造成了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区隔,更对党校的法学教学带来了一些难处。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党校法学教学中的知识专业性强,但应用性较弱;二是党校法学教学中的可供分析素材覆盖面大,但教学盘子小。

法学知识的专业性源于法律行业的职业性要求,即将法律视为一门科学。伴随着近现代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法学逐渐构筑起一整套以法律实践为核心的专业壁垒。这不仅表现为国家/社会对法学知识的评价,也表现为对法律实践技术的承认,就像是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之后只能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证”,而从事律师业务则需要经常培训后取得“执业证”。这种制度设计的结果,造成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复杂关系,一方面,为了能够更清晰地指导法律实践,必然需要在法律科学自我划定的领域中不断深化法学知识,最后使得专业性越来越强,甚至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也出现区隔;另一方面,为了能够更有力地说明法律现象,又不得不经常“超越法律”,借助其他学科的分析工具,来弥补单靠法学知识来解释现实情况和事件时的薄弱和局限。法学知识的这一知识社会学背景,造成了党校法学教学在知识讲授上的一个难题,由于党校学员的专业背景比较复杂、知识需求比较多元、培训预期比较分散,所以教员不能完全讲专业性的知识,而又由于党校学员对实践和应用性的迫切需求,所以又不能完全刨除专业知识。可以说,这是党校法学教学在“体”这个层面遇到的难处。

同时,党校法学教学不仅需要及时传达和宣传党中央的各项决议会议精神,还需要充分掌握当前社会现实中遇到的新问题。大多数时候,越是基层领导干部,对现实新问题社会新现象的要求就越为具体,这意味着党校教学中的法学讲授课,往往对内容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要求很高,而这又建立在搜集分析素材的庞大覆盖面基础之上,政治事件、市场规则、社会习性都可以成为法律分析的对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实际上也就是法律帝国的构筑。然而,虽然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治成为重点语词,并且提升了法学在党校教学中的地位,但不论是在以前的党校教学计划中,还是习总书记在党校工作会议强调党性教育后,法学教学所占的比重仍然偏低。比如在全国各级党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专题属于公共管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专题属于党建,民主政治和权力制约的专题属于政治学和科社,原著导读的专题属于党史和马哲,几乎成为了“标配”。应当说,这是党校法学教学在“用”这个层面遇到的难处。

因此,把握党校法学教学的关键,提升党校的法学教学水平,乃至真正培养来党校学习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可以而且应当从上述两方面入手,把准“体用”二脉。

二、贯通作为“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知识

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为了法治的定语,在很大程度上这为解决“体”的难处提供了知识论路径。虽然“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三个语词本身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但也分别代表了三个不同的角度,理清三个定语背后的知识论逻辑,可能丰富对法学知识属性本身的认识,从而有助于廓清党校法学教学中的一些知识上的疑难,贯通知识“体”。

首先,“中国”这一定语,意味着法学知识不是来源于某种纯粹的思想理论体系或者西方历史上的法治经验,而是限定了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区域,这意味着法学知识的“专业性”并不是以某种理论框架为蓝图,而是以当前中国各地的法律实践和历史积淀为基础。不论是东部发达沿海地区的现代法治建设,还是中西部带有民族和宗教色彩的法律论证资源,不论是国家法律条文,还是民间乡村习俗,都是可能纳入进“中国”概念的形形色色的法学知识。在这个意义上,不能够简单的将经济落后地区的一些做法、行规视为“顽疾”,而是要充分看到在它们背后隐含着怎么的“规矩”思维。因此,在党校的法学教学过程中,坚定“中国”立场意味着要充分理解和挖掘各种地方性知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打通法学知识在专业性和应用性上的区隔,将体现专业性的法律原理和展现应用性的法律现象联系起来,赋予法学知识这个“体”以更多的经验内容,从而逐步提升党校学员的法治思维和法律应用能力。

其次,如果说“中国”圈定的是法学知识这个“体”的经验范围,那么“特色”要处理的则是这种经验和普遍模式的关系问题。不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理解法学知识的历史性和实践性,都不能简单地将在西方土壤上生长发育出来的法学知识视为普遍知识,而将近现代中国以来逐步形成的法学知识或实践体系视为与之相对的特殊知识。一种较为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将我国和西方、甚或第三世界国家法治的历史实践都视为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多元模式。不论是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命权和发展权,还是作为国家基本底线的主权,如何界定其具体内容、完善其框架体系和保障与完善的程度和方法,都允许而且必然存在地方性差异。这样的话,就能够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知识这个“体”以更多的普遍意义,从而加强党校学员对法治实践的认同感而不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第三,“社会主义”这一定语能够将法治思维和方式与党员的党性培养结合起来。党性源于人性而又高于人性,关键在于充分挖掘出党员的利他心理,“为人民服务”不是简单的依靠为人民办事而获得报酬,在更深的层次上,是为了满足服务人民的心理诉求而得到了人民的回馈。“社会主义”作为法治的修饰词,就是强调法律的服务对象是人民,法律追求的目标和价值是人民福祉,而不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权力欲望或者资本的血腥积累路径。这就要求法学知识必须具有某种动态的属性,既能够不断回应现实生活中人民的新诉求,也能够将为人民带来了好处的一切方式方法给吸纳进来。在这个意义上,赋予法学知识这个“体”以人民性,是在党校讲授法学知识的基本前提。

因此,对于党校教员而言,需要对从高校接受而来的专业性法学知识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使得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讲授能够立足本土、放眼世界和服务人民,从而让党校学员在学习法学知识、提升法治思维能力的同时,培育和锤炼宗旨意识。

三、开发作为“用”的党校法学多元教学形式

近幾年来,党校教学除了传统的讲授式之外,出现了许多新形式,比如案例教学、结构化研讨、情景教学、现场教学、模拟教学等等,其他有些学科已经在应用这些新形式上较为成熟,而党校的法学教学似乎还并未重视起这些新形式。这里的原因可能是多样性的,比如法学知识的专业性限制了学员在教学新形式下的课堂参与积极性,对新形式所要求的案例等素材比较难挖掘和编写,以及由于法律博弈最终都或多或少涉及到利益分配,所以总会存在某种权威性解读,这与案例教学等教学形式普遍的开放性研讨并不匹配。因此,为了适应加强党性教学的新要求,同时也为了提升党校法学教学的质量,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或许有助于开发法学教学新形式。

其一,充分梳理和说明法律技术在实践过程中的正反两面性。当前在党校的法学教学中,不论是教员还是学员,往往都感到讲授专业性的法学知识很难。这实际上与对法学知识属性的认识和运用有关,虽然依据党校教学的规律,辩证性的思维和讲授方式要获得学员的认同相当有难度,但对于法学教学而言,如果不将这种“专业性的法律技术”转化为相互竞争的说理形式,那么就很容易落入形式主义法学的巢穴,给学员一种似乎在法律分析中只存在某种“唯一正确答案”,最终不得不在“要么不计后果运用法律”和“要么考虑后果把法律抛在一边”二者中进行艰难抉择。不仅如此,在对社会现实的讨论和分析中,这种单面性的教学和说理还很容易将形式主义的法治与人民利益、政治习性、经济诉求对立起来,反而对培养学员的法治思维能力起到反作用。

其二,在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中增加马恩的法学经典原著导读课程。在马恩的诸多经典著作中,涉及法学的内容并不鲜见,更不用说一些有助于树立正确法治观念的历史政治类著作,而在党校的经典导读课中,这些内容却相对较少。诸如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和列宁《国家与革命》等著作,就非常有助于厘清法治观念的多元性和对社会主义法治追根溯源,并明确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从而唤醒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使命感、坚定其理想信念。实际上,在将法律作为一种理念的层面,仅仅传授知识或支出应对策略并不足以真正培养出法治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更需要通过阅读经典原著,激发学员对近现代以来建设法治文明的代入感。当然,增加原著导读课程,既需要得到各级党校领导的支持,更需要教员自身做好充分准备。

其三,对于多种新的教学方式,可以适当扩大采纳编写素材的应用范围。不应当将案例或研讨材料本身是否为一个“法律案件”作为课程是否属于法学教学专题的标准,也不应当将案例教学或分析研讨的所有话题都限定在法律领域,而是应当给予法学教学一定的空间,允许法学教学能够充分的应用其他学科的材料、知识和分析框架,从而进行“超越法律”的法律分析。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在党校的法学教学中较为有效地解决专业性和应用性二者的矛盾,毕竟不论是法治思维还是法治方式,都不是单纯地去解释某一个孤立的法律事件,而是要对所有社会事件形成一套符合法治理念的思维方式和解决路径,这种宽阔的视野也是培养和提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前提。

因此,提高党校法学教学的质量,关键在于如何将法学知识的争议性灵活的展现在课堂之上。实际上,明确地揭示法律的争议性特点,并不必然会加大党员领导干部对法治的质疑,反而能够让学员们更深刻的理解法律现象及其实践逻辑,这是解决党校法学教学在“用”的难题上的认识论基础。在这一思路下,党校法学教学才有可能充分运用其得到学员认可的各种新的教学形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最后,本文对党校法学教学的理解,从认识问题到提出设想,虽然都是以个人认识为基础,而且在论述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成熟的观点看法,但在不断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从“体”和“用”的视角来看待这一问题,是值得尝试也不应当回避的一种思路。在历史上,自晚清张之洞将“道器”的说法转变为“体用”以来,“体用之争”或“体用融合”的争论不时而现,但归根到底,“体”与“用”之间能够顺利衔接,必须以某种贯通的理论立场和对现实经验的共识性认知为基础,也即把准后还需打通“体用”二脉。因此,本文对“体用”的隐喻并不是要将“体”对应为“道”、“用”对应为“器”,毋宁说,“体”是传授何种知识之道,“用”是如何传授知识之道,“体”以某种知识的内在逻辑演变为器,“用”以该种知识的外在市场需求为器。这其实意味着,党校的法学教学必须承担起贯通法学“体用”的使命,一方面,教员不仅要坚持“党校姓党”所要求的一致性,更要具有“党校信党”的忠诚度,然后将宗旨意识贯彻于自身行为,无需避讳的运用特定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明法学知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性及其内涵;另一方面,充分重视法学知识在实践过程中作为一种论证资源的可争议性,通过对两面性观点的梳理与分析,揭示法学知识的市场需求如何产生和实现,从而为党校学员真正运用法治方式、培养法治思维、明晰法学知识打通障碍。我想,这不仅是提升党校法学教学质量和水平的基础,更是作为党校法学教员的一种使命和担当,因为建设法治,不能神化法治,把准“体、用”二脉,就是要引领人们在疑惑中体悟、在犹豫中坚定、在彷徨中前行。

【参考文献】

[1] 波斯纳著,苏力译.超越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张笑宇.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问题”[J].学理论,2017(5).

【作者简介】

张笑宇(1984—)男,江西南昌人,博士,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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