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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历史城镇遗产保护

2018-12-13霍晓卫张晶晶

中国名城 2018年12期
关键词:遗产文化遗产德国

霍晓卫 阎 照 张晶晶

1 德国历史城镇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

德国对于历史城镇遗产的保护从世界领域来看成绩显著,数量可观的历史城镇分布在面积有限的国土上,美好的历史城市景观得到非常小心的保护传承,并且很好地协调了现代生活设施与传统格局肌理、传统建筑之间的关系。当然,从德国的历史上看,历史城镇作为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进行保护,这一理念形成社会共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概括而言,二战之前,文物保护还是对单体建筑的保护,二战之后经历了一些老城区重建的过程。1970年代,正式提出对历史城镇进行成片区的保护,并通过联邦与各州的建设法典与文物保护法予以确认。1990年代后,从国家层面大力推动,联邦、州、地方联合参与,专家团队全程咨询,高质量地实施了大量对历史城镇进行保护的项目。2007年欧盟主要成员国发布《莱比锡宪章》后,历史城镇复兴对于地区与国家发展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1.1 十九世纪前叶至第二次世界大战

德国19世纪前叶,早期的历史研究社团、地方历史和文化事业团体、遗产保护组织和建筑师队伍在推动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活动中扮演了主要角色。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大时代背景下,全国众多重要的大教堂、修道院、堡垒和城堡遭到破坏、濒临衰落,很多历史城市、城镇景观和传统建筑遭到严重破坏、面临威胁,导致了激烈的抗议运动。参与抗议与社会讨论的学者、社会工作者、艺术家、建筑师、遗产保护者以及自然资源保护者们要求实施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争论不仅仅在于保护建筑和考古遗址,同时也包括保护自然和乡村、保护地域风俗以及代表着特定地域的建筑形式。但是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除了Monschau,Limburg an der Lahn,Hildesheim等个别古城得到有意识的整体保护外,还没有达成对成片区的城镇建成区进行保护的共识。

1.2 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二十世纪70年代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大多数城市受到战争的破坏,包括老城区在内的大量房屋在战争中受损或被摧毁。在重建过程中,许多城市的建筑因严重损毁不堪修复而直接拆除或新建。[1]历史上著名的城市景观也在以汽车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下陷入了困境,经济扩张和道路建设使城市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直至1970年,在一些城市中,这个阶段对历史遗留建筑的破坏总量甚至比战时更大。

对历史城镇的破坏这一次引起了更为广泛的社会关注,很多市民自发组织反对这种倾向,特别是各社会团体和组织在促进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的转变和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承担了重大的义务,公众成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核心力量。来自社会的各种力量都积极督促当政者重新审视他们的城市发展政策,强调大力提倡保护、修复和展示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理念,并促使其纳入到城市发展规划、城市复兴以及国家政策当中。经过激烈的社会讨论,可持续的城市复兴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被广泛的接受。与此同时,这些团体也与政府的遗产保护部门以及当地政府进行了紧密合作,共同从事遗产保护的工作。联邦政府为此通过了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定保护机构框架和法律,其中,明确了对整体性的建筑群遗产的保护,同时建立了针对遗产保护的跨部门合作机制。

1.3 二十世纪80年代至今

二十世纪80年代德国遗产保护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1977-1987年举办的以“谨慎的城市更新”为主题的柏林IBA(国际建筑展览会)的巨大影响与示范作用,更是对历史城镇、旧城区的更新过程中对格局肌理、历史建筑提出了保护的要求。新的法律、管理规范、国家基金项目,尤其是减税政策都促进并突出了国家范围内的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与利用,两德合并后,更进一步形成了联邦、州、地方三级联合推动历史城镇保护与复兴项目的长效实施机制,从1991年至今实施了大量高质量、有社会影响的项目。

2007年,欧盟27国非正式部长会议通过的旨在引领欧盟城市走向面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的《莱比锡宪章》(Leipzig Charta)中,明确提出重点战略之一就是要“复兴旧城”,使家庭回归历史城区,这使得历史城镇的保护与复兴担负起更为重要的责任,具有更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2 德国城市遗产保护体系

18世纪至今德国遗产保护内涵有了很大的扩展,在联邦法律的总体框架下,各州根据其城市遗产具体情况制定了多样的遗产保护法规和遗产登录制度。从国家到地方完善的管理体系以及综合有效的资金运营成为德国城市遗产保护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2.1 文物的分类

Denkmal,在德语中是纪念物的意思,意思等同于我们所说的文物。德国联邦及各州文物保护法中将文物分为若干类型,其中与历史城市或历史街区关系紧密的是Denkmalsemble,即整体性文物,包括建筑群、突出的街道、广场及景致、突出的街区肌理、历史公园、历史性生产设施。

德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文物(纪念物)保护(Denkmalschutz)和文物维护(Denkmalpflege)。

文物(纪念物)保护,重在对本体的保护,以应对偷窃、水火、雷电等人为或自然的威胁。具体由专业主管机构以及纪念物保护机构予以保护,主要目标是保护其具有历史意义的构件不被损坏。文物维护,重在保持文物正常功能的维修,比如屋顶、雨水管等的修缮更新。德国文物保护法中鼓励对于文物的有意义的利用,认为放弃利用是对文物的一种破坏。

德国的历史建筑以私人产权为主,并且以住宅建筑为主。据统计,德国各州约50%-90%的遗产为私有、10%-20%的遗产为教会所有、仅4%-10%属于公有。因此长期以来,德国一直运用积极的公共政策、灵活的管理以及周全的实施体系来确保和促进其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2.2 法制建设

1902年德国就制定了保护优美景观的法律,1971年古迹保护的内容也被纳入联邦建筑基本法的框架中。德国是世界上对世界遗产保护所作法律规定最严格的国家之一。虽然由各州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在公布方式、具体命名等方面有所不同,但范畴都涵盖历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突出价值的文物建筑、历史遗存、自然遗产,同时也涵盖了体现城市重要公共利益的城镇设施、城镇景观和对于文化遗产存在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环境、历史事件的发生地等。

2.3 文物登陆制度

德国各州都有“文物名录”,但是其法律界定与要求有所不同。在一些州,只有在名录上的遗产才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意味着只有登录或者在登录前通过公共保护机构评估确认的纪念物才受到法律条文的保护。然而,遗产登记的程序与结果的过程过于漫长,为了防止对于遗产的破坏或者防止具有保存价值的遗产遭到拆除,所有的登录制度还包括临时保护,但这种保护的下令仍然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行政程序才能实施。

另一些州,法律条款适用于所有具有被定义为文物资格的建筑,不论其在录与否都是文物,将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巴登符腾堡州,遗产登录是遗产保护机构对具有特定价值需要保护的文化古迹做出判断与评定,具有纯粹的行政特征,旨在告知有关政府部门及公众该遗产的地位,以作为政府部门发放建设许可的依据。

2.4 具有历史核心区的城市

1977-1987年举办的以“谨慎的城市更新”为主题的柏林IBA(国际建筑展览会)之后,在联邦的统一要求下,联邦各州先后提出了本州内“具有历史核心区的城镇”(Stadt mit historischem Stadtkern)名 单,并在之后根据各自情况进行增补。提名标准是“历史核心区平面清晰可辨,历史核心区内的建筑绝大多数是传统形式的,并能展现出一定的历史景观。城镇已经做好准备,对历史核心区进行保护与整治更新,通过谨慎的更新政策,城镇的文化肌理或文化关联能够得以保存”。

目前,德国“具有历史核心区的城镇”总数达到934个(表1),在每一个城镇进入历史核心区之前都会有明显的共同标志(图1)。联邦及各州对其保护工作提供特定的资金支持,其中包括历史城镇中心的研究、历史城镇中心保护项目的资助、历史城镇中心保护教育与培训的开展等。

2.5 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①

“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Städtebaulicher Denkmalschutz)是1970年代后文物法中规定的文物保护类型之一,保护的对象就是上述“历史核心区”以及其他的片区型的文化遗产。②对于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从联邦政府到各州在“城市促进基金”(Städtbaufoederung)中都有专项资金的支持。“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的倡导者之一,Gottfried Kiessow教授认为该保护的最重要目的是“保护这些城市规划类型文物的平面布局、与环境景观的和谐,街道广场空间与重要的单体建筑的整体性”。

图1 “具有历史核心区的城市”标志

表1 德国各州/城市“具有历史核心区的城镇”数量表

“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兴起于前联邦德国,背景就是二战后因为住宅紧缺而开展的大规模城市更新促使社会认识到对成片的建筑群的保护,当时的提法叫整体建筑群保护。1971年在“城市促进基金”及“城市促进基金法”中予以明确,1971-1973年巴登-符腾堡州(Baden-Wuerttemberg)和巴伐利亚州(Bayern)率先启动。1975年的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年里,整体建筑群的保护政策被大力宣传。前民主德国随后也有相应的保护政策,1979年230余个被认定具有区域、国家或世界价值的历史核心区或城市建筑群被提名保护。

两德合并后,1991年,新的“城市促进基金”正式提出“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的联邦——州联合保护项目(口号是“拯救古城”)。该项目的总体目的是“保护具有建筑、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核心区与具有文物建筑的历史地区,并使其面向未来继续发展”。包括以下重点∶

——这些具有历史、艺术或城市设计价值的建筑(群)的安全性;

——这些建筑(群)的改善与整修;

——具有价值的街道与广场的保护与环境整治;

——历史城市格局的保护;

——区片的复兴;

——综合性策略的研究与运用;

——历史核心区重新成为城市特色地区;

“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因为同时涉及到保护与更新改善的工作,因此从法律支撑上也是主要依托德国的文物保护法以及建设法典。

1991至2012年,共计296个历史城市得到该项目的支持(其中前东德各州178个,前西德各州118个),项目中既包括历史悠久的古城核心区,也包括19世纪城市扩张地区,20世纪的居住区(图2)。2010年因联邦政府大部改革,用于该项目的资金支持缩减一半,受到社会与遗产保护界的严重抗议。从2010年之后,该项目的出资方又引入了城镇地方的行政管理级别,形成联邦、州、地方各1/3的资金补助模式。

从1991年该项目启动起,一个由联邦负责组织成立的涉及规划、建筑、文物保护等不同专业的、来自联邦与地方、来自政府与专业研究机构的专家团就加入项目,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专家团会安排专家组在项目所在城市定期召开项目咨询讨论会,就技术与政策等各种问题提供咨询。

图2 “城市规划类型的文物保护”支撑项目分布图

联邦政府负责“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的部门会不定期委托开展一些专项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出版分发,起到全国范围内答疑解惑、引领发展、进行示范的作用。比如《住在旧城》(2000-2002),《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示范性优秀案例》(2006),《社会参与的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示范性优秀案例》(2007-2008)等等。

2.6 管理与监督体系

在德国,文化遗产保护被纳入了联邦政府的文化政策之中,根据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分权,文化遗产的法律和管理权限都由各州负责。州政府同时与更高一级行政区域机构,和下一级地区及市镇的职能部门相配合。

各州文化遗产保护部由议院授权并由其提供年度保护资金,州文化遗产部门对各类文化遗产问题都负有责任,其职责在于为下一级文化遗产部门和私人产权的遗产所有者提供建议,或提供专业性报告的咨询。同时,州文化遗产部门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还需要在各公共规划和建筑项目中提出保护要求以体现公共利益。地区与市镇遗产保护部门主要负责执行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同时负责处理咨询,申请以及上诉等工作。

2.7 资金保障

德国有超过130万项登录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建筑群、历史城市中心等,这需要巨大的资金保障与有效的投资引导。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投资、州政府以及国家共同投资、社会资金三个主要方面:

国家投资作为一项文化政策进行实施,投资主要被用于遗产保护、遗产保护研究、遗产基金项目、历史城市中心保护等。首先,保护具有文化、政治、历史、建筑、城市规划、科学等国家级突出价值的建筑遗产、考古遗址、历史公园或园林及在德国文化或历史发展中重要的文化景观。更进一步,从1991年至2008年,为实施历史城市中心的保护,联邦政府共划定了187个具有国家意义的历史城市中心区并为其提供了超过46亿欧元支持。

此外,州政府根据各州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对登录建筑或者其它各类遗产的保护要求进行资金支持。

除联邦政府每个州和自治区政府的提供保护资金外,还有很多地区和私人的基金,例如德国遗产保护基金会、联邦德国环境基金会、Wüstenrot基金会等。

联邦政府依据收入税法第7h7i10f三条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税费减免政策,所得税减免是调节和促进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

3 “梳理历史秩序”——二战后的科隆历史城区复建

科隆是德国位于莱茵河畔的重要历史城市,中世纪时已成为区域中心城市,具有1900多年建成史,拥有世界文化遗产科隆大教堂在内的诸多城市遗产(图3)。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城市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

1912/1913年科隆为保护城市文化遗产引入了“Stadtkonservator”(城市保护者)的保护机构与制度并沿袭至今,这一专门机构负责城市遗留的文化遗产进行认定、研究与保护。1980年科隆所在的北威州通过了文物保护法(Denkmalschutzgesetz(DSchG)),进一步立法界定州内文物保护的机构及具体保护措施(前联邦德国各州通过各自的文物保护法时间为1971-1980年)。截至2002年,科隆共有9000座登录的历史建筑③,在德国大城市中位居前列。

二战中只有Heidelberg等幸运的少数古城没有受到严重破坏,大多数都遭受了巨大的破坏,科隆也不例外。限于经济条件,战后重建没有完全按照战前城市面貌予以复建,而是以“梳理历史秩序”为主要指导思想,尊重战前的历史城市形态与城市秩序,复建重要的历史建筑与城市空间(图4-5)。这一发展思路一直影响到2008年编制的科隆旧城总体规划,德国城市规划界著名学者Prof. Albert Speer对这一规划提出的指导思想中包括“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的旧城空间的敏感性是更新过程中诸多项目的基本控制要求”。因此在新的城市空间营造中,历史环境空间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如在Eberplatz更新中,通过比照历史空间,强化广场封闭感,扩大并形成连贯的步行系统,以求“重新赢得传统的、便于步行、便于使用的城市空间”④。

图3 科隆 1945

图4 科隆1891年

图5 科隆复建后

图6 格尔利茨老城建筑与肌理

4 “整体保护的古城”——格尔利茨

格尔利茨是德国最东部的一座城市,位于萨克森州的东端。格尔利茨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它几乎没有受到破坏,其老城区保存着近4000栋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登录文物建筑,并且几乎每一栋建筑的历史都超过了100年,格尔利茨是德国境内受保护建筑数量最多的城市。两德合并后,受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两级资助,对城市遗产进行了全面保护,并开展了大量历史城区复兴的工作(图6)。

4.1 总体保护战略

第一,依托历史形成的生活和文化遗产促进跨国界的地域、文化的缝合而形成以“欧洲城市”为特色的文化中心。

第二,利用老城、尼古拉郊区、内城以及其它历史城市中心片区的历史与文化优势进行城市的再发展与文化复兴,引导市民从外城以及郊区的回迁并鼓励外来投资者的入迁以实现历史城区的紧凑发展。

第三,划定城市保护区,城市遗产的保存、保护和发挥其遗产的价值是作为格尔利茨城市发展最为重要的目标,保护区内所有的规划以及项目都需要从历史城市整体的角度进行分析。

第四,以历史城区全面而细致的保护为前提,实施历史城区的整体复兴并以其作为城市活力与文化复兴的重要动力。其细致性全面体现在管理、规划、实施、咨询、监督、与过程预防体系的实施的各个方面,并调动各方保护力量对城市遗产保护的全面参与。

第五,面向过程发展,不是将格尔利茨的城市遗产保护当作某一规划确定的静止目标,而是更强调实施过程以及面向过程的控制,政府每五年对历史城区保护的工作进行回顾,对其资助的文物建筑以及历史城区内风貌建筑进行普查和监督。

第六,作为一个遗产的城市整体,实施有效的公共政策,促进格尔利茨在世界、国家和区域层面的宣传与影响,吸引欧盟遗产委员会的关注,争取国家遗产基金,促进当地居民在遗产提名、保护、维护、发展过程中的广泛参与,提升当地居民对城市历史遗产保护的认识水平。

4.2 “城市历史保护区”的设立

东西德合并后随着联邦政府对东德城市的大力资助,格尔利茨迎来了城市遗产保护的高峰期。在整体层面,1991年,格尔利茨依据德国建设法典第172条中的保护强制法令,在城市法定用地规划中划定“城市历史保护区”。

格尔利茨划定历史保护区的划定过程中保护边界突破了东德时期的认识,以保留城市完整记忆信息,整体传承城市遗产为目标,完整保护城市历史与特征的原则被提出,全面覆盖了490.7公顷代表完整城市发展历程且具有核心特征价值的城区。代表城市发展各个阶段的历史区域都被纳入到保护的范围,包括体现完整的中世纪古老城市格局、建筑艺术与技术、生活文化与精神场所等的老城(Old town)和尼古拉郊区(Nicolai Vorstadt),体现19世纪以来城市技术和工业的发展、西里西亚和萨克森州城市贸易之间的中枢以及当时德国最为富有地区的内城(Inner city)和东内城(Inner city east)、具有乡村特色以及后来城市扩张特征的北内城片区(Inner city north)以及代表战后城市扩张城市肌理特征等的城市南部区域。

4.3 历史城区的保护与复兴对策

第一,通过对城市遗产建筑以及房屋的保护与修缮,确保格尔利茨城市遗产得到良好的保护,通过充分挖掘城市遗产的价值以增强其吸引力,并以此为动力提升城市的活力,促进片区人口的增长。

第二,通过充分关注社区的需求,以及对城市历史片区社会问题进行调查与分析,对民众反映的重要问题以及意愿加以体现与解决,来确保城市社区结构的完整性和延续性,以维护和促进历史片区中人与遗产的共同发展。

第三,通过城市设计的介入,完善历史片区空间结构的完整性,促进城市风貌的改善,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和社区的归属感以形成城市片区的凝聚力。

第四,通过历史片区基础设施的配套,特别是文化和商业设施的发展以满足社区生活品质提升,最终实现历史片区的复兴。

第五,最终通过城市片区的复兴进一步带动城市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遗产的更加有效的保护以及良好的传承。

4.4 公共文化政策

格尔利茨很重视城市遗产保护拓展公共政策的实施。首先,政府非常重视对于遗产保护技能以及工艺方面的教育,并成立了文物保护中心作为培养文物保护专业人才、训练大量有关的手工业工匠的机构。同时,也与国家历史及考古遗产研究机构、地域材料及馆藏机构、柏林工业大学等大学研究机构具有广泛的合作。

其次,政府也非常重视城市遗产的宣传。每年9月份会举行“世界遗产日”活动,展出示范性文物建筑、风貌建筑的维修实例,在报纸上公布开放的遗产建筑名单与地址。与此同时,参与项目的业主、建筑师及有关人士将现场讲解与解答问题,人们可以走进文物建筑所者主的家中参观、询问其关于此建筑的详细情况以及保护的经历和经验。

图7 斯图加特

5 城市设计与眺望系统角度的保护——斯图加特城市建设控制

斯图加特(Stuttgart),位于德国西南部的巴登-符腾堡州中部内卡河谷地,是该州的州首府、政治中心和第一大城市(图7)。十三世纪时为城防要塞,曾是符腾堡新公国的首府。由于其在经济、文化和行政方面的重要性,是德国最知名的城市之一。⑤

斯图加特的地理环境位于浅山丘陵,独特的地形地势与建于其上的不同时期的建筑形成了非常有特色的历史城市景观。因此,斯图加特文物保护尤其是对整体性的文物保护要从城市设计角度的重点考虑。关于“城市规划类型的文物保护”相关规定中要求对于建构筑物类型的文物保护,不能只限于其自身,而是要考虑它周边历史形成的建筑与自然环境。

“城市规划类型的文物保护”的任务是维持城市形态与空间的历史联系。保护的目的是对不同时期与特色的历史居住区以及文化景观构成的屋顶肌理与城市空间结构进行阐释。这一保护工作的意义重大,它的研究成果会体现在城市区域规划中,或者在整体保护的街道、街区、广场的城市环境的保护与更新分析中,尤其是建筑物的高度与体量控制规划,以及屋顶的修缮或更新规划。

斯图加特1999年制定的“用地规划2010”(Flaechennutzungsplan2010)努力做到将高层建筑融入到城市和自然风景的脉络中。根据历史经验,城市规划部一直将市中心的史蒂夫特教堂的高度56米作为斯图加特高层建筑的高度基准实施限制和引导。在斯图加特市中心能够看到的高层建筑寥寥无几,除远处丘陵上217米的电视塔外,高61米的市政厅塔楼,以及由保罗.博纳兹设计的高54米的中央火车站塔楼和高61米的《斯图加特日报》报社大楼等。在制定“F规划”过程中,以“高层建筑规范”为题,明文规定了规划区内高层建筑的未来分布状况,为保持与周边丘陵的良好关系和街区尺度,设定了具有历史依据的控制标准(高度45-50米)。被指定为禁建区的旧城区,规定将不能建造高层建筑。[2]

“斯图加特21”项目中,引入了对斯图加特典型的眺望景观保护、利用方法,重点考虑了开发区内的开放空间向相邻自然风景延伸的街景,以及分布在绿地中的历史建筑节点上的融合。为创造人性化的市中心景观进行区划调整时,斯图加特具历史特性的典型街区尺度在地区总体规划中得以采纳。在建筑高度的限制方面,以包含城市风景上允许的,必要的阁楼在内的最多7层的中层建筑为主。[3]

注释:

① 内容部分参考http://www.staedtebaulicher-denkmalschutz.de/

②http://de.wikipedia.org/wiki/St%C3%A4dtebaulicher_Denkmalschutz

③ Beschlüsse des Landesdenkmalrates Berlin,http://www.stadtentwicklung.berlin.de/denkmal/landesdenkmalrat/de/beschluesse/beschluss_1202.shtml

④Stadtbaeulicher Masterplan Innerstadt Koeln,p70.

⑤资料来源于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subview/52882/9824520.htm?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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