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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预备役的本质内涵、历史发展与相互关系

2018-12-13白爱民

国防 2018年9期
关键词:兵役民兵组织预备役

白爱民

内容提要: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预备役是指公民在一定期限内在常备军以外履行法律规定的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从法理上明晰民兵与预备役的基本内涵,从历史上厘清二者的发展脉络,从实践中把握二者的相互关系,对于深化我国兵役制度改革,推动新时代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军官职业化制度、文职人员制度、兵役制度等重大政策制度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这是对我国兵役工作提出的最新要求。随着形势发展和任务变化,当前我国兵役工作还存在着诸多与新时代强军目标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在民兵与预备役的关系上存在着“并列”“对立”“分开”等模糊认识,不同程度影响和制约我国后备力量建设发展和兵役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明确二者的本质内涵、厘清二者的发展脉络、把握二者的相互关系,对于深化我国兵役制度调整改革,推进新时代我国兵役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法理角度明晰两者的本质内涵

克劳塞维茨说:“任何理论首先必须是澄清杂乱的、可以说是混淆不清的概念和观念。只有对名称和概念有了共同的理解,才可能清楚而顺利地研究,才能同读者站在同一个立足点上。”从法理上厘清民兵与预备役的本质内涵,是研究两者关系的逻辑起点。

(一)民兵的本质内涵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编入民兵组织的成员,分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我党领导下的民兵,在十年内战时期称为赤卫队,抗战初期称为自卫队,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正式称为民兵。这支队伍在发展生产、参战支前、土改运动中不断发展壮大,是毛泽东军事思想指导武装人民的结晶。从长期的革命实践来看,民兵是相对于常备军(现役部队)的后备力量。1985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兵、预备役部队工作的意见》,指出“民兵既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这一定位,从法理上明确了民兵与预备役的关系问题。

(二)预备役的本质内涵

预备役,是指公民在一定期限内在军队以外履行法律规定的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兵役按公民服役形式分为现役、预备役、民防役、替代役等。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兵役主要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个别国家有民防役、替代役等。在我国,兵役就分为现役和预备役,预备役是相对于现役的一种服兵役形式。现行兵役法规定:“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基干民兵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人员,普通民兵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人员。”这一表述,也从法理上明确了编入民兵组织的成员,既是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也是预备役人员。

二、从历史角度厘清两者的发展脉络

我国民兵最早产生于1922年,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发展壮大,对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作出巨大贡献。预备役是新中国成立后提出来的。回顾历史,两者共存期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为“两张皮”阶段(1953~1957年)

1949年,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度。”1952年,聂荣臻代总长向毛主席呈报了《为贯彻普遍民兵制和由民兵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的方案》,提出在贯彻普遍民兵制的同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积蓄大量的经过训练的预备兵员。1954年,我国在东北、华北等地开始试行征兵,并在河南组织了预备役编组试点。从试点情况看,预备役编组对象主要是从部队复员回乡的人员和报名参军而未被应征入伍的人员;编组方法与民兵组织相似,以乡镇为单位编为预备役队,队下可编排、班、组。1955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兵役法,明确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军人”。仅在“附则”中明确“在本法施行以后,民兵应当继续执行维持地方治安、保护生产建设的任务”。同年8月国防部下令,在全国组建10个预备役训练师,接收预编十几万预备役士兵,进行了历时一年半的训练。这一时期,我国刚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不久,民兵与预备役在理论和实践中分开为两个制度,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兵建设。

第二个为“单一民兵”阶段(1957~1982年)

为解决民兵组织与预备役组织重叠,影响农业生产问题,1957年6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要求“将预备役工作与民兵工作合而为一,民兵即预备役。以复员军人为骨干,结合青年组织成基干民兵,其他适合服预备役的则编为普通民兵”。随后,国防部发布命令,10个预备役师取消,现役干部全部集体转业。同年9月开始,全国各地广泛展开预备役和民兵组织合编工作。1957年10月,张爱萍在全国兵役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的兵役制度就是义务兵役制,其预备役的组织形式就是现有的民兵组织。”1958年,毛主席提出:“要大办民兵师,实行全民皆兵。”1960年全国民兵达到2.1亿人,编8200多个民兵师、46300个团、28.5万多个营、130多万个连。以1960年全国民兵工作会议为标志,所谓“将预备役工作与民兵工作合而为一”,实际上只剩下了民兵工作。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82年。

第三个为“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阶段(1983年至今)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中央军委决定恢复预备役制度。1982年3月,我军组建第一支预备役师——锦州预备役步兵师。1983年,邓小平称赞:“组建预备役师是个好办法!”此后,我国陆续组建37个预备役师另14个团共49万多人。1984年5月,我国首次修订的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自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标志着民兵和预备役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里程。修法草案专门说明,“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现代条件下的战争对兵员动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满足战时动员所需要的大量技术兵员和军官,要能够适应在战争突然爆发情况下按照合成军队的要求,成建制地实施快速动员,仅靠民兵制度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健全预备役制度。实行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是新时期加强我国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三、从实践角度把握两者的相互关系

经过半个多世纪建设发展,我们不难看出,民兵不能置于预备役之外。一方面,参加民兵组织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要进行预备役登记,纳入预备役的管理范畴,并享有服预备役的待遇保障;另一方面,将民兵作为预备役的组织形式,可把广大预备役人员管理起来,利于规范建设和动员使用。民兵和预备役这种相辅相成的融合关系,是长期实践的必然选择,需要我们继承和发展。

(一)坚持传统民兵制度的需要

毛主席指出:“军队之所以有力量,还由于有民兵这样广大的群众武装组织,没有这些群众武装力量的配合,要战胜敌人是不可能的。”习主席指出:“民兵的存在就是国家的战略威慑力。”“不论形势如何发展,人民战争这个法宝永远不能丢,要把握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新特点新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战争的整体威力。”过去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民兵一直是我军的兵员来源。正如老帅们所讲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我军是靠民兵起家的。进入新时代,民兵仍然是我反恐维稳、保卫生产、保护群众、巩固政权的重要基础力量,必须坚持将其作为预备役的主要组织形式,紧随时代变化而不断创新发展。

(二)预备役制度建设发展的需要

建立预备役制度的目的,是为战争预先储备后备兵员。上世纪50年代,我国提出建立预备役制度时就明确,必须通过一种形式把预备役人员组织起来,否则预备役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成为“空中楼阁”难以落地。但是,由于当时没能处理好民兵与预备役的关系,将两者割裂开来。要么重视抓预备役工作,而忽略了民兵工作,要么重视加强民兵建设,而取消了预备役制度,导致出现很多现实矛盾和问题。实践证明,在我国后备力量建设上,民兵与预备役制度只能融合,而不能偏废。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依托民兵这一长期植根于人民群众、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的基本组织形式来实现预备役制度建设的创新发展。

(三)推动新时代兵役工作创新发展的需要

当前,国防和军队新一轮改革,在大力推动军队体系重构、结构重组和力量重塑的同时,也给包括兵役工作在内的国防和军队各方面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必须围绕习主席提出的新时代强军目标,大力加强兵役工作建设,特别是按照现代建军理念和先进的预备役建设经验,指导、改革和规范传统的民兵制度和组织管理形式,科学调整预备役人员分类,完善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制度,强化后备兵员储备和战时兵员动员机制,不断提高平战转换能力,进一步提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建设水平。而这一切都需要从源头上妥善处理好民兵与预备役的关系,深化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的有机融合,将新时代我国兵役工作推向一个崭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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