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新生力量
2018-12-12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举措。要在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中,把保护广大普通农民利益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实现双方共同利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等改革的不断深化,现代农业的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的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除农垦系统等少数领域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最具活力的民营经济,在乡村振兴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步成为乡村振兴,特别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因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更多更好地依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乡村振兴重大工程、重大计划和重大行动,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有助于乡村内生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载体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着力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论是家庭农场,还是龙头企业,或者是产业化共同体和联合体等,都普遍地吸引并集聚了大量人才,是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最重要载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产业主体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直接推动着乡村产业振兴,也促进乡村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
随着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环境的改善和国家出台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农村青壮劳动力留乡,外出农村劳动力回乡返乡,愿意为农业农村发展贡献才智的科技等人才下乡,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到2017年,全国各类返乡下乡人员已达700万人,平均年龄44.3岁,高中、职高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占比40.7%,创办的经营实体80%以上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超过290万家,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成为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体现,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的主导力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都拥有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核心成员往往年富力强,见识广,多数还在产业发展等方面积累了重要经验,具有难得的“三农”情怀。但在如何看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社会上有时会出现认识偏差。
有人根据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反复强调的“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及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的有关论述,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排除在农民主体之外。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认识,与新形势下“农民”的内涵在不同语境中存在着不同的含意有关。根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以下简称《规划》),农民可能是指户籍在乡村的人,如《规划》中“鼓励农民就地创业、返乡创业”,返乡创业的农民,应该是指户籍在原乡村而外出务工经商等的人;农民可能是指居住地在乡村的人,如《规划》中“大量农民生活在农村的国情不会改变”,大量农民应该是指农村居民;农民可能是指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如《规划》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农民应该是指从事农业或者与其紧密关联产业的人。
从《规划》中把“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作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基本原则之一,到《规划》把“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之一,不难理解当今农村社会农民群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农民群体的组成部分。
把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主体部分,可能比较容易理解,但对于龙头企业,特别是工商资本下乡创办的实体,是否也作为农民主体部分,可能会产生疑义。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工商资本投资乡村发展产业,政策上已经鼓励,认识上虽然存在分歧,但是乡村振兴要成为全党全国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不应该排斥龙头企业、工商资本投资乡村产业发展。未来随着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估计会有大量工商资本投资乡村,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的共同力量。工商资本投资乡村产业,与当地农民形成产业共同体,也是一股新生力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不可或缺的力量
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不能没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为和贡献。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劳动力已经大量转移就业,全国农村转移劳动力接近3亿人,其中大约80%是50岁以下的年轻人,这意味着留在农村的劳动力虽然数量仍然较多,但以50岁以上劳动力为主。年龄偏大的留守老人,受教育程度和见识等制约,发展现代农业,特别是融合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的局限性非常明显。从长期趋势来看,未来大量农民仍将生活在农村,但绝大多数农民,普遍面临着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不足的矛盾。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无疑是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必须面对我国扩大开放和构建农业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势任务,必须把握居民消费结构加快升级带来的中高端、多元化和个性化农产品及食物消费需求快速增长的趋势,必须着力解决我国农产品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以及农民来源于农牧业收入增长乏力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矛盾,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实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重大工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农业转型升级,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质量兴农重大工程,培育提升农业品牌,实现品牌强农,更好地应对农产品进口冲击和国际农产品市场剧烈波动不利影响;紧紧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内部融合、延伸农业产业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壮大乡村产业。
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不仅要解决乡村产业怎么发展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乡村产业振兴靠什么主体来推动的问题。毫无疑问,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既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不能忽视以亿计的小农户和普通农民,要加快形成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多主体的新型经营体系格局。
《规划》明确,要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落实财政、税收、土地、信贷、保险等支持政策,扩大新型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规模。同时,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助解决小农户生产中遇到的难题,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生产有机衔接。
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广大普通农民利益
我们不能否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广大普通农民利益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会占用普通农民的土地,甚至少数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大量圈地。发展农业产业化,农民将农产品生产出来之后,一旦出现市场出清困难和价格低迷时,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会直接间接地拒收或者少收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或者进一步压级压价。
我们也不难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广大普通农民在发展产业时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情景。龙头企业为普通小规模经营农户统一提供技术、农机作业、生产资料、物流和销售服务、农户与龙头企业等发展订单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为广大普通农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实现农民就近转移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小规模经营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不仅有可能节约生产成本、提高效率,而且更能有效地替代农户家庭劳动力,降低劳动强度,或者节约外出农民工必须回家兼业干农活的路费等。龙头企业发展乡村旅游,可以有力地带动农户创办农家乐和其他配套服务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都需要流转普通农民家庭中土地,农民要么以土地入股,要么将土地租赁,都可以获得财产性收入。
乡村振兴,要让广大农民受益,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也必须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乡村振兴中受益。只有这样的激励机制,才能调动广大农民和投资者的积极性,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能是带动普通农民的,特别是带动没有条件和不愿放弃土地小农户的;可能是流转农民土地的,如农民务工经商愿意流转土地的;还可能是“驱逐”普通农民的,如一些地方出现的“垒大户”,强制或者不正当诱导一般小规模经营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显然,如果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了普通农民、振兴了乡村产业,并与普通农民分享利益,具有社会效益,就应该大力培育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果要靠“驱逐”普通农民或者“侵占”普通农民利益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显然这类做法是不值得的,也是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相违背的。
要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广大普通农民之间可以形成利益共同体,重在探索利益联结机制。产业化带动、增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化服务、实现财产性收入、构筑产业融合发展共同体,都是实践中涌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利农的有效形式。各地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要始终坚持把农民更多分享增值收益作为基本出发点,着力增强农民参与融合能力,创新收益分享模式,健全联农带农利农有效激励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要在完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上多做文章。
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96.9万家
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财政支农资金量化到广大普通农民,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划》明确农民“负盈不负亏”。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农民用土地权能和量化的财政支农资金入股,只能分配利润,不承担亏损,应该理解成农民让渡资源资金使用权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获得的是资源被占用的使用费,或者获得让渡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权的收益。农民入股的资产,应作为财产权益来保护,而不是股权来保护,否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会将只分享盈利而不承担亏损的产权作为不合经济逻辑的安排。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举措。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并不一定必然带来广大农民普遍增收,甚至极端情形下还可能会侵害农民利益,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广大普通农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对立统一的。关键是要在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中,把保护广大普通农民利益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实现双方共同利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