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保险业防范和化解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
2018-12-11谢志刚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方 蕾 谢志刚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研究我国保险业如何防范和化解行业系统性风险,不仅有必要,更要有创新,不能完全因循西方国家或国际组织画定的路线图行进,而是要结合我国行业环境实际,探索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形成演变规律和特征,提出与其匹配的综合治理方案。据此原则,本文概述针对这一主题的研究思路、内容和初步结论。
一、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意义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社会各行各业都愈发意识到系统性风险(systemicrisk)的危害,并积极探寻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措施。
国际金融业更是高度关注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
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G20)伦敦峰会宣布,将成立于(亚洲金融危机之后)1999年的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Stability Forum,FSF)升格为更具执行力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与国际清算银行(BIS)及巴塞尔委员会(BCBS)、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相关国际机构在同一大楼之内办公,专门致力于识别、防范和应对金融系统性风险。
2009年10月,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国际清算银行(BIS)联合向G20集团提交了针对全球系统性风险防范措施的报告(IMF,FSBand BIS,2009)。该报告不仅给出了(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定义,还将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原因概括为“系统重要性(SystemicImportance)”,并提出了判断“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三条准则:业务或资产规模(Size)、相互关联性(Interconnectedness)和不可替代性(LackofSubstitutability),随后又补充增加了全球活动(GlobalActivities)指标。
2011年7月末,巴塞尔委员会(BCBS)进一步提出识别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主要指标,包括规模、关联性、全球活动、可替代性及复杂性等,这些指标涵盖商业银行的表内外活动(BCBS,2011)。
2011年11月,经G20审议通过,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了首批29家G-SIFIs名单,其中,中国银行成为首批上榜的中国金融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还决定每年11月份定期更新G-SIFIs名单,从2015年11月至今,中国的四大国有控股银行“中、农、工、建”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在FSB评出的30家全球G-SIFIs名单中。
2013年1月,“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正式发布并开始推行实施。该协议是在2004年BaselⅡ基础上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增加银行流动性以及降低杠杆率;同时,也引入了流动性资产及资金稳定性相关要求,以降低银行遭受挤兑的风险。
总之,以(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这三大巨头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组织,高度关注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所提出的原则和方法,也深刻地影响着世界各国政府及其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
201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以保障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也强调:“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实际上,在十九大召开前的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提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决定能否取得全面小康的三大攻坚战之一。
毫无疑问,金融系统性风险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但站在自己所在国家和具体工作领域的角度,我们更关心的是“区域和行业系统性风险”。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所提出的,要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实际上,早在“十二五”时期,也就是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国务院先后四次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基本要求,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都把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作为底线,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保障了金融安全和稳健运行,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基于笔者在大学本科和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所受教育训练的背景,笔者选择研究我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亦即,“区域”指我们中国,“行业”是指保险业,也就是要研究如何识别和防范我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
当然,研究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它必须是个真问题。如果相反,这是个“莫须有”的伪问题,我国保险业根本不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那么,笔者就是在“浪费人民的小米(教育资源)”和“屠杀自己的青春”。
这个问题,在业界和学术界确实都是有过争议的。
以我国为例,最典型和通俗的一种观点是:我国保险业现在也就是15万亿元的总规模,与我国整个金融业的规模相比,或者说就与我国银行业目前约200万亿元的资产规模相比,只是一个零头而已,根本不值一提,就算这15万亿元资产灰飞烟灭,全部打了水漂,它也撼动不了我国金融业,因此,保险业哪会有什么系统性风险,哪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呢!这就好比一个人银行卡上有超过200块钱的余额,如果这个人只是拿出15块钱去打麻将,就算输光了,卡上也还有足够的钱,不至于影响他的正常生活,更不至于破产。
在整个国际保险业界,持类似观点的人不少。
代表国际保险业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针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国际清算银行(BIS)2009年10月联合向G20提交的那份报告(IMF,FSB&BIS,2009),曾在2010年6月发布一篇“立场报告(positionstatementon key financialstabilityissues)”,提出四点申明:
1)保险业对于由其他金融行业引起的系统性风险比较敏感,但尚无证据显示保险业本身会引发或放大其风险至金融行业或整个经济体系。
2)保险公司可能通过参与股市等渠道放大自身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可控。
3)对保险控股集团的某些特殊保险活动(如财务担保活动)缺乏监管,可能引发或放大系统风险,成为导致集团之间甚至行业之间的风险传导工具。
4)通过产品、市场以及集团化运作模式,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在增加,IAIS正在设法应对。
IAIS这四点申明中的前三点,其实是在试图撇清保险业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责任,想说明保险业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更不会给其他行业造成巨大风险。只是在最后第四点,算是留有余地,委婉地表示一下,说一些巨型保险公司,如果结构和业务太复杂,也有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
类似地,国际保险业智库——日内瓦协会(GenevaAssociation,GA)下面的系统性风险工作组 (SystemicRiskWorkingGroup),也在2011年发布一份报告(GA2011),结论是保险业引发或放大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很小。
理论研究领域,典型的研究包括Chen etal.(2014),该文运用格兰杰因果检验等实证分析,证明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将引发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但反之则不成立。
然而,事实胜于雄辩。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InternationalGroupInc,AIG)在2007—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中所扮演的导火索角色,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尤其是美国政府宁愿投入一千多亿美元去救助保险集团公司AIG、却任由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等投行自行倒闭的做法,自然是因为担心AIG的倒闭对美国金融体系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导致更大范围的金融震荡。
因此,仅凭一个AIG,国际保险业也不敢断然否认保险业会发生或引发系统性风险,至少说话需要留有余地。
至于我国保险业究竟有没有必要研究其发生行业系统性风险,或者引发更大系统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问题,笔者在选题过程中曾与论文指导导师多次讨论,导师建议我先换个思维方式,采用好莱坞拍摄科幻灾难片电影的方式,大胆设想一下,假如我国保险业发生所谓“系统性风险”,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画面或场景,然后再来看看虚拟场景的合理成分。此处略去经过头脑风暴概况出的11个虚拟场景描述。
笔者主观上希望那十一个虚拟场景全部属于天方夜谭,胡说八道,完全不具备现实可能。但理智又告诉我,这些场景或许也有它的内在逻辑性,其中一些场景不是没有可能发生。
总之,通过以上论述和分析,已经论证了研究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就是要研究我国保险业的行业系统性风险究竟服从什么规律,有哪些构成要素,尤其是有哪些主要的成因;在把握成因的基础上,应该构建什么样的防范机制和化解策略。
二、主流研究的方向及进展
毫无疑问,笔者提出的研究问题是关于“系统性风险(systemicrisk)”的最基础、同时也是最本质的问题,如果刨去“我国保险业”这个特定系统或研究对象不论,该选题也是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国际机构,包括世界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包括我国新近成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所重点关注的问题。与这些组织和机构的研究资源和研究水平相比较,笔者微不足道,但如果笔者只是把它们的研究报告内容读熟,然后把它们已经提出的方法直接应用到我国保险业这个特定对象上来,不是不可以,但意义不太大。
因此,本文需要在把握国际主流研究方向及其内容的基础之上,选择自己独特的研究视角,提出自己独特但又具有合理逻辑的理论和方法,对主流理论和方法形成对照和补充,这才是本文的初衷和价值所在。
为此,首先有必要梳理、分析并准确把握究竟什么是研究系统性风险的主流方向和内容,还可以有什么不同的研究视角。
(一)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无论是主流还是支流,都有一个源头,应该从源头开始梳理。研究系统性风险的源头,就是关于这个概念的定义。
现在看来,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定义,就出自于IMF,FSB&BIS(2009)中。该报告将系统性风险定义为:
由系统内部的主要部件所发生的故障(称为系统事故)导致的、并将对整个经济体系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的系统运行故障。(原文:Thedisruptiontotheflowoffinancial servicesthatis(i)causedbyanimpairmentof allorpartsofthefinancialsystem;and(ii)has the potential to have serious negative consequencesfortherealeconomy.)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关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上述权威定义,有两个要点:其一是强调金融系统的负面运行结果会向外部传导或扩散到更大范围,即向实体经济传导;其二是关于发生系统性风险的成因的判断,认为原因是系统内部的某些或者全部部件受损(impairmentofallorpartsof thefinancialsystem)。
其中的第二点特别重要,因为它是针对系统性风险的成因给出的判断,或者说它们认为系统性风险是“内源性(endogenous)”的,是由“全部或某些部件(allorparts)”故障所导致的。虽然说定义中“全部或某些部件(allorparts)”的这一表述还比较含糊,但这份报告的标题(GuidancetoAssessthe SystemicImportanceofFinancialInstitutions,Markets and Instruments: Initial Considerations)却明确地提示:“机构(Institutions)”“市场(Markets)”和“工具(Instruments)”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重要事件,可以将其概括为“系统重要性(Systemic Importance)”。
(二)系统重要性与评估方法
报告指出,评估系统重要性必须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对是否系统重要性的归类不是非黑即白的,区分系统重要性和非系统重要性的过程涉及大量的定性判断。第二,是否具有系统重要性是内生决定的,依赖于系统内部其他因素,例如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对危机处理的能力等。第三,对系统重要性的评估结果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改变(状态依赖),即随时间变化。第四,评估结果也随着地理范围的变化而改变,即随参照系统变化。
同时,该报告强调,评估系统重要性的本质取决于评估目标,评估方法和标准将随着目标变化而改变。评估目标可能是定义监管边界、衡量监管强度、在危机中指导监管决策等。对于第一种目标,不披露信息的个体也将被纳入评估对象,此时需要创新性的方式以收集数据;如果是为了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公司将通过重组、内部管理等方式以避免触及监管底线;如果是为了救助陷入危机的公司,就可能涉及公司道德风险。
报告提出三项主要评估标准:规模(size)、替代性(substitutability)、关联性(interconnectedness)。根据这三个评估标准,通过对各地政策制定者的调查,选取具体的评估指标,如杠杆率、流动性、期限匹配度、复杂性等。同样,定性分析也可以根据这三个评估标准进行打分。
2011年,巴塞尔委员会(Basel,2011)将这一指标体系更新至5个维度、12个指标的评价体系。
更加复杂的评估方法包括网络分析(networkanalysis)、基于市场数据的风险资产组合模型(portfoliomodelsofriskbased onmarketdata)、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stresstestingandscenarioanalysis)。网络分析基于构造个体间敞口矩阵,由于数据限制目前主要应用于银行间信贷市场。基于市场数据的风险资产组合模型利用公开数据,通过识别共同风险因子,追踪一个个体的倒闭对其他个体的影响,从而衡量个体对系统风险的贡献度。这种方法可以从下到上(bottom-up),也可从上到下(top-down)。后者能够评估构成元素间的交互作用,但是需要能够将整体风险分配到个体的分配方法。基于市场数据的风险资产组合模型的缺点是,市场认知在危机期和正常期有很大区别。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能够处理前文提到的系统重要性的状态依赖,分析各种市场冲击下可能的结果。报告列出了各国采用的识别系统重要性的方法。
评估系统重要性最大的困难在于数据。例如个体间风险暴露数据较难获得;监管范围外个体信息未公开。因此该报告的调查者呼吁完善相关的数据库。
(三)评估系统重要性的框架
根据报告,各国在评估系统重要性时所建立的框架应包含如下内容:
第一,系统重要性的定义,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可靠性,在评估系统重要性过程中所能使用的资源和具有的权力,评估频率,以及对评估框架本身进行定期更新。
第二,强调对系统重要性的评估应包含整个金融系统,包括被监管的和不被监管的机构、市场和交易工具。
第三,方法和数据的披露,并且应根据特定国家和社会发展而调整。具体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性分析过程、进行指标分析或网络分析所需的信息、评估方法、将各维度信息进行整合的过程以及区分系统重要性个体的评判标准。
第四,公开透明的信息交流,包括对如何与当地及海外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以及如何公开发表评估方法和框架。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在公布特定机构、市场或交易工具的名字时应特别谨慎。
第五,跨界合作,包括信息共享机制,共同评估、全球或区域性联合评估系统重要性。
(四)影响------聚焦系统性重要机构
根据FSB、IMF和BIS的报告,系统性风险的罪魁祸首是系统性重要机构、市场和交易工具,尤其是系统性重要机构。受其影响,当前大量文献研究了系统性重要机构。该类研究主要集中于系统性重要机构的识别方法,以及系统性重要机构的道德风险。针对整个金融系统,关于系统性重要机构识别方法除了以FSB、IMF和BIS的报告为代表的指标法,还主要包括网络分析法(Zhou,2009;Nacaskul,2011;欧阳红兵、刘晓东,2014;Acemogluetal.,2015)、沙普利值(ShapleyValue)法(Tarashevetal.,2010)、极 端 值 法(Zhou,2009)、压 力 测 试 法(Lakstutiene etal.,2015)、情景 分 析法(BrownleesandEngle,2015)。本文主要聚焦关于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研究,所以对这些方法不再赘述。
根据FSB2015年11月3日更新的系统性重要机构名单,我国四家国有大型银行(工、农、中、建)均成为系统性重要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是发展中国家及新兴保险市场中唯一入选的保险机构。
1.系统性重要保险机构与系统性风险
关于保险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重要机构,Grace(2010)提出,AIG确实是系统性重要机构,但是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不会是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Chenetal.(2014)用计量方法衡量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得出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将引发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但是反过来不成立,因此Chenetal.(2014)认为保险业不存在系统性重要机构。但是,由于微观冲击通过关联性会引发系统性风险(Billioetal.,2012),并且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联系越来越紧密(Baluchet al.,2011),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也是值得研究的(Cummins&Weiss,2014),保险业也存在系统性重要机构。Acharya(2009)提出,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与整个银行业务高度相关,许多大型保险公司也应被列为系统性重要机构,并在文中识别了一些保险业的系统性重要机构。
2.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识别方法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是 CumminsandWeiss(2014)。研究参照FSB、IMF和BIS的报告,构建了保险业系统性重要机构的识别指标体系,以测量保险人自身发生故障并影响更大系统的可能性。该研究的结论是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主要由衍生品交易等非主营业务造成,保险业核心业务并不会导致系统性风险。Harrington(2009)、Baluchetal.(2011)等研究也得到类似的结论。
日内瓦协会(GA,2011)联合FSB 推出识别保险业系统性重要机构的方法,并且在FSB的三个基本指标的基础上考虑“时序性(timing)”。同时,日内瓦协会也给出了识别保险业系统性重要机构的两阶段法。
在第一阶段(GenevaAssociation,2010),将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分为核心与非核心经营活动,分析这些经营活动的系统性风险特征,从而对系统性风险是否存在进行判断。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判断基于保险业务而非整个保险人,这是AIG救助事件中获得的教训。和CumminsandWeiss(2014)的研究结果一致,日内瓦协会同样认为传统保险的核心业务并不会带来系统性风险,而表外衍生品交易等非核心业务将带来系统性风险。
在第二阶段(GenevaAssociation,2011),日内瓦协会进一步运用定性及定量指标识别保险业的系统性重要机构。其中定量指标包括前文提到的规模、相关性、可替代性和时间因素;定性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监管的综合性以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等。与此同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建议评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时采取数据收集、基于指标的数据评估、判断验证三个步骤。更进一步具体到产品,日内瓦协会提出通过产品设计以减小系统性风险,并针对每一种产品和业务提出相应的系统性风险管理措施。具体到各个产品,日内瓦协会认为,寿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产品设计予以缓解(GenevaAssociation,2010)。其将寿险业分为储蓄和退休产品、零售保险产品、机构和资本市场产品。针对不同产品的特性,逐一分析其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总之,以FSB、IMF&BIS(2009)报告为标志的国际主流研究方向,是将发生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原因归结为系统内部的主要元素,亦即系统重要性机构,包括具有国际水平(G)和具有国内水平(D)的系统性重要机构,然后提出一系列指标用于评判系统内的机构是否具备或达到了这个水平,如果达到了,就对其实施更多的监管要求,比如像“偿二代”规则第2号第20条和第21条那样,设置专门针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D-SIIs)”和“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s)”的监管资本要求科目。不可否认这一主流研究方向的合理性,但也应该允许对其完备性进行质疑,允许探索是否还存在别的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原因。
笔者认为,探索我国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的成因和防范措施,应该从质疑IMF,FSB&BIS(2009)中给出的关于系统性风险的定义这一源头出发,对比我国保险业这一特定系统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新的思路。
三、本研究的思路、方法和内容简介
本研究试图从探索系统性风险的本质规律出发,在论证我国保险业防范系统性风险之必要性基础之上,分析其形成机制,从而提出相应对策。
主要研究以下三个问题,具体内容将详述于笔者的学位论文中,这里仅概括研究问题、思路和方法。
(一)关于我国保险业是否需要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
从四个角度论证该问题。其一是明确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尤其是明确我国保险行业这一“系统”的边界并以它的正常运行作为参照目标,重新定义究竟什么是我国保险业的“行业系统性风险”,既明确了概念又说明其存在意义。其二是从理论模式视角,将动态均衡模型与我国保险业的数据相结合,推导出我国保险业这个系统属于非稳定系统,其正常运行高度依赖于该系统的管理者(监管者)及其合理监管,并且,其当前状态离稳定的均衡越来越远。其三是通过案例研究,以AIG为例,分析其在次贷危机中扮演的角色,并将美国次贷危机发生条件和环境与我国保险业当前情况进行对比,推导出我国保险业不能排除发生类似危机的可能性。最后,针对保险业的非传统业务进行专门研究,一方面,保险公司的非传统业务很可能成为系统性风险的触发点,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跨系统业务本身也能够对冲系统性风险,问题在于协调跨系统监管,监管不协调或错误最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二)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形成和演变规律是什么
也从四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一,针对系统性风险的成因,本研究的Oaxaca-Blinder分解结果表明,最主要的内因是行业运行规则设计不合理以及监管执行不力,而不是主流思路认为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机构。所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应从前者出发。第二,本研究运用CoVaR模型分析了系统内部与外部的相互影响,得出结论:我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不会扩散至其他行业或更大的系统,而其他行业反而能对冲保险业的风险。第三,由于本研究将系统性风险定义成系统运行结果与目标的偏离所带来的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系统运行故障,所以,理解系统性风险形成规律的关键是理解系统目标的确定过程。本研究将采用主从博弈模型刻画系统运行目标的确定过程,从而更好地理解系统性风险的形成规律。最后,将系统性风险的构成要素与逻辑关系运用于案例分析,进一步佐证前文提出的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成因及形成过程。
(三)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关键和对策是什么
此问题的答案依赖于前两个问题的答案。具体答案陈述于本文下一节内容。
总之,这三个问题基本包括了关于我国保险业防范和化解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基本问题,希望本研究所提供的答案对此目的有参考作用。
研究过程中,我们站在独立的研究立场和视角,遵循“问题导向”原则,以解决具体问题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
四、防范和化解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综合治理方案
我国保险业是一个具有明确系统边界的特定系统。向外,它包含于更大的全国金融和社会经济系统,同时它也属于全球保险业的一个区域系统;向内,它则包含更多的子系统,比如寿险业系统和产险业系统,可以将一个公司甚至一个公司的某条业务线看作一个子系统。因此,我国保险行业系统是一个相对概念,既有一定的独立性,又与外部和内部的各种系统相互包含或交叉。
任何一个特定系统,都可能发生“系统性风险”。判断一个系统是否发生系统性风险,主要是基于系统运行结果的两个特征,亦即“故障特征”和“传染特征”来判断。
“故障特征”是指系统发生严重故障而不能正常运转,或者叫做瘫痪,而这又需要参照于系统正常运行的设计目标或预期目标,这就与系统运行预期目标和运行规则的设计者联系起来了。
“传染特征”是指系统故障及其负面效应同时向外部和向内部传染。向外,是指保险业系统内部的问题传导至资本市场、整个金融系统或与保险系统相关的其他系统;向内,则是指外部资本市场或更大系统的问题严重影响保险业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保险业系统内部的机构或更小单位的运转。总之,传染是双向的,既可能由内向外,也可能由外向内。
防范和化解(行业)系统性风险,着眼点不是系统运行的结果,而是可能导致系统发生严重运行故障的原因,既包括外部原因又包括内部原因。但外部原因往往是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内部原因主要是指系统内部行为主体的判断和行为,重点是指系统运行的设计目标和运行规则,这才是防范和化解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着力点,而不仅仅是盯着“系统性重要保险机构”。
基于这样的理解,本研究重新定义(我国保险业的行业)系统性风险如下:
行业系统性风险是指,参照其既定的运行目标而言,由系统外部原因与系统内部原因共同起作用,导致其实际运行状态严重偏离预期运行目标的故障效应,其负面效应同时向系统外部也向系统内部传导的动态过程。
系统性风险(systemicrisk)与单一风险(individualrisk)的最大差异在于风险行为主体的多元性,也就是系统的预期目标和运行规则的设计者不是由系统内部的某一行为主体单独完成的,而是由所有参与者共同完成的,这是一个博弈过程的结果。博弈过程中,并非每个参与者的地位或影响力都是平等的,以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而言,监管者和大型保险机构的影响力,要远远高于多数中小机构,也因此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总之,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风险主体多元性;2)系统界限的独立与交叉性;3)分布多层次;4)影响范围广泛性和传染性。
针对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上述特征,本研究提出一套综合性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具体如图所示。
这是一个三层次的防范方案。顶层设计是中央政府关于金融体系及其保险业划定的大政方针或发展战略;中层是保险行业的行业治理框架,从治理前提、措施到执行,又进一步分为三个层次;底层或者说是外层,则是借助行业外部和内部的力量形成一种监督机制,外部力量包括媒体、高校及研究机构,内部则包括行业协会、学会和职业团体等,也包括同业内机构之间的竞争者等。正如不同系统之间的相对独立和相互交叉与包含一样,综合治理方案中的这三个层次之间也形成这样一种关系。
防范和化解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基础和关键,在于设计出合理的系统运行目标,不切实际的目标会导致不合理的系统运行规则和措施。保险行业系统的运行目标设计,必须符合中央政府为全国金融体系设计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必须考虑与相关交叉系统比如证券、银行或信托系统运行目标的协调性。
在我国保险行业系统运行目标的设计过程中,监管者是起着主导作用的行为主体,对内需要带领业内众多的机构或主体参与决策,对外则需要与更高层次和外部层次的主体进行沟通,其决策过程同样是一个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过程。必须按照这一原理制定系统运行目标和运行规则的合理决策机制,包括过程监督、追踪机制和执行责任落实机制。
正如系统性风险的分布多层次一样,防范风险的措施应该建立在行业、机构、业务这三个层次上。
针对行业,由于系统的边界既相对独立又与其他系统交叉,所以行业监管需要不同系统间相互协调;另外,行业规则的制定也是以监管者为主导的决策群体制定行业规则时的决策过程。作为主导者,监管者应正视自身对系统的影响,并且从其他系统参与者获取更多信息,使其他系统参与者有更多话语权,充分发挥所有系统参与者的积极作用,从而使行业规则的制定过程更加合理。
针对机构,应该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首先,机构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应重视获得利润所相应承担的风险。保险机构作为系统参与者和整个社会的组成部分,应该考虑到自身行为对整个系统甚至整个社会的影响,将相应负外部性纳入自身的成本。其次,机构不能过分依赖模型,尤其是复杂的模型。机构应首先对模型及其假设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假设所涉及的主观性以及真实情况可能存在的偏差,并对不利偏差做好充分的准备。再则,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各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风险,机构都应尽可能考虑到其影响并准备好预警、防范、补救方案。
▶图 我国保险业系统风险综合治理框架
针对业务,要根据风险设置合理的资本要求;特别是跨系统业务,系统应相互协调,以充分发挥其他系统对保险业的风险对冲作用。针对跨系统业务,第一,非保险业务不能依赖保险业务而获得高信用评级,两者应进行独立评级;第二,不同系统的监管者应该对彼此的行业业务特征有全面的了解,而不只是局限于自己行业的专业知识,这就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业务不应过分复杂,应尽量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使监管者、交易对手方、消费者充分了解该业务;第四,当保险人从事非传统保险业务时,应服从其他非保险或半银行产品监管框架,因为新业务可能包含保险监管者所不熟悉的风险。
最后,系统性风险管理的执行要求落实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责。盲目采取不适合系统的自由市场主义,就可能酿成次贷危机之类的悲剧。监管者采取合理的监管措施并且有效实施,对于维护系统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