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和缅甸在孟加拉湾的海域争端及其对中国南海问题的启示
2018-12-10陈宇
陈 宇
环孟加拉湾国家孟加拉与缅甸双方自1974年开始就在孟加拉湾的海域划界问题举行了四轮谈判,遗憾的是始终未达成协议。对海洋事业发展较为倚重的孟加拉希望早日与邻国就孟加拉湾的海域划界达成协议开发海洋资源,由于孟加拉与相关邻国之间并未达成任何有关海域划界的协议,因此影响了孟加拉湾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孟加拉希望通过国际司法或仲裁方式解决与相关邻国之间的海域划界问题。
基于此,孟加拉外交部长于2009年10月8日正式邀请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第287条“争端的解决”中“程序的选择”的规定,以及附件七关于“仲裁”的规定对缅甸提请国际海洋法庭仲裁。孟加拉希望与缅甸就领海、大陆架、经济专属区等方面的争端,能够在国际海洋法庭仲裁中取得完整且令人满意的结果。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庭也于当年12月14日受理该案。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孟加拉外长给国际海洋法庭信中就明确指出缅甸和孟加拉分别于2009年11月4日和2009年12月12日“声明共同解决”双方在孟加拉湾海域争端。同时,孟加拉也在信中指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第287条“程序的选择”第4款规定:“如果争端各方已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该程序。”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2018年5月12日,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5.shtml孟加拉国认为国际海洋法庭是解决双方在孟加拉湾海域争端的唯一论坛,将争端解决提交到国际海洋法庭解决是解决双方在海洋争端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较为妥当的方式。②“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2018-05-13,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1-C16_Judgment_14_02_2012.pdf
联合国海洋法庭于2012年3月14日就孟加拉和缅甸在孟加拉湾争端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内大陆架和外大陆架进行了裁决,认定孟加拉和缅甸在陆地边界终点的位置、领海边界、专属经济区与内外大陆架拥有管辖权。裁决之后,双方都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庭的裁决结果,双方长达38年的海洋争端落下帷幕。
孟加拉和缅甸关于孟加拉湾的海洋争端是国际海洋法庭(ITLOS)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关于海域争端的首例判决,也是在亚洲范围的首例内海域划界判决。③戴宗翰,范建得:《国际海洋法法庭“孟加拉湾划界案”之研析——兼论南海岛礁划界之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5期,第136-151页.首先,孟加拉-缅甸围绕着孟加拉湾有长期的争端,孟加拉和缅甸双方试图在双边范围内通过政治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但是最终都以缅甸不同意双方平等协商而告终。基于此,孟加拉希望通过中立的“第三方”的国际司法解决方案得到缅甸的赞同与支持。此举正是在双方同意并共同支持的情况下,国际海洋法庭的判决才使得双方能够共同接受裁决结果、和平解决争端;其次、通过国际海洋法庭的判决,孟加拉和缅甸都获得了相应大陆架和经济专属区,成功解决了已经阻碍了双方海洋发展以及双边关系的海洋争端困境,这次判决有助于双边经济、政治和海洋等方面的合作与发展;第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自各国签署以来首次运用并成功解决国家间海域争端,特别是其中关于两国陆地边界的终点、关于地图的证据效力问题、基点的选择、大陆架的界限、岛礁的确定等方方面面的处理原则,将会给未来全球其他国家有关海洋争端解决提供“判例经验”。国际海洋划界的司法实践是争端解决最重要的方式,该案必将成为未来海洋争端和国际海洋法法庭重要的判例及参照。
一、孟加拉和缅甸在孟加拉湾海洋争端的历史背景
(一)孟加拉和缅甸在海洋争端上的谈判历史背景
孟加拉和缅甸之间的边界划定始于1966年5月9日的“关于纳夫河以北边界土地区域的协定”(Agreement on the Demarcation of the Land Section of the Boundary North of the Naaf River),然而该边界的划定只是沿着纳夫河(Naaf River)三角洲沿线到纳夫河与孟加拉湾的河口为终点,并没有对双方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做出明确划定。1971年3月26日,孟加拉从巴基斯坦中独立并继承了东巴基斯坦的领土正式成为独立国家,由于孟加拉与相关邻国之间并未达成任何有关海域划界的协议,孟加拉在独立之初便希望通过国际司法裁决的方式处理领土争端问题。④Community E C.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Bangladesh/Myanmar)[J].Brill,2011:29-32.在孟加拉提议的背景下,孟加拉和缅甸就领海、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界限在1974年到1986年年间进行了八轮对话,但对话并未取得实质性成果,唯一取得的成果是在1974年11月23日在第二轮的谈判中达成双方关于海洋边界划界问题的会议纪要,即“1974年同意会议纪要”(The 1974 Agreed Minutes)。⑤Balaram,Ravi A.“Case study:The Myanmar and Bangladesh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 in the Bay of Bengal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South China sea claims.”Journal of Current Southeast Asian Affairs 31.3(2012):85-104.此次会议的谈判成果便是以“纪要和图解”的方式规定从纳夫河河口延伸的12英里领海范围协定,达成平行于缅甸若开邦海岸和等距与圣马丁岛屿(San Martín)属于孟加拉,⑥“Case No.16.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2016-02-19,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pdf.同时孟加拉允许缅甸的船只从圣马丁岛到纳夫河口之间的海域自由和不受阻碍的航行。
自1974年以来,这两个邻国一直未能就专属经济区的边界和大陆架划界达成一致。在孟加拉人民联盟政府上台之后致力于与缅甸政府就海洋争端进行进一步谈判。双方的海洋争端从2008年起出现转折,缅甸开始否认关于海洋划界双方之间的任何正式协议的存在。由于双方无法在双边的政治框架基础上解决海洋争端的问题,孟加拉于2009年12月13日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将争端提请联合国海洋法庭进行裁决,此举以确保孟加拉和缅甸关于领海、经济专属区、大陆架能够按照国际法划定,程序与结果也能使得双方满意。
同时,孟加拉于1974年颁布了《领海与海事法》(Territorial Waters and Maritime Zones Act),孟加拉通过深海测量的方法为测量基线并宣布12海里为领海、18海里为领海毗连区、200海里为经济专属区、350海里为大陆架,这是第一个颁布关于海洋事务法律的国家。⑦“Moin Ghani.A‘Great Win’for Bangladesh”Thedailystar,http://www.thedailystar.net/newsdetail-227828,2016-03-23.孟加拉的深海测量基线也遭到了邻国印度和缅甸的反对,孟加拉虽然颁布了《领海与海事法》但也未实际应用采取实际行动以解决海洋争端。
(二)孟加拉湾在新世纪海洋油气发掘的现实背景
孟加拉湾蕴藏着丰富的鱼类资源与油气资源,随着勘探技术的发展和国家海洋投资的跟进,孟加拉湾丰富的油气资源逐渐被探明。印度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在孟加拉湾发现超过100多万亿立方英尺天然气,缅甸同时也发现了7万亿立方英尺天然气,⑧TFC是国际石油天然气资源换算单位,1万亿立方英尺/日(tcf/d)=283.2亿立方米/日(m3/d)=10.336万亿立方米/年(m3/a),1万亿立方英尺(tcf)=283.17亿立方米(m3)此外印度还发现了石油。因此,在没有谈判划界的情况下,孟加拉因为资金、技术的限制无法获取这些资源而可能会被印度与缅甸先行获得。⑨“Star Report.Sea border talks start today after 28 years”.Thedailystar,http://www.thedailystar.net/news-detail-54877,2016-02-12.同时,在印度海域的孟加拉湾两大盆地克里希纳·戈达瓦里(Krishna-Godavari)和默哈纳迪盆地(Mahanadi)存在着18亿桶原油的储藏量。⑩Alam,M.Shah,and Abdullah Al Faruque.“The problem of delimitation of Bangladesh’s maritime boundaries with India and Myanmar:Prospects for a solution.”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25,No.3,2010,pp.405-423.孟加拉在2008年5月7日举行有关28个气田的7个气田的7个石油天然气公司招标,但是有关争议区域在缅甸和印度的抗议下最终推迟招标。在孟加拉“搁置问题”的时候,缅甸的四艘钻井船于2008年11月1日在属于孟加拉领土的圣马丁岛(St.Martin)西南50海里的位置进行油气资源的钻探,孟加拉随即宣称缅甸在双方有争议区域进行钻探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随后双方在孟加拉湾争议区域产生了紧张对峙。⑪“Sayed Zain Al-Mahmood.Troubled Waters”,The Daily Star Weekend Magazine,2016-01-22,http://www.thedailystar.net/magazine/2009/11/02/current_affairs.htm.
鉴于种种情况,孟加拉、缅甸和印度三方之间在孟加拉湾的海洋边界争端上升,成为孟加拉维护国家发展利益的当务之急。在孟加拉看来,本国在孟加拉湾的海域争端中处于不利地位,在孟加拉、缅甸和印度之间存在着孟加拉湾凹形北海岸,其结果便是如果按照等距线划界孟加拉的海洋经济专属区将被限制在130英里而不是其主张的200英里经济专属区和350英里的大陆架。孟加拉于2001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孟加拉声称大陆架在大陆边缘的最后一个基点完全超出了200海里经济专属区的距离,这又与缅甸和印度的合法区域重叠。鉴于孟加拉和缅甸拥有自己不同的标准始终无法解决,孟加拉在2011向大陆架限制委员会(CLCS)⑫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CLCS)大陆架界限制委员会(CLCS)的目的是促进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从中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建立有关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其行动不得涉及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边界的划定的事宜,还提供关于大陆架提供科学和技术咨询.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United Nations,“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CLCS)Purpose,functions and sessions”,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CLCS),2016-03-01,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purpose.htm#Purpose.提交了关于经济专属区延伸到大陆架边缘的主张。几周后,缅甸指出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接受并参加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孟加拉也在2009年12月12日发表了类似的宣言,在提起诉讼的第二天撤回了单独的裁决程序,缅甸因为担心被国际海洋法庭驳回便在2010年1月份撤回了其宣言,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程序。
(三)孟加拉和缅甸在海洋争端上的谈判原则背景
国际海洋争端划界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所涉第3、4和5条规定从国家领土基线和领海延伸12海里拥有和本国领土空气空间以及底土一致完整的主权。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第55和57条规定从领土基线延伸的200海里为经济专属区,确定所属国拥有探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力。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第76条所涉规定大陆架是沿陆地海岸到海洋的海床和底土的自然延伸,大陆架的界限外缘要么是大陆的外缘或者是其所述大陆外缘200海里不会延伸到该距离的地方,确定了大陆架、陆坡和突起。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2018年5月12日,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5.shtml因此,根据各国大陆架的具体情况,大陆架的延伸远比2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要远,此案又将大陆架问题提请国际海洋法庭的专门机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进行裁决。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第15条关于海洋边界“相对和相邻”的方面的规定,须依据“等距”的原则从两个国家测量的领海基线最近点延伸的中间线的每一个点,同时又规定在“历史所有权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等距”原则有所差异,确定了关于海洋边界的划定。依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第74条规定“相对和相邻”各方应该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达成,在谅解与合作的精神下尽量努力进行一个临时性安排。如果有有关国家间生效的协议,有关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应按照该协议的规定确定,如果做出调整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精神进行,确定了在划定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的原则。
二、孟加拉和缅甸在孟加拉湾争端的主要内容及国际法庭裁决
国际海洋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的国际间独立进行裁决海事纠纷和索赔的司法组织,由简易程序分庭、渔业争端分庭和海洋环境争端分庭组成。国际海洋法庭由21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独立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具体判决案件中的双方也各派一名法官参与裁决。尽管国际海牙法庭在先前已经裁决了15例案例,主要涉及海洋边界争端的孟加拉湾海域划界争端是第一例。在此之前的海洋边界争端主要有2006年对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Barbados-Trinidad and Tobago)的海洋边界争端裁决、2007年对洪都拉斯-尼加拉瓜(Honduras-Nicaragua)的海洋争端、2007年对圭亚那-苏里南(Guyana-Suriname)的裁决、2009年对罗马尼亚与乌克兰(Romania-Ukraine)争端的裁决。⑭International Boundary Research Unit.“ Bangladesh and Myanmar give ITLOS its first maritime boundary case”,Durham University,2016-03-12,https://www.dur.ac.uk/ibru/news/boundary_news/?itemno=9202&rehref=/ibru/news/&resubj=Boundary.
国际海洋法庭(ITLOS)在此前的判例中主要涉及到的是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争端判决,而此次裁决的则是海域划界问题,特别是缅甸在有关孟加拉湾的海域争端中强调领海是一方面而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是争端的另一方面,并且两者需要同时解决。由于孟加拉湾的特殊地形,在属于经济专属区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中有双方重叠的地方,孟加拉和缅甸都声称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是本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其他国家对于本国200海里大陆架没有主权。另一方面,缅甸坚持海上边界应该根据“等距离”原则进行划界,而孟加拉则希望鉴于孟加拉湾北部凹形的情况下应该依据“公平公正”和“实际情况”进行解决,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划界将导致在缅甸与孟加拉海洋界限中间划线。鉴于孟加拉海岸线的独特凹“等距线”会剥夺了孟加拉的海洋很大部分,因此孟加拉湾希望在孟加拉湾北部特殊凹形海洋形状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原则”下对“等距线”进行调整。双方对孟加拉湾的划界原则所持的立场有着较大的出入,这也加大了国际海洋法庭国际海洋法庭对双方在争端内容裁决上的难度。
(一)海域争端主权内容之一:孟加拉湾“凹”形地理特征
边界是一个国家地理空间的边缘,在边界内部便是国家的疆域,没有疆域便不能构成国家。⑮周平:《边疆在国家发展中的意义》,载《思想战线》2013年第2期,第99-105页.各国也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对疆域进行扩张和争夺,在扩张和争夺的过程中激烈的手段既通过战争冲突手段解决,而和平的方式是采用相互协商的方式解决,在平等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变得尤为重要。
孟加拉湾是孟加拉、缅甸和印度三国的海域争端中海洋边界极其复杂的地区,其地理、地形、地质都十分复杂,加大了三国和国际海洋法庭的争端解决难度。孟加拉是南部平原由恒河、布拉马普特拉河、伊洛瓦底江、萨尔温江、克里希纳河等河冲击而成形成上下两个漏斗状,最后在孟加拉合会注入孟加拉湾。这种特殊的地理状况使得孟加拉的海岸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三角洲平原随着水文特征来水量大小伸缩,河流带来的泥沙会不断影响着临近海洋深浅,早晚的潮汐使会得海岸线极不稳定,海洋航道随着海岸线变化而变化,以上的特殊地理特征使得对孟加拉的海岸基线测量带来难度,海岸基线需要频繁的进行调查和论证。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2018年5月12日,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5.shtml所以,国际海洋法庭在双方划定边界的过程中凭借地理因素作为主导,还需要将经济、生态、安全、地貌等因素都要考虑进去。譬如《联合国海洋公约》中第36条关于“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的规定中,对海洋航道通过经济专属区需要首先尊重同行和地理水文特征以及考虑到自由通行与飞行自由,这个时候参照“等距原则”需要将实际情况放在首要位置,此时可能对经济专属区是公平公正,但是放到大陆架的情况下可能有失公平。
因为包括渔场位置、地质特征、海底矿藏资源等在内的所有涉及海域争端的内容都需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解决,所以在孟加拉湾的海洋争端中的“凹形”特殊地质条件决定了多种方面的裁决需要采取非常规方式解决。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第15条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的规定中,规定相关海洋争端涉及到特殊的地形在保证“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需要由第三方确定,虽然没有限制原则上的划定因素,但是既定标准必须作为主要参考标准。这种“凹凸状”的海洋地理形态譬如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荷兰的海事协议(1971)、丹麦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88年)的海事协议中其中一个海岸凸而另一个海岸凹;哥伦比亚与巴拿马的海事协议(1976),其中凸面和凹面在在两个海岸都不相同;法国和西班牙的海事协议(1974)根据“公平”原则划界。⑰United Nations.“Digest of International Cases on the Law of the Sea”,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Office of Legal Affairs,2016-03-14,http://www.un.org/depts/los/doalos_publications/publicationstexts/digest_website_version.pdf.
孟加拉的陆地领土位于缅甸以西和印度以东之间的孟加拉湾深“凹形”的北部。因为孟加拉在缅甸和印度所夹的深“凹形”之中,缅甸提出的“等距线”将与孟加拉与印度“等距线”的海洋边界汇聚,这就意味着这两条线的汇聚将会使得切断孟加拉的大部分的海洋边界。缅甸与孟加拉所提出的“等距线”产生的综合效应会在沿孟加拉海岸基线延伸137海里的地方切断孟加拉的经济专属区,形成一个“楔形”经济专属区,这对孟加拉的海洋权益是大为不利的,也违背了《联合国海洋公约》中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将地理特征和基线划界中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等因素考虑进行重新调整,有失“公平和公正”原则精神。孟加拉拥有421公里的海岸基线,缅甸与印度的“等距线”延伸将会使得孟加拉与两国的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产生重叠,如此则会造成海域重叠的“灰区”。
(二)海域争端主权内容之二:“基线”及“等距线”原则
海洋基准线是国家领海的外部界线和经济专属区、毗连区的测量点,基线是后续海洋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测量的基础。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第5条关于“正常基线”的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这种测定方法十分容易,为后续的毗连区、经济专属区的测量奠定基础,但是这种情况明显不适用于孟加拉湾这种地理特征复杂的区域。《联合国海洋公约》中第7条关于“直线基线”的规定,在地方的海岸线是深深地缩进和切成或者由一些列的岛链构成,可以在其中加入适当的点进行基线的测定。另一方面,由于冲击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的存在使得海岸线高度不稳定,此时的“适当点”选择距海最远后又回归的低水位线进行基线的测量。⑱同上。由于孟加拉湾特殊的地理情况,孟加拉1974年的《领海与海事法》确定了“深度法”测量海洋基线的方法,确定在60英尺的深度测量方法,但是此举遭到了来自缅甸与印度的强烈反对,这也与《联合国海洋公约》第7条第2款中的“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的原则规定不符。
在《联合国海洋公约》中规定的“等距线”原则在相邻国家海岸线为平形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但是在某些特殊的自然条件下并不适用,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绘制“等距线”的原则家可以根据对“适当点”的控制进行调整以达到“公平公正”。虽然在《联合国海洋公约》中没有规定确定的确保“公平公正”的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需要考虑历史权力享有、资源存在、航道、技术、环保、法律制度和岛屿、珊瑚礁、潮汐等地理因素,在海洋化解中地理因素是主导因素,⑲Prescott J R V and Schofield C.,The Maritime Political Boundaries of the World,(London and New York:Methuen,1986),pp.158-159.同时还需要考虑在划界过程中不应该将侵入或有明显自然连接的区域划断。实际的海岸基线测量操作情况下因为海岸侵蚀必然会出现“凹凸状”的不规则形体,这就会造成因为形状引起的“不公平”。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中第74条“相对和相邻”的原则精神,加之这种“凹形”状、海岸破碎、不稳定、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等距线”原则并不适合需要作出调整。⑳Badrul Imam.“Why Bangladesh should win the arbitration”,The daily star,2016-02-29,http://www.thedailystar.net/news-detail-111566.因为自然因素造成的特殊地貌,任何有规则的测量必定导致有失公平的测量结果,很难在海洋地理差异较大的海洋争端中固定“等距线”原则,国际法院在突尼斯和利比亚的的案例中便认为不应将概念化的原则和规则应用到海洋基线和大陆架的测量之中,㉑Continental Shelf(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Application for Revis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24 February 198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Continental Shelf(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Tunisia v.Libyan Arab Jamahiriya),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2016-02-28,http://www.icj-cij.org/docket/index.php?sum=330&p1=3&p2=3&case=63&p3=5.大陆架并没有标准的自然延伸,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处理的海上划界边界一贯认为“等距离原则”不是强制性的国际法规则,它亦不享有任何优先地位。
(三)海域争端主权内容之三:领海宽度测算与特殊地理实物
关于领海边界的划界,孟加拉认为根据双方的“政治协定”加以解决。两国领导人曾在1974年和2008年签署海上边界协议中已经划定了边界,缅甸认为虽然两国签署了协定的纪要但并没有得到联合国秘书长的认定,作为回应,孟加拉引援了卡塔尔和巴林之间的领土问题涉及到的海洋争端划界,国际海洋法庭(ITLOS)认为国家间协定有多种方式、多种名义,商定之后便是具有约束力的协定。㉒“Case No.16.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2016-02-19,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pdf.此后领海划界引起争议,缅甸拒绝孟加拉关于已经将领海边界划定的说法,缅甸坚持认为1974年的协议并不是缔结关于领海划界的单方面条约,缅甸是希望缔结一项涉及到领海、经济专属区、大陆架三方面的协定。因此鉴于存在以上的争议,国际海洋法庭(ITLOS)最后认为双方在1974年签署的协议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2008年的协定并不构成独立的承诺同样缺乏约束力。㉓同上.在1974年协定和2008年协定无法律约束力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中第15条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的规定中,“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如果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2018年5月12日,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5.shtml
在领海划界的过程中便遇到了岛屿在领海划界中的权利问题,若无历史所有权争端的区域则按照“等距线”原则进行划界,孟加拉如此则拥有环圣马丁岛周围12海里的主权。缅甸对此持有异议,缅甸认为圣马丁岛是双方海洋争端划界中的特殊情况,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地理标志需要偏离中线,缅甸指出圣马丁岛远离缅甸的海岸,纳夫河南部界点标志着双方陆地边界的重点和海上边界的起点。缅甸认为圣马丁岛是独立于孟加拉和背离与缅甸大陆的地理点,因此它不应该被给予领海划界中充分发挥影响,反之将会导致两个省的海岸线严重偏离,缅甸希望圣马丁岛产生的仅6海里领海而不是12海里的领海。因为圣马丁岛位于缅甸海岸的前面而不是孟加拉的海岸前面,因此圣马丁岛不应算作一个沿海岛屿,不属于孟加拉。孟加拉认为应该充分考虑到圣马丁岛的特殊作用,除非岛屿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2018年5月12日,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5.shtml圣马丁岛对孟加拉有着特殊异议,它除了是孟加拉海军作战的重要基地之外还有约7000人常住人口,需要作为特殊因素考虑给予12海里的领海。虽然圣马丁岛坐落于缅甸海岸的前面同时也靠近孟加拉12海里领海范围内,国际海洋法庭支持孟加拉关于圣马丁岛的主权要求并且给予孟加拉在圣马丁岛12海里的领海主权要求,国际海洋法庭还认为圣马丁岛周围12海里与缅甸的领海并不重叠。国际海洋法庭指出圣马丁岛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作为《联合国海洋公约》第15条中的特殊因素按照“等距线”原则划界,应该给予12海里的全部主权,㉖“Case No.16.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2016-02-19,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pdf.还指出如果赋予缅甸圣马丁岛周围12海里的领海将会给予缅甸在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更多的权重,有失公平。
(四)海域争端主权内容之四:专属经济区的划定
在缅甸和孟加拉的海域争端裁决之中,在划分经济专属区的划界中缅甸始终希望以“等距线”原则进行划界,而孟加拉则希望以“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划界。孟加拉尤其强调在划定经济专属区、大陆架和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外大陆架更要根据“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划界。在此处,国际海洋法庭支持孟加拉的提议中的划界原则,实现公平和公正的结果最重要。
如果按照等距线原则划定经济专属区将导致孟加拉大片海域被缅甸占有,孟加拉的海洋将被截断仅仅占有孟加拉湾的小部分,所以孟加拉并没有指明任何基点,国际海洋法庭充分考虑到孟加拉湾特殊的地理情况支持采用“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经济专属区的划界。孟加拉认为“等距线”原则用于划分200海里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存在着“截断误差”(Cut-Off),如果按照“等距线”原则划分则会限制孟加拉2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自然延伸进而影响到大陆架和外大陆架的自然延伸,由于孟加拉湾的双“凹形”地理特征在划分200海里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则应该另采用“角平分线”的方法进行。基于此,孟加拉还引申了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缅因湾的海洋争端、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海洋争端中、格陵兰岛和扬马延岛的海洋边界争端中都应用的“角平分线”的方法进行方向线进行调整误差。㉗“Case No.16.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2016-02-19,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pdf.如此看来,利用“角平分线”进行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的划分会带来“比较”公平的结果,而缅甸对此进行反驳,它认为应该采用“等距线”原则进行划分,“角平分线”的划分原则只会产生不公平结果并且重申“在本案中无任何理由用角平分线”。㉘“Case No.16.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2016-02-19,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pdf.国际海洋法庭在此基础上采取了“三个阶段”的方法进行确定:第一个阶段、基于双方海岸基线和“角平分线”确定临时等距线;第二阶段、在特殊情况下的对临时等距线进行调整;第三阶段、将根据调整查看沿海长度和相关海洋区域的比例进行调整并确定调整比例,最后形成一个比较公正的结果。㉙“Case No.16.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2016-02-19,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pdf.在临时等距线的调整上,国际海洋法庭考虑了孟加拉提出的包括特殊的“凹形”状、圣马丁岛、孟加拉特殊的冲积三角洲沉积地质三个主要地理和地质作为大陆的自然延伸证明。此证遭到缅甸的反驳,它认为不存在任何调整,但国际海洋法庭驳回缅甸的反驳,国际海洋法庭进一步强调由于孟加拉海洋呈现“凹形”状会产生“截断误差”有失公正并驳回孟加拉关于圣马丁岛和冲积三角洲沉积地质的提法。㉚Abdullah Al Faruque.“ITLOS Judgement:A Clear Legal victory for Bangladesh”,The daily star,2016-03-09,http://archive.thedailystar.net/law/2012/04/03/index.htm.
(五)海域争端主权内容之五: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定
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定是孟加拉湾海域争端中除领海测算的核心组成,同样是因为孟加拉湾特殊的“凹型”地理特征,最终不得不提请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帮助裁决。有关经济专属区200海里外的大陆架方面,孟加拉认为孟加拉和缅甸双方已经认可国际海洋法庭对双方的海洋争议进行的裁决,那么国际海洋法庭有权划定200海里的大陆架,而缅甸则认为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第76条中关于“大陆架定义”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2018年5月12日,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5.shtml国际海洋法庭仅仅有权划定200海里的大陆架,在200海里之外则无权进行划定。
国际海洋法庭考虑是否应该行使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裁决,国际海洋法庭认为在沉积岩一定的厚度和某些特殊地质情况下大陆架会超过200海里,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可以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申请裁决建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较为“公平”的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2018年5月12日,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5.shtml国际海洋法庭认为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划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且双方因为有重叠区域也能够得到相应补偿,但此决议遭到缅甸的反驳,缅甸认为孟加拉并没有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得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划界指导建议,国际海洋法庭并不知道界限情况如何仅仅在“假设”存在地质特殊的情况下进行裁决。因此,国际海洋法庭对超过200海里的外大陆架进行划定不适当,同时这也会损害到第三方的利益,印度因此会同样提出200海里之外的大陆架权利。对于缅甸的反驳,孟加拉认为《联合国海洋公约》并不影响国际海洋法庭对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裁决,孟加拉还认为潜在的第三国索赔不在本案之内对其并没有约束力,而且国家海洋法庭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角色并不冲突并且是互补的,都是为了更加“公正公平”的进行裁决,因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不是海洋法法庭管辖权的先决条件。㉝Moin Ghani.“A‘Great Win’for Bangladesh”,The daily star,2016-03-23,http://www.thedailystar.net/news-detail-227828.国际海洋法庭支持孟加拉的提议即国际海洋法庭有权利来界定全部大陆架,并且指出国际海洋法庭对大陆架的界定不受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干扰。对于200海里之外的大陆架划定是国际海洋法庭在裁决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方面的判断,这也是任何法庭对200海里之外大陆架的划定行使裁决权,然而法庭没有考虑到孟加拉提出的有关海洋沿岸特殊的地质和地貌,㉞Al Faruque A.“Judgment in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Significance and Implic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Asi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2012,Vol.18,pp.62.国际海洋法庭的裁决是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超过2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之后一直达到可能会影响第三国的地方。㉟“Case No.16.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2016-02-19,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pdf.
(六)海域争端主权内容之六:200海里外大陆架特殊重叠的“灰色”区域
当相对和相邻的两个国家海洋边界划界没有按照“等距线”原则和不变向超过200海里划界的时候便会出现重叠的“灰区”。㊱Elferink A G O.“ Does Undisputed Title to a Maritime Zone Always Exclude its Delimitation :The Grey Area Issue”,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1998,Vol.13,No.2,pp.143-192.Molenaar E J.“New Maritime Zones and the Law of the Sea”,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6,pp.830-851.“灰区”是指在200海里经济专属区之内但又坐落与他国的海洋边界之上,从其他国家的海洋基线来看,如果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双方没有做出协商,那么该“灰色”区域将变成公海。灰色区域挪威和俄罗斯关于摩尔曼斯克的海洋协商便有。孟加拉和缅甸在孟加拉湾海域争端中便有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灰色”区域,孟加拉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和缅甸2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存在了重叠,国际海洋法庭对于“灰色”区域将通道的权利给予缅甸而将缅甸的经济专属区权利给予孟加拉,国际海洋法庭也强调双方在使用专属区的时候要尊重彼此的权利并且尊重《联合国海洋公约》第56条关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的规定中,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考虑到此区域的特殊性,国际海洋法庭建议双方共同开发。㊲Al Faruque A.“Judgment in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Significance and Implic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Asi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2012,Vol.18,pp.62.
三、孟加拉湾的海洋争端及对中国南海问题的启示
孟加拉的外交部长摩尼(Dipu Moni)在判决后表示此项裁决是孟加拉和缅甸长期以来对海洋边界纠纷努力的成果,孟加拉可以进入到超过200海里经济专属区以外的大陆架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勘探,此举也为未来孟加拉和印度的边界争端提供先例。㊳Moin Ghani.“A‘Great Win’for Bangladesh”,The daily star,,2016-03-23,http://www.thedailystar.net/news-detail-227828.对于国际社会而言,孟加拉和缅甸在孟加拉湾上的海域争端通过国际海洋法庭裁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意义有三:第一、针对超过200海里经济专属区的外大陆架国际海洋法庭拥有直接裁决权而不需要争议双方通过大陆架委员会获得建议;第二、海洋争端中的“灰色”区域划定方法;第三、国际海洋法庭将领海、经济专属区、大陆架的三方面全部考虑到一桩争议案中,采用“角平分线”、“等距线原则”等方法力求“公平公正”的结果,从而实现“互补的双赢”避免将海洋争端中的三个方面单列造成“碎片化”的谈判困境。孟加拉湾这个里程碑式的裁决对中国南海的未来走向具有重要的先例和借鉴意义,值得深思。
(一)孟加拉湾海域争端的启示之一:“历史性权利”原则问题
中国在开发、管理南海的历史悠久,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孟加拉和缅甸在孟加拉湾的判决先例及经验在中国南海争端中不适用。在国际海洋争端中,历史性权利是最基本理论,孟加拉湾中涉及到《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第15条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的规定中,“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2018年5月12日,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5.shtml如有“历史性所有权”争议则不适用,在孟加拉湾案的裁决中第130条,国际海洋法庭认为双方并没有任何历史性证据来证明该区域的划分并且双方也并没有提供任何历史性证据。㊵“Case No.16.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2016-02-19,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pdf.此外,在有关“历史性权利”的规定《联合国海洋公约》第10条第6款也规定:“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㊶“Case No.16.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2016-02-19,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pdf.正是基于非“历史性”海湾,国际海洋法庭才依据自然地理事实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裁定。在《联合国海洋公约》第298条关于“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例外的规定中第1款中“关于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规定,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调解程序。㊷“Case No.16.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2016-02-19,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pdf.中国开发、管控南海的历史以及中国的实践表明: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领土主权,在南海断续线内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主要包括对琼州海峡等历史性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㊸贾宇:《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第179-203页.孟加拉和缅甸在孟加拉湾海域争端,最终通过国际海洋法庭裁决的方案完全不适用于中国南海的“历史性”现实。
(二)孟加拉湾海域争端的启示之二:“岛礁划界”原则问题
在孟加拉和缅甸在孟加拉湾海域争端中最为重要而且引起争议的是特殊情况即圣马丁岛的“岛礁划界”原则。在《联合国海洋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中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实际情况是孟加拉强调圣马丁岛,除了是孟加拉海军作战的重要基地,在8平方公里的面积的范围内还有约有7000人的常住人口,应该给予划定12海里的领海并且不同缅甸的领海重叠。国际海洋法庭认为虽然圣马丁岛位于缅甸的沿海但同时也位于孟加拉海洋沿岸,是位于孟加拉大陆海岸12海里领海范围内,同时满足公约第121条规定中“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如果同意缅甸提出的根据“等距”原则,缅甸在圣马丁岛拥有6海里的领海,考虑到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则会使得缅甸得到的权重比孟加拉大,不满足“公平”原则。国际海洋法庭注意到在岛屿划定领海、经济专属区、大陆架时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没有具体规则,圣马丁岛特殊的位置坐落会使得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不必要的弯曲,便决定不给于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的划界。㊹“Case No.16.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2016-02-19,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pdf.中国在南海的岛礁的开发、命名、管控都拥有悠久的历史,不仅在古代有中国人的活动痕迹、开发痕迹,中国对南海岛礁拥有历史主权,所以“等距线”原则在此并不适用,中国拥有南海岛礁周围12海里领海无可争议的主权。毫无疑问,中国南海的岛屿都是由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给其命名、经营、开发,纵然是许多岛屿因为特征不明显、不适宜人类居住的小型岛礁,甚至是远离沿海国陆地的岛礁,而事实这些岛屿并不影响中国对其的占有权、效力问题。㊺张善宝:《论国际司法机构海洋划界判例中的岛屿效力——以2012年孟加拉湾海洋划界案为切入点》,载《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72-77页.
(三)孟加拉湾海域争端的启示之三:“等距线”、“角平分线”的方法运用
海洋基线是测量领海宽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测量的起始点,海洋基线的定义将是国际海洋法庭的诉讼和评判中的关键法律问题。在《联合国海洋公约》中第5条关于“直线基线”和第7条关于“直线基线”有着明确规定,正常基线即“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如果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邻近海岸有一系列的岛屿则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2018年5月12日,http://www.un.org/zh/law/sea/los/article15.shtml但是,在孟加拉在1974年通过的《领海与海事法》确定了“深度法”测量海洋基线的方法,确定在60英尺的深度测量方法。㊼Hoque,Muhammad Nazmul.“The Legal and Scientific Assessment of Bangladesh’s Baseline in the Context of Article 76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ited Nations-The Nippon Foundation,National University of Ireland Galway Republic of Ireland,2006,pp.107.当然,这种本国基线测量方法在与他国的海域争端解决中没有法律依据,可存在者法理上的通约性。孟加拉的理由是孟加拉的海岸60%是独特流体地质的冲积扇三角洲,㊽Bissinger,Jared.“The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Motivations,potential solutions,and implications.”Asia policy,Vol.10,2010,pp.103-142.每年河流携带的泥沙冲入海洋会导致海岸不断流动、出现、消失使得低水位线和海岸无法确定。毫无疑问,领海基线固定点的确定成为孟加拉湾海域争端的关键问题。同样,缅甸在1977年颁行的《领海和经济专属区法》(Territorial Sea and Maritime Zones Law)中用若开邦沿岸的礁石、岛屿、岩石等其他点确定出来的直线基线平均长度达到30.5海里最长的达到57海里,超过了国际通行标准,㊾Alexander,Lewis M.“Baseline delimitations and maritime boundaries.”Va.J.Int'l L.23(1982):503.缅甸的测量方法也遭到了孟加拉的质疑。在孟加拉湾海洋争端中因为两国的划界存在相对相邻,孟加拉因为特殊的“凹形”地理环境按照等距线则会使得孟加拉会产生巨大扭曲对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极为不公正,所以等距原则并不适合孟加拉湾,国际海洋法庭采取了“三个阶段”进行逐渐调整。
《联合国海洋公约》在第74条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的规定中,“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在国际海洋争端中使用了许多包括严格等距、简单等距、等距修正、垂直、平行、切入等各种各样的方法确保公平。㊿United Nations.Digest of International Cases on the Law of the Sea[EB/OL].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Office of Legal Affairs,http://www.un.org/depts/los/doalos_publications/publicationstexts/digest_website_version.pdf,2016-03-14.在“突尼斯和利比亚”海洋划界案例中突尼斯也出现“等深线”方法,突尼斯提出在海岸角使用角平分线划界。在“德国和丹麦”的北海大陆架海洋争端中,德国的“凹形”海岸被丹麦和荷兰包围在其中,丹麦和荷兰要求采用《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等距线”原则进行划分,德国认为这会导致不公正最终使得其损害到德国的利益。最终,国际法院支持德国提议指出“使用的划界等距离方法是不是强制性的”,法院还指出“划界要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还要将其他因素考虑进去”,法院责令当事人更加公平的进行谈判,避免严格等距原则。[51]Sclater,John G.,and Phillip AF Christie.“Continental stretching:An explanation of the postmid-Cretaceous subsidence of the central North Sea basin.”Journal of Geophysical Research:Solid Earth,Vol.85,No.B7,1980,pp.3711-3739.如果严格按照等距原则切断进入公海和大陆架必然会造成“截断效应”,包括后来的“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都进行等距线基础上的挑战。
(四)孟加拉湾海域争端的启示之三:超过200海里“外大陆架”划定
在孟加拉湾的海域争端中为国际海洋法庭提出了一个是否具有划定200海里之外大陆架的权力问题。在《联合国海洋公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大陆架外部界线的关系和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重叠部分划定的关系,在需要关注的是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的定义”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国际海洋并没有权利定义大陆架的终点”。[52]在《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第76条规定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二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在10款中规定“本条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国际法院和法庭在是否大陆架委员会为就双方海洋争议区域提供建议进行划定有不同的看法,[53]McDorman T L.“The Canada-France maritime boundary case:drawing a line around St.Pierre and Miquelon”,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4,No.1,1990,pp.157-189.在“加拿大和法国”(Canada-France)和“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Nicaragua-Honduras)的海域争端中,国际海洋法庭认为他们没有权利划定200海里之外大陆架的权力,而国际法院在“巴巴多斯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海洋争端之中又认为拥有这样的权力。[54]United Nations.“Digest of International Cases on the Law of the Sea”,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Office of Legal Affairs,,2016-03-14,http://www.un.org/depts/los/doalos_publications/publicationstexts/digest_website_version.pdf.此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不得审议关于具体存在的纠纷,除非一个地区提交或者争议双方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大陆架委员会进行裁决,[55]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2016-04-02,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8/309/22/PDF/N0830922.pdf?OpenElement.孟加拉和缅甸已经取得提交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裁决的共识,但是孟加拉最终没有同意。国际海洋法庭单行成立的大陆架委员会(CLCS)进行考察后给予争议双方国家建议,最终的建议确定力和有约束力的效应在大陆架委员会(CLCS)而不在国际海洋法庭。在本案中的379条也规定大陆架委员会(CLCS)的职责在于不妨碍相对和相邻国家海洋争端的划界问题,因此,国际法院和法庭行使关于划定海洋边界包括其大陆架界限的管辖权应该不干预大陆架委员会(CLCS)的职能分工。在确定是否进行划分之前国际海洋法庭应该首先要确定超过200海里之外是否有大陆架重叠,否则变不需要划定,[56]Churchill R.“Bangladesh/Myanmar Case:Continuity and Novelty in the Law of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Cambridg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Vol.1,No.1,2012,pp.137-152.在200海里之内和之外都不必要做区分,国际海洋法庭拒绝孟加拉提出的地理特征因素认为200海里以外各方的重叠大陆架之间应是单一海洋边界线的延续,直到它到达的区域。[57]“Case No.16.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2016-02-19,https://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C16_Judgment_14_03_2012_rev.pdf.国际海洋法庭在此处也遇到了难题,即是否有权利进行划分,双方希望将领海、经济专属区、大陆架三部分同时划定,如果将200海里之外的大陆架单留则有可能形成遗留问题,国际海洋法庭此举的做法与《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与精神明显是背离的,其公信力与所标明的“公平和公正”的精神是值得商榷的。
(五)孟加拉湾海域争端的启示之三:“灰色区域”原则
“灰色区域”并没有在《联合国海洋公约》中被提及,而200海里外大陆架在现实实践操作中确实客观存在。当一个国家的海洋大陆架超过了200海里且又在另一方的200海里经济专属区之内便会形成“灰色区域”,尤其是因为海岸等地理因素没有按照“等距”原则进行划分沿着海洋边界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进行扩展更容易形成。“灰色区域”的主权与管辖权、经济专属区“衍生”能够被海洋争端的国家所接受,要么让渡部分主权与管辖权获得经济开发权,要么让渡部分经济专属区开发权以换取主权与管辖权。这与中国在中国和东海海域争端、南海海域争端中所倡导的“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精神实质相同,中国提倡的做法本质上就是在海域争端中的“公平公正”精神,为共同开发海洋资源、维护海域稳定和地区稳定提供了最理想也是最切世纪的思路。关于“灰色区域”的思路划定为未来解决南海争端提供了新思路,但同时这种划分方法客观上也增加使得南海周边国家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复杂性。
孟加拉和缅甸在孟加拉湾的划界争端是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海洋法法庭自1996年正式运作以来处理海洋争端的里程碑意义的判例,为未来国际解决海洋争端定下某些基调和提供了解释的先例,海洋争端为孟加拉和缅甸解决了争端加速了双发在海洋开发上面的步伐。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划定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界限的方式在特定情况下似乎是有道理的,但不可能因此在未来都利用此例,此例也是在特殊时空情况下的产物。岛屿的划界效力、对划界有关情况的考察、大陆架自然延伸等问题都还需要在未来的划界中进行论证。认知研究国际法机构在海洋争端的判例和判决趋势,对于我国未来维护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正所谓谎言百辩成真,非明智睿识难以洞悉其奸,任何判例都需要认真负责对待,洞察它对国际海域争端解决的促进作用也要谨慎对待它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