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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下中国的维和行动

2018-09-22安德万

战略决策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维和联合国和平

安德万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下称“2030议程”)的启动标志着国际发展治理实践迈入新阶段。联合国经过了长期的讨论,在总结和学习实施“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2030议程”。“2030议程”是一个综合框架,强调各项目标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协同。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也不再仅限于发展中国家,而是适用于所有国家。“2030议程”强调建立和加强各种伙伴关系,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以推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此背景下,中国应该思考如何抓住国际发展升级换代的历史机遇,积极促进国内发展,使中国早日落实联合国制定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也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发展治理行动和相关机制的建构与升级,力所能及地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实现联合国“2030议程”制定的17个目标。①黄梅波,吴仪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国际发展治理中的中国角色》,载《国际展望》2016年第1期,第17-33页。

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具体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中国学者分析了中国可以借助的四大平台:联合国、二十国集团(G20)、“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发展援助。②张贵洪:《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与全球发展治理》,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6年第4期,第17-24页;张海冰:《G20与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载《国际观察》2016年第5期,第47-60页;曹嘉涵:《“一带一路”倡议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对接》,载《国际展望》2016年第3期,第37-53页;李勇:《以“一带一路”为平台,促进包容可持续工业发展》,载《东北亚经济研究》2017年10月,第5-10页;黄超:《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框架下官方发展援助的变革》,载《国际展望》2016年第2期,第78-93页;孙新章:《中国参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战略思考》,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26卷第1期,第1-7页。孙伊然指出,联合国在全球发展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凸显,在国际发展规范塑造和发展业务操作方面,中国与联合国之间的合作得到明显深化与拓展,中国与联合国之间的合作可以促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但是他的分析并没有进一步探讨“联合国维和行动”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系。③孙伊然:《全球发展治理:中国与联合国合作的新态势》,载《现代国际关系》2017年第9期,第40-41页。鉴于中国已经承诺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更多的经费和人力资源,包括派遣作战部队,并且中国军队已经参加了联合国维和行动框架下的作战任务,中国不得不考虑如何更好地利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帮助那些被冲突所困的发展中国家摆脱困境,启动发展进程。这既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也符合中国外交整合多方资源以提高行动效率的政策原则。

2005年“世界首脑峰会”(World Summit)指出了发展、和平、安全与人权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可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权的先决条件。和平是每个个人、群体或国家的首要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其他权利就不能享有,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实现所有人权的先决条件。④M.AfzalWani,“ANALYSIS OF CONCEPTUAL FOUNDATIONS OF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FORGLOBAL PEACE AND DEVELOPMENT”,Journal of the Indian Law Institute,Vol.55,No.2,April-June 2013,pp.201-214.这种关系在最不发达国家体现得尤其明显。所以,国际社会不仅通过教育、科学技术、文明对话和文化交流等手段促进和平,还采取“维和”这样更加积极的措施,促进国际和平。“2030议程”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吸收了“积极和平”(Positive Peace)概念,更全面地处理国际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换而言之,为了更好地推进“2030议程”,把维和与可持续发展措施都看成是管理和解决冲突的工具。在脆弱国家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消除引发冲突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原因,有望建立可持续的和平;而在冲突国家和地区促进冲突解决,建立可持续的、稳定的和平,对于实现“2030议程”确立的其他目标(如完全消除饥饿和极端贫穷)也是至关重要的。⑤Austin Schiano et al.,“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 a Path to Peacebuilding:Finding Common Ground to Counter the Extremist Narrative”,Seton Hall Journal of Diplomac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8,Iss.1,pp.25-37;Jiayi Zhou et al.,“Towards Pathways for Peacebuilding and Development to Reduce Violent Extremism”,Journal of Peacebuilding&Development,12:2,pp.114-121.

在制定“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解决暴力冲突问题被确认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明确把“建立和平、包容的社会”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目标16)。除此之外,在17个目标中,解决暴力冲突也是实现其他目标的一个前提,特别是目标1(消除贫穷)、目标3(确保健康的生活和福利)、目标4(优质教育)、目标10(减少不平等)和目标11(包容、安全和有活力的城市)。为了有效地解决暴力冲突的危害,联合国在推进“2030议程”的过程中,强调转变工作方式:更加重视预防(如建设国家能力、加强国内机构建设、支持善治);将联合国相关项目的周期从3到5年延长到15到30年;非常强调相关机构不能各自为政,需要建立密切的伙伴关系,联合国系统应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以及区域和国家行为体的协调。

一方面,在“千年发展目标”框架下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全球可持续发展行动进入新的阶段;另一方面,目前全球冲突呈现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新的特征,管理和解决这些冲突面临更复杂的挑战。就如何让联合国维和行动和“2030议程”兼容而言,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内部,在规范和具体操作实践两个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些争议是围绕“安全”和“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而展开的。

本文基于国际社会目前就“安全与发展”问题展开的大辩论为背景,首先对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揭示联合国维和行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被冲突所困的国家预防和消除武装冲突,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让这些国家和所在地区更早地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其次,分析中国对“2030年议程”的政策立场的转变过程。中国最终把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作为中国支持2030年可持续发展政策的一个具体措施。最后,从“2030议程”的视角,分析未来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面临的两个方面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维和的定义

《联合国宪章》没有给“维和”(peacekeeping)下一个正式的定义,不仅没有造成严重的问题,反而给联合国提供了在必要时根据冲突性质调整维和行动任务的机会,以保持政策的灵活性。⑥Gözde Kaya,“A New Era in peacekeeping for the United Nations:Leaving traditional peacekeeping behind”,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Vol.20,Iss.A,2015,p.41.在美苏冷战时期,国际安全主要是指没有发生国家间军事冲突。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没有发生武装冲突或暴力活动,那么就享有了安全,或者一个国家能够防止武装冲突和暴力的发生,为国内生活提供基本的社会秩序,那么这个国家具备安全治理的能力。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和平研究的先驱,如约翰·加尔东(Johan Galtung),对“和平”概念下了更广泛的定义:不仅指没有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而且包括了发展和人权等内容。和平的要求显然比安全要高得多,和平是基于社会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自愿参与而达成合作和解决争端之目的,这样的社会要比通过胁迫手段强加遵从的社会更加能够和谐共存。⑦David Cortright,ConorSeyle,Kristen Wall,Governance for Peace:How Inclusive,Participatory and Accountable Institutions Promote Peace and Prosperity,(New York,US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7),p.51;Flavius Stan,“The Security-Development Nexus:Conflict,Peace and Development in the 21st Century”,In Flavius Staned.,Development,(New York,USA:International Peace Academy),2004,p.2.这些理论方面的变化,特别是提出“人类安全”(human security)、“人类发展”(human development),以及在国际格局变化、国际冲突不断呈现新特征的情况下,联合国维和行动也不断地做出调整。

1992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提出了“和平计划”(Agenda for Peace),是联合国维和行动规范演变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文件。2000年“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高级别小组”对联合国和平与安全活动进行了彻底的审查,该小组提交的《卜拉希米报告》(Brahimi Report)强调“交战各方的同意、明确而具体的任务、充足的资源”是联合国维和任务取得成功的最低要求,而且还提出实现持久和平不能仅仅依靠停火,还需要加强“建和行动”(peacemaking)。2008年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基础条令文件(Capstone Doctrine)定义“维和”是“一种旨在维持和平的技术,虽然这种和平是脆弱的,但是战斗已经停止,从而协助和平制造者(peacemakers)实施达成的协议。在这个定义下,联合国维和已经从一个主要以观察停火和国家间冲突后施加武装隔离的军事模式演变为一个包括多种要素——包括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共同努力为可持续和平奠定基础的复杂模式。”⑧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and Department of Field Support,“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Operations: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2008,p.18,http://www.un.org/en/peacekeeping/documents/capstone_eng.pdf.维和是以建设性的方式管理或解决冲突,短期目标是避免冲突造成灾难性的、破坏性的后果,长期目标是实现可持续的和平,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不过,进入21世纪之后,在很多情况下,冲突各方无法达成和平协议,在不存在协议的情况下,没有和平可以维持,所以更需要和平执行(peace enforcement)——用武力去执行和平。⑨Alex J.Bellamyand Charles T.Hunt,“Twenty-First Century UN Peace Operations:Protection,Force and the Changing Security Environment”,International Affairs,Vol.91,No.6,2015,p.1281;Peter Mateja,“Between Doctrine and Practice:The UN Peacekeeping Dilemma”,Global Governance,Vol.21,2015,p.353.近年来,联合国的行动更是从传统的“维和”——以监督停火、隔离武装和促进冲突方和谈为重点——转向更加重视建和行动与和平执行。

联合国和平行动的不断调整导致联合国内部对“维和”的定义出现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是“线性”的理解,1992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Boutros Boutros-Ghali)提出了“和平计划”,预防外交、和平建设、维和、冲突后建和构成了一个线性的过程,“维和”是这个线性过程的一部分,仅限于严格遵循“当事国同意、中立、非自卫或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的维和三原则,实施观察停火,隔离冲突。⑩Tim Murithi,“Inter-governmental Authority on Development on the Ground:Comparing Interventions in Sudan and Somalia”,African Security,Vol.2,2009,p.139.第二种则是“多维”的理解: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冲突预防(conflict prevention)、建和、维和、和平缔造(peacebuilding)与和平执行之间的区别越来越模糊。虽然联合国维和行动部署在原则上是支持停火与和平协议的实施,但是它往往在建和、发展方面的行动中也发挥积极作用;⑪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and Department of Field Support,“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Operations: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2008,p.19.另一个方面是,当代的维和行动是综合采用安全和经济方面的干预措施,以实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稳定,所以维和本身也是多维的。

三、维和行动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因果机制

从1990年到2010年,生活在发展中国家中的赤贫人口减少了一半,国际社会提前五年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中一个最重要的目标。专家预测,2015年之后,绝大多数赤贫人口都生活在受冲突影响的国家中。一个事实是,冲突和贫穷、落后在空间上是高度重合的,全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大多是脆弱国家,是被冲突所困扰的国家。2008年世界银行行长佐利克撰文指出,有10亿人生活在脆弱国家,他们无法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这些国家被贫穷、疾病所困扰,三分之一的人无法获得清洁的饮用水,三分之一的儿童没有读完小学。⑫Robert B.Zoellick,“Fragile States:Securing Development”,Survival,Vol.50,No.6,Dec.2008-Jan.2009,pp.67-84.

2011年世界银行发布的《世界发展报告》指出,在20世纪冲突与和平之间的区分是明显的,但是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遭受的暴力冲突则是反反复复的,还有一些曾经达成政治和解协议的国家虽然没发生暴力冲突,但犯罪活动猖獗,国家维持治安稳定的能力不足,严重阻碍了国家的发展进程。⑬The 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11:Conflict,Security,and Development,(Washington DC,USA:the World Bank),2011,p.2.那些曾阻碍非洲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种冲突正在削弱非洲推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基础。⑭KelechiJohnmaryAni,“From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 to SustainableDevelopment Goals:Conflict as Key Obstacleto African Transformation”,Journal of African Foreign Affairs,Vol.3,No.1&2,June/December 2016,pp.69-86.对不同国家的比较研究发现,预防冲突、冲突解决和建设和平行动对非洲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提高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可能性有重大意义。⑮Wordofa,D。,“Violent Conflicts:Key Obstacles for Sub-Saharan Africa to Achieving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Where is the Evidence”,in R.B.and A.B.Chikwanha eds.,Understanding Africa’s Contemporary Conflicts:Origins,Challenges and Peacebuilding,(Pretoria:Institute for Security Studies,2010),p.87.除非非洲大陆建立稳固的、可持续的和平,否则非洲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前景依然黯淡。

暴力和冲突的影响还会跨越国界。目前大多数战争都是国家内部冲突,这些冲突导致的难民冲击邻国,脆弱国家在制造“脆弱地带”,这些悲剧正在非洲、南亚地区上演。过去二十年中,暴力冲突产生了二战以来最大规模的难民潮,并使受影响的国家倒退数十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显示,每年冲突使全球的GDP增长平均减少2个百分点,2016年全球冲突造成的总体经济成本估计为14.3万亿美元,超过全球GDP的12.2%。⑯The World Bank Group,Maximizing the Impact of the World Bank Group in Fragile and Conflict- Affected Situations, March 2018, p.1, http://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855631522172060313/pdf/124654-WP-PUBLIC-MaximizingImpactLowresFINAL.pdf.到2015年底,没有完成“千年发展目标”确定的任何一个指标的七个国家都遭受了严重暴力冲突。⑰OECD,Fragile states 2014:domestic revenuemobilisation in fragile states,2014,p 17.暴力冲突是个人和国家层面的发展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各种暴力冲突,包括群体暴力、内战、国家间战争,也是全球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

最不发达国家被长期的战乱、肆掠的犯罪活动所困扰,无法开启消除贫困和实现协调发展的计划,因此全球发展战略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就主要集中在非洲和中亚地区的那些底层国家。⑱Paul Collier,The Bottom Billion:Why the Poorest Countries are Failing and What Can be Done about It,(Oxford,U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3-4.这些国家不仅非常落后,而且四分五裂,无法走出“发展陷阱”。脆弱国家在和平建设过程中不得不接受外部世界的帮助或干预,因为它们缺乏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成功地解决冲突。在历史上,大约三分之二的联合国维和人员是被派遣到高烈度冲突的国家,预期维和行动能够带来稳定的和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提供条件。

传统的联合国维和行动致力于解决国家间的冲突,严格遵守“维和三原则”,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由于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是内战,是因种族、族群因素引发的冲突,在此情形下,冲突各方很难达成停火协议,联合国维和行动也就从传统的维和转向更多使用武力行动的和平执行。在冷战后,联合国的和平执行越来越多,被派往各个冲突国家或地区执行任务的联合国维和部队的规模越来越大,但取得的成效却很少。因此,很多人怀疑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合理性,而且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各个主权国家的自愿支持行为,一旦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再提供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就会面临更严重的危机。但是,不能就此否定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积极作用。联合国维和取得具体成效是需要一些条件,而且也有局限性,不能抱着不切实际的期望来看待联合国维和行动。因此,需要扎实的实证研究来揭示联合国维和行动为陷入暴力、冲突的国家摆脱“发展陷阱”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前提保证的具体作用机制。

戴维·梅森(David Mason)等基于1945年到1999年的98个案例,以内战结束的结果(反叛军胜利、政府胜利或通过谈判达成和平协议)、维和行动(持续性的维和行动,或间断性的维和行动)为自变量,以内战结束后建立的政体类型(民主政府、半民主政府、专制政府)、内战冲突的类型(族群冲突、领土争端、意识形态冲突)、经济发展水平为控制变量,来研究影响内战后长久和平的因素,发现维和行动能够显著地降低内战再度发生的风险。⑲David Mason et al.,“When Civil Wars Recur:Conditions for Durable Peace after Civil Wars”,International Studies Perspectives,Vol.12,pp.171-189.然而,理查德·卡普兰(Richard Caplan)和安珂·霍芙勒(AnkeHoeffler)借用医学研究中常用的生存分析方法(survival analysis),没有发现有关维和行动促进经历内战冲突的国家维持长久和平的大量支持性证据。⑳Richard Caplan and AnkeHoeffler,“why peace endures:an analysis of post-conflict stabilization”,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part 2,pp.133-152.不过,比较这两个研究,虽然它们的结论并不一致,但没有否定维和对维持内战后和平的重要性。因为这两个研究都是研究内战结束后维持和平的众多影响因素,即维和行动只是其中一个干预变量,并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力量。戴维·梅森等的研究也表明,除了维和行动,政府如果能够为民众提供一定的经济福利,解决生活困苦,就有利于避免内战的再次发生。㉑David Mason et al.,“When Civil Wars Recur:Conditions for Durable Peace after Civil Wars”,p.187.内战后政府应动用各种资源,包括制度能力(institutional capacity),进行必要的改革,以维持和平。虽然理查德·卡普兰和安珂·霍芙勒的研究没有发现大量的支持性证据,但是他们研究的案例很少,只有6个,而且他们的研究明确了在某种条件下,维和行动也是发挥作用的:当联合国维和部队部署是支持冲突方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争端时,维和行动对这些国家实行稳定与和平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弗吉尼娅·福特纳(Virginia Page Fortna)则集中研究了维和行动对内战结束后能够维持和平的时间长短的影响。为了准确评估维和的影响,首先对相关数据先进了一个筛选的过程,一共收集了1944年到1997年的115个案例。维和行动往往是针对非常难以解决的冲突,而对于那些以决定性的结果结束了的战争,以及冲突双方签署条约并承诺对维持和平负有责任的情况,是不需要国际社会派遣维和行动的。只有在那些冲突双方不愿意结束无休止的冲突且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才需要国际社会派遣维和行动。然后,在对联合国、其他组织或国家执行的维持和平行动进行更精确的分类——特派团、传统的维持和平行动、多维维持和平行动、和平执行——基础上,利用生存分析方法,发现发生内战后,维和行动能够促进稳定和平的实现。㉒Virginia Page Fortna,“Does Peacekeeping Keep Peace International Intervention and the Duration of Peace after Civil War”,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48,No.2,2004,pp.269-292.

更多的研究就维和与国家在内战冲突后维持长久和平的因果机制进行了探究。因为在某种条件下,内战的冲突方达成停火只是一方或双方采取的临时应急措施,以获得踹息机会,双方会重整旗鼓,再开战事;在另外的情况下,冲突方之间很难达成协议,他们只能通过冲突来展示自己的决心,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他们常常认为以谈判获得的好处没有通过战斗获得的好处多;另外,消除产生冲突的根源,如经济不平等、政治歧视,会降低冲突发生率,但是政府往往害怕这样的措施会加强反对集团的力量,促使反对力量通过暴力而不是民主的方式获取更多权力,因此执政的政府不愿意采取包容性的经济发展政策。即便政府同意采取更具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改革措施,反政府武装也不愿意自废武装。㉓Hultman,L.,Kathman et al.,“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dynamics and the duration of post-civil conflict peace,”Conflict Management and Peace Science,Vol.33,No.3,2016,pp.231-249.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联合国或地区安全机制领导下的维和机制能够扮演第三方实施和执行机制的作用,就能打破这些恶性循环,让双方和解,建立彼此信任。得到联合国授权的维和行动因为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是冲突地区和国家结束冲突的一个重要干预力量。

维和行动不仅能限制冲突的时间长度和严重程度、减低冲突再起的几率,还能限制冲突的地理范围,而且维和行动特别适合执行的任务就是遏制冲突地理范围的扩散。基于南苏丹78个县2009年到2011年的数据,通过控制联合国维和部队的“非随机分派”(non-random assignment of UN troops),劳尔·卡鲁索(Raul Caruso)等人的研究结果显示,维和部队规模增加10%可以增加600吨的谷物产量。㉔Raul Caruso et al.,“the economic impact of peacekeeping:evidence from South Sudan”,Defence and Peace Economics,Vol.28,Iss.2,March 2017,pp.250-270.

联合国不同的维和任务之间以及每一个维和任务在不同时期,其任务都会不同,派遣的维和人员类型也会相应的不同。一些维和行动派遣了大量的作战部队;而另一些派遣的是小规模的没有武装的观察员,负责监督协议执行和收集相关的情报信息并报告联合国;还有一些是派遣维和警察,保护平民免受攻击。各个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所取得的成效却不是一样的,有的完全失败了,有的部分实现了预期目标,有的则相当的成功。因此,仅仅回答维和行动是否会有利于冲突的解决是不够的,还要研究什么样的维和行动才能最有利地解决不同的冲突。

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在每个地区、每个国家的表现都不同。在实施维和行动之前,需要搞清楚不同的冲突发生的原因,冲突解决的机制是什么,需要酌情研究和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国际和平学院(International Peace Academy)的“内战的经济因素”(Economic Agendas in Civil Wars)研究项目分析了非洲、南美洲(哥伦比亚)、欧洲(科索沃)、南亚和东亚(尼泊尔、斯里兰卡、缅甸)和太平洋(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内战冲突。相关的研究表明,战斗人员通过获得自然资源和金融资源实行自我富足或进行叛乱动员的动机不是这些分离主义和非分离主义冲突的主要或唯一的原因。㉕NeclaTschirgi,“Political economy of armedconflicts and peace buildingEfforts”,Conflict,Security&Development,Vol.4,No.3,December 2004,pp.377-382.如果冲突的根本原因不是经济方面的,那么着眼解决经济方面的问题也不能阻止冲突。凯尔·比尔兹利(KyleBeardsley)等人的研究发现,当战争是种族性质的原因而引发的,如果维和行动具备强大的军事力量,维和行动遏制冲突范围扩大的能力是最强的,但是观察员、维和警察人数与遏制效应的相关性则不大。㉖Kyle Beardsley and KristianSkredeGleditsch,“Peacekeeping as Conflict Containment”,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17,2015,pp.67-89.由此可以进一步推论,在像非洲这些长期遭受种族或族群冲突的地区,派遣大量的联合国部队执行维和行动,不仅有助于冲突双方放弃冲突而选择和平,而且能够防止冲突的外溢,避免邻国的发展计划被打断。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联合国的军事行动在一定条件下对政治谈判是有很大帮助的,但有时起的作用则相反,㉗Susan S.Allee,“UN blue:an examination of the interdependence between UN peacekeeping and peacemaking”,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ace Studies,Vol.14,No.1,2009,p.85.因此维和行动是否部署军事行动,需要统筹考虑。

鉴于冲突后社会重新陷入冲突的可能性很大,冲突社会的成功转型是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障。㉘Warnecke,Andrea,and Volker C.Franke,“Sustainable conflict transformation an analytical model for assessing the contribution of development activities to peacebuilding”,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eace Studies,Vol.15,No.1,2010,p.71.联合国的维和、建和行动可以帮助脆弱国家恢复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为实现社会和国家治理结构的转型创造了条件。在脆弱国家或冲突地区进行冲突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建成一个和平的、富足的社会。脆弱国家结束冲突之后,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实现可持续的和平与发展决定了在维和行动撤出之后国际社会做出的巨大投资能否取得回报。

四、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与“2030议程”的实施

总体来说,中国政府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反对、有限参与转变为积极参与,并成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中坚力量。1989年之前,中国政府不但不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反而谴责维和行动是“西方的政策胁迫工具”。但是,从1981年到1988年冷战结束前是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态度发生根本转变的时期。1981年11月27日,中国愿意为联合国部署的两支中东维和部队摊款,并表示从1982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摊款。1981年12月14日中国投票支持安理会延长驻塞浦路斯联合国维和部队驻扎期限的第459号决议,这是中国第一次明确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㉙周琪:《中国对维和行动态度的变化及原因》,载《人权》2010年第2期,第54-59页。

过去一段时间,解释中国的政策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的原因以及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类型是中外学者研究的重点,相关文献众多,㉚孟文婷:《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研究述评》,载《国际政治研究》2017年第4期,第85-102页;赵磊:《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类型及地域分析》,载《当代亚太》2009年第2期,第55-72页;Courtney J.Fung,“What explains China's deployment to U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Asia-Pacific,Vol.16,2016,pp.409-441;Meicen Sun,“A Bigger Bang for a Bigger Buck:WhatChina’s Changing Attitude toward UNPeacekeeping Says about Its Evolving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pp.338-360.本文不展开讨论。需要强调的是,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上,中国长期奉行“不干涉政策”原则。1984年10月17日的《人民日报》提出了联合国维和行动应该遵守的七个原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主权”、“不干涉原则”作为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所坚持的原则,其具体体现是不管维和行动由谁指挥(联合国指挥或其他地区组织指挥),必须得到联合国的授权,中国才会参与。不过,在保护平民和“保护的责任”规范被采纳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一个规范后,中国在参与联合国维和问题上,对坚持“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原则”的态度和认识逐步发生了变化,认同安理会在逐案处理的基础上应该授权采取措施保护平民。但是,中国强调,国家承担保护本国人民的主要责任,联合国安理会是唯一可以合法授权使用武力的机构,使用武力应是最后手段,而且只有在政治进程、对话和外交手段的支持下方能奏效。㉛萨拉·泰特:《“保护的责任”与中国的联合国维和政策》,载《国际政治研究》2017年第4期,第 72-73页;Pang Zhongying,“Issues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Engagement with International Peacekeeping”,In Lyle J.Goldstein ed.,Not Congruent but Quite Complementary:U.S.and Chinese Approaches to Nontraditional Security(China Maritime Study,No.9,July 2012),p.56.在处理“达尔富尔危机”的过程中,中国政策立场的变化得到体现。㉜Benjamin Barton,Political Trust and the Politics of Security Engagement:China and the European Union in Africa,(Routledge,2018),pp.88-90.

进入21世纪,中国陆续提出“负责任大国”、“和平崛起”、“和谐世界”等外交理念,积极主动地参与或创建国际制度,以致力于建设一个和平、公正、包容性的国际环境。在“2030议程”谈判过程的后期,中国表现了积极的参与态度。中国把积极参与可持续发展议程作为支持南南合作和为全球提供更多公共产品的具体举措,以便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连续发表了四份文件,阐明了自己对制定和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立场。2013年发表第一份立场文件,中国并不赞成用“可持续发展目标”取代“千年发展目标”,甚至对融合两个概念也持保留意见。中国认为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实施“千年发展目标”上,更反对纳入人权、民主和善政等政治因素。虽然政治稳定、持久和平是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一旦加入这些议题,就分散了对发展的关注,而且会威胁主权原则,因而中国不支持把“和平与安全问题”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框架联系起来。㉝China's Position Paper on the Development Agenda beyond 2015,2013/09/22,http://www.fmprc.gov.cn/mfa_eng/wjdt_665385/2649_665393/t1078984.shtml.不过,在2013年的立场文件发表后不久,中国逐渐改变了态度,同意了联合国大会的一项决议——这份决议设定了一个单独的标准,强调一些重要的政治框架条件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㉞YE Jiang and Thomas Fues,“A strong voice for glob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how China can play a leading role in the Post-2015 Agenda,”German Development Institute Briefing Paper,Feb.2014,https://www.die-gdi.de/uploads/media/BP_2.2014.pdf.中国政府在2016年9月发布了有关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文件。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第16项之第11小项(原文为16.a)——“加强相关的国家制度建设,包括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以强化各个层面的能力建设,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以预防暴力冲突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方面——中国政府列出了一个具体举措就是“积极支持和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控制和管理全球热点问题”。㉟China's National PlanonImplementationof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September 2016,p.59,http://www.fmprc.gov.cn/mfa_eng/zxxx_662805/W020161014332600482185.pdf.

总言之,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方面,中国坚持“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原则”的态度和认识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为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特别是在必要条件下提供维和部队,以帮助陷入冲突国家实行可持续发展议程创造了政治条件。但是,近年来,由于西方国家在维和行动中越来越强调推进民主改革、选举政治,认为这是实现可持续和平和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在实施维和行动帮助冲突国家解决冲突,实现可持续发展问题上,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分歧仍然存在。

五、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挑战

自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向中东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监督停战以来,27年间,先后参加了24项联合国维和行动,累计派出维和军事人员3.6万余人次。㊱白皮书:中国累计派出维和军事人员3.6万人次,中国国防部网站,http://www.mod.gov.cn/action/2017-12/15/content_4800005.htm。目前,中国已经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第二大财政捐助国,加入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人数比安全理事会所有其他成员的总和还要多。最初,中国不部署军队参与打击作战任务,只派遣如医疗专家和工程师这样的人员,承担风险低的维和任务。中国的国防政策也长期以防御为主,往外部署大量的中国军队不符合“以防御为主”的国防政策。然而,近年来中国修改了国防政策,强调参与“非战争军事行动”的重要意义,为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的军事行动提供了法律条件。自2012年以来,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直派遣作战部队到高风险的战区。

2015年9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合国维和峰会上承诺,为支持联合国维和机制,中国将加入新的联合国维和能力待命机制,决定率先组建成建制的常备维和警队,以及8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占整个维和待命部队的五分之一。中国还将派更多的工程、运输、医疗人员参与维和行动。在5年时间内,中国将为各国培训2000名维和人员,开展10个扫雷援助项目,并向非洲联盟提供总额为1亿美元的无偿军事援助,以支持非洲常备军和危机应对快速反应部队建设,中国为联合国在非洲的维和行动部署首支直升机分队。中国还将向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提供10亿美元,用于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㊲《习近平出席联合国维和峰会并发表讲话》,新华社,2015-09-29,http://www.gov.cn/xinwen/2015-09/29/content_2940355.htm。2017年9月在联合国完成了维和待命部队的注册工作,我国陆军于10月启动组建6类19支维和待命部队,其中包括维和步兵营、维和工兵分队、维和运输分队、维和警卫分队、维和快反分队和维和直升机分队。目前,陆军有4类9支维和分队部署在黎巴嫩、刚果(金)、马里、苏丹和南苏丹5个任务区,占我军维和总人数的91.5%,成为维和的主体力量。㊳李清华、杨庆民:《陆军启动组建6类19支维和待命部队》,新华社,2017年11月18日,http://www.mod.gov.cn/action/2017-11/18/content_4797725.htm。

未来,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机制仍然面临行动成效和规范两方面的挑战:一是中国需要更好地平衡能力、国家利益的保护和拓展、国际义务履行的关系。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中国的维和资源。二是如何处理国际安全、和平与可持续、包容性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这关系到未来国际维和行动规范的塑造。中国对维持和平行动规范的主张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大国之间存在很多差异,这些差异在将来仍将继续存在。如果中国未来的维和行动能对世界和平、安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产生更积极的影响,促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就能极大地提高。

(一)行动:如何平衡能力、国家利益和国际义务

就联合国维和而言,在联合国维和行动负担过重和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中最大的贡献国,一方面中国积极参与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提高了合法性,另一方面,中国给予联合国和平行动越来越强的支持,支持其为非洲及其他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做出贡献,从而促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未来,中国应该利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发展中大国的双重身份,推动完善联合国维和机制,在中国具有广泛的国家利益存在的冲突频发地区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决策需要兼顾国家能力、国家利益与国际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21世纪的冲突出现了新的特点,冲突的激烈程度在增加,威胁性上升,管理和解决这些冲突需要更多的资源和能力。

前面已经分析指出,国际干预,特别是部署维和部队,对于成功解决地区冲突或国家间冲突至关重要。与冷战时期相比,冷战后的联合国维和行动规模要大得多。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自2003年以来联合国维和人员的年均数量在持续上升。㊴Todd Sandler,“InternationalPeacekeeping Operations:Burden Sharing andEffectiveness”,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ol.61,No.9,2017,pp.1882-1883.目前国际社会对维和行动的期望很高,一方面,国际社会期望维和行动能够保护脆弱的社会群体,阻止暴力冲突,构建可持续的和平;另一方面,当地人民对维和人员具备保护他们的能力也抱有很大的期望。但是,联合国在解决次国家层次的冲突方面取得的成果并不显著,解决非国家间冲突为联合国维和行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以非洲为例。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非洲遭受的武装冲突的数量和强度都在减少。然而,自2010年以来,非洲大陆出现了冲突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国家间武装冲突呈上升趋势。㊵Paul D.Williams,“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War and Conflict in Africa”,PRISM,2013,pp.32-46.由于非洲国家治理脆弱,一些群体没有被吸纳进国家权力结构,在社会边缘滋生了各个军阀派系、宗族、部落和民兵武装之间的混战,而这些行为者并不是为了获得国家权力。民兵武装存在派系对立,很难确定与政府谈判的主要对话者,无法达成和平协议,比如在苏丹达尔富尔的情况就是如此。㊶Tim Murithi,“Inter-Governmental Authority on Development on the Ground:Comparing Interventions in Sudan and Somalia”,African Security,Vol.2,No.2-3,2009,p.152.在部署联合国维和部队之前没有缔结或达成全面的和平协议。联合国维和行动不仅要在军事行动上支持国家政府去打击特定的目标,而且还要支持政府的国家建设行动。支持一个政府的国家建设计划,执行政治解决方案,并通过进攻性作战行动取得军事胜利,帮助树立国家的权威。有时,维和行动的目标就是因为侵犯人权或实施战争罪行的非国家行为体。联合国维和行动被迫打破原来确立的一些原则和界限,维和行动更接近于作战行动,挑战空前增大。比如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维和行动中,安理会授权了进攻性作战行动,打击武装集团,如“解放卢旺达民主军”(the Democratic Forces for the Liberation of Rwanda)、“圣主抵抗军”(Lord's Resistance Army。向马里部署12000名作战人员和警察,向中非共和国派遣10000名军人和警察,这些维和行动改变了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原则,无法贯彻“中立性”,维和部队遭到的攻击也越来越多。㊷Peter Mateja,“Between Doctrine and Practice:The UN Peacekeeping Dilemma”,Global Governance,Vol.21,2015,pp.352-355.简易爆炸装置和自杀式爆炸造成了大量平民伤亡,对维和人员也构成了巨大的威胁。更糟的是,国际干预对当地也产生了不好的影响。比如,部署维和部队并没有减少市镇层面的暴力事件,维和人员既不能促进地方的安全,也不能帮助地方当局恢复权威。㊸SéverineAutesserre,“International Peacebuilding and Local Success:Assumptions and Effectiveness”,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ume 19,Issue 1,March 2017,pp.118-119.

第二,西方发达国家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支持力度在减少,发展中国家成为联合国维和的中坚力量。与国际多边发展援助一样,联合国维和行动也涉及援助国与受援国、援助国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援助国常常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国家利益,特别是西方国家,其制定的政策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很少从受援国的角度来设计政策和行动目标。联合国维和人员数量曾经远远超过了其他地区组织执行的维和行动的人员规模,1996年前后,西方国家开始在北约等地区组织框架下执行维和行动,近年来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人数与非联合国领导的维和任务的人员数量旗鼓相当。只是由于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维和行动结束之后,非联合国领导的维和人员才大量减少。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对联合国维和的兴趣在减低,它们提供的人员数量大大减少。维和人员数量和人员素质对维和任务的成功与否关系密切,但是目前联合国维和部队都是由不太强大的国家提供的,这些部队的装备和训练都不够。㊹Gaibulloev,K.,George et al.;“Personnel contributions to UN and non-UN peacekeeping missions”,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52,No.6,2015,pp.727-742;Todd Sandler,“International-Peacekeeping Operations:Burden Sharing andEffectiveness”,pp.1875-1897;Bove,Vincenzo,and Leandro Elia,“Supplying Peace:Participation in and Troop Contribution to Peacekeeping Missions”,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48,No.6,2011,pp.699-714.根据2017年11月31日的数据,125个国家共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了92657人——维和警察11099人,部队和指挥官(Staff Officers and Troops)80006人,联合国特派军事专家(UN Military Experts on Mission)1552人,包括中国在内的提供人员数量最多的12个国家共提供了57624人,占总数的62.2%,西方发达国家提供的人员数量则很少(见表1)。维和行动通常是针对比较难以解决的冲突,这使实现维和行动既定的目标本身就是一种高要求。一个国家为联合国维和机制提供支持涉及复杂的政治考虑,过去只有大约38%的内战受到国际社会的维和行动干预。㊺Szymon M.Stojek and JaroslavTir,“The supply side of UnitedNations peacekeepingoperations:Trade tiesand United Nations-leddeployments to civil war states”,Europea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2,2015,p.353.因此,发展中国家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面临巨大的挑战。

表1 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的人员来源㊻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网站https://peacekeeping.un.org,2017年12月28日。

第三,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经验总结。国际社会通常是对非常难以解决的冲突派遣维和行动,但是一个国家参与维和行动是自愿的。是否参与这些行动是一个国家自主决定的,一个主权国家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动机各不相同,策略、手段多样。文森佐·博夫(Vincenzo Bove)等通过对1999年至2009年102个国家参与45次维和行动(包括联合国和其他地区组织等领导的维和行动)的数据进行分析,以解释在什么条件下第三方国家愿意派遣维和部队,以及哪些因素决定其愿意贡献的人员规模。在国际体系层面,冲突对全球或地区稳定造成的安全威胁的大小、第三方与冲突地区的接近程度、以及冲突产生的流离失所者、难民等人数的多寡决定第三方实施干预的可能性和规模;当然第三方国家的国内政治考虑也会影响其决策。㊼Bove,Vincenzo,and Leandro Elia,“Supplying Peace:Participation in and Troop Contribution to Peacekeeping Missions”,pp.699-714.一旦决定参与这些行动,就得承担相应的国际社会责任,特别是维和行动需要付出生命代价,更是一种负担。㊽Courtney J.Fung,“What explains China’s deployment to U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p.410.

外交部长王毅在总结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经验时指出,必须遵循“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主权平等、不干涉别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以及根据这些原则制定的维和指导方针,维和目的是为了推动政治手段和平解决争端。㊾Xinhua,China supports reform of UN peacekeeping with UN Charter as guide,2017-09-21,http://news.xinhuanet.com/english/2017-09/21/c_136626567.htm.解决国家间争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捍卫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在处理国内冲突时,安理会要尊重当事国家的意志和领导作用,提供建设性的协助,让它们能够找到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促进和解的办法。㊿Xinhua,China calls for holistic approach to UN peacekeeping,2017-08-30,http://www.chinadaily.com.cn/world/2017-08/30/content_31309045.htm.因此,中国在努力推动完善联合国维和行动体系,维和行动应尊重当事国主权,重视当事国意见,维和行动要同预防外交、政治斡旋等配合,注重推进法治、民族和解、民生改善,帮助当事国加强安全能力建设。维和部队单纯依靠武力成功消除威胁的情况很少,更无法实现政治目标,特别是无法实现长期性的和平目标。[51]David Cortright,ConorSeyle,Kristen Wall,Governance for Peace:How Inclusive,Participatory and Accountable Institutions Promote Peace and Prosperity,pp.64-67.

但是,当地区冲突损害了中国的利益存在时,通过联合国维和机制,进行强制的干预,也能很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在参与维和行动进行强制干预冲突时,要加强与非洲联盟等地区机制的合作关系。阿拉德·杜斯玛(Allard Duursma)系统地考察了1960年到2012年间非洲第三方和“非洲之外第三方”(non-African third parties)在调解非洲内战方面的不同成效,发现非洲第三方应在调解非洲内战的过程中扮演领导角色,“非洲之外第三方”应提供支持,通过优势互补,可以更有效地解决非洲内战。[52]Allard Duursma,“Partnering to Make Peace:The Effectiveness of JointAfrican and Non-African Mediation Efforts”,International Peacekeeping,Vol.24,No.4(2017),pp.590-615.此外,鉴于目前发展中国家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主要支持国家,中国应加大力度,帮助相关的出兵国加强能力建设,部署前进行充分、有针对性的培训以及必要的装备等资源是维和行动履行授权的保障。[53]《中国代表:联合国维和行动应重视出兵国作用》,新华社,2017-10-06,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7-10/06/c_1121766278.htm。

基于21世纪冲突的特点、国际社会对联合国维和需求增加而西方发达国家对联合国维和的支持力度下降、以及吸取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经验和教训,中国应该遵循三个原则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以权衡国家能力、衡国家利益和国际义务:第一,积极支持联合国在预防冲突和争端解决方面的能力,消除地区的紧张局势,维和行动只是最后的一种政策选择。第二,中国要利用与地区组织建立的密切合作关系,让冲突地区的国家或安全机制主导,中国给与其必要的支持,争取维和行动取得最大成效。第三,当冲突不断蔓延并威胁中国的利益存在时,中国应该积极干预,但是在决定军事介入时要特别谨慎。

(二)规范:再审视国际安全和发展问题

目前,中国在多个层次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国的代表会参与联合国维和问题的日常辩论;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形成相关的决议、授权维和任务方面具有决策权;中国是维和预算的第二大贡献国;为维和行动提供维和部队和警察,执行了多个维和任务。虽然中国对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贡献度在不断上升,但是这种贡献多数还主要停留在派遣维和部队和警察,而在维和行动规划、维和部队战场指挥以及和平重建等方面的参与不足。[54]薛磊:《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新发展:从维持和平走向建设和平》,《国际展望》2010年第3期,第59页。不过,中国必将对联合国维持和平制度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55]Chin-Hao Huang,“From Strategic Adjustment to Normative Learning? Understanding China's Peacekeeping Efforts in Africa”,pp.248-271;Chris Alden and Daniel Large,“On Becoming a Norms Maker:Chinese Foreign Policy,Norms Evolution and the Challenges of Security in Africa”,pp.123-142.中国将成为维和规范的塑造者。何银也指出,研究中国对维和建设和规范的贡献会是中国维和学术研究的一个新的知识增长点,而且现有的相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基本概念、核心问题和研究路径等方面还存在不清甚至矛盾之处。[56]何银:《发展和平:联合国维和建和中的中国方案》,第16页。那么,从联合国“2030议程”视角来看,在国际安全与发展问题上,中国除了做规范的学习者和接受者之外,是否能够在总结和学习自己的、他国的、联合国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最佳实践,成为规范的缔造者和传播者呢?

“2030议程”要使世界上最后一部分赤贫人口完全摆脱困境,世界减贫计划进入最后的“攻坚战”,而这部分人长期为冲突所困扰,这为重新审视国际安全、和平与发展问题提供了一个好机会。本文认为,国际社会目前正在研究发展与安全冲突的复杂关系,并努力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如果中国在这方面做足功课,就能塑造相关的维和规范。

从理论研究来看,学术界对“安全与发展”的研究及其认知发生了变化。早期的研究用历史、宗教、民族和政治因素来解释为什么战争会出现、持续、复发和结束。但是,20世纪90年代,新的研究开始关注与战争频繁发生相关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学者发现,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结构性风险是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当一个国家存在某些社会和经济条件时武装冲突就容易发生,而历史、宗教、民族和政治因素可能是冲突的“导火索”或“动员机制。[57]Fukuda-Parr et al.,“The conflict-development nexus:A survey of armed conflicts in Sub-Saharan Africa 1980-2005”,Journal of Peacebuilding and Development,Vol.4,2008,pp.6-7;Basedau,M.,Strüver,G.,Vüllers,J.,&Wegenast,T.,“Do religious factors impact armed conflict?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Sub-Saharan Africa”,Terrorism and Political Violence,Vol.23,No.5,2011,pp.752-779.因此,提出的解决冲突的主要思路是发展经济。[58]MagdyMartínez-Solimán,“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sustaining peace:Two sides of the same coin,”20 Jul 2017,http://www.undp.org/content/undp/en/home/blog/2017/7/20/Sustainable-development-and-sustaining-peace-Two-sides-of-the-same-coin.html.对22个陷入冲突的非洲国家的分析中,只有9个显示出战争结束时国内生产总值比冲突发生时的国内生产总值低。对于一些国家,如安哥拉、卢旺达,在战斗高峰之后国内生产总值急剧下降,随后又出现了复苏,但是有几个国家,如苏丹、乍得、塞内加尔、埃塞俄比亚和尼日尔,则在冲突进行的同时国内生产总值仍继续保持增长。[59]Fukuda-Parr et al.,“The conflict-development nexus:A survey of armed conflicts in Sub-Saharan Africa 1980-2005”,p.4.这种发展模式侧重于经济增长、工业化或社会服务,但如果增长不是包容性的,工业化反而会增加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可能导致紧张局势恶化。

长期以来,在实践操作上,国际社会管理冲突和解决发展问题的行动是分离的。在联合国系统内,与经济、社会、环境问题相关的技术援助、能力建设、分析和评估是由联合国系统的一部分机构提供的,而支持建设和平、安全、冲突解决和维和行动的则是联合国的另一些部门直接负责的,这些部门之间没有协调。[60]Assa,J.,”IntegratingPeacebuilding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olicies in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Journal of Peacebuilding and Development,Vol.12,2017,p.106.联合国处理危机和管理冲突的行动本身充满了复杂性、多维性、挑战性,导致认识不统一,有时把维和建和看成一个线性的过程,各个行动之间存在清晰的逻辑关系,可以分阶段推进;有时则被看成是一个多维的行动,各个行动之间的关系又变得错综复杂起来。[61]Laura J.Shepherd,Gender,UN Peacebuilding,and the Politics of Space:Locating Legitimacy,(New York,USA: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p.38-41.这不仅导致很难制定有关维和建和行动计划,而且更难提出具体的、有操作性的标准以评估相关行动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进一步而言,维和建和需要众多的行为体共同参与,认识不一致,不同行为体如何建立伙伴关系以保证行动的协调性就无法保障。对这些行动缺乏整体概念,就无法确保实施维和建和行动所需的政治意志和资源。

2016年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关于和平的各项决议开始重视解决这些问题,在联合国系统内做出调整,强调统一进行分析和制定有效战略规划的重要性。这些决议力求让联合国系统更加重视预防冲突,以解决导致冲突的根源。要求联合国不同部门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联合进行多维度的冲突和风险分析,以评估联合国的应对能力。最近,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规范也在发生变化,维和行动不再是由几个独立的行动组成的一个线性过程(即人道主义行动、停火和维和、选举和治理、初期恢复,最后是社会和经济发展。),而是以新的工作方式执行维和行动,即在保护和满足人民眼前需求的同时,降低风险和脆弱性,减少冲突。这需要致力于发展、人道主义救济、建设和平与维和行动的国家和其他成员的共同承诺和行动。[62]United Nations and World Bank,“Pathways for Peace:Inclusive Approaches to Preventing Violent Conflict—Main Messages and Emerging Policy Directions”,2017,pp.2-3;Clark Soriano and Rhonda Gossen,“The changing nature of UN peace operations”,Nov.15,2017,https://www.opencanada.org/features/changing-nature-un-peace-operations.

联合国发展集团(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Group)对“安全与发展”问题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在其工作方法中建立了“人道主义援助-发展-安全链”(Humanitarian-Development-Security nexus),[63]The World Bank Group,Maximizing the Impact of the World Bank Group in Fragile and Conflict-Affected Situations,March 2018,http://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855631522172060313/pdf/124654-WP-PUBLIC-MaximizingImpactLowresFINAL.pdf.出台了新的发展援助政策指南,而且制定了“冲突与发展分析工具”(Conflict and Development Analysis tool),以协助对已经受到冲突影响或会发生冲突的国家进行分析。在危机和危机后重建的过程中,需要包括联合国和非联合国成员在内的各方组成的广泛合作伙伴关系就长期的共同行动目标达成共识,以整合发展、人道主义救援、维和方面的行动,充分利用各行动合作伙伴的比较优势,保证应对措施的连贯性。[64]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Group,“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ASSISTANCE FRAMEWORK GUIDANCE”,2017,pp.14-15,https://undg.org/wp-content/uploads/2017/05/2017-UNDAF_Guidance_01-May-2017.pdf.

西方国家就“安全与发展”问题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在英国等国家游说下,201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允许利用海外援助预算——即官方发展援助——支持脆弱国家的军事和安全部队建设。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表示,只要保证这样操作能够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意修改对外援助的操作规范。[65]OECD redefines foreign aid to include some military spending,https://www.theguardian.com/global-development/2016/feb/20/oecd-redefines-foreign-aid-to-include-some-military-spending.但是,联合国负责发展事务的官员则表示,这种改变会使这些脆弱国家更加不稳定。[66]Sam Jones,“Redefining aid could undermine fragile nations,says UN development chief”,https://www.theguardian.com/global-development/2016/feb/24/redefining-aid-military-spending-couldundermine-fragile-nations-helen-clark-united-nations-development.

这些认知和操作上的变化以及相关的争论都表明国际社会以及联合国不同部门对国际安全与发展问题在进行新的探讨,但是仍然存在不同意见。还存在偏执一端的现象,要么强调安全,要么主张发展,没有考虑从总体上整合这些行动,在认识上还没有突破原来的思维局限。2009年《里斯本条约》强调通过加强集体行动来增强欧盟对外政策的连贯性,自2010年以来欧盟在整合安全与发展方面的行动方面有所改善,但由于官员不得不迎合特定选区的利益,欧盟安全和发展政策决策的协调和连贯性受到了挑战。[67]Mark Furness and Stefan Gänzle,“the Security-Development Nexus in European Union Foreign Relations after Lisbon:Policy Coherence at Last?”Development Policy Review,Vol.35,No.4,2017,pp.475-492.可见,在实际操作上做出调整并非易事。

中国应该思考这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处理全球层面的“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吸取对外发展援助和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两方面的经验,探索帮助最不发达国家解决冲突和摆脱“发展陷阱”的方法,为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贡献。发展与安全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的关系,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在每个地区、每个国家的表现都不同。在未来,对于如何处理全球层面的“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中国可以有两个思路。第一个思路是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中,中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比如,维和行动中,分配有限的维和资源,合理协调经济方面的措施与安全方面的措施,以取得最大的成效。这需要结合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实际情况,认清经济发展措施的作用机制、如何使用维和军事力量和认识军事力量的有限性等等,以便探索新的政策思路,取得更好的维和行动效果。第二种思路是统筹国际发展援助和维和行动,如果可能,应建立一个统一的机制。这两种思路都要求进一步整合中国对外援助、维和行动方面的能力和知识。

过去,中国对外援助的受援国分布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加勒比、大洋洲和东欧等地区,受援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对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其他低收入国家的援助比重始终保持在三分之二左右。亚洲和非洲作为贫困人口最多的两个地区,接受了中国80%左右的援助。[6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对外援助》,中国政府网,2011年4月,http://www.gov.cn/gzdt/2011-04/21/content_1849712.htm。中国对外援助模式受到国外一部分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中国的参与倾向于保护中国的利益,忽视环境和社会后果,而且忽略了良好的治理、腐败和其他和平建设行动。正如前面的分析所证,在过去,受到中国对外交往政策原则的束缚,中国政府从不部署军队,参与维和行动中的打击作战任务,只派遣如医疗专家和工程师这样的人员,承担风险低的维和任务。随着中国外交政策的调整,整合对外发展援助和维和行动具有必要性和一定的可行性。

中国曾经建立了一套对外援助工作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十九届三中全会上中国政府决定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对外援助政策的实施更加集中统一。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商务部在制订国别援助方案和对外援助资金计划时,需要与外交部、财政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经常性沟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其他一些部门也负责或参与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对外援助工作的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2008年商务部会同外交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正式成立了对外援助部际联系机制,2011年2月部际联系机制升级为部际协调机制。[69]同上。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精神,中国组建了一个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整合了商务部有关对外援助的工作职责和外交部对外援助协调职责。同样,在维和领域,中国也成立了专业机构。2009年6月中国国防部维和中心成立,2011年12月国防部维和事务办公室成立,统一协调和管理全军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事务。此外,公安部也已建立维和民警的派出管理机构,公安部还专门设立了维和民事警察培训中心。[70]薛磊:《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新发展:从维持和平走向建设和平》,第58页。就中国目前的相关政策机构设置而言,实施维和、发展援助政策的整合,虽然也有难度,但是比起欧盟内部的阻力,中国遇到的阻力要小得多,因为进行政策调整需要的跨部门合作更容易实现。但是,目前,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防部、公安部等机构之间还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协调机制,未来需要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

只整合对外援助、维和行动的相关机构或加强机制之间的协调是不足够的,还需要推进对外援助、维和行动方面的知识迁移、知识整合。然而,不论是从学者的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还是从联合国的实践来看,目前还没有对这些问题形成清晰的、一致的认识,因而尚不能制定清晰的政策和行动方案。所以,中国的国际关系学者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为改进国际发展、维和政策提供更多的证据和建议。

六、结语

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不仅能限制国家间冲突和内战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减低冲突再起的几率,而且能遏制冲突的地理范围,阻止“外溢效应”的发生;维和机制还能够扮演第三方实施和执行机制,促进冲突方的和解,彼此建立信任,从而帮助脆弱国家恢复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实现社会和国家治理结构的转型,开启可持续发展进程,摆脱“发展陷阱”。

从1990年到2010年,生活在发展中国家中的赤贫人口减少了一半。国际社会提前五年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确定的减贫脱困目标。在21世纪,冲突和贫穷在空间上高度重合,各项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面临巨大挑战。“2030议程”要使世界上最后一部分赤贫人口完全摆脱困境,世界减贫计划进入最后的“攻坚期”,而这部分人长期为冲突所困扰,这为重新审视国际安全与发展问题提供了一个好机会。

从1971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反对、有限参与转变为积极参与,并成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中坚力量。中国积极参与了“2030议程”的制定,并把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纳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具体措施,支持南南合作和为全球安全和发展治理提供更多公共产品。

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方面,未来中国会面临两大挑战。行动上,需要平衡国家能力、国家利益与国际义务。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主张的维和规范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维和规范存在不一致,西方国家选择在联合国框架外实施维和行动,因此发展中国家是目前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主要支持者。另一方面,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下,维和行动才能有效解决冲突,而且维和行动只能解决某些问题,要认识到这些局限性,在决定是否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支持,以及提供什么类型的人员时,应结合国家利益审慎决策。

国际社会正在重新思考国际安全与发展问题。虽然中国政府非常强调“和平与发展”这个时代主题,注重安全和发展的紧密关系,但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中国的历史记忆和自身国家建设经验的总结——常常把重点放在发展这一端。过去,中国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积极为冲突地区修筑道路、建立诊所、架设桥梁等基础设施以及清理雷区,帮助冲突地区恢复正常生活,过渡到可持续和平。近年来,中国也开始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作战部队。中国应该整合对外援助、维和行动,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中国可能会塑造国际和平、安全与发展领域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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