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2018-12-08李珂湖南省长沙市稻田中学
文/李珂,湖南省长沙市稻田中学
第三人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其和原告并不构成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当中,第三人可以对原告和被告共同提出独立诉讼请求,也可以对其中某一方提出独立诉讼请求。在不少民事诉讼案件中,都会牵扯到第三人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作出一定研究,明确第三人的角色和作用。
1 第三人的基本特征
通过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了解,第三人具备一些比较显著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决定了第三人和原告以及被告之间的复杂关系。具体来说,第三人主要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第三人是加入他人正在进行诉讼处理的案件当中,第三人的称呼,是相对于原告来说的。因为从这个案件来说,是原告对被告提起的诉讼,第三人的加入,大多数时候都是对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原告来说,其就是第三人的角色。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加入,是在诉讼案件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终结这段时间内[1]。
第二,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少人会将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混为一谈。从法律角度来说,第三人和原告并不构成共同诉讼关系,在民事案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原告之间互不干扰。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第三人可以看做是广义当事人。比如A男对妻子B女进行家暴,B女对A男提起民事诉讼,而周围邻居就是广义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第三,第三人和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主要包含了两个但不限于两个方面:一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会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侵害,二是诉讼处理结果会导致第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 第三人的作用分析
第三人作为广义上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是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的。首先,第三人的存在,可以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效维护,保证其正当权益得到保证。其次,第三人的存在,也可以对法院判决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出现。第三,有利于诉讼经济的实现,作为民事诉讼中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备了独立请求权的条件,可以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主张请求权,而此时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全部实现权利,即民事诉讼所产生的民事权益,都不属于原告或是被告,全部归属于第三人所有。而另一种情形则是主张部分的实体权利。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也就是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在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请求的时候,当事双方都处在被告的地位。在但是诉讼过程之中,原告和被告并不构成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因为标的和利害关系并不一致[2]。
3 第三人的请求权
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有多种不同的情况需要区分,主要是根据第三人请求权的条件来做出区分。
首先,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条件。对于第三人而言,在没有独立请求权的情况下,主要是因为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可能会与其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要参加诉讼,需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和案件的最后结果具备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涵盖了权利义务关系和义务性关系两种。也就是在当事人败诉之后,第三人产生一些额外的义务。二是诉讼正在进行当中,并没有完结。三是自己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或者是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3]。
其次,没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从法律角度来说,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满足了条件之后就可以参加诉讼,但是对于第三人的地位,却需要明确。从其基本属性来说,其既具有独立性的地位,也具有从属性的特点。具体来说,第三人在没有独立请求权的情况下,其根本目的是想要帮助其中一方赢得诉讼。但是第三人从广义上来说属于当事人,因此本身还具有独立诉讼的权利。在某些请情况下,第三人甚至可以得到和当事人同等的诉讼地位。
最后,第三人无法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况。作为第三人,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参与,在某些情况下,是无法参与诉讼的。一是和当事人以及诉讼标的没有直接关系。二是第三人属于案外人或者案件一方当事人。三是已经取得了相关权利。
4 结束语
第三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角色,其具有非常显著的特点。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要保证法律的公平性以及判决的合理性,第三人的作用不可忽视。因此,需要明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基本条件和具体定位,为其发挥作用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崔玲玲.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程序保障[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04):18-21.
[2]崔玲玲.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之法理探析[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6(04):131-137.
[3]崔玲玲.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系统论——以诉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2,30(04):154-159.